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原理与制度”学术研讨会综述

2021-01-12 09:39吴玉姣涂富秀
海峡法学 2021年1期
关键词:惩戒教育教师

吴玉姣 , 涂富秀

2019年12月14日,“教师惩戒权:原理与制度”学术研讨会在福建师范大学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由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教育法律实务研究中心、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育政策与法治研究中心、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吸引了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江苏社科院、湖南社科院、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侨大学、福建江夏学院、闽江学院、厦门市委党校、《江海学刊》《求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等科研院校和期刊杂志的学者,以及来自福州天衡律师事务所、漳州市公安局、顺昌县公安局、福建师范大学泉州附中、漳州市实验中学等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共50余人参加交流研讨。

本次研讨会以“教师惩戒权:原理与制度”为主题,收到相关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22篇,主要围绕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建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完善展开讨论,具体涉及教育惩戒权提出的背景与意义、教育惩戒权的原理、教育惩戒立法、《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得失、教师惩戒权的具体法治问题以及其他相关教育法治问题,加强了法学学术界、法律实务界、教育界相关专家学者的交流与联系,推动了教师教育惩戒权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教育惩戒权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会议开幕式阶段,三位主要致辞人对本次研讨会的背景与意义发表了独到的见解。

福建江夏学院教育法律实务研究中心副主任涂富秀认为,在依法治教的大背景下,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研究成为了教育与法学领域的重要前沿问题。而随着《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教育惩戒权的关注度得到进一步增强,对相关基础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讨论确有其必要性。同时,涂富秀老师还表达了对于实现依法治教与教育现代化的美好祝愿。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朱福惠教授提出教师惩戒权的制度设计有必然性和紧迫性:一方面,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约束效用下降,校园欺凌现象增多;另一方面,现在的中小学生对社会、国家、教师、同学缺乏友爱的表现突出,中小学学生问题激增。而目前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过于宏观,未能充分体现教育本质及规律,也未能说明教师惩戒权的特殊性。总之,教育惩戒权的理论依据、权属界定、实践约束等都还有待学者专家的研究探讨。

福建省教育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处长王越忠指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①详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学校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能为法治国家的全面建成提供强有力支撑。加快推进教育法治建设,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学校兼具立德树人与维护师道尊严的责任,因而教师惩戒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这也就需要高校专家学者参与教育法治工作,提供真知灼见。王越忠处长具体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一、强化责任担当,发挥学科特点和优势,增强使命感,使高校成为培养人才的象牙塔以及教育事业的积极参与者;二、围绕教育理论展开深入研究和探讨,高校专家学者应该以教育惩戒权的现实、困境等主题展开研究;三、要发挥三个智库②福建省教育厅在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江夏学院设立了三个教育法治中心。的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到政府决策、教育理论等相关课题中,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展现法学人的风采。

