培养符合中国社会治理需要的法治人才
——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先生法学教育思想研究

2020-12-08 15:07
教学与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法学刑法教材

一、引 言

中华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在一些朝代法律教育也曾达到一定规模,(1)参见何勤华:《法学形态考——“中国古代无法学论”质疑》,《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周会蕾:《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并成为当时统治者进行统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自近代以来,在全面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近代西方法律教育思想及组织模式也被引进。(2)蔡桂生:《20世纪20—30年代刑法学的中西之争》,《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期。20世纪前半叶,在中国大地带有浓厚西方色彩的法学教育体系已初具规模,一些大学的法律课程已经比较完备,或宗大陆法系或宗普通法系,(3)肖志珂:《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研究——以学科发展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借此与当时世界“先进国家”在法律制度上保持相对紧密的交流。(4)黄泽群:《沈家本法学教育思想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11期。新中国成立之前,在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给予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提出“废除伪宪法、伪法统”,“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5)张希坡:《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16年,第535页。而后清末至民国40多年参考西方国家法制体系的法律近代化之路戛然而止,仿效西方样本的法律教育建设之路随之中断,此时的法律教育也随之全面借鉴苏联的培养模式,新中国的刑法学教育自此开始蹒跚举步。

举步维艰,创业维艰。受各种主客观原因影响,新中国刑法学教育几乎也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开始的。而今,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已臻完善、教学体系已趋成熟,刑法学教育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而这短短几十年里,以高铭暄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教育家带领后辈法律学人几乎是重塑了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将中国社会制度的特殊性、中国社会治理的特殊性与这一体系相融合,同时能够与国际社会法治发展保持良好的沟通,在法学教育方面形成与其他法系国家的积极互动。可以说,以高铭暄先生为代表的当代中国法学家暨法学教育家,开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全新道路,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了大批人才,也赢得了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尊重。

对高铭暄先生法学教育思想尤其是刑法学教育思想进行梳理和研究,是我们回顾过去70年法学教育发展历史的一个重要切入点。高铭暄先生法学教育思想既是新中国法学教育思想体系的一个缩影、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当代法学教育继往开来的精神纽带。本文对高铭暄先生法学教育思想的研究,就是对他七十载法学教育论述和实践的总结分析,由此展示老一辈法学家的精神力量、责任担当和智慧结晶。

二、从法律体系、法学理论体系到法学教育体系

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两大要素是法律文本和法学理论体系。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是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以制定法解释为基础,通过历史研究、形而上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而形成法学理论体系。法学教育,在知识传播部分主要讲授法律解释原理及其方法和由法学基本观念、学说构建的理论体系。新中国法学教育起步艰难,首先就是这两个基本要素在相当长时间内是比较匮乏的。就刑法法律文本而言,新中国成立初期仅有《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单行刑事法规。(6)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第1页。而就刑法理论体系而言,新中国成立后,受当时政治大气候影响,我国开始全面引进苏联的刑法学理论,并重点引进几部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学教材,(7)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2页。这种短暂的、继受性的引进远不能形成完整的刑法学理论体系。而高铭暄先生在法学教育中的贡献,首先就体现在法学教育两个基本面上所作出的不可替代的卓越贡献。

高铭暄先生是唯一全程参与1979年刑法典创制的学者。1954年10月,高铭暄先生26岁时受命参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组建的刑法典起草班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第一部刑法典。从1954年到1979年先后有38稿出炉,全部都凝结着先生的智慧和心血。由于各种原因,在25年中只有10年多能够正常进行刑法典起草工作,在此期间,他提出了大量立法意见和建议,他还负责汇编各类立法资料,包括解放区、“中华民国”法律及苏联、东欧、法国和德国等国刑法,还包括收集最高人民法院从中国一万多起刑事案件总结出来的司法经验材料,以便规定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和部署之后,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国家立法工作日程,此时先生已过天命之年,但他很快投入到刑法典起草工作当中。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 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工作也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自1981年至今,无论是单行刑法的制定,1997年的全面修订,还是至今十个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先生参与了绝大多数刑事法律的立法活动, 提供了大量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的立法咨询意见,受到我国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评价。可以说,就我国刑法立法进程及其背景乃至具体法律条文出台背景,当代最为权威的亲历者和解释者就是高铭暄先生。为了促使刑法典的精神和条文内容更好地被大家理解,高铭暄先生作为唯一全程参与1979年刑法典创制的学者,及时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在该书中详细记述了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客观忠实地阐释了1979年刑法典各条文的立法原意,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准确理解与正确适用刑法提供了重要帮助。该书被高铭暄先生的恩师李浩培先生盛誉为“中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欲谙熟中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这本书作为刑法学子的入门必读,一度成为手抄热门。为全面反映1980年之后的刑法立法过程,2012年,已是84岁高龄的高先生又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85万余字的巨著将新中国刑法立法进程、背景、法条要义给予了全面深刻的阐释。

