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疑难词考释八则

2021-02-13 11:40黄丽梅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整理者岳麓吏治

黄丽梅

(贵州师范大学a.文学院,b.出土文献及近代文书研究中心,贵阳 550025)

《岳麓书院藏秦简》①(以下简称《岳麓秦简》)共五卷,有竹、木简2098枚。内容主要分为《质日》《为吏治官及黔首》《占梦书》《数书》《奏谳书》《秦律杂抄》和《秦令杂抄》等七类,为我们研究秦代历史地理、占梦习俗以及法律条文等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文献材料。自《岳麓秦简》出土以来,已有众多学者在字、词方面对其进行了大量详细的研究。笔者近期在阅读原简释文和相关文献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些释义不明确或尚存争议的词语,本文选取其中8则词语,试作考释,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斧正。

一、䦼坏

院垣䦼坏,听间勿塞。里中备火,审智民能。(1504正《为吏治官及黔首》)

整理者释“䦼”为“决”,未作具体释义。廖继红认为“䦼”应读为“缺”,破裂义[1]。马芳、张再兴认为“䦼”应读为“绝”,假借义[2]。

按:此处“䦼”为本字,非通假字。廖继红、马芳、张再兴均在“䦼”通“决”的基础之上再说“决”通某字,并未找到“䦼”通某字的直接书证,在通假基础之上再通假,似有些牵强。《说文·阜部》:“䦼,阜䆕也。从阜,決省声。”指山被䆕穿。《字汇·阜部》:“䦼,音決,陵阜穿也,空也。又音劈,地裂也。”《类篇》:“呼決切,陵阜䆕也。又拍逼切,地裂也。”《龙龛手鉴》:“普逼反,地裂也。”《中文大辞典》:“芳逼切,地裂也。古穴切,陵阜穿也。”据各字书,“䦼”主要有两义项:一为“山被䆕穿”义;一为“地裂”义。且二义均与毁坏、崩缺有关。

决,《说文·水部》:“决,行流也。”朱骏声《通训定声》:“人导之而行曰決,水不循道而自行也曰決。”可引申为弄断、冲破、打开等义,《吴子》:“有此三千人,内出可以決围,外入可以屠城矣。”又有判决、判断等义,《韩非子·解老》:“目不能決黑白之色,则谓之盲。”不管是決的本义还是引申义,都不符合原义。据现有的文献记载,上古汉语时期均未出现过“决坏”二字连用的情况,后代出现时则均与水有关。如《资治通鉴》:“初,平帝时,河、汴决坏,久而不修。”《后汉书》:“郡多陂池,岁岁决坏,年费常三千余万。”由此可见,“决”义是不符合原文的。而“䦼”字有地裂义,由地裂义引申为屋墙等破裂是符合词义引申逻辑的。在《岳麓秦简》中,“䦼”字共出现两次,意义相同,均为破裂、毁坏义。在同时期的文献材料中也出现了“䦼”的相同用法。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徭律》:“未卒岁或坏䦼,令县復复兴徒为之,而勿计为繇(徭)。卒岁而或䦼坏,过三堵以上,县葆者补缮之;三堵以下,及雖未盈卒岁而或盗䦼道出入,令苑辄自补缮之。”该三处的“䦼”亦崩缺、破裂义。两简同字同义且时间接近,我们可大胆推断“䦼”乃本字,用的是它的引申义破裂,崩缺。

二、联屚

臧蓋联屚,奴婢莫之田,盗贼弗得。(1567正《为吏治官及黔首》)

整理者释“屚”为“漏”,未给出详细释义。邱亮同举“室屋联屚”和“衣联弗补”,认为“联”或当源自“烂”之假借[3]。王辉认为“联”当读为裂,联、连音义并近,古多通用。连、裂音近可通[4]。

按:结论不全,还需补充。“联”通“列”,“联屚”即有裂缝漏縫。“联”或“连”字均无破裂义,且“联”与“烂”和“联”与“裂”在传世文献中直接相通的书证并未多见。王辉及邱亮皆依据古音相通来证明,未举书证。因此,“联”字实为何解还有待商榷。

