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

2020-12-15 06:53张忠朋
商情 2020年47期
关键词:解决对策

张忠朋

【摘要】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在设立离婚救济制度之初受传统礼教与伦理思想影响,制度构建上难免会有滞后性,隨着社会发展,离婚救济制度已然不能解决当下所面临的新型社会问题,对此,结合社会实际现状,分析离婚救济制度存在的优势与不足并对此提出相应建议,对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修订与完善意义重大。

【关键词】离婚救济;制度现状;解决对策

引言: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民的文化水平的提高,社会对个人的包容性越来越强,人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认识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愈来愈多人淡化了对离婚的排斥和羞耻感,这一点从近年来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中得到印证,但在结束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离婚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故离婚救济制度在此过程中应当发挥救济与制度保障作用,对此探索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现实情况,借助国内外救济实例,进一步明确立法与司法要求,完善救济措施。

一、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现状

1.经济上的帮扶。缔结婚姻进入婚姻关系意味着双方自愿成为利益共同体,双方的收入归于家庭共同所有,但对于双方中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一方来说,离婚之后即失去经济主要支撑,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我国《婚姻法》与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经济帮扶的规定,首先明确离婚时经济基础优越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一方进行适当的帮助,离婚时有住房、收入独立稳定的一方在离婚案件中常被认定为经济基础良好的一方,而离婚后靠自己无法维持生活基本水平的一方将会被认定为生活困难的一方。离婚救济的适当帮助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协商也可以经法院审理判决,在约定或执行帮助期限完毕或受帮助的一方再婚或者脱离生活困难后,即可停止帮助。

2.补偿机制。受我国传统男耕女织思想的影响,女性多在婚姻关系中对家庭投入度高于男性,男性更多在事业与经济上对家庭给予反补,所以这种模式相处的家庭一旦离婚,女性将会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地位。经婚姻法确认的离婚经济补偿权,旨在维护做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家庭辅助事务的一方的权益,但在《婚姻法》第40条的及本规定中,只有在履行了以上义务的义务人申请后才能对请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根据各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维持正常生活所需要的成本仅仅依靠此水平的收入是不够的,更何况相对于与社会脱节已久的一方,无法短时间内适应经济发展,跟上社会进度,这就需要一定的磨合时间,这期间有实力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帮助另一方尽快实现与社会的接轨,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3.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多用于民事侵权上的概念,旨在让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通过经济补偿来衡平与补偿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人身关系不同于财产关系,其社会属性更为复杂,故在考虑基于人身关系受到侵害而接受经济赔偿时所要思考的问题更多。在婚姻关系中,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承担的一方法定行为通常表现为:对家庭成员使用家庭暴力、一方与婚姻关系以外的人同居甚至重婚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的等行为,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基于对方过错而请求在离婚时获取相应的经济赔偿。相对于经济帮助制度与劳务补偿机制,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机制相对完善,登记离婚后保留了无过错方一年实现请求权的时间,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在二审期间提出请求损害赔偿时,法院调解不成亦保留了一年时间给予被告方提出赔偿请求时间。

二、对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

1.经济帮扶标准的转变。目前我国在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扶能得到支持的前提是一方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导致生活困难,该标准在法条中明确为依靠个人财产无法维持与当地最低标准相当的生活水平。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婚姻关系破裂后的一段时间,经济弱势的一方会陷入困境,婚内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融入社会需要一段时间的缓和,在此期间经济上优势的一方给予适当照顾,利于关系解除后双方关系的过渡,也是社会平稳发展的需要。当然,离婚帮扶的方式不仅仅局限于金钱的给付,法律与实践中还包括对居住权的暂时让与,即离婚时,对方未有居所时,可由有住所的一方暂时向其提供住所;实际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离婚时没有工作的一方提供工作援助,将其推荐给社工服务中心介绍合适的工作。

2.扩大经济补偿机制范围。经济补偿机制运用的前置法定条件为“夫妻双方各自有可分财产”,在实践中需要帮助的一方往往自身没有财产可分,故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对此前提进行了模糊处理,让弱势的一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此举符合立法目的,故在实际法条上,对此没有实质作用的前提可进行修改,扩大经济补偿机制的范围。就经济补偿的方式来看,实践中多以产权转让、金钱给付的形式来进行补偿,但法条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故可以在婚姻法补偿机制的条款中细化经济补偿的方式,如动产与不动产的产权转让,金钱分期还是一次性支付给付。

3.适当的举证帮助。婚姻关系具有私密性的特征,结合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无过错方极难取证或者取证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在追求程序的基础上追求实质正义是我们的立法目标,因此在满足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有利于案件的有效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个案当事人利用私人手段获取的合法证据在法庭上理应受到承认,在当事人不方便取得证据时,法院可以给予适当的协助,例如,在实践中,我国没有对第三者的惩处机制,故因为过错方和第三者对当事人的伤害行为取证困难时,立法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如派遣援助律师、帮忙调查收集证据等。

三、结语。法律对弱者进行适当的保护,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为离婚救济制度的实施,现有法律救济手段体现在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劳务补偿以及损害赔偿三方面上,但其存在局限性,无法对婚姻关系的弱势方的利益进行周全的保障,故分析现有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策略,维护离婚弱势方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转变。

参考文献:

[1]王寸娜.我国离婚救济法律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9.

[2]孙若军.离婚救济制度立法研究[J].法学家,2018(06):161-172.

[3]李芝秀.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D].湖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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