高铭暄先生是构建新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代表性人物,主编了新中国第一部最权威的、全国通用的刑法学教科书。新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其基本理论框架虽然源自苏联刑法学,但基本内容融汇自革命根据地时代以来几十年惩罚犯罪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也适度吸纳了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的内容。这一符合中国刑事法律实践的理论体系的形成,有赖于高铭暄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刑法学家的砥砺建设和卓越创新。刑法学教材既是刑法教育的重要工具,也是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具体承载。在20世纪50年代,就有几本涉及刑事法律的读本和简易教材相继问世。(8)例如,吴从云:《惩治反革命条例讲解》,上海劳动出版社1951年;江庸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解说》,大众法学出版社1951年;张中庸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东北人民大学1957年。教材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和北京政法学院刑法刑事诉讼法教研室共同编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56年,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1957年2月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上、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讲义》(初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习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学大纲》和中国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1956年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基本问题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几种主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当时的刑法学界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的沉闷期。粉碎“四人帮”后,许多法律院系所的刑法教研室(研究室)先后建立,也公开出版或内部印行了几部刑法教材。但是由于刑法学研究刚刚起步,加上在立法上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刑法典,又受到苏联理论的一些影响,因此都不尽完善,且受众很小,对司法实践影响力也极为有限。为大力推动刑法学教育,向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宣传、介绍刑法学理论体系,1982年受司法部委托,高铭暄先生主编十年动乱后第一部最权威的刑法教科书——《刑法学》,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通行全国、大学使用的刑法学教材。该教材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集学术著作和教科书于一身,不仅集中反映和代表了当时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成果和水平,而且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被学界评价为在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9)参见赵秉志、王勇:《〈刑法学〉评介》,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评介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138-142页。《刑法学》出版后供不应求,出版社不得不重印10余次,总发行量超过150万册,创同类教材发行量的最高纪录。应当说,这部教科书已经较为系统地介绍了新中国刑法理论体系,标志着新中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该书于1988年获得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的双重殊荣。陈兴良教授对于这本82年的教材曾经以“开创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刑法学的道统”高度赞赏,认为这本教材形成了刑法的知识体系,为我国刑法学此后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缺的逻辑起点,具有里程碑意义。(10)李建主编:《马克昌先生追思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7-206页。

从“刑法典”“刑法理论”到“刑法教材”,高铭暄先生在三个相关领域都具有“第一人”的美誉。他充分利用自己的经历、经验,将这三者有机结合,融入于刑法学教育以及法学教育当中,并良好地实现了三者之间的相互促进。此后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刑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原国家教委的组织下,高铭暄先生又于1987年受命主持编写了一部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适用的新教材。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国刑法学》一书于1989年春天破土而出。“它如同百花丛中的一枝独秀,看后使人耳目一新,意味无穷。与其他刑法学教材相比,《中国刑法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新,在于富有开拓精神。”(11)从法学的专业人才培养角度出发,这部教科书反映了刑事立法的最新进展;反映了刑事司法的最新动态;反映了刑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体系更加合理,结构更加紧凑;表达详略得当,内容更加丰富多彩。(12)参见赵国强:《一本富有开拓精神的好教材——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刑法学〉》,《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3期。为我国刑法学教材的编写树立了一个更加成功的典范,此书于1992年11月获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典的出台,迫切要求对刑法学教育的根本——教材加以重大修订或重新编写。此时高铭暄先生已年届古稀,他仍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热情主持了新教材的编写工作。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他主编出版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指定教材《刑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新编中国刑法学(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上、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联合出版)等四部重型教材,再次引起学界的注目和读者的赞赏。伴随着我国刑法学高端人才培养的需要,他还主编了研究生教学用书《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该书已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推荐提供全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特别是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选择使用。全书分为总论和各论两大部分。总论首先对我国刑法学研究现状进行了回顾与展望,继而介绍了我国的刑法立法并着重探讨了包括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正当防卫、刑事责任在内的一系列犯罪论问题以及死刑、罚金刑、数罪并罚问题为主的刑罚论问题。各论部分选取了包括贪污、抢劫、交通肇事犯罪在内的10种常见疑难犯罪进行深入探讨。根据研究生教学比本科教学高出一个层次的要求,本书分为26个专题,侧重理论剖析,力求内容丰富、信息量大、研究深入。从使用单位反馈的信息来看,该书是颇受欢迎和好评的。

