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宪法同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020-12-29 14:56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年5期
关键词:姚某辩护权辩护人

祁 时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该条包含了两个内容:一是法院审理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二是被告人享有辩护权。那么,什么是被告人辩护权呢?宪法和法律又是怎样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呢?本文就和大家谈谈辩护权这一重要权利。

被告人与辩护权

“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一个称谓,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也就意味着,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让被告人获得应有的辩护,也是为充分查明事实、减少冤假错案的必要措施。

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诉、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通俗讲,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为自己“说话”、辩解的权利。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辩护

A区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庭审当日,A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姚某当庭否认犯罪,辩称自己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姚某的辩护人也发表了辩护意见,称姚某对他人的诈骗行为毫不知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他们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代为辩护,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自己单位推荐的人,还可以委托自己的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姚某不仅自己进行辩护,同时还委托了律师代为辩护。

需要法院指定辩护的特殊情形

B区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16岁)犯抢劫罪。因为张某的父母文化程度较低,且都在外地打工,所以,张某没有委托任何辩护人。于是,B区法院通知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一名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B区法院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除了前面提到的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还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形下,法院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三种需要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另外,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只有16岁,是未成年人,由于他没有委托辩护人,B区法院就依法为他指定了辩护人。

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C区法院审理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期间,律师吴某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为了使被告人李某减轻刑事处罚,吴律师找人为被告人李某伪造了虚假的立功证明材料,并提交给C区法院作为李某减轻刑事处罚的证据使用。C区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查,被告人李某承认立功材料是虚假的,遂案发。辩护人吴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应当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如果辩护人违反该款规定,要依法追究辩护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可能会涉及刑法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罪名。

在上述案例中,吴某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为使李某减轻刑事处罚,帮助他伪造虚假立功证据,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现在,你是否对“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规定有了更深的了解呢?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利于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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