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2020-12-22 10:03郑超然
福建茶叶 2020年3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刑事诉讼法

郑超然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贵州贵阳)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而在实践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庭审活动中出现专家辅助人的身影,以达到和鉴定人对抗,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作用。

1 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的出现意义

现代社会分工日趋细致,社会生活迈入专业化时代,尤其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在某一行业的专门知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通常这样的行业有着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各行各业形成不同的知识壁垒。这也就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存在的土壤。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并将对我国的庭审方式和证据制度的改革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往往是公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于社会上的鉴定人,更容易对法官形成压迫性的影响。1从理论上讲,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不仅能加强当事人和控辩双方的质证、辅助法官认证,而且还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鉴定争议,减少重复鉴定、节约诉讼资源。该制度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有争议的科学问题,或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进行质证。同时也可为法官的公正审判提供多一个视角,有助于发现真实,促进司法正义。

2 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制度和鉴定人制度具有极大的差异。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学界的观点,从法律层面上来看,两者的差异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在证据法上,两者的地位不同。鉴定意见属于独立的法定种类,是一类独立的证据。出具鉴定意见的是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和国家司法鉴定人。对各项鉴定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资质要求,对于鉴定意见而言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而专家辅助人出具的专家意见,并非法定的证据种类,除了可以独立说明一些专业观点外,一般用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更为合适2。

第二、对资质的要求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需要进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柜名册》。未经登记审核取得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而专家辅助人只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三、两者的管理制度不同。鉴定人是一种专门的职业,具有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只能在特定的某一家鉴定机构执业,并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专家辅助人不是专门的职业,所以不存在专门的管理。

第四、两者的产生方式不同。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由侦查机关和法院决定是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一般只能向法院申请进行鉴定。

第五、两者的诉讼地位不同。发表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而专家辅助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是诉讼参与人。

第六、两者的立场不同。虽然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很多时候都是就同一个问题发表专业意见,但是由于严格的聘请程序和有限制的收费,一般情况下鉴定人更具有中立性。而专家辅助人完全是某一方当事人聘请的专业人员,所以不具有中立性。

3 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改了两个字,但是在证据法中,这是极大的制度变革,标志着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因为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类型的证据,第一次可以被质疑了。这是一种质证和交叉讯问诉讼价值的肯定。质证和交叉询问的诉讼制度来源于英美诉讼的对抗制度,是对抗制度的精髓。在英美制度中,交叉质证制度也被誉为有史以来为发现真实所发明的最伟大的利器。

第一、从理所当然到可被质疑。鉴定结论,结论二字就让其无法被推翻。而只有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才能在某些专业领域对专业的鉴定意见交叉质证。交叉质证本来是一项很专业的法庭技能,一般是由律师来完成,但是遇到专业问题时候,就会由于某些专业壁垒,导致律师无法对鉴定意见交叉质证。

第二、从单一结论到多种意见并存。

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前,鉴定结论成为判断被害人死亡的唯一依据,如果要推翻这个依据,难度非常大。而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可以请专家辅助人到庭,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出具《专家意见书》。其他的案例中,专家辅助人还能弥补当事人或律师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辅助其对鉴定人及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第三、从单向宣读到交叉质证。

通过交叉质证,打击专家辅助人或者鉴定人的可信度,使法官不再相信这些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家意见,从而否认其认同的观点。有时,不一定能完全使得鉴定意见会被完全的否定,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鉴定意见露出破绽,使得有机会申请重新鉴定。很多时候,这些破绽很可能成为律师下一阶段针对对方当事人谈判的筹码和依据。

第四、从法律知识到科学知识。

而当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出庭制度确立以后,专家可能出庭这件事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威慑力。鉴定人在做出鉴定意见的时候会考虑到其中的科学问题可能会被另一个在这方面的专家所质疑和摧毁。所以在做出鉴定意见的时候,可能会更加的客观,更加的注重整个科学事实推导出结论的步骤,甚至可能会有意识地规避掉不必要的风险,最终是使得鉴定意见更为客观和公正,能在科学层面支撑鉴定人所做出的结论。专家辅助人,恰恰可以胜任“弹劾”鉴定人或其他专门知识者的工作,其参与诉讼的主要任务,从立法本意来看,正是站在对立的角度,全方位审核针对诉讼中专门性问题而作出的鉴定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的“短板”所在。3

第五、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的对抗目的是发现真实

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间的博弈与协调合作。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都针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与阐释,双方均奉行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立场,但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定位决定了他协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疑、就专业问题发表看法,这就需要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进行客观的符合科学的分析论证,指出鉴定意见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帮助法官做出正确的事实认定。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在庭审中的相互辩论式对抗,使得案件事实由原来的有利于某一方当事人而发生转变,使得法官的“心证”偏向于另一方或者回到一开始的平衡点。

4 总结

专家辅助人要展现出了既有专业技术水平,又有法学理论功底,还有驾驭庭审实战经验的复合型专家形象。同时,要想让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的对抗与合作能顺利进行,也要做好其他相应环节的配套制度和相关的宣传。

第一、要有大量优秀的律师、检察官的参与,让法律人能认可专家辅助人制度,也在法庭准备阶段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持有一种可被质疑的态度。

第二、确保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能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当面对抗的制度保障。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要确保有更多的专家加入可以进入专家辅助人的队伍,一方面是要加大对这方面的宣传,另外一方面在专家辅助人收费以及最终的专家辅助人出庭费用承担规则上面,也最好能有利于胜诉方,这样当事人及其律师才能更加积极的在科学知识层面寻求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服务。

注释:

1.胡铭.专家辅助人:模糊身份与短缺证据——以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重心[J].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第192页

2.王跃.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为切入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第57页

3.李学军朱梦妮.专家辅助人制度研习[J].法学家2015年第1期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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