教材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一直为高铭暄先生所重视,他更是结合自己的科研将教材的编写不断完善,在教材编写中注重不同人才培养的需求,当时人大法律系被邀请承担人文函授大学教学任务,高铭暄先生作为法律系主任在第一次面授课上谈道:人文函授大学法律系的学员有9万多人,这不仅在全国,在全世界恐怕都是没有的。而如何进行规范的刑法教育,他提出了“与一般教材相比,要尽量做到口语化,看起来容易懂”。(13)参见高铭暄:《在北京学区法律系第一次面授课上的讲话》,《学员之家(法律版)》1986年第1期。法律必须走向生活,能够为人理解,而不应当只是精英人士的阳春白雪。高铭暄先生对法学人才的培养从其教材编写便可以看出,既注重教材的普及性,也注重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目标的培养需要。在谈到多年来编写刑法学教材的体会时,他指出,要编好一部教材,除了贯彻“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资料)和“三性”(科学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的写作要求外,还必须处理好下列四对关系:(1)要处理好刑法学体系与刑法典体系的关系。刑法学不能脱离刑法而存在,但又不是单纯地对刑法条文进行注释。刑法学应当具有自身的科学体系。这一体系由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和罪刑各论四部分构成,基本上涵盖了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从而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2)要处理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充分阐述刑事立法精神,注意反映司法实践经验,坚持学理探讨,用正确的刑法理论指导司法实践。(3)要处理好全面论述与重点突出的关系。在内容上务求全面,把刑法科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尽可能概括和反映进去,使读者能从中扩大理论视野。同时,要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的论述,突出其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位置,提高教材的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4)要处理好编写教材与便利教师使用教材的关系。没有教材或完全脱离教材另搞一套,会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此不足取;有了教材照本宣科或大量重复教材内容,学生感到乏味。因此,教材既要内容丰富,又要详略得当,给教师讲解时的必要发挥留有余地。(14)参见高铭暄:《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65-69页。高铭暄先生这些教学教育思想对整个刑法学界影响至深。改革开放以来,刑法学教育能够在法学教育中领军发展并培养出一大批在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中坚力量,与高铭暄先生的教学教育思想紧密相关。

三、从法学知识传授到法治人才培养

沈家本曾言“有极善之法,仍在乎学之行,不行而已”。(15)《法学盛衰说》,载《寄簃文存》卷三。现代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需要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来支撑,而知识体系是法学教育的基本内涵,法律知识传授自然是法学教育中最为根本的部分,但绝不是法学教育的全部。以刑法为例,刑法与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息息相关,刑法学教育主要目标就是培养国家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法治人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可以说,高铭暄先生正是用自己的“学”和“行”完美诠释了“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路径,在他的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刑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在短短四十年里培养了大量卓越的、符合国家、社会治理需要的法治人才。

高铭暄先生始终认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是一个系统工程;培养一个合格的法治人才,应在三个方面着力。

(一)法学科研能力的培养

作为一名在法学园地上辛勤耕耘逾半个世纪的老教育工作者,他先后开设过《苏联刑法》《中国刑法》《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外国刑法》《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诸课程。无论社会活动如何繁忙,他都常年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在刑法知识的传授上,高铭暄先生重视知识的传授,更重视法律思维方法的传授。

