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项目“最低价中标法”的法律控制

2020-12-15 06:46吴光平
关键词:建设工程

吴光平

摘 要:文章旨在分析建设工程项目“最低价中标法”的法律控制。“最低价中标法”在使用过程中为公平,公正,公开的企业竞争提供了辅助,但是在“最低价中标法”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弊端亟待解决。为了进一步解决当下“最低价中标法”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评审成本价格与低价中标规制方面着手,进一步对高结算现象合理把控。

关键词:建设工程;最低价中标法;法律控制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于“最低价中标法”的使用不但获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少,这主要是由于发达国家对于“最低价中标法”的使用给予了充分重视,并制定了与其匹配的问题解决对策。所以,我国建设工程项目中“最低价中标法”使用也应该从法律控制方面着手,使我国建设工程项目与国际接轨。

1 “最低价中标法”概述

投标人员的投标可以满足招标文件需要,使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标方式就属于“最低价中标法”。“最低价中标法”也属于眼下建设工程项目广泛使用的评标方式之一。“最低价中标法”中招标人员不设置投标报价幅度,需要投标人员结合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自主报价,这也能够保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规则,使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实际投标竞争过程中,需要竞标者在报价上抱有充分优势,这也使报价成为了影响竞标成败的关键环节。

“最低价中标法”这一方式的主要优势在于能够彻底避免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由于人为造假影响投标公正性,“最低价中标法”不设置竞标低价也就不会存在价格泄露情况。这种竞标方式的判断评价因素简单,价低者便可以得到建设工程项目,减少了以往竞标中的繁杂手续,降低了实际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寻租行为,进一步提升了评标效率[1]。而“最低价中标法”缺陷在于投标人会以低于成本价的标价夺标,这就属于恶意竞争的一种,会使一些具有实力且企业资质良好的企业无法获得中标机会,降低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

2 “最低价中标法”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应用现状

由于我国现有的招标投标法律不够完善,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中规定,低于成本除外中的成本并没有做出清晰的划分,在这其中成本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企业成本和行业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明确成本定义,会干扰最终法律权威性。若成本指代的是企业成本,那么就会在实际法律应用的时候存在当事人以低于成本价为理由指出合同无效。即使当前法律内部对于最低价中标这一评标标准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实施还存在一定的阻碍。

3 “最低价中标法”的基础控制手段

3.1 合理评审成本价格

建设工程项目成本作为工程质量的主要保证能够为工程施工提供有效支撑。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中标这一现象时有发生,假如在这一阶段出现纠纷,那么就会出现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效力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不但会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划分,索赔等程序产生严重的影响,还会影响“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因此当下对成本价格进行全面掌握对于工程招投标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个别成本属于企业内部由于技术及资质原因所导致的,这些因素会使成本出现浮动。行业成本为社会平均成本,可以将建设工程行业的平均水平反映出来。我国在实施“最低价中标法”的时候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缩减成本,加速企业内部公开,公平,公正的实现。其中成本价格从企业角度来看能够加速企业改革深化,增强管理质量,提升企业收益和市场竞争力[2]。

3.2 控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情况

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表示,企业在实际招标投标的时候,招标文件需要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规定,不能对最低投标限价进行规定。为了更好的激发企业竞争积极性,应选择更为优质的竞标企业,实现收益最大化。另外,招标人员表示“最低价中标法”这一评价方法所选择的中标企业能够展示出市场竞争力,若中标价格越低,那么便表示成本缩减越成功。在这种认知情况下会使投标人员极力降低投标价格,增加中标概率,而后期却通过合同内部的漏洞增加施工款项,扩大收益。

为了进一步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的发生,可以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更好的控制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可以增加复核程序。“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国外发达国家为了更好的控制竞争合理性都会辅以复核程序。一些发达国家在结束招投标后的第二天会启动复核程序,复核程序主要是由多个预算人员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成本核算,检查是否存在错误计算和漏算的情况,为投标价格满足工程需要做出保证[3]。若在复核的过程中发现其中存在的错误,那么就需要对错误情况进行判断,在不影响建设工程项目實际报价的前提下,中标者有权选择是否继续签订合同。针对是否低于成本价格还需要进一步审核,在价格存在异常情况的时候,可以通过对投标人的质询得到满意的结果,若投标人理由不合理,就可以结合相关法律按照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我国目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还未启动复核程序,因此这也需要我国参考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升我国“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效果。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但是在实际推行阶段存在较多建设安全事故,这也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实施敲响了警钟。在“最低价中标法”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未来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并优化。采取“最低价中标法”可以构建较为公平的竞标环境,这与我国招投标法的预期相同。我国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最低价中标法”可以增加企业实际效益,还可以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文艳芳,任涛,王婷.基于BIM的建筑工程项目最低价中标法[J].土木工程与管理学报,2018,35(02):76-81.

[2]陈丁丁,陈阳.浅谈最低价中标法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利弊[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8(28):3181.

[3]程乃胜.论审计机关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法律地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复函”的剖析[J].会计之友,2018(10):2-5.

猜你喜欢
建设工程
论电子招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物资采购模式优化思路分析
道路路基沉降预测分析
浅析建筑行业的垫资现象
水电站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探讨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分析
谈谈珠海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量化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