《为吏治官及黔首》1581:“□死(列)弗补,度稼得租,用兵不湿。”整理者此处认为“死”为误字,实际上应是“列”字,此处注释无疑。《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该句中“列”应释为“死”,因“列”和“死”形近而发生了讹误[5]。据此,“列”和“死”因形近而易被讹用,“□死(列)弗补”一句“死”字应为“列”字。古代常出现上下文意相承而换用不同词语来表达相近或相反意思的情况。“臧蓋联屚,奴婢莫之田,盗贼弗得。”紧承上句“□死(列)弗补,度稼得租,用兵不湿。”上下文意相承,且后文又出现“衣联弗补,五谷禾稼”,句意两两对比,可发现此处“联”等同于“列”。“联”字来母、元部,“列”字来母、月部,两字声母相同,韵母有对转关系,两字可相通。又“列”为“裂”的古字,因此王辉解释更为合理。

屚,《说文·雨部》:“屋穿水下也。”段玉裁注:“今字作屚,漏行而屚废矣。”赵平安先生在《补“屚”》一文中提到:“漏应是汉代出现的文字,实物较早出现于干章A铜漏壶;屚的写法见于睡虎地秦简等”[6]。即先有“屚”后有“漏”。漏,《说文·水部》:“以铜受水,刻节,昼夜百刻。”漏是古代的计时器,因滴水计时而具有漏水义。“屚”与“漏”音同而用法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不可说两者为异体字关系;且先“屚”后“漏”,不可说“屚”假借“漏”。两者当为古今字关系。原文应直接解释为有漏缝,而不是说“屚”通“漏”。“臧蓋联屚”即储藏东西的地方有裂缝漏缝。

三、关龠

关龠不利,治奴苑如县官苑,它县毋传。(1529正《为吏治官及黔首》)

整理者释“关龠”即“关鑰”,钥匙义,并引用《墨子》“五十步以方,方尚必为关鑰守之”为证。

按:结论不全,还需补充。“关龠”为钥匙义的最初写法,后写作“关鑰”。关,《说文·门部》:“以木横持门户也。”朱骏声《通训定声》:“竖木为闲,横木为关。”据此,“关”本身就具有锁匙义。《说文·品部》:“龠,乐之竹管,三孔,以和众声也。”“龠”是用来调和众乐之声的主乐器,因跟古代钥匙形状相同而被用来指代钥匙。《今文尚书》:“乃卜三龟,一习吉。启龠见书,乃并是吉。”《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赋敛毋度,城郭官府,门户关龠。”亦出现了“关龠”二字[7]。

鑰,《说文》未收录该字,其他字典书籍均认为其有锁匙义。如《方言》第五:“户鑰,自关之东,陈楚之间谓之键,自关之西,谓之鑰。”《故训汇篡》:“鑰,关牡也,今谓之钥匙。”《正字通》:“鑰鍉,所以啓鑰者,俗作匙,读时、矢二音。鑰,以闭户,鍉以啓鑰,锁腹有须,鍉入内鉤合其须,则鑰开。”文献中我们也能找到“鑰”意为锁匙的用法,如《太平广记》:“遂相与出门,及反顾,扃鑰如旧。”《全宋诗》:“腾虬守金鑰,疾骑穿云岭。”

据现有的文献记载,“关鑰”最早出现在《墨子》中,但由于版本不同,个别字有所争议。按照整理者的说法,《墨子》一文中已出现了该字,而于洪涛先生的《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编联二则》一文中则提到过《墨子》一文写的是“关籥”二字[8]。因此,“鑰”字出现的时间仍存疑。但《岳麓秦简》和《睡虎地秦简》作为出土文献,其已能证明“关龠”出现的时间早于“关鑰”。参考其他字典对“鑰”的解释我们只能试着猜想“鑰”字或许从金龠声,是由于词义引申,“龠”字所记载的词义过多,为了缓解“龠”字的压力,重新为“钥匙”义在“龠”的基础上造的字。“龠”和“鑰”应当为古今字关系。

四、豤靡

㱙败豤靡,案户定数,纺织载綘。(1532正《为吏治官及黔首》)