高铭暄先生在人才的培养中,十分重视法律学科的特殊性。法律不像数学,可根据运算规则准确推算出唯一的、确定的答案。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决定了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特点,对于每个案件都需根据实际情况,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这就决定了在法律学生的培养上需要启发学生的心智,而启发又不能是“无米之炊”,对于如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高铭暄先生探索出了“综述”的训练方法。1986年,高铭暄先生主编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面世,这是新中国法学领域第一部全面系统的学科文献性著作,为法学各专业研究综述的写作和出版树立了典范。在具体的操作上,他明确提出,刑法学研究应当采用下列4种方法:(1)分析的方法,即对刑法规范进行阐述和解释,特别要注意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的综合运用。(2)比较的方法,即从宏观上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刑法体系、立法特点、刑法原则、刑法制度、刑法思想、刑法学说进行横向比较;或者从微观上就某一具体制度、具体规定、具体问题、具体观点进行横向比较。比较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拓宽研究视野,增进对各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了解,并从中剖析是非,评述利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更好地获得规律性的认识。但是,比较研究必须以获得大量的资料为前提,不能仅凭一鳞半爪、片言只语,就妄下结论。(3)历史的方法,即对刑法问题进行历史考察,总结前人经验,评判是非得失,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古鉴今。(4)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即刑法理论应当非常注意反映司法实践的经验,不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指导司法实践。只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使刑法学研究之树枝繁叶茂、常青不衰。(16)参见高铭暄:《略论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2年创刊号。

凭着自身对学术研究的体会,高铭暄先生从1991年开始坚持专题讨论课,以此进行综述的实践,即事先确定刑法学中若干专门问题并由博士生分工进行准备。学生必须就某个问题对国内已经发表的所有文献资料(包括教材、专著、论文)进行充分阅读然后加以综述,分析在该问题上都存在哪些不同的观点,论据是什么,本人的意见是什么,也就是提出一篇读书报告或者文献综述。专题讨论课采用“ 三三” 制。三分之一时间由研究生作中心发言,三分之一时间由别的研究生提出质疑或者补充讨论,最后三分之一时间由导师进行小结。陈兴良教授在谈论刑法学研究方法之时,曾毫不讳言:“对刑法真正产生兴趣是在1983年的上半年,当时高铭暄先生给我们年级讲授刑法总论。高铭暄先生的刑法总论打破了我此前形成的刑法无理论的偏见,尤其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介绍, 对我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刑法总论讲授中,高铭暄先生布置我们每人做一篇综述,正是通过综述的方法,使我进入刑法学研究的大门,成为刑法学术活动的起点”。

通过这样的培训,学生自身的成长极快,同时,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高铭暄先生在任教期间便有计划、有组织地吸收博士生参加教研室的各项科研活动。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是国家重点学科,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学家也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合作研究项目以及举办学术活动。许多青年学子正是通过这些宝贵的机会开展对外交流,成为刑法某一专门领域的翘楚。1993年,高铭暄先生在主持《刑法学原理》编写时,除吸收王作富、张希坡等老教授以外,大胆吸收赵秉志、陈兴良、周振想、姜伟等刚刚在刑法学界崭露头角的青年学者加入写作队伍。该书出版后,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被誉为“刑法学研究的必读书”“刑法学界的红宝书”,既是一本理论性较强的专著,又不失为结构完整的教材,适用于高层次教学需要,所以不少院校将该书作为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必读教材之一。

(二)法治人才培养要积极关注立法和司法实践

在多年的博士生指导中,高铭暄先生的诸多弟子在研究中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颇为关注,杜绝空谈。在博士生培育中,高铭暄先生创造性地总结出了“三严”“四能”“五结合”的培养人才之道。“三严”,是指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四能”,是指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翻译能力、研究能力、写作能力;“五结合”,是指使学生做到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掌握与重点深入相结合、研究中国与借鉴外国相结合、个人钻研与集体讨论相结合。而如此严格周密的培育,正是为了培养出合格的能够为立法和司法建言献策的合格人才。这与梁启超先生早年在法学教育中提出的“国家主义”新民观不谋而合。(17)於世海、何叙:《梁启超教育发现思想及其历史贡献》,《求索》2011年第11期。