二、教育惩戒权的原理

认清教育惩戒权的原理是对教育惩戒权进行探讨研究的首要工作,也是教育惩戒相关立法的必要前提。此次研讨会中,多位学者的论述涉及教育惩戒权的二元三重结构、教师惩戒权的理论获致与制度设计、教师惩戒权的独立性、教师惩戒权的权属等原理性问题。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斯彬认为,在教育惩戒权立法之前,认识惩戒权本身是首要任务,需要深入界定教育惩戒权、把握其价值和目的、分析其内在结构,从而设计妥当的控制方式和责任形态。陈教授充分探讨了惩戒权力论、惩戒民事行为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提出从法学角度来看,教育惩戒权是一个综合概念,不能一刀切地归入行政权力或者民事权利。主要观点为教育惩戒权具有教师和学校两元主体,包括教师惩戒权、学校自有惩戒权、学校被授惩戒权三重结构。教师惩戒权属教学自由的范畴,以民事责任为限。学校自有惩戒权包含在学校办学自由之中,虽然其产生的是民事责任,但具有行政权力的表象,亦应借鉴行政控权原则加以控制。学校被授惩戒权属于行政权权力,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而在法律形式、惩戒的行为、程序控制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教师惩戒权与学校惩戒权存在很大不同,这也应该加以区分。③陈斯彬:《论教育惩戒权的二元三重结构》,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陈静雄编审从其曾经历的8年教师生涯谈起,认为惩戒的概念经过了“体罚——惩罚——惩戒”三个阶段的发展。从这一演变来看,惩戒经历了从主观随意感性行为到社会监督的理性行为的进步,其性质也逐渐从强调体罚转变为注重教育,目前惩戒的含义正体现出法治化、教育化、人文化的发展趋向,具备了教育与惩罚的双重属性,从其性质、目的、功能来看,惩戒的目的是维护学生合法权利,维护教育秩序,这也是学界公认的。在对待惩罚教育的问题上,惩罚“思想史”有不同视角、不同主张,其间充满了争论甚至互相抵牾。或许是因为无法在社会需求、学生权益、惩罚自身、运用实践“四个维度”中实现“和谐”统一,长期以来我国教师惩戒权处于缺位状态有其必然性。而当前,教育部制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对教师惩戒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并体现其分工明确性、逐级严厉性、制度完整性、契合教育性的特点,但因为实现“四个维度”的“和谐”统一是个“技术活”,如何达至目标尚待观察。现阶段需要注意的是:一、对于原有的惩戒规则予以适当的审查,以确定规则本身是否容易造成学生权利的缺损;二、注意制定新惩戒规则时,引导学生参与制定过程,尽可能使惩戒规则体现学生的集体意志。④陈静雄:《教师惩戒权:理论获致与制度设计》,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

闽江学院刘巧兴老师创新性地从教师惩戒权的独立性探讨其受阻困境,教师惩戒权受制于教学机构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社会舆论、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从而产生了一些包括知识(教育)无用论导致的教育功利主义以及评价体系的多元化、教育行为的独立性备受质疑导致的对专业性的放弃、教师群体的弃权导致权利黑化等不利因素,以此得出教师惩戒权的确定在教师人权的保障和教学秩序的规范方面存在重要意义。总的来说,其认为独立性应当是教师惩戒权的一项原则内容,明确独立性是尤其必要的,这关乎教育的独立性、实效性,并且能够排除监护权的干扰。经由复杂的社会规范体系博弈,被认为只有在独立的前提下才能够履行神圣使命的司法权被赋予了独立性,教师惩戒权也应当具备天然的独立性,才能够像司法权对抗来自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挤压一样对抗来自社会与家长的批判,因而有必要从教师、家长双向角度规范教师惩戒权的价值追求和具体界限。①刘巧兴:《教师惩戒权的独立性研究》,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中国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陈锦波在评议阶段认为,教师惩戒权的独立性应附属于某一类权利、权力或者机制,但是文章中以受制于社会舆论和家长监护权等作为独立性来源,能不能用“附属于”,其独立性还需要论证,同样怎么“受制于”也需要论证。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岭教授也提到教师惩戒权应该属于一项行政权力,理由是教师惩戒权公权力的获得被公认为是来自于国家教育权的委托转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副教授提到明确教师惩戒权需要注意给予教师一定的免责限度,教师可以在限度内惩戒学生不承担责任。另外,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文本可以看出,其根本目的不在于教育,而是要划分教师与外部人员的边界,划分学校和教师的边界。而使用特别权力关系这一理论也存在不当之处,一方面特别权力关系在德国已经展现逐渐瓦解的趋势,没有无漏洞的权利条款,教师惩戒权的实现参考公务员制度明显不当;另一方面,在中国行政法中,没有支撑特别权力关系的行政法内容,这主要是基于行政效益的实践来看的,如果要涉及到具体的条款,可以逐条讨论。福州大学华燕副教授还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出发,发现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的法定职权,而这种职权对应的是职责,以是否可以借鉴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设计,将教师惩戒权作为行政上的一项职权来看,还需要对行政奖励类似的学生奖励行为作出对应惩戒的概念建构。厦门市委党校陈国飞老师从宪法控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功能提到教师惩戒权的提出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更好的立德树人,涉及到的是看似公权力,又不是公权力的惩戒权。从目前社会上产生的问题来看,都是围绕着宪法和教育法展开的,愈发感觉教育法与宪法是密切联系的。依其理解,教师惩戒权并非一种公权力,而是教师的一项权利。福建江夏学院王新新副教授认为,强调教师惩戒权中边界问题有其重要性,应出台相关法律规范边界问题,依法规范教师惩戒权,保障教师惩戒权的有效行使。至于如何规范,则需要明确教师法和惩戒规则的关系,惩戒规则应当作为教师法的下位法,但是教师法首先需要明确教师惩戒权,才可以出台相关惩戒细则。

