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20-12-28 08:25霍金山刘艳成
兽医导刊 2020年14期
关键词:兴安盟免疫抗体复印件

霍金山 韩 平 刘艳成

(内蒙古兴安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兴安盟 137400)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7〕403号)要求,结合我盟畜牧业健康发展需求,为全盟大力推进兴安肉牛、兴安羊肉等优质畜产品品牌,及全盟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场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兴安盟从2018年开始“先打后补”工作,目前,落实规模养殖场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工作初见成效,取得了显著成绩。

1 推行“先打后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自治区“先打后补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各旗县市政府主导,养殖场自愿申报的原则,积极推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机制,确保兴安盟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

开展“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依法落实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完善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及疫苗补贴机制,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助资金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促进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落实,提高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2 “先打后补”工作的内容及范围

(1)试点范围。兴安盟境内所有自行采购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畜禽养殖场(合作社),必须向辖区旗县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上报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纳入“先打后补”试点范围。

(2)试点病种。本次试点的病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氏杆菌病。

(3)补贴标准。疫苗补贴价格按照当年自治区统一招标采购价格计算。疫苗使用量根据试点养殖场当年存栏畜禽数量或出栏畜禽数量(出栏数以产地检疫数量为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动物强制免疫计划规定进行核算。疫苗补贴金额根据当年自治区补贴价格和疫苗用量进行核算。

(4)免疫抗体检测。旗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辖区内试点养殖场进行强制免疫抗体水平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每年检测2次(肉鸡以每批次出栏属地疫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每次检测样品量为禽不少于免疫家禽的0.5%,家畜不少于免疫家畜的5%。试点期内养殖场免疫效果达到国家标准(即免疫抗体合格率≥70%)的,按照自治区的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贴;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及时进行补免,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补贴。未达到国家标准免疫抗体合格率的进行再次检测,所有费用由试点养殖场承担,盟动物疫控中心将随机(不定期)进行免疫抗体效价监督抽检。

3 申报试点养殖场(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七条的规定,即: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或储藏条件;具有完善的强制免疫疫苗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善的采购、使用记录(采购合同、免疫档案),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2年。

4 试点养殖场(合作社)应当履行的义务

(1)实施强制免疫。按照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对本场的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并做好详细的登记。

(2)规范疫苗采购。试点养殖场(合作社)按规定必须规范使用农业部指定或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自用,不得出售或倒卖。每一批自购疫苗必须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登记备案。

(3)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养殖场要配合属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每6个月1次,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4)依法申报检疫。每一批畜禽出栏前,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保存每一批次的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疫证明存根。

5 “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程序

5.1 试点养殖场(合作社)申报和确认

(1)养殖场申报。按照自愿的原则,具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合作社)均可向当地动物疫病防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兴安盟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合作社)强制免疫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疫苗储藏设备图片;自购疫苗的备案表,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疫苗生产企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订购合同、发票。

(2)审核确认与备案。兴安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现场核实确认。确认“先打后补”试点的养殖场(合作社)后,在农牧业信息网上公布,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势抄报自治区农牧厅。

5.2 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试点结束后一次性补助到位。

(1)“先打后补”疫苗补助资金在每年10月15日前,养殖场向辖区内动物疫控部门提出补助经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购苗合同、发票合同复印件;出入库台账;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动物疫控中心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证明;疫苗生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采购强制免疫疫苗的批签发文件、每批次的标签二维码复印件。

(2)补助资金审核和上报。由盟旗县市两级农牧局组成试点验收组对试点畜禽养殖场(合作社)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盟农牧局。盟、旗县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试点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6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个别地区养殖场落实“先打后补”主体责任积极性不高,“等、靠、要”的传统观念还未改变,影响试点工作进度。

(2)养殖场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兽医人员配备不足。

(3)个别地区的检测工作不及时,数量和比例未达到国家标准。

(4)疫苗的采购、运输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未能保证全程低温标准保存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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