20世纪八九十年代,正值我国刑事立法频繁修改时期,高铭暄先生在担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期间,他所带领的刑法学研究会成员,在历年举行的学术研讨会上,都大篇幅论及了刑法修改与完善问题,并结集出版学术论文集,而他本人也引导学生积极研究刑法典修改中的诸多重要问题并发表学术专著、论文,最终为刑法修改的决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资料。而其任教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在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修改小组开始着手研究刑法典分则修改问题后不久,被法工委委托修改刑法总则。这支研究队伍由高铭暄先生领导,他组织师生集中研讨,从1993年12月到1994年9月间先后提出了一份《刑法总则大纲》(1994年1月)和四份《刑法总则修改稿》(1994年1月、1994年5月、1994年6月和1994年9月)。向法工委提交的1994年6月和9月的两份《刑法总则修改稿》,给国家立法机关修改刑法典总则提供了建议和参考,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此基础上于1995年8月8日起草出《刑法总则修改稿》。在政府立法机关咨询、征求高铭暄先生的立法建议时,他总是及时将信息提供给学校刑法教研室年轻的学者们,通过组织大家讨论,将青年学者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立法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决定全面修订1979年刑法典时,高铭暄先生郑重推荐了青年学者赵秉志、陈兴良、姜伟等全程参与刑法典的修订。高铭暄先生并与弟子共同主持编纂了一部全面、系统和客观地反映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与资料的大型书籍——《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18)该书于1998年2月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以三卷精装本公开出版。自1981年至今,无论是单行刑法的通过,1997年的全面修订,还是至今十个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先生与其弟子大都参与了大部分刑事法律的草创活动, 提供咨询意见, 发表立法建议, 要求纠正不当条文, 受到我国立法机关的高度评价。高铭暄先生以自身对国家立法的一腔热情,鼓励和引领着青年学子投身国家法治建设,将个人的学术选择与国家发展需要结合在一起,国家需要就是应有的研究方向。

(三)法治人才培养中品德培养至关重要

刑法的特殊性,决定了刑法学是一个政策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高铭暄先生始终强调,攻读刑法学的博士生不仅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且要及时、全面地了解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从而使自己真正成长为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高级法学专门人才。(19)高铭暄:《谈培养博士生的一些体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95年第3期。高铭暄先生不仅从学术上对学生指引,更以自己的人格魅力指引学生投身法治。

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高铭暄先生秉持对刑法的求真精神仗义执言。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高铭暄先生疾声呼吁,取消反革命罪,在当时不能不说承受了一些压力。但他一再坚持,反复论证反革命罪基本上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使用这一罪名不太符合法律的规范化要求,反革命罪反革命目的不好认定,等等。1997 年刑法修订时,最高立法机关最终废止了反革命罪。多年之后其学生在问及往事时,他只简单地说了一句:“当时我们还是顶住了压力,坚持下来了啊”。此后,当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张杰博士,在与先生共同参与2006年年初有关死刑复核权回收问题的论证时,他回忆道,“在一次最高司法机关重要领导在场的重要会议上,先生清晰坚定而又言简意赅地阐明了四个方面的观点:死刑罪名应逐渐减少,死刑适用标准应当明确统一,死刑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死刑复核既要审查事实又要审查法律适用,等等。这些观点,当时应该说也还有一定的争议。但经由先生口中清晰说出,对当时死刑复核权回收及中国死刑制度走向,都产生了重要影响。”(20)张杰:《法治的情怀 人格的力量——读高铭暄教授〈我与刑法七十年〉有感》,《人民法治》2018年第24期。高铭暄先生正是用自己的言行为学生进行了最好的刑法学教育。

高铭暄先生始终倡导“百家争鸣”的学术讨论,对不同学术观点始终保持尊重、包容的态度。例如,在2009年和2010年,面对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即“四要件”)的质疑和争论,先生亲自作文《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对这场争论予以回应。(21)该文载于《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先生坦承“我深信不疑四要件构成理论”,但也坦言“如果说的有道理,我还是尊重人家自由的学术观点,只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据。我是这么讲,学术归学术,关系归关系,有不同意见是好事,真理越辩越明。”正是先生的这种宽厚包容,使得众多后生弟子都内心更加敬爱,无不将先生尊为人生难得的良师益友。其实,不只是对自己的学生,只要是年轻的刑法学人,甚至只要是对法学怀有兴趣的年轻人,高铭暄教授就总是怀揣满腔热情、竭尽所能给予关怀。曾经在一次刑法学年会上,先生讲了他关于死刑核准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观点之后, 一位青年学者很不礼貌地对先生提出批评。在场的其他学者都认为这位年轻人太不尊重老教授了。先生并没有以学术权威的语气居高临下地训斥这位学者, 而是以豁达的胸怀和谦逊的品格, 耐心地向他解释我们国家关于死刑核准权的立法及其变化情况, 进一步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及其理由, 使在场的学者无不感动。(22)参见张智辉:《学风养育学术生命——高铭暄教授治学有感》,《中国审判》2007年第9期。

