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视角下青少年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机制研究

2020-12-22 10:03杨小京
福建茶叶 2020年3期
关键词:矫正司法主体

杨小京

(杭州青少年活动中心,浙江杭州 310007)

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青少年犯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如何发挥社区作用对青少年实施有效的矫正和引导,成为当前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系统的分析,发现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对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多方面社会力量的支持,因此在实际组织推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从社会视角进行分析,基于社会治理需求对社会力量进行整合,进而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多元主体的建设,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创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循序渐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力,为青少年创造健康的成长空间,助推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果。

1 社会治理视角下的社区矫正

青少年社区矫正是我国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构成元素,对于新时代背景下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从社会治理角度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分析,发现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只有全社会形成多方面的、深层次、多领域的联动效应,调动社会多元主体的力量共同参与到矫正治理工作中,才能够提高青少年社区矫正综合效果。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应该对劳动教养制度加以废除,并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和矫正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尝试构建系统性较强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受此影响,在实际组织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重视,结合青少年社区矫正需求对社会治理工作进行创新,确保能够有效降低我国社会犯罪发生率,保障依法治国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取得创新发展成果,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的基础上,为青少年回归社会创造开放化的平台和条件[1]。如此,应该正确解读社会治理工作中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当前青少年社区矫正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突出重点对矫正工作进行优化调整,进而真正转变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理念,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保障循序渐进构建完善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基础上提升社区矫正综合效果,为我国犯罪青少年更好的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2 社会治理视角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多元主体

受到我国基本国情的影响,在我国组织推进社会治理工作实践中,社区矫正模式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家庭监护和家庭帮助一直是长时间犯罪青少年教育和引导的主要力量。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和我国社会治理工作水平逐步提升,发现过分强调家庭的监护作用和责任已经难以与青少年矫正工作需求相适应,特别是部分家庭无法承担起青少年监护责任和矫正责任的情况下,会对犯罪青少年矫正工作的开展产生消极影响[2]。在此情况下,社会治理工作中,要综合调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共同推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确保能够彰显我国特色,提升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在多元主体的协同作用下,形成全新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增强青少年回归社会的稳定性。下面就从社会治理视角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多元主体进行系统分析:

2.1 家庭监护人员是社区矫正的辅助者

家庭是青少年的成长空间,在社区对青少年进行矫正的过程中,家庭作为能对青少年成长产生巨大影响的社会组织,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重要的辅助作用。家庭辅助社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将工作重点放置到对犯罪青少年生活习惯进行矫正方面,争取通过营造和谐家庭环境,为犯罪青少年打造积极健康的成长空间,确保在家庭生活中引导青少年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能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问题出现,逐步引导犯罪青少年接受全新的生活,向社会回归[3]。基于此,在社会治理工作中,为了能够促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稳定推进,要注重家庭辅助主体的建设,使其成为犯罪青少年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重要场所,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推进创造条件。

2.2 司法行政部分是社区矫正的监督者

从社会治理角度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分析,能看出其是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项工作的开展需要社区矫正评判者的评判意见以及监督者的监督指导意见。一般来说,我国社会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责任和任务,基层司法行政单位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有效的调节,并帮助社区开展青少年矫正工作,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能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指导[4]。而从组织结构角度进行分析,司法行政部门一般具备相对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各项管理模式较为健全,能够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监督组织保障。但是需要明确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督和引导社区开展青少年矫正工作的过程中,仍然有所不足,个别地方甚至无法为基层司法行政单位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造成专业化加强的司法行政机关矫正监督和引导工作难以落实到位,部分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基于此,要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作为青少年社区矫正监督者的重要作用,就要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协同地方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并团结团委会、妇联、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力量共同协作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努力提升非监禁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稳定开展,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发展创造条件[5]。

2.3 司法社会组织是社区矫正的实施者

对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而言,司法社会组织实际上就是承担青少年社区矫正司法工作的社会组织,也就是社区社会组织主体,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和承担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能够反映出社区的发展活力,也会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产生直接的影响[6]。在具体推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社区社会组织承担着主要实施者的重要任务,并且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地区进行了明确,认为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需要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配合,只有将社区治理工作与社区社会组织内在活力有机融合在一起,积极探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和方法,才能进一步彰显社区社会组织的价值和作用,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基础。在未来组织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要对司法社会工作进行系统的解读,通过培养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人员,帮助青少年矫正思想态度、行为习惯等,并对青少年实施学校技能方面的培训,确保犯罪青少年在有效矫正的基础上,能端正人生态度,摆脱不良心理的干扰和自卑心理的束缚,能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社会生活,逐步回归社会,成为能服务社会建设的青年群体,进而有效助力和谐社会建设取得良好的发展成效。