三、教育惩戒立法问题的探讨

对古今中外教育惩戒立法的简介以及对教育惩戒立法权限的研究是制定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讨会上就有与会者对传统中国教育惩戒规则进行历史考察、对美国的教师惩戒权及其立法进行域外考察、以及对教师惩戒权的职权性质及立法权限进行研究。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田振洪副教授主要从法制史角度探索传统中国学校中教育惩戒规则制度的历史规律性,认为古代教育惩戒规则自唐代开始系统化,至明清时期逐步走向严密。虽然历代统治者没有制定教育惩戒的专项法规或法典,但在相关法令和学规中一般会包含惩罚性条款。而传统中国教育惩戒的主要方式,一般按程度轻重可分为申饬、记过处分、身体责罚、经济处分、勒令退学、刑罚等。最后,田老师总结了中国传统教育惩戒规则的四个特点:第一,随着时代的推进,教育规则更为细致化,从考核方面到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尊师重教等问题逐渐严格;第二,传统的教育惩戒权早期归属于教师,明清上交至国家,体罚在古代一开始并不合法,被列入学校规定是从唐代开始的;第三,注重学生参与学生惩戒的过程;第四,惩戒规则的内容是注重教师权威的维护,教师相当于古代社会的官吏,凡是殴打、杀害教师行为都比普通的行为惩罚更为严重。而上述渐进式惩戒、吸纳学生参与惩戒、保障教师权威地位等内容,对于当前我国建立合理的教育惩戒制度有重要的史鉴价值。另外,田老师回应了评议阶段福州大学华燕副教授的在传统中国教育惩戒的主体属于谁的问题,认为当时轻微惩戒由教师行使,涉及体罚则由专门机构执行。①田振洪:《传统中国教育惩戒规则的历史考察》,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

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郑思铭同学介绍了美国的教师惩戒权,以及探讨了其对中国立法的启示。美国教师惩戒的分类,以权利类型大致分为事实处分行为、法律处分行为和预防处分行为。②事实处分行为包括了学生实施了违规行为时,教师根据违规行为的类型不同,实施的搜查扣押权、训诫训导权、体罚权、离校开除权等实质性的行为处分。法律处分行为主要适用的是学生的失范行为不仅违反了校规校纪,该行为同时已经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进行惩戒。预防处分行为旨在通过预防手段减少学生失范行为产生的可能,学校应当建立良好的教学教育环境,采取防止校园欺凌、种族歧视、校园暴力等问题的措施。美国教师惩戒权发展的特点为:一是以两大原则为基础,包含程序正当原则和合理惩戒原则;二是制定主体以各州教育部门为主导;三是规定涵盖范围广泛,对惩戒主体、失范行为、惩戒方式等的规定较为具体全面。郑同学还以美国教师惩戒权立法状况和现实操作等为对比,对我国的教师惩戒权的立法缺失作出分析,认为我国教师惩戒权的实施主体将权利置于一个尴尬的空间,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教师惩戒权陷入了迷茫状态。结合美国教师惩戒权的发展历史、立法现状以及权能划分等提出等提出对我国教师惩戒权的三点看法启示:一、教师惩戒权的实施方式或手段应当规定的具体清晰;二、加强学校与社会司法机构的合作交流,三、注重学生的权利,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惩戒而是教育。③郑思铭:《美国的教师惩戒权及其立法启示》,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

