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框架下数字贸易合作机制研究

2020-12-20 05:50高振娟
关键词:贸易协定框架一带

高振娟

(西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随着第三、四次工业革命的持续推进,引发了人类生活的巨大改变,并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1)一般认为,第三次工业革命是指计算机及信息技术革命,第四次工业革命是以3D打印、互联网产业化、工业智能化、人工智能、AR、VR、清洁能源、无人控制技术、量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主的全新技术革命。。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数字经济全面爆发并快速增长,成为经济增长的新源泉[1]。《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年)》显示,2018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31.3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4.8%[2]。同时,上海社科院研究分析,预计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增速仍将保持在15%左右的水平,而美国则会保持在6%左右。数字经济的巨大规模背后是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现阶段数字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形式和新路径,不仅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形态,还影响着全球价值链的运动态势[3]。商务部称,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势头良好,2018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超过9万亿元,连续6年居全球第一。2019年1月至4月,中国跨境电商增速较快,零售进口额同比增长超过40%[4]。数字贸易越来越成为国内和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2017年,全球零售商一站式采购平台敦煌网重磅发布的《“一带一路”跨境数字贸易(出口 B2B)发展报告》指出,我国跨境出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B2B交易额呈现爆发式增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B2B)占全球比例为12.5%,数字贸易在东欧地区占有较大份额,占沿线64国的72%[5]。数字贸易已经成为刺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手段,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前景广阔。

然而,全球范围内并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成熟的、权威的数字贸易合作机制的规则体系,导致在数字贸易迅猛发展的同时,并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则体系的管控和引导,甚至在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中出现了数字贸易保护主义倾向[6]。因此,有必要构建数字贸易的合作机制的规则体系,形成一套规范的、完整的多边数字贸易协定,助力数字贸易领域的发展。

一、世界数字贸易合作体系现状

(一)WTO框架下有关数字贸易的合作现状

WTO各成员国在1998年的第二次部长会议中决定制定电子商务工作方案,目的是研究与全球有关的电子商务问题。同时还提出暂停电子传输产品关税的政策。随着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的爆发式增长,许多WTO成员国的诉求也在不断改变。近年来,WTO框架下有关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7]。2019年WTO电子商务谈判启动。鉴于各国对电子商务提案诉求的差异,如美国重点关切数字内容产品进入他国市场不能受到歧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欧盟重视数据的本地化和个人信息保护,中方重点关注通过互联网实现交易的跨境货物贸易及物流、支付等方面的相关服务,以及推动建立规范便利、安全可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市场环境,新一轮的谈判能否达成一致,尚无定论。因此,WTO框架下有关数字贸易及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则在重塑和完善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TPP框架下数字贸易相关合作现状

TPP协定(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是区域间重要的贸易协定,部分条款对数字贸易及电子商务进行了规定。该协定第14章主要针对数字贸易产品问题进行了规定,并要求TPP协议各方在消费者权益、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等方面加强合作。该协议下的合作框架国家对公共政策目标的调节权利和针对数字贸易的相关规定并不彻底,没有真正解决国际数字贸易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另外,美国特朗普政府在2017年宣布并签署行政令正式退出TPP协定[8],这对TPP框架下的合作关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TTIP框架下数字贸易相关合作现状

TTIP协定(即《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同样属于区域间贸易合作的主要协议。该谈判始于2013年,历经多次谈判,但是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使得TTIP协定的未来走向并不明朗。为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TTIP协定的目标在于建设一个有约束力的框架,或者将其作为全球化标准,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由于在TTIP协定下,美欧双方在数字贸易方面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加上美国特朗普政府上台后使得多边协议走向双边协议,致使TTIP框架下的合作并不牢固。

(四)TISA中有关数字贸易相关合作现状

TISA(即《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属于多边贸易协定,不在WTO框架下进行。该协定主体集中在全球服务贸易,宗旨在于进一步开放包括跨境电子商务、电信和金融服务在内的服务贸易,同时该协议中关于数字产品贸易的内容在不断更新和修改,由于协议各方无法就数据流方面达成一致意见,TISA协定未来的走向并不确定。

二、世界数字贸易合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缺乏统一性和普适性

目前,数字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但各国数字贸易合作机制的规则体系缺乏统一性和普适性,极大地影响全球数字贸易的整体发展,亟待一个全球性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加以规范,建立一套统一、公平、高效的普适性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9]。而现阶段不管是WTO框架下、TPP框架下、TTIP框架下,还是TISA中的有关数字贸易的相关规则均存在较多问题,难以在全球范围内适用。其原因在于:随着数字贸易在国家贸易中所占比重及贸易优势越来越大,各国对数字贸易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美国和欧盟各国关于数字贸易的规则制定的分歧难以逾越,同时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对公平的数字贸易规则的强烈诉求,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统一性和普适性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致使全球性数字贸易规则体系面临着更多不确定性。

(二)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相对滞后,各国间数字贸易规则分歧较大

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相对滞后于数字贸易的实践。现阶段数字贸易中的相关问题,诸如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安全、数据跨境流动等各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导致全球性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滞后。美国和欧盟作为数字贸易的引领者,各自制定了代表自身利益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贸易规则,双方难以达成统一意见,数字贸易规则分歧较大[10]。其原因在于:数字贸易的发展突飞猛进,催生出不少新鲜事物,规则制定无法跟上实践进程;各国本着尽可能多地维护本国利益的原则,积极探寻适合自身发展模式的有效路径,导致意见难以统一,数字贸易规则的分歧较大。