四、从中国社会治理需要思考法学教育模式

法学研究应当面向社会事实本身,回应社会治理的需要,这一点在刑法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何确保刑法学研究的独立品格与适应社会治理需要的关系,始终是刑法学研究所直面的问题。同样,刑法学教育也要充分考虑将刑法理论传授与社会治理实践能力培养紧密结合。高铭暄先生在教学中倡导实事求是,鼓励自主、独立、理性思考所形成的真知灼见。高铭暄先生一生研究都与中国刑法密切相关,他曾言学者的责任和使命就是在于追求真理,而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先生深信“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刑法学是一门与司法实践密切相连的学科,其理论不仅来自司法实践的经验,而且还要返回实践以指导司法活动,并接受实践的检验。虽然高铭暄先生对国外的学术思想具有浓厚的兴趣和深入的研究, 十分关注国际刑法学研究的动向。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 高老师就翻译过许多苏联的刑法学论著,对于刑法学理论中的某些拉丁文、英文、法文词汇,不但能记得住, 而且能脱口而出。但是他学习国外的东西从来反对一味照搬。他始终立足中国的国情和中国的现实问题, 关注中国刑法立法和司法的实际, 注重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例如,在死刑废除的问题上,高铭暄先生是我国较早系统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但从不人云亦云提出全面废除的观点。在20世纪90年代,面对各国日益高涨的废除死刑的呼声,他认为,我们既不能盲从,也不能漠视,而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并关注世界死刑发展的趋势。他认为,根据中国现实的国情、民情和罪情,决不能立即废除死刑。但是,必须坚决贯彻“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禁乱杀”的死刑政策,尽可能减少死刑,并慎重地适用死刑。为此,他主张对适用死刑的范围和对象,要严格限制;对适用死刑的程序,要严格依法;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要重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运用。针对国际上以死刑问题为借口,对中国所作的无端攻击,高铭暄先生严正指出,中国致力于保护绝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不受犯罪侵犯,而不急于为废除死刑而奋斗;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不能以是否废除死刑为标志。(23)参见高铭暄:《略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死刑》,载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刊《国际刑法评论》1987年第3期、第4期合刊(英文版)。而作为刑法学者,他引导弟子积极研究死刑问题,主张对我国刑法上挂有死刑的罪种可以逐步削减,特别是对单纯的经济犯罪,原则上不应挂有死刑。(24)参见高铭暄:《我国的死刑立法及其发展趋势》,《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提出了严格限制死刑和逐步减少死刑的主张, 并就如何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减少死刑适用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在法学教育中,他注重学术研究,关注中国实际。我国刑法学界在20世纪50年代曾深受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早期出版的一些刑法学教科书,基本上都是模仿甚至照搬“苏东模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刑法颁布施行以后,一些学者主张对犯罪构成模式进行修正和改革。有的主张“三要件”;有的提出“五要件”;有的设想把“大陆模式”与“苏东模式”相结合;个别学者甚至提出要否定一般的犯罪构成,代之以具体的犯罪构成。针对各种不同意见,高铭暄先生明确指出:否定一般犯罪构成的观点是错误的。建立一个科学的犯罪构成体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但是,犯罪构成模式的建立,既要学习和借鉴他国已有的犯罪构成模式,又不能不加鉴别完全照抄,而必须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实际,便于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有助于刑法理论体系的完善。一句话,就是要有中国特色。基于上述考虑,他在我国刑法学界较早地提出了犯罪构成的理论模式,认为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些要件包括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这些主张在他主编和独著的刑法学著作中,都得到了具体体现。(25)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8章第1节;高铭暄:《刑法总则要义》,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版,第7章;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7章第1节。谈到犯罪构成模式的改革问题,高铭暄先生认为,一种理论体系的形成,是经历了无数人多年探索的结果。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需要不断深化,某些内容需要创新和完善。但是,全盘否定现行的理论模式则是不可取的。理由很简单,这一模式已经为刑法学界大多数人所接受,也经历了我国司法实践多年的运用和检验,证明它还是比较科学、比较实用的。当然,某些方面、某些具体问题是需要改进的。