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许仁杰认为,惩戒可分为手段和目的两部分,即惩罚与警戒,即在学生做出有违教育目的的错误行为时,为警戒学生不再犯相同错误,对学生施以适当的惩罚。其主张教师惩戒权是一种职权,是一项完全独立且平行于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政职权,除了具备权力性质外,在现代国家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教师惩戒权立法上模糊不清的重要原因在于立法权限的划分仍然没有定论。④从法律层面来看,一方面从未在法律中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另一方面地方立法的严重分化对法制统一造成了不利影响。因而对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权限的合理化建议为:一是在法律层面,应当尽快将教师惩戒权写入法律,提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日程,让带有制裁性质的教师惩戒权在法律层面尽快得到确定。二是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应当在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区意见后制定能够适用于全国的实施教师惩戒权各个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如行使人、行使条件、行使程序等原则性规定,以及严厉的教师惩戒措施。三是在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且进行充分调研的情况下,根据地区的特殊性对教师惩戒权进行具体的规定。⑤许仁杰:《论教师惩戒权的职权性质及立法权限》,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

然而,也有认为教育惩戒是教育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的。比如福州大学沈跃东教授根据其曾在中小学教学的经历,提出惩戒的对象不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是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例如课间的惩戒行为一般是瞬时发生的,和法律层面无关。教育就是传授培育,违法的行为不在惩戒的范围,主要是违反课堂秩序和校规校纪的行为需要惩戒,这些属于教育本身的内容,和法无涉。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黄晓辉教授也对惩戒的概念提出不同的思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教育方式和教育模式转变的大背景下,惩戒概念是否还需要明确,这是值得商榷的;另外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第5条、第13条来看,惩戒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教育问题,所以惩戒和惩戒权的概念应是相区别的。再者,惩戒和体罚的界限区分才是明确惩戒概念的关键环节。

四、《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得失

为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与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与会专家学者就《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得失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福建江夏学院副教授曾丽凌从宪法、法源、程序的角度对教师惩戒权的来源、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展开论述,提出了完善教师惩戒权的建议。其强调应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作为教师惩戒权立法的渊源来对待,综合《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完善教师惩戒权的相关程序。其中立法程序应当纳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以考量相关立法的规则正当性;实施程序则应该明确如校规制定的具体程序与执行相配套、校内申诉制度的范围和内容、与外部行政司法程序的衔接等具体内容。另外,其对教育惩戒权的主体、对象、方式等也提出来自己的见解和思考。如应该将学校和教师惩戒的方式分开讨论,具体可分为事实惩戒与纪律惩戒;学习能力弱而导致的学习成绩差不构成行为失范,为保障学生的正当权利,坚决不能因此进行惩戒。同时曾老师还提出民办非营利学校、民办营利学校是否是教师惩戒权的适格主体及信息化时代下网络霸凌行为、以微信群为载体的违规行为应如何规制等问题。①曾丽凌:《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程序和内容——基于规则完善目的之再探讨》,见本人会议发言。

福州天衡律师事务所王光前律师认为应当将惩戒与惩罚、处分、管教严格区分,在现代教育理念下用“惩戒”来指称教师管教学生的行为更为合适。由于教师管理学生权兼具权力与权利的属性,使得教师惩戒行为既是必须实施的行为,又是一种体现教育者意志的行为。我国现行基础教育法缺乏惩戒行为的相关具体规定,基于中小学教师教育权的权力性质以及规范教师行为、消除中小学生不合范行为的必要性,立法应明确惩戒行为的内容。由于中小学教师惩戒种类匮乏、各项惩戒方式缺乏具体标准、缺乏区分惩戒与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标准等原因,中小学生的物质性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以及财产权等极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其建议应当从确认中小学教师惩戒行为的实施原则、规定中小学教师典型惩戒手段、正确处理教师惩戒与学生人格权保护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具体来说,教师惩戒行使应该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学生参与原则等。②合法性原则即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合理性原则即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学生参与原则即让学生参与到教师实施惩戒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作用,多听到学生的声音,从而保证惩戒手段的合理性。而中小学教师典型的惩戒手段,包括言语训诫、剥夺精神奖励、收管学生物品、暂时隔离措施、紧急惩戒措施等。最后,其还呼吁相关的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尽快制定出详细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教师行为,共同维护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③王光前:《论中小学教师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