(三)各国数字贸易规则壁垒重重,数字贸易市场化难以为继

随着各国对数字贸易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为维护和体现本国的利益,各国以保护国家安全的名义对数字贸易设置重重壁垒,阻碍了全球数字贸易的市场化发展进程。同时,现阶段数字贸易规则中的种种限制对数字贸易全球化发展造成了障碍。例如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就蔓延至数字贸易领域,更加深了区域间数字贸易的矛盾,使得数字贸易全球化进程受阻。其原因在于:数字贸易的发展对各国经济的贡献极大,使得各国对数字贸易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各国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全球性数字贸易规则体系谈判中不愿让步,在数字贸易规则中加入相应限制,使得全球性、普惠性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面临巨大挑战。

尽管数字贸易在全球多个地方存在相关的区域性、多边或双边协定,但是目前这些数字贸易协定并没有在大范围内达成和谐一致,数字贸易的发展仍有很多不确定的问题亟待解决。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迅猛,已成为数字贸易大国,这就要求中国应积极寻求制定新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以促进世界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11]。“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使得构建21世纪数字丝绸之路提上日程,同时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空间巨大,也使得基于“一带一路”框架构建数字贸易合作机制的规则体系成为不错的着手点。

三、“一带一路”框架下构建数字贸易合作机制的实施路径

目前,数字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新模式和新业态,数字贸易正在重组全球价值链形式,形成新型的跨境贸易服务链。而数字贸易的合作机制的规则体系却处于起步阶段。2013年习近平同志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12],随后“一带一路”倡议落地生花。截至2019年3月底,中国已同125个国家及29个国际组织签署173份合作协议,“一带一路”共建区域已经由亚欧延伸至非洲、拉美及南太地区。同时,中国已与16个国家签署加强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合作文件;与“一带一路”沿线49个国家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务实合作的联合声明》;与沿线17个国家建立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13];已与24个国家签署了16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等协定中涉及数字贸易及电子商务部分分别设置了单独章节,这表明了中国对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体系的重视[1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基于“一带一路”框架下构建国际数字贸易的多边协议,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互信、经济融合和文化认同的基础上,通过数字贸易的形式加强双边、多边合作,推动各国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升级,实现互惠共赢,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基于此,探索“一带一路”框架下构建数字贸易合作机制的规则体系的实施路径,以期为构建数字贸易的规则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一)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建立双多边数字贸易规则

目前,全球已有125个国家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其共建区域从亚欧延伸至非洲、拉美及南太地区。可见,“一带一路”倡议的全球认同度持续提高。在全球数字贸易合作机制的规则体系建立之初,可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建立数字贸易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在双多边数字贸易相关问题上最大限度地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具备缔结快、范围广、可持续缔结及“从能做的地方做起”等特点。中国应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达成数字贸易自由协定,就数字贸易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商业利益、数字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国家网络安全等议题分别谈判,以在数字贸易领域达成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并将其囿于“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之下。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循序渐进制定数字贸易规则体系,逐步完善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促使数字贸易在双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下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一带一路”框架下完善TISA的数字贸易诸边协定

TISA具有开放性和共容性特征,对成员没有限制,均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因此,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完善TISA(《国际服务贸易协定》)的数字贸易诸边协定,可以有效消除“一带一路”框架下各国贸易壁垒,提高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贸易效率。同时建立“一带一路”框架下TISA的数字贸易诸边协定,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种符合诸方利益、满足自身数字贸易需求的全新的合作框架。这种数字贸易诸边协定是建立在各国平等的基础上,对数字贸易领域最大化地达成一致协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因此,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完善TISA的数字贸易诸边协定,对“一带一路”参与各方甚至于世界领域的数字贸易的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在建立和完善“一带一路”框架下的TISA的数字贸易诸边协定的同时,各参与国也应该在协定中就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和管理模式形成一致意见,以有效解决数字贸易间的争端。

(三)“一带一路”框架下推广e-WTP合作机制,逐步建立世界数字贸易平台

e-WTP(Electronic World Trade Platform,电子世界贸易平台)是由私人部门发起、各利益方共同参与的世界电子贸易平台,其目的在于促进公私对话,推动建立相关数字贸易规则,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营造切实有效的政策和商业环境,实现“全球卖全球买”的普惠贸易形式[15]。因此,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推广e-WTP合作机制,逐步建立世界数字贸易平台,在互惠共赢的基础上促进世界数字贸易的发展。“一带一路”框架下e-WTP合作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建设数字口岸、监管数据流动、优化数据产品及服务、创新数据应用及数字金融,为世界数字贸易平台提供良好的政策体系和制度安排。2016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联合阿里巴巴打造首个e-WTP试验区。2017年3月,e-WTP成功落地马来西亚,助力马来西亚企业参与全球贸易。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体系起步阶段,应积极探索多种数字贸易协定的途径和手段。e-WTP合作机制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搭建公私对话和数字贸易交易平台,为世界数字贸易发展贡献力量。鉴于“一带一路”倡议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参与,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推广e-WTP合作机制成为不错的选择。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建立e-WTP合作机制,建立数字贸易自由畅通的交易平台,形成数字丝绸之路的关键枢纽,逐步建立世界数字贸易平台。

四、结语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的崛起,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的构建仍然面临巨大挑战。本文分析了数字贸易合作体系的现状,发现数字贸易合作机制的规则体系存在缺乏统一性和普适性、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相对滞后,各国间数字贸易规则分歧较大和数字贸易规则壁垒重重,数字贸易市场化难以为继等问题。基于此,着眼于“一带一路”倡议,探索构建“一带一路”框架下数字贸易合作机制的相关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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