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吹风

2020-12-18 07:18
四川劳动保障 2020年11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国办发〔2020〕27 号

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力以赴稳定就业大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 年第11 号

代扣协议变更。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税务部门承接原代扣协议,并将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0〕57 号

到2022 年,全省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医养结合科技应用持续拓展,医养结合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医养结合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为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新活力,建成特色鲜明的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97 号

服务稳就业促就业、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是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职责所在。要结合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际,统筹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相关行动,增强促进就业尤其是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就业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强化责任落实,专题研究部署,定期推动落实,加强督促指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调度,加强分工合作,坚持同向发力。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 年第10 号

自2020 年11 月1 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企业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网厅等现有方式和渠道申报人员、工资等相关情况,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25 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0〕610 号

见习对象为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扩大到中职、技校毕业生)、16—24 岁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基本生活费。对吸纳见习的单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时间不足1 个月的,根据见习天数发放。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见习基地的,可分别提高20%、10%的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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