整理者释“豤”通“墾”,翻耕,开垦。

按:结论当改,“豤”意为减少,非通假字,“豤靡”即消减。“㱙败”在此处为腐朽、腐烂义,“豤”若为开垦义,此句则不通。豤,《说文·豕部》:“豤,齧也。”段注云:“人之嚙曰齦,字见齿部。豕之囓曰豤。音同而字异也。”《类篇》:“苦木切,豕齧物也。又苦昆切,减也。”《广雅·释诂二》:“豤,减也。”王念孙疏证:“豤者,齧之减也。”由此知,“豤”有两义,即囓和减。靡,《说文·非部》:“靡,披靡也。”其本义是散乱、倒下,可引申为分散、消灭、磨损等义。《汉书·杨王孙传》:“夫厚葬诚亡益于死者,而俗人竞以相高,靡财单币,腐之地下。”此句“靡”为分散。《国语·越语下》:“王若行之,将妨于国,靡王躬身。”韦昭注:“靡,损也。”《荀子·大略》:“利夫秋豪,害靡国家。”王先谦集解引王念孙曰:“靡者,灭也。”“㱙败”二字为同义复词或者同义词组,据全简之通例,在四言句中,如若前两字词义相同或相近,后两字也如此。即“豤”为减少,“靡”为消灭或磨损,“豤靡”连用为消减,代此义入原文也符合语义。

五、稍赋

水渎不通,船隧毋庑,路赋稍赋毋缿,临财见利不取笱富。(1501正《为吏治官及黔首》)

整理者释“稍”为“艄”,未给出详解。

按:结论有误,当改。“稍”意为小,“稍赋”指的是金额较小的赋税。秦代赋税严重,具体的有田租、口赋、算赋、户赋、关市之税等,尚未见过关于路赋、船赋的记载,因此“路赋”“稍赋”具体何解不得而知,“稍”释为“艄”还有待商榷。

《岳麓秦简·金布律》:“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皆为官缿……,令入钱者见其入。”于豪亮先生认为“稍入”是《周礼》所说的“稍食”,即月稟所入之钱[9],陈松长先生认为“稍入”是“渐入”的意思[10]。郭浩在陈松长先生的基础上又补充说明市租、质钱需要用缿来收取是因为市租等稍入钱收缴次数频繁且不固定,每次现金发生额较少[11]。在《岳麓秦简·金布律》中,“稍入”又与“赍”“租”等并列,我们可以确认的是“稍入”是税收的一种,且跟“渐入”和“现金少”有关,或许可能就是“稍赋”。在上引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我们试着将“稍”进一步解释为“小”的意思。稍,《说文·禾部》:“稍,出物有渐也。”段玉裁注:“稍之言小也,少也。”据此,“稍”本身就有“小”义。《岳麓秦简·仓律》:“大输令丞相、令史、官嗇夫视平,稍稟,令令史视平,不从令,赀一甲。”此处“稍稟”与“大输”相对,“稍”即小的意思。在同一文献中,重复出现的字词其义具有参考作用,可能会相同。我们又发现“路”具有“大”的意思。《诗经·大雅·生民》:“实覃实訏,厥声载路。”毛传:“路,大也。”《史记·孝武本纪》:“若兽为符,路弓乘矢,集获坛下。”裴骃集解引韦昭曰:“路,大也。”我们若将“路赋稍赋”的“稍”解释为“小”,“路”与“稍”则相对,“路赋”“稍赋”则包括了秦代所有的税收情况,即大额的收入和小额的收入。“路赋稍赋毋缿”一句意在批判官吏拿到大额或者小额收入的时候没有将钱放入钱缿中。

六、徼迣

即将司寇晦,别居千佰、勶道,徼迣苛视不状者。(155正《魏盗杀安、宜等案》)

整理者释“徼”通“邀”,认为“邀”“迣”同训“遮”,“邀迣”即遮拦,设检查站拦住道路人。

按:结论当改,“徼”为巡逻义,并非通“邀”。“徼迣”为巡逻拦截。徼,《说文·彳部》:“徼,循也。”《说文解字今释》:“循,通作巡。”“徼”本义即为巡逻、巡察。《荀子·富国》:“其候徼支缭,其竟关之政尽察——是乱国已。”《汉纪·惠帝纪》:“中尉掌徼巡京师。位秩与卿同。”《后汉书·董卓传》:“为州兵马掾,徼守塞下”。《全汉文》:“督盗一人别主徼循,察往来者。”“徼”亦有遮拦义,此时同“邀”。如《全汉文》:“然后囿驺虞之珍群,徼麋鹿之怪兽,导一茎六穗於庖。”但此处我们以为巡逻义更符合原文,有巡逻才能发现疑似犯罪的人并拦截下来。秦代置有一官,名游徼,职责为巡逻禁捕奸人盗贼。且《为吏治官及黔首》一文中又有“徼迣不数”,意在贬斥官吏失职,没有按照规定去执行巡逻拦截任务。文章两处应同义。“徼迣苛视不状者”即巡逻拦截疑似奸人的路人去查看盘问他们。