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张腾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滞碍难行的成因分析得出惩戒行为分散性失范,其成因包括教师惩戒行为概念的分散性与自洽性不足④目前教师惩戒行为概念存在分散性且其自洽性不足,多数学者在探讨教师惩戒权或者教师惩戒的行为之时倾向于“惩戒”或者“惩戒行为”进行概念重构,但是关于惩戒的概念并没有必然地运用到后文的惩戒措施之中,造成不同论文之间“自说自话”的孤立局面。即惩戒与惩罚、处罚、管教、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界限并不明确,对中小学教师而言,这样的分散性与自洽性不足的惩戒概念导致了很难把握惩戒手段的内涵,对中小学生而言,也无法衡量自身的合法权利究竟是否受到不当惩戒行为的侵犯。、惩戒权行使主体单一化与模糊化、惩戒程序空虚化与无序化、惩戒措施随意性和目的难测性,从而让惩戒行为的相关概念、行为主体、实施程序以及具体措施和目的在不同的研究以及地方立法实践中呈现出分散化的特征。上述情形进而导致难以在法学或者教育学领域内实现通畅的对话机制,所以有必要促进教师惩戒相关研究以及实践从分散走向集中。针对惩戒行为分散性失范提出教师惩戒行为规范化需遵循从分散走向集中的方略,具体包括:要侧重界定既有的体罚概念;要确立惩戒行为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监督主体;统一规定惩戒相关程序和惩戒措施;集中研究与创新惩戒教育中的特色机制。①张腾:《从分散到集中:试论中小学教师惩戒行为规范化的现实途径》,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

福建江夏学院林翠秀副教授提到《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很多问题都没有解决。如中学和小学的惩戒是应该有所区别的,甚至小学各个阶段也需要区别,一到三年级的学生大多在8周岁之下,惩戒需要和责任能力相联系。就程序问题而言,第6条规定的适当增加体育惩戒,许多教师难以把握惩戒的度,从而也不敢行使;又如因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的,其中重大过失该如何定义或者区分;另外,惩戒是否需要公开的问题,惩戒不在公开的场景下进行,可能达不到惩戒的预期目标,但是公开进行又将增加学生的心理压力,从而导致不良的后果,所以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在哪里,这是教师惩戒权需要明确的内容。福建江夏学院副教授陈丽娟也认为教育惩戒权问题,应该回归到其性质的探究上。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来看,教育惩戒权的性质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的法定职权,惩戒权的公权力属性关乎教育惩戒权应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实现。

毕竟从现实来看,这一权力属性的定位是要解决教师惩戒权中学校、教育局、老师、学生之间的关系,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的一种职权,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教师不履行,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是否具备可诉性,是赋权还是限权,这些都是值得考量的。福建江夏学院王鹏副教授也发表了自己关于惩戒的感想:从横向的角度来看,《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需要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合理衔接,良性互动;从纵向角度来看,教师惩戒权的制度也属于发展的事务,围绕现在的征求意见稿讨论都会产生背景变化的可能,所以无论是哪个维度,应当都可以回归到立法政策的最初目的上,诠释分析出新颖的解决思路。

五、教师惩戒权的具体法治问题

教师惩戒权不仅涉及到相关原理、立法,在实践中往往还存在一些较为具体的法治问题亟待研究。本次研讨会的与会专家就教育惩戒权在治理语境下的构建、中学教师惩戒权的对象与方式、教育惩戒的异化趋势、教师教育惩戒的缺位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研究。

福建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平市警察协会副秘书长、顺昌县公安局公职律师范琦武以宪法与行政法为视角,认为对教育惩戒权进行明确和规范,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法、违规违纪和明显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言行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其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行为,兼具权力与权利复合性,是有别于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行政权之外的宪法性权力。最后,其从目前教师惩戒的内容谈起,他认为学生的越轨行为也不能仅仅由学校负责,毕竟这样会给学校带来很大的负担,故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协调处理。教师惩戒行为的监督与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学校,这会造成学校极大的负担,教育行政部门与检察机关需要联合起来解决问题。②范琦武:《治理语境下的教育惩戒权构建若干问题研究——基于宪法与行政法视角的分析》,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

