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互联网接入权的法律保护

2021-01-03 07:25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许照国
区域治理 2021年24期
关键词:人权公民权利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许照国

一、互联网接入权的概念

互联网接入权是指公民通过上网端口自由接入网络从而行使自己权利的权利,是人权和民主在网络空间的发展,更是保障人在网络上所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互联网接入权与人权和民主息息相关,是新时代人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现代社会,国家应该确保公民有权利和条件接入网络,并不受国家任何形式的干预。计算机社会责任专家联盟认为,使来自不同种族、阶级、信仰的人都能平等接入网络、共享网络,是自由在网络时代所面临的最重要的议题①。互联网接入权这一概念自产生以来就与人权这一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接入权应当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并且也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国内法和政策实践支持这一观点。除此之外,将互联网接入权纳入当今的国际人权法之内也是某些国际人权组织努力的方向。国际上很多知名学者认为,在当今世界新的规则之下,互联网接入权就言论自由和信息获取自由一样,是一项基本人权。因此,任何与网络有关的活动都必须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②

现代社会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已经完全融入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人只有生活在社会中,保持正常的社会关系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人,当网络成为人们在社会中生产生活的依仗的时候,其本身就已经成为了人的基本权利。对于各国政府来说,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以应对全球无障碍通信的挑战和机遇。当今世界已经有个别国家将互联网接入权明确为公民的基本人权。芬兰是全世界首个将互联网接入权写入宪法的国家,率先立法保证了公民上网的权利。从2008年开始,芬兰政府一直在互联网普及方面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为了促进偏远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这些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2009年10月,芬兰政府正式将“宽带权”确认为公民基本权利。2010年7月1日,芬兰正式将互联网接入权写入宪法,因此成为世界首个将互联网接入权立法的国家。紧随芬兰立法之后,爱沙尼亚、法国、希腊、哥斯达黎加以及西班牙等国家也纷纷在本国法律条文中规定了公民互联网接入权。英国、美国和中国虽然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互联网接入权,但也都作出了具体的互联网普及承诺③。与此同时,各国对互联网的使用进行限制的趋势也是非常明显的。

二、互联网接入权面临的困境

互联网接入权这一概念虽然已经诞生很久了,但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在国际上并没有被确认为基本人权,故而某些国家利用这一点,虽然不直接限制公民的互联网接入权,但采取许多政策对互联网接入权进行了曲线封锁或者侵害。互联网接入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自由集会权、获得信息权、平等权等基本人权在网络中的体现,一旦这些基本人权得不到保证,那么由此衍生出来的互联网接入权自然也无从保证。由此可见,保护和发展互联网接入权不能仅仅从公民在网络中的权利方面来探讨,如果现存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那么保护和发展互联网接入权自然也无从下手。可见,互联网接入权在很多国家甚至在一些区域性组织的法律或政策中已经法律化、制度化,也被称为人权,甚至作为基本人权而存在。但是,具体内容是什么、边界在哪,法律性质为何并不清楚。

虽然互联网接入权已经在部分国家立法,并且被一部分国际人权组织承认,但对互联网接入权是否可以成为基本人权这一问题还是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学术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坚持认为互联网接入权非人权,主要原因是互联网接入权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只有个别国家将互联网接入权写入了宪法。而且有人认为将互联网接入权作为基本人权有可能引发泛人权危机。因为人权概念与制度的强大感召力,许多人都妄图将自己的政治诉求或其他自己的关切事项上升到人权的高度,由此产生了人权泛化的倾向,但将互联网接入权确立为基本人权是人权随着社会网络信息化的必然结果,并不会产生泛人权危机。

从法律领域展开探讨,一个新的法律权利的确立需要有严格的法律基础,也需要有法律领域特有的技术性定义和保障。将尚未完成制度化、法律化的新型法律权利强行加入人权体系之中,会产生泛人权危机,或者是所谓的“人权膨胀”现象。④从可操作性上来看,将互联网接入权确立为基本人权也是需要成本的。对政府而言,互联网接入权有积极、消极两种任务,互联网接入权的保护和发展需要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和通讯技术。在某些发达国家,政府履行这些义务并不难,但在发展中国家和一些最需要普及互联网的贫困地区,要将这些义务在特定阶段合格履行,对某国或者某地政府来说可能负担过重。除此之外,怎样界定政府和非政府行为;怎样合法合理地约束或者限制公民的网络行为,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不同行为者会有不同的观点,是否能尽快达成国际共识还有待考量。因此,互联网接入权能否、何时纳入基本人权的范畴还是一个问题。

三、互联网接入权的法律保护

自古以来,和人权有关的问题从来不是某个人、某个组织、某个国家的事,而是和全人类息息相关的重要议题。故而在保护互联网接入权的问题上,国际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政府的注意力逐渐集中在了所有协同合作的需要上。七国集团明确表示需要建立一个全球化的信息基础。欧盟也为这方面的发展不断努力,其大多数政策性文件的共同主题是怎样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2003年12月,遵从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电信联盟共同承办了信息世界峰会⑤。在前期的日内瓦阶段会议中,该峰会通过了《原则宣言》和《行动计划》,宣称要建立一个知识共享的全民信息社会,并且达成了一些原则性共识:任何人都可以建立、访问、使用和分享信息,享有不受干涉的自由。在互联网治理的建设中,政府应该尊重和保护所有与网络有关的基本人权,包括互联网接入权。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我们可以在现有的人权框架内探讨互联网接入权的问题。

在不久的将来,网络权利和打击犯罪的重要程度的标准将会更加清晰,这一点可以从打击种族主义方面来阐述。早在20世纪90年代网络刚兴起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以网络为工具传播种族主义内容的情况。一项研究表明,目前在全世界有太多包含多种不同语言的煽动种族仇恨的网站。目前来看,最棘手的问题是各国还没有就怎样防止网络被用来宣传种族主义以及如何促进网络成为打击种族主义的工具达成政治一致。虽然有的国家认为未来的走向是一致的国家立法,但也有的国家认为这样做会妨碍言论自由,因此强烈反对这个立场⑥。但无论如何,网络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在对的人手里就是造福人类的工具,在错的人手里就是伤害民众的利剑,所以要充分发挥网络在现实中的积极作用。

四、结语

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普及公民接入网络也有利于言论自由权、平等权和社交权等基本人权的具体行使。某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以及个人开始呼吁将互联网接入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虽然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支持互联网接入权应当作为基本人权,但严格分析当今互联网接入权的法律实践,不难看出互联网接入权的概念只有在个别国家的国内法上、少数区域性组织以及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软法文件中出现过,目前成熟、普遍和严格意义上的互联网接入权的人权法法律渊源尚不存在。

注释

①何勤华,王静.信息化时代的信息利益法律保护探索——保护网络权优位于网络安全——以网络权利的构建为核心[J].政治与法律,2018(7):2-20.

②张晓.网络空间权力分析[J].电子政务,2018(5):11-17.

③柳华文,严玉婷.从国际法角度看互联网接入权的概念[J].人权,2016(2):49-62.

④张建文:《弗兰克·拉·鲁作为人权的“上网权的概念”》,国家人权教育培训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2015年度人权专项课题研究项目“上网权与人权:Frank La Rue《关于言论和表达自由权的促进与保护的报告》的解读与思考(HRC2015-JS02)的课题成果”.

⑤ Frank La Rue,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Human Rights Council, Seventeenth session Agenda item 3,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May 26,2011.

⑥何勤华,王静.信息化时代的信息利益法律保护探索——保护网络权优位于网络安全——以网络权利的构建为核心[J].政治与法律,2018(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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