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研究综述

2020-12-31 00:33
文体用品与科技 2020年6期
关键词:职能公共服务政府

(天津师范大学体育学院 天津300387)

1、体育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及主要功能研究

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内涵与特征,学术界还存在一些争议。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体育社会组织是一种是由公民自愿组成、自发管理为满足大众体育需要且不以谋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具有自愿参加、自主管理、非盈利性、民间性、公益性等特性,体育社会组织的功能主要有参与社会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促进大众的身心健康发展、营造活跃的体育氛围等。张金桥认为,体育社会组织是指具有共同体育爱好的人们自下而上发起成立的、具有成员普遍认可的行动规范和较为稳定的组织结构并实行自主运作管理的非营利性体育组织;李玉祥将体育社会组织定义为由公民自愿组成的非政府管理,开展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种为了特有的体育目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体育组织,主要包括体育社团、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体育基金会;宋亨国指出,体育社会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社会自治为指向,能够负担体育责任的社团法人;赵红娟则认为,体育社会组织是以促进体育行业的发展,以增强大众的身体健康为主要目的,具有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体;Stephen在文章中针对非政府体育组织做出了这样的解释,非政府体育组织在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并将其界定为是与国家处于相对一级的特殊的“市民社会”的组织;贺鑫森在其博士论文《社会结构变迁下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研究》中指出,学术界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定义大致经历了体育社团到体育非营利组织、体育非政府组织再到体育民间组织,最后到体育社会组织这四个阶段,指出依据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应当对体育社会组织界定为:体育社会组织是以普及科学健身知识、传授体育技能、指导和组织开展体育竞赛和全民健身活动,维护体育公民权益为宗旨和使命的社会组织。

2、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研究

伴随着我国不断深入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逐渐发生转变,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于政社关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体育社会组织独立性和社会治理两个方面。金红磊认为,政府职能转变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企业和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职能的重新调整和组合,即政府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能归还给企业或非政府组织,防止其职能“越位”,同时将属于自己的职能从企业或非政府组织收归回来,防止其职能“缺位”,这是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郑振宇结合并考察了美国、英国、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部分国家政府体育职能概况等部分国家政府职能概况,提出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关系存在共同点,即公共体育服务社会化、维护体育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以间接管理手段为主,强调了体育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秦小平等指出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不仅为社会体育组织带来了发展机遇,同时也使满足人们对体育公共服务的需求。文中还提到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能够改善政府体育部门和社会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使二者之间建立一种协同关系,通过社会和市场力量实现体育公共服务的科学供给,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政府和社会体育组织的效能;肖伟等认为我国体育社会组织自治和独立性缺失、规章和制度不够完善,登记注册的门槛较高,建议认真定位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角色,理清各自的范围;制定公共服务的购买与提供方面的法规;分类指导体育社会组织,推行备案制;汪俊认为当前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去行政化”执行力度相对不够,体育行政部门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关系不能准确的定位;体育社会组织数量相对偏少,体育社团与体育民办非企业组织数量发展不平衡,存在着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

3、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的困境及优化策略研究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的发展都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部分职能,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体育社会组织在体育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李晨等人基于我国处于变革时期的现状,提出政府正由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而社会组织正是承接政府模式转变、职能转移的重要载体,让体育社会组织在新的发展条件下积极同政府配合,充分发挥作用意义深远;王媛在其文章中针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意义作了详细的说明,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关键,因为只能是机构设置的前提,决定机构,机构是职能的载体,体现职能,政府职能是由政府机构来实现的,所以只转变职能不改变机构是不能实现职能的真正转变的;王晋伟则指出,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符合政府职能的发展趋势,但在政府向体育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发现购买与市场需求契合度不高、政府的腐败与垄断、购买服务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风险问题,从细化购买服务目录及办法、优化购买流程、加强预算审查与执行监督、量化监督评价机制和深化行业自律机制5个方面提出预防风险管理的措施;孟欢欢等人指出,体育社会组织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存在过度行政化、娱乐化、盈利化等问题,导致体育社会组织的公共性发育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公共体育发展空间不足,社会参与渠道不畅通,组织服务能力不足,需要通过拓展空间、创造条件、增强能力等方法手段构建体育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陈银桥认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双重管理体制、全能政府、自身素质以及体育社会组织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提出了完善体育社会组织管理机制体制,加强体育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元协作伙伴关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

4、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成效与经验研究

刘明生总结了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成效,发现体育领域政府职能转移滞后,政府转移职能的不够明确,政府促进体育社会组织参与体育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相对模糊,对一些核心类组织扶持力度不够,影响了社会体育组织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提出要重视社会体育组织发挥体育服务建设的功能和作用,深化对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模式的研究,加快体育行政部门职转移进程、构建一个公平普惠、完整、高效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体育社会组织参与体育公共服务功能对接的制度,政府为体育社会组织承接体育公共服务提供制度保障。陈丛刊等人提出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立足于新的历史方位,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对于体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新时期同人们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还不适应,与建设体育强国的目标还不适应,与实现国家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适应,体现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设计不合理、治理碎片化、权责相互剥离。提出要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履行社会责任、扩大群众参与,建立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深层发展模式;周结友的文章中通过对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加以分析和比较,得出二者是一种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的关系,且二者都有共同的目标即满足人们群众对于体育公共服务的需求。就增进二者关系而言要从四个方面做起:一是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体育社会组织的功能,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二是分清楚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各自职能边界,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加强对中央相关文件的学习和实践;三是通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规范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途径,加大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四是允许社会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提升体育社会组织的自身发展能力及公共服务能力。

5、总结

综上所述,许多学者对体育社会组织进行了探究并根据发展情况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对其发现的问题给出了合理可行的对策建议,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整体而言,现有的研究结果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研究还相对不足,具体来说:一是研究主题“冷热不均”。当前,学者们对于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相关概念、发展问题和对策研究相对较多,而在社会治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涉猎较少;二是研究程度“深浅不一”。即使体育社会组织是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的产物,但是学者们对于体育社会组织的理论阐析却是非常深刻,而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具体发展的实践性探索尚浅。一些研究仍停留在简单的描述、介绍阶段,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实践性、实证性、特色性研究不透彻、不具体;三是研究重点“聚焦不够”。学者们的研究视角不集中、学科之间缺乏交叉,忽视了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模式、治理模式的整体性。缺乏对社会组织同政府和社会三者协同作用、共同促进等方面的研究。因此,有价值的学术研究进路是建立在对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系统性、协同性分析基础上的,如何更好的促进体育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更好的承担公共服务的职能,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促进作用,满足人们的多样化体育需求是本文的根本目的,也希望为其他学者的学术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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