漳州市实验中学柯达山老师主要就其执教经历对教师惩戒的现实操作展开论述,其从中学惩戒教育的意义、惩戒教育的三个级别规范、惩戒教育的弹性把控等三个方面,阐述惩戒教育在中学生教育中扮演的重要角色,阐明惩戒教育是学校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柯达山老师认为惩戒教育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惩戒,强化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知,从而避免其犯同样的错误。另外,其也较为详细地论述了中学教师惩戒的方式,大概可分为班级惩戒教育、年段惩戒教育、校级惩戒教育三个级别,而学校惩戒教育的这三个级别在惩戒手段的强制性、相关内容、救济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最后,他还通过表格说明了正向教育的细化标准及积极作用。①柯达山:《中学教师惩戒权的对象与方式》,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

福建师范大学泉州附中何燕林副校长以中国青年报一份调查为例进行了观点阐述。调查结果显示,74%的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有惩戒措施,36%的家长不认同,对惩戒的认可度比较低,对教育也持不信任的态度,通过各种方式给学校压力。其还从个人所经历的体罚和惩戒的变迁谈到目前惩戒走向异化: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体罚是最重要的惩戒手段,但是从目前来看,体罚是明显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通报批评的惩戒方式有时候都不能作出,这产生的后果就是整个中学教育界急剧萎缩,校园不良行为增多。因此,明确惩戒权十分必要。另外,其还结合在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访学经历,针对这些国家的具体措施是否可以借鉴以及怎样借鉴进行了思考。

福建江夏学院吴玉姣老师从现状出发,阐述了教育惩戒缺位问题的相关缘由及造成权利主张狂热化的原因,提出了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及相关措施。其从理论研究、立法实务、现实案例等三个方面对教师教育惩戒缺位的现状进行了论述。②即理论研究有着较长的时间,但是相关研究成果却并不是十分丰硕;立法实务方面,强调的是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现实案例方面,教师因惩戒可能会承担多种风险,从中可以得出教师教育惩戒需要明确的现实必要性。而教师教育惩戒缺位的根源在于权利本位的狂热化。因此,需要将谦抑引入法理范畴,进而提出权利谦抑原则。最后其从权利谦抑的角度提出保障教师教育惩戒权行使的主要路径,希望教师可以获得一定的自由权利和尊严,并通过限制家长的权利滥用来保障教师教育惩戒方面的合法权益。③吴玉姣:《由教师教育惩戒权缺位引发的权利谦抑之法理思考》,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

六、其他相关教育法治问题

与会学者还就高校教师的申诉救济制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应对机制、体育惩戒的法律规制、教育学的理论变迁等展开了讨论。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施彦军助理研究员认为,为实现“权利本位”理念的根本要求,需要对现有申诉救济制度进行完善,必须以高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核心构建现代高校教师申诉救济制度。其对高校教师申诉救济制度的法律属性、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有效对策进行了分析探讨。首先,高校教师申诉救济制度的法律属性体现在现代教育法律规范赋予的法定申诉救济制度、以非诉讼方式运行的行政申诉救济制度、专门保障高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不同于信访法律制度中的行政申诉救济制度等四个方面。高校教师申诉救济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受理部门、受理范围、程序操作、处理决定、权利救济途径、监督执行等方面。④在受理部门层面,申诉救济受理部门不明缺乏专门的申诉救济受理部门及专业人员;在受理范围层面,申诉救济受理范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明确的方向性指引;在程序操作层面,申诉救济制度操作程序不够健全,无法保障实体合法权益的实现;在处理决定层面,申诉救济处理决定的形式与其对应的适用条件规定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在权利救济途径层面,申诉救济途径过于单一,申诉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行政诉讼救济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在监督执行层面,申诉救济监督执行机制缺乏,无法保证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而相应的对策包括明确高校教师申诉受理部门,建立专门处理高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解决各部门消极受理问题;明确划定高校教师申诉受理的具体范围,清晰界定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增强指引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教师申诉救济操作程序制度,切实保障实体合法权益最大程度的实现;完善申诉救济处理决定形式,明确规定各种处理决定形式适用条件,解决“同案不同判,不同案同果”问题;拓宽高校教师合法权益救济渠道,明确申诉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及行政诉讼救济的法律关系,有效弥补申诉救济缺陷问题;构建切实有效的申诉救济监督体系,引入命令式规范,确保高效教师申诉救济各环节顺利执行。⑤施彦军:《权利本位视域下高校教师申诉救济制度的法律属性、问题及对策》,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

