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碳金融基础法律制度的构建

2021-02-24 01:36刘轩昊
中国民商 2021年11期
关键词:碳金融碳减排

刘轩昊

摘 要:在生存与发展之间,人类选择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运转,并随之建立一套碳减排的机制。这其中,碳金融作为重要一环,为碳减排提供资金支持,借助金融力量引导经济行为,通过金融杠杆为碳减排助力。建立碳金融对碳减排的促进机制,相关的法律制度必不可少,既要有前瞻性的制度为碳市场提供金融保障,还要有相应的惩戒和纠错机制,及时对偏离碳金融制度设计初衷的行为进行纠正,以达到碳金融促减排的目标。

关键词:碳减排;碳金融;监管法律

金融产品必须具备流动性、收益性和同质性等经济属性。碳减排作为人类社会的共识,为达到减排的目标,国际社会经过多年努力设立了“碳权”这一重要制度。碳权本身作为一种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同质权利,非常适合作为交易标的,天然具有金融属性。与一般的金融产品不同,碳金融与国际国内政策息息相关,同时也与经济发展高度相关。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碳金融要真正发挥信用支撑作用,就必须建立相应的碳金融法律制度,以法制保障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要对碳金融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首先要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进行有效的界定。碳排放权作为一种人为设定的权利,基于其稀缺性产生经济价值。相对于其他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类型,对碳排放权进行属性分析,具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碳排放权是一种经济权利,具有财产属性。虽然部分国家和地区明确碳排放权不是财产权,但笔者对这种看法并不认同。碳排放权是碳金融的基础,没有碳排放权,碳金融就无从谈起,而碳金融作为一项辅助性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在碳排放权经济价值基础上,因而碳排放权应被视为一种财產权。

其次,碳排放权具交易属性。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均已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能够上市交易本身就表明碳排放权具有经济价值,碳排放权可以抵押融资,通过金融的杠杆力量实现更大规模的碳排放权交易。拥有富余碳排放权的一方可以将其在碳市场出售融资,需求一方则可以购进碳排放权进行投资活动。在碳交易市场上,随着交易日臻成熟,碳期货、碳账户、碳期权、碳基金也陆续建立起来,这些产品进一步丰富碳排放权的交易内容,扩大了交易的范围,提升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

最后,碳排放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性权利。碳排放权是人为设定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政策带来的,如果关于全球变暖的理论基础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人类对碳排放政策进行调整,也会显著的影响碳排放权的价值。所以碳排放权的财产属性不是基于权利本身,抑或是其所带来的使用价值,而是基于人类为了自身考量而带来的稀缺性。这种财产属性看似与知识产权有类似之处,如都是基于政策设定,如专利、商标等法律规定其为智慧型财产。但认真分析,两者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来说,是具有使用价值的,而这种使用价值,因智慧和创意的不同而被赋予不同的价格。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定价复杂程度远远超过碳排放权。相对而言,碳排放权的标的物只有一种,但是知识产权数目庞大、门类繁多,而且很难形成全球统一的或者地区统一的价格和交易体系。在这方面,碳排放权具有相当大的优势,碳排放权只有一个标的物,其表现形式可能是多样的,可以被开发成不同的金融产品,但其最底层的资产只有一种,那就是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只要这个指标是全球统一的,就可以将碳排放权作为一标准化的权利财产。标准化的权利财产对于金融而言,将会是巨大的优势。知识产权,如商标和专利作为抵押物,最大的劣势就是很难给出一个确定的价格,往往要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同的评估机构给出的价格不同,甚至同一个评估机构运用不同的估价模型得出的评估结果也是不同的。商标的价格往往跟商标的美誉度紧密关联的,也就是说,评估一个商标的价值必须要考虑多种复杂的因素,而这些复杂的因素会导致商标价格评估的困难。在这方面,专利也是如此,不同的人会给出大相径庭的数字,也许一个知识产权可以改变一个产业的发展,也可能永远都无法产生经济价值。

碳排放权就不存在上述的问题,碳排放权作为一种标准化的财产,其价格在交易中产生,交易的双方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市场的供给来确定价格,这种高频的交易类似股票市场,能够带来较好的流动性。一旦流动性问题解决,那么碳排放权的价格将会被市场所认可,能够随时进行变现。这对于以碳排放权为基础进行融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金融机构对抵押的财产的偏好,可定价和流动性是两个重要的因素。而碳排放权具有天然的优势,在可定价方面标准单一,能够形成全球统一的市场,定价相对容易。在流动性方面,资本市场要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环境、技术升级等各种复杂的因素,部分股票甚至可能出现黑天鹅事件,而从丧失流动性。碳排放权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是一个全球统一的市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排出温室气体,需求在现阶段是一直存在的,那么企业要排放就必须从市场上购买额度,这会导致碳排放权的流动性优与多数资产。