3 社会治理视角青少年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

在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形成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为了能够促进协同创新机制得到良好的建设,保障社会治理工作的内在需求得到极大的满足,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有机联系,促进多元主体在相互沟通和相互协同的基础上达成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共识,进而能在实际组织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工作实践中对相关资源进行整合,最大限度的激活青少年社区矫正多元主体的活力,在合作基础上优化社区矫正工作效果,为犯罪青少年接受积极健康的矫正引导创造条件[7]。下面就对社会治理视角下青少年社区矫正多元协同创新机制的构建进行分析:

3.1 突出社区矫正立法核心地位,构建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现阶段,我国在社会建设和发展实践中,虽然已经认识到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并且自身对青少年罪犯矫正和引导做出了多方面的探索,但是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社区矫正法》,在现有《刑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条款中,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论述和规范不够具体,造成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受到不良影响,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社区矫正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无法实现对相关问题的统一协调。因此为了促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协同创新开展各项工作,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结合时代发展需求构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从立法高度针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确保能在法律化和制度化引导下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以完善的法律基础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为了能充分发挥多部门协同创新机制的重要作用,要注意对多元主体的责任加以明确,进而从不同的层面入手促进多部门工作的有机协调。一方面,要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到的管理和执行部门的责任义务加以明确,客观解读司法行政机关在青少年社区矫正方面的重要作用,发挥其在社区矫正执行和管理方面的作用,突出执行效率和社区矫正效果[8]。另一方面,在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多元主体工作衔接机制的建设,确保在工作实践中法院、看守所和监狱等,能够将符合条件的青少年犯罪对象机制向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转移,在有效衔接机制的作用下保障各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在有效衔接的基础上,能够借助多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促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系统贯彻落实。

3.2 突出社区矫正专业性,构建完善的个人负责工作机制

社会性司法工作对工作的专业性要求一般较高,因此在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对负责人法律意识和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现阶段,在实际组织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并未受到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培训,社区矫正专业能力不足,在短时间内难以高效组织开展青少年专业社区矫正工作。针对这一情况,在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机制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社会相关组织应该加强与高校司法专业的合作,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培养专门的司法社会工作人员,并将他们派驻到社区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进而在强化矫正工作专业性的基础上,真正发挥社区作为青少年矫正工作平台的重要价值和作用,提高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成效[9]。在此过程中,为了充分调动专业矫正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主动参与积极性,可以将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纳入到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中,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使他们在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能实现对社区相关资源的整合应用,逐步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在民间组织、志愿者、教师、法律界人士、矫正青少年家长、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建设专兼结合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贯彻落实提供良好的人才支持,确保所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能得到青少年群体的情感认同,对青少年群体做出积极有效的思想指引和行为规范,进一步彰显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在服务社会治理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3.3 提高政府参与度,构建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工作机制

政府部门是组织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主体的积极参与和政府部门主导作用的发挥,能够为社区矫正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指导,促进社区矫正服务供给机制得到逐步完善。在当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能已经出现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公共事物也开始呈现出复杂化发展态势,政府职能逐渐出现变化,部分政府职责开始向市场和社会组织转移。在此过程中,我国社会转型活动的不断深化发展造成多种社会利益关系出现了重新调整的情况,新的利益平衡机制处于不断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大量新的社会矛盾频繁出现,需要政府部门对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创新,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发展的同时,也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10]。在政府实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对引入购买服务的方法,通过与相关社会组织以及社区组织进行有机的合作,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到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增强社区矫正的影响力。在此基础上,也可以探索与高校的合作,对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实施专业司法培训,使他们能够在政府购买服务供给机制的作用下逐步适应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而有效推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保障在多元主体协同机制的作用下,推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逐渐呈现出全新的发展态势。

4 结语

综上所述,结合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需求,从社会治理角度探索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机制的构建,能够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社会各界的互动探索中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增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力和综合效力,确保能够真正发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价值和作用,对青少年群体实施积极有效的教育和引导,降低青少年犯罪几率,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矫正司法主体
强化述职评议 落实主体责任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侦羁关系的反思
论行为主义视野下幼儿学习行为的矫正
论碳审计主体
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忠实履职
社区矫正期限短期化趋势探讨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何谓“主体间性”
宽带发射机IQ不平衡的矫正方法
略论意象间的主体构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