例如,我国刑法中共犯分类,也是其中国特色思想的体现,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在中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按照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另一种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高铭暄先生认为,上述两种分类方法,各有所长,也各有其短。(26)鉴于上述两种分类方法自身存在的优点和不足,为了取长补短,使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更加科学、更趋合理,早在20世纪60年代参与刑法的起草工作时,高铭暄先生就明确提出,应当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并适当照顾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来建立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体系。主张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这种分类方法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便于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教唆犯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简单地列入主犯或从犯的范围,而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罚。现行刑法采纳了上述建议,使我国刑法在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检验,这种立法规定对司法机关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27)参见高铭暄:《刑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95-204页。

高铭暄先生始终坚持在刑法学教学教育中要从中国社会实际出发,从中国社会治理需要出发,这为中国刑法学界、法学教育界塑造良好的学风做出表率。这种务实的学风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刑事司法实务界。过去几十年中国刑事法制的诸多重大改革都是从中国社会实际及治理需要展开的,而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主要专家很多都是高铭暄先生的学生,高先生的这一主张通过他的学生们得以实践。

五、将中国问题与国际社会法治发展趋势相结合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手段,其天然地具有国际化、全球化的一面。以往,由于交通、信息等方面的制约,犯罪问题的国际化一面尚不明显,因而刑法的国际化问题没有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二战以后,人类交往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对刑法国际化和国际刑法的研究快速成为显学。由于客观原因,在改革开放以后,对跨国(境)犯罪问题才为实务界所关注,刑法的国际化研究才开始进入中国内地学者的视野。不过,在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我国内地对国际刑法的研究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中国学者对国际社会面对和讨论的全球化犯罪问题及其惩治、预防策略的研究水平很快就达到较高的程度,而在这一过程中,高铭暄先生发挥了巨大的引领作用,可以说,他是推动中国国际刑法研究的第一人。

在刑法学传统教学中,国际刑法的讲授大都处于较为边缘的领域,但高铭暄先生却在1982年就开始开设关于国际刑法的专题讲座。刑法学领域的研究从来不缺乏与国际学术界接轨、沟通的成果。这与高铭暄先生对中国刑法走向国际舞台作出的巨大贡献不无关系。高铭暄先生在刑法教育中一向重视国际交流,以及国际性人才的培养。身处改革开放的年代,高铭暄先生十分注重引领中国刑法学界走向国际舞台。他曾多次出访美、英、德、意、法、奥、日、俄等国,从事讲学、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高铭暄先生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担任刑法系主任时,便积极谋求法学院进一步拓宽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渠道,深化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学分互认、教师互换、学生互派、课程互通等实质性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选送法学专业师生到国际组织任职实习实践,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高铭暄先生所培养的博士专门研究国际刑法的便有2004年答辩的《论国际刑法对武装冲突中妇女性权利的保护》和2005年答辩的《论国际刑法中的危害人类罪》,其弟子王秀梅教授更是因为一直以来对国际刑法的研究在2012年获得“国际反腐败卓越奖”。在获奖后的感言中,她提到她的博士生导师高铭暄先生对她的学术道路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将她带入了国际刑法领域,成为中国刑法学科培养的第一个国际刑法学科博士。(28)王秀梅:《燃烧学术生命,收获绚丽风景》,2019年11月5日,https://www.bnu.edu.cn/bsgs/87218.htm.