七、赴隧

暨曰:“不幸过误失,坐官弗得,非敢端犯灋令,赴隧以成私也。”(《1328正《暨过误失坐官案》)

整理者引《淮南子·兵略》“立正法,塞邪隧”为证,认为“邪隧”与“正法”相对,“赴隧”表示前往邪道。张静认为此处“隧”通“遂”,“遂”与“赴”均表示“直到、到达”意,是同义连文[12]。吴雪飞则认为“赴隧”的“隧”可读为“隨”,“赴隧”即“赴隨”,有趋向、趋从之意。“赴隨以成私”,指趋向、趋从、成就私利[13]。

按:结论当改,“赴”即“奔赴”,“隧”为“道路”,“赴隧”可译为“走上这条道路”。张静认为译文中“赴”意为“直到”,是其错把原句中的“成”字翻译成因为,以“成”在相关文献中没有“因为”义而认为“赴”意应为“直到”。其实不然,原句“成”为“成全”,“以”才是“因为”。

《说文·走部》:“赴,趋也。”后可引申为“奔赴”义。《吕氏春秋·孟秋纪》:“壮佼、老幼、胎卖之死者,大实平原,广堙深溪大谷,赴巨水,积灰填沟洫险阻。”《庄子》:“此山谷之士,非世之人,枯槁赴渊者之所好也。”《荀子》:“若以卵投石,以指挠沸;若赴水火,入焉焦没耳。”隧,《说文》未收录该字,但其余字书均解释为道路。《类篇》:“隧,杜罪切,径也。”《字汇》:“隧,音遂,墓道也。”《经籍籑诂》:“或省作遂,道也。”古文献中也常见“隧”意为“道路”的用法。《国语》:“鲁叔孙赋《匏有苦叶》,必将涉矣。具舟除隧,不共有法。”《左传》:“夙沙卫连大车以塞隧而殿。”原句中“隧”即指“路”,非指“邪道”。“赴隧”即承前省指走上这条(犯灋令)的道路。整句应当翻译为“不幸因失误而犯了过错,导致连坐,不敢故意违法法令,为了成全自己的私利而走上这条(违法)的道路”。

八、治盖

材弗与言贺,即擅窃治盖,以为肆。(1488正《芮盗卖公列地案》)

整理者未释义,各词典也未收录。

按:“治盖”为同义复词,意为修建。“治”和“盖”皆有修建义。治,本为水名,后常用为治水。《史记·夏本纪》:“尧求能治水者,群臣四岳皆曰鲧可。”后由单纯的治水义引申为一切事物的整治。《墨子》:“王公大人怠乎听狱治政。卿大夫怠乎治官府。则我以为天下必乱矣。”再引申为修建,《刑部郎中致仕王公墓志铭》:“会天圣十年,掖庭火,谘任公具材治宫室,五日而用足。”《汉书·文三王传》:“于是孝王筑东苑,方三百余里。广雎阳城七十里,大治宫室,为复道,自宫连属于平台三十余里。”司马光《训俭示康》:“又闻昔李文靖公为相,治居第于封丘门内,厅事前仅容旋马,或言其太隘。”盖,本义为盖屋的茅苫。《说文·艸部》:“盖,苫也。”由苫引申为动词搭盖、修建,王褒《僮约》:“礨石薄岸,治舍盖屋。”该句“舍”与“屋”相对,“治”与“盖”相对,“治”和“盖”为同义。原文指的是材有了公家的摊位没有和贺说,擅自在摊位处修建了店铺。此处“治盖”即同义复词,修建。

注释:

①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嶽麓書院藏秦簡[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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