福建江夏学院游志强老师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阐述了目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应对不当引发的问题,事前阶段中预防机制笼统、单一,并未取得最佳实效;事发阶段中事件应对机制不到位,致使事故后果增重;事后阶段中善后机制不完善,诱发矛盾。这些均反映了缺乏完整的安全教育体系和管理机制是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的症结所在。游老师分别从“意识、规范、操作、宣传”四个方面强调完善预防和应对机制,从而增强学校主体的责任意识:在意识层面需要增强学校主体的责任意识;在规范层面需要建章立制,完善学校规章制度;在操作层面通过采取“虚拟+实务”模式,兼顾预防和应对机制预防和应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宣传层面要结合时代理念,创新宣传机制,以此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社会发展环境。①游志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应对机制研究》,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曾丽凌副教授补充道:校闹问题很大一部分是教师惩戒不当引起的,可以通过虚拟仿真的环节,例如游戏扮演等来提供教师处理问题的模式。在瑞典禁止体罚,就是依靠严密的福利体系和正向的管教体系来保证教师权利。另外,乌干达组织的友善校园工具包也可以借鉴。

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法鸿同学专门深入分析体育惩戒,并对其与教育惩戒的区别做了界定。刘同学专就体育惩戒的研究现状来阐述实施意义,②目前对于体育惩戒,基本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论文的研究层次整体不高,学术界的关注点并没有放在体育惩戒问题上,国内大多从体育课的特殊性研究在体育中如何合理运用惩戒,尚未对以体育运动作为惩戒手段的体育惩戒进行专题研究。而由于需要维持基本课堂秩序、树立教师权威、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的必要,体育惩戒又必然需要作为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并明确。而体育惩戒的实施原则应该包含合法性原则、比例原则、明确性原则。③比例原则来源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三个子原则。明确性原则即运用法界回血的方法解释说明其具体涵义,也可以通过制定细则的途径加以完善和明确。且体罚与体育惩戒的实施方式存在交叉性,④体育惩戒与体罚作出区分,认为体育惩戒与体罚有交叉,体育惩戒的主要实施方式是增加运动要求,比如罚跑步、俯卧撑、仰卧起坐等,体育惩戒更多的是通过物理身体的运动,由教师命令学生单独实施,但是体罚多是教师直接对学生的身体作出。但二者应该进行区分。体育惩戒是为了维护教学的正常秩序,保障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的职责,也是将教师惩戒权作为一项职权与职责并存的性质对待的。教育惩戒是体育惩戒的上位概念,体育惩戒是教育惩戒的一个分支。⑤体育惩戒是为了达到教育目的、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通过适当增加运动但不属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方式,依法对学生违法违规的失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最后,针对体育惩戒的问题救济途径应该参照《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来赋予学生申诉和复核的权利,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将公正作为第一要义,而复核需要注重实质审查,而不能形式审查,否则无法真正保障学生诉求的目的。⑥刘法鸿:《论体育惩戒的法律规制》,见会议交流论文及本人会议发言。

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吴佳妮老师从国际比较教育的角度阐述了教育学的理论变迁,以强调课堂为中心的控制论占据主流观点,但是这样的理论与教育改革的底色和规律呈现出相反的一面。从上世纪到现在,进步主义教学的儿童主义为中心的教育理念逐渐成为共识,在此基础上,自然惩戒方式得到发展,但是在理念总结和理念变迁的过程中,也产生一些问题,如过多强调儿童中心,消费主义盛行等因素逐渐消减师生关系,与传统的师生伦理发生巨大冲突,教师惩戒权的提出就是在这样的德育背景下的一个改革。

七、结语

本次研讨会会议议程紧凑高效、内容充实丰满,在聚焦问题的同时观点也得到了充分交流。专家学者们以及一线的教育工作者们就教育惩戒这一前沿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并进行激烈讨论,不仅有思想火花碰撞,还有不同观点的争鸣交锋,体现出与会学者们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对教育事业的责任,在推动教育惩戒问题研究与相关立法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同时也诠释了每一位与会人员的情怀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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