在推动中国刑法走向国际学术交流的进程中,高铭暄先生当之无愧为“为中国刑法叩开世界之门”之人。1984年,高铭暄先生和中国刑法学界同仁参加了国际刑法学协会在开罗举行的第十三届国际刑法大会,他称之为“向往已久”,这是中国刑法首次接触国际刑法学协会。1987年,受中国法学会的指派,高铭暄先生参加了当年5月在意大利举行的国际死刑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会议期间发表中国刑法学界对待死刑的主流观点,阐述了中国在防止犯罪问题上的积极成效,这一发言使得国际刑法学界对中国刑法刮目相看,当地报纸争相报道。此外,先生还专门向时任国际刑法学协会秘书长的巴西奥尼教授表达了中国刑法学界拟申请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的意愿,得到了该协会领导的首肯,之后由中国法学会报请国务院领导批准,中国刑法学界于1988年正式加入国际刑法学协会并成立中国分会,这一举措对于中国刑事法学界走向现代化和国际化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特别是其本人于1999—2009年,连续两届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并于1988—1996—2011年,先后担任中国分会副主席、主席),且在任期内接受国际刑法学协会委托,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于2004年在北京与中国法学会共同成功举办了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对于中国刑事法学界走向国际舞台和国际社会刑事法治的进步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自此,中国各大法律院校开启了与国外知名学府以及专家的合作,学术探讨领域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到“全球有组织犯罪打击”等等,从全球法治背景看中国刑法问题,同时又将中国刑法问题推向国际视野。自2009年伊斯坦布尔第18届国际刑法大会举办时,高铭暄先生因连续两届担任协会副主席而需卸任,但因中国分会的地位暨高铭暄先生的威望,他在卸任协会副主席后随即被该协会聘请为名誉副主席。在大会结束当天的庆祝晚宴上,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主席巴西奥尼教授和主席德拉奎斯塔教授致辞暨德国马普刑法所所长锡伯教授向法兰西学院院士戴尔玛斯——马蒂教授颁发国际刑法学协会最高奖项“耶赛克奖”。

高铭暄先生在刑事法治中的贡献,也引起了国外其他刑法学会组织对中国刑法的关注。2015年4月15日当地时间11时30分,在卡塔尔首都多哈第十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大会会场,国际社会防卫学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Social Defence)主席路易斯·阿罗约·萨巴特罗(Luis Arroyo Zapatero)将一项极具分量的国际性大奖——“切萨雷·贝卡里亚奖” 隆重授予年届87岁高龄的高铭暄先生。国际社会防卫学会设立“切萨雷·贝卡里亚奖”是为了表彰全世界在刑事法领域为推动实现法治精神与人道关怀作出巨大贡献的贤达之士。而当时评选“切萨雷·贝卡里亚奖”的候选人有包括梵蒂冈教皇在内的多位世界知名人士,根据国际社会防卫学会官方文件记载,“大师之所以谓大师,不仅在于其著述,还在于其培育团队和学派的能力。这正是高铭暄先生。他不仅建构了传统的学院教育,还向各欧美一流大学敞开了大门。”(29)吴沈括:《走向世界的中国刑法学泰斗——国际社会防卫学会授予高铭暄教授“切萨雷·贝卡里亚奖”述略》,2019年11月5日,http://ccls.bnu.ed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showhead=&pkID=46008.高铭暄先生“在中国基于人权保障与人道主义刑事政策发展现代刑法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他的教学研究培养造就了一大批资深学者,他们活跃在世界各知名高校,如今已成长为国际学术界的栋梁之材”。作为亚洲获得该项大奖的第一人,高铭暄先生当之无愧。

鉴于在学术上的巨大成就和为推动刑法学国际交流所作的杰出贡献,2016年11月22日,日本早稻田大学举行隆重仪式授予高铭暄先生名誉博士学位。在该大学一百三十多年的历史中,总共仅授予名誉博士学位137人,主要是授予在国际上负有盛名、有杰出成就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学术大师。高铭暄先生此次荣获早稻田大学所颁发的名誉法学博士学位这项殊荣,是对他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以及刑法学国际交流所作贡献的高度肯定。在事后举行的庆祝活动上,高先生动情地说到,他从事这份职业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使中国刑法学能够早日跻身于世界之林,让世界承认中国刑法学也有其特色和独到之处;在学习西方刑法学的好理论、好经验的同时,要考虑如何消化和应用,归根结底还是要从我们的国情出发,不囫囵吞枣,也不生搬硬套。他语重心长地建议年轻学子,一定要重视刑法学的国际合作交流,要热心、尽心、耐心,增强勇气、提高底气,既学习他国的长处,又要敢于宣传自己,不卑不亢,达到双赢。

高铭暄先生一生参与立法,著述等身,在国际刑法学界以及国内都享有极高的荣誉,但作为一名教师,虚怀若谷,对弟子一视同仁、因材施教,其法学教育思想关注多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重视中国具体国情的需要,从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探究中国法学教育的走向,为中国刑法培育了诸多优秀的国内以及国际刑法人才。高先生的弟子们几乎都说过,先生从未严厉训斥过他们,每次见面都会亲自斟上清茶。促进他弟子们刻苦奋进的动力,从来都不是“督促”“施压”“教训”,而是他高尚的人格魅力、严谨的学风和高山仰止的精神感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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