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批判刑事司法中的“贝卡利亚主义”

2020-12-23 04:53吴柄萱
西部论丛 2020年15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共同犯罪犯罪心理

吴柄萱

摘 要: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为刑法学界做出了堪称模范的学理的论理性阐述其贡献至今影响着我国刑法学界——共同犯罪的裁量理论就是自他而始。这一理论的特点在于大量引入犯罪心理学的分析,力图在主观方面要件上就强势地、清晰地、明确地将各类共犯人事区分开来。该理论仍具有鲜明的参考价值,特此提炼加以论述。

关键词:刑事司法;犯罪心理;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上层建筑

一、引论:贝氏共同犯罪理论浅析

(一)核心概念:共犯。事实上,贝卡利亚在本章中并没有过多处理单独犯罪的问题,而是直接将笔锋迅速地转进了“如一犯罪中有共犯多人,但都不是犯罪的直接实施者”的特殊情况。

当然,共同犯罪在各国刑法中的意义均是特定的、收束的,体现出强烈的保守性和拒斥扩张解释可能性。但是,这一概念的提出,包括后面的论述,已经是在犯罪论方面的重大突破。换言之,“刑法分则类型化行为是针对单独犯罪制定的”,故而贝卡利亚在提出这个核心概念的同时,也就为共同犯罪理论建筑奠定了基石。

(二)理论基础:朴素二分法。贝氏在本章中使用的,乃至在全书使用的,都是充分的朴素二分法的辩证理论运用。

举例如:如何处断共同犯罪?必然是:(1)主体与客体——组织或参与犯罪的人员构成、侵犯社会利益(法益)的情况;(2)主观与客观——“犯意”是什么?具体情节又是如何?(3)对于“犯意”的理解,直逼刑事司法环境中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即“自由心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指控人的主观思想两个方面;(4)主观的方面之构成,也要考虑实施犯罪的意向和意象的真实反映,即认识和意志的二分;(5)客观的方面之构成,自然归属于对行为和侵害结果的判断;(6)主体的身份资格,或主犯或正犯?或从犯或帮助犯?或首要或成员?或单位或自然人? (7)构成要件符合的最后一个判断——或有直接的原因力或有间接作用的原因力?

贝氏的朴素二分法,能够将这些细枝末节的东西掰开揉碎,提炼出刑法的精华。

(三)指导原则:资产阶级修正善恶观。贝氏在篇幅中大量强调了善恶观念的作用,且完全不同于中世纪占据主流意识形态之地位的经院哲学,相比客观唯心主义定罪论和“原罪论”的观点,修正的善恶观念具有适切性和普及力,从而给出了一个美好的愿景:

将人从刑法的对立面解放出来——让刑法为人服务。

以上三点即构成本章乃至全书贝氏的论证逻辑基础。

二、从共同犯罪论“贝卡利亚主义”

(一)罪与罚认识论/方法论。首先,要论“罪之为罪,罚之为罚”。罪就是犯罪,罚就是刑罚;罪就是自下而上的违背,罚就是自上而下的修正;罪就是损失,罚就是救济。陀氏还从文学的角度上作出了解读——即我们喜闻乐见的《罪与罚》一书。其次,要论“罪之所以为罪,罚之所以为罚”。罪的本质是务使人的行为非法,罚的本质是杜绝人的行为再次违背法——进而起到稳定社会、保障统治的作用。

正确的定罪,合理的量刑,是罪与罚的必要条件。

刑法学勇敢地、巧妙地将犯罪与刑罚关联起来,由它的旗手贝卡利亚提出了“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的伟大定论,从而使刑事司法理论享受到了由一对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矛盾构成的革命性的法则。

(二)共同犯罪的理论意义。分析了罪与罚的观念,本体和方法,才能明确“共同犯罪”的主张的出发点和天才性。

1.心理学意义。首先,要贯彻的是且仅是罪刑相适应原则——一个罪犯的问题已经不易;几个罪犯同时论处,自然产生侵害法益的救济分配困难与责任承担冲突。有了共同犯罪的分析评判,才能有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学犯罪论理论体系内大放异彩的用武之地。

2.法理学意义。这就需要刑法继续保持高度的自我谦抑品质——然而我们知道,在中世纪恰恰是刑律最为严苛的年代:千萬不能再做着一边把“政治是善”挂在嘴边,一边又无限利用人性的弱点和特定语境下人性与兽性的相近性为自己的统治地位谋利的事情。

3.伦理学意义。执法的过程,作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走向行政的过程,享受了太多特权,受到了太多关注。大量的官吏或神职人员被塞进执法的队伍当中,职业军人和雇佣兵成为审判的“帮凶”,成为刑罚的执行者——“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即行为最无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4.社会学意义。刑法从诞生之日起,承担了“惩罚权”赐予她的巨大力量。数千年来,她在向惩罚倾斜的道路上狂飙,直到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崛起才发生转向。为了保全自身的最基本的利益,也为了保全整个社会或政治单元所需要的公共利益,确定行为的底线准则——这就是刑法产生的意义:她施惩戒以促保障。“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三、贝卡利亚主义批判

所以我们大胆论断:

贝卡利亚主义本质上是:

以唯心主义刑罚论为指导的,以解释万能论为取向的,以改造而非影响事实为导向的,具有小资产阶级和中产阶级的妥协主义倾向的,有体系意识却体现出对大陆法哲学背叛愿望的,修正的自然法话语体系内的刑事司法的上层建筑。

特将这样的刑法学意识形态体系称为“贝卡利亚主义”。

贝卡利亚主义并不是全然的好。我们必须也应该看到的是,作为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的忠实反映,贝卡利亚的刑法学理论乃至经济学理论乃至犯罪生理学和心理学理论都具有强烈的神化法律并宣扬人在法下的客观异化事实的倾向。而且事实上,这一过程也是缺乏逻辑闭环的,到底存在诸多漏洞——以现在的眼光看,这些漏洞其实是本源性的,代表了理论的绝对错误,很难进行修正——如果要修正,就必须强迫自己接受他的逻辑前提——从而又犯了另一个逻辑错误。

当然,能够找出问题的主义也是好的主义。至少就共同犯罪的分析离不开贝氏理论的启示,更离不开人和刑法互动的原则。

六、结论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特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要做到这一点其实很难。激烈的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乃是科学的跟进和秩序手段的革命,法律作为比较保守的势力的“典型”“代表”自然也不得不正视冲击,寻求改变。

新时代,刑法和刑法学人,贝卡利亚主义者,尤其是任重而道远的。

参考文献

① 曹晶晶. 中西刑法思想史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探索[J].法制博览,2020(14)

② K.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商务印书馆,2003(10)

③ 朱淑丽.罗马法的复兴[J].河北法学,1990(06)

④ 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6(07)

⑤ 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01)

⑥ 何勤华.历史法学派述评[J]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02)

⑦ 刘建清.从犯罪心理学视角剖析暴力犯罪动机[J].心理学,2019(04)

⑧ 刘仁琦.共同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以诉讼客体单一性原理解析[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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