二、碳金融面临的法律困境

当前,碳减排已成为国际社会共识,但是要把共识付诸为有效行动,不仅需要国际社会的努力,更需要各个国家的国内法律的支持。同时,在现有的国际经济体系下,如何让碳排放在不损害国际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让更过的国家支持碳减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法,是碳减排目前最大的障碍,也是碳金融法律制度能否出台并有效执行所面临的最大困境。

一是国际公约的执行力不够强。目前,《联合国其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两部关于全球气候变暖的最重要的公约,但是这两部公约缺少相应的约束力。不同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发达国家具有资金、技术等优势,而且温室气体排放在工业化早期就已经开始,虽然近年来碳排放的增量不大,但是碳排放存量大。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低并且面临经济发展压力,在执行公约方面自然缺少动力。面对这样的情况,国际社会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比如对发展中国家碳减排设置过渡期等。公约能不能执行,碳减排的力度如何,最终还是要靠国内法支撑,没有严格的国内法碳减排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二是对现有的国际经济体系带来冲击。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与化石能源的消费息息相关,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作为国际大宗贸易的最重要交易品种,不仅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构成了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基础。碳减排与原有的国际经济体系,碳金融与原有国际金融体系,必然会存在一定冲突,这些冲突对碳减排和碳金融的发展造成一定困境和障碍。因此,碳金融体系如何更好地融入原有国际金融体系就显得至关重要。

三是相关的国内法制度不够健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碳金融法律体系,对碳金融的规范主要是依靠部分政府规章,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对碳金融进行规制。因为缺少上位法支撑,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不足,相关的交易规则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这对进一步扩大碳金融规模,开展碳金融产品创新带来政策风险,严重的阻碍了碳金融的发展。如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碳排放权的抵押和质押的有效性问题无法确定,以至于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实践和创新缺少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碳金融监管的基础法律框架

碳金融产生时间较短,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需要在纳入现有金融监管框架的同时,针对碳金融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碳金融法律制度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能够为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提供规则规范,让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中积极参与交易,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惩治,以达到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有效的规范监管者的行为,对监管的边界进行明确的界定,促使金融监管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权力。

具体而言,碳金融监管者主要包括政府和社会组织。其中,政府是法律法规的执行者,也是最重要的监管者。政府依托公权力进行监管,能够有效的维护市场的秩序,进而实现碳排放市场设立的初衷。但政府作为监管者也有明显不足,碳市场和碳金融专业性强,政府部门在监管中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管,加之市场变化瞬息万变,政府在执法的过程往往事中监管的有效性不足。加之政府的资源有限,很难对每笔交易都做到有效的监管,更多的时候是制定规则,而不是事无巨细的全覆盖的监管。这时候需要社会组织参与监管,比如赋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机构,如碳交易所进行监管就是行之有效的方式。这些社会组织本身就参与到市场交易中,不仅熟悉交易的规则,更重要的是对市场反映更为敏感,因而也能更加有效实施监管。具体而言,监管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市场准入。监管者要为市场准入设置一定的门槛,比如参与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以及投资是否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等等。设置市场准入的标准是最基本的监管手段,能够有效的筛选掉不合格的投资者或者高风险的参与者,降低市场运行的风险,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当然,市场准入的规则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往往会在初始阶段设定较高的门槛,在市场规则相对完善、交易主体不断增加之后,进一步提高准入的门槛,这就需要对准入的规则及时进行修改,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二是对碳金融从业者进行管理。目前我国对参与基金、股票的从业者都有相关的管理要求,比如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要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的考试,待通过考试后并符合证监会的任职资格要求后,方可从事基金相关工作。同样,碳金融作为专业性强的金融业务,本身的复杂性要求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可以参照其他金融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建立对碳金融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三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随着碳减排的推进,碳金融的发展具有广阔的前景,与普通的理财产品不同,目前碳金融的参与者基本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个人作为参与者尚未见相关的报道。但是随着碳金融的发展,特别是碳金融产品的开发,不排除将来也会允许个人参与碳金融,这无疑会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对于企业和机构,普通金融消费者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在碳金融这一新事物面前,很有可能发生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行为,这就需要制定针对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制度,加大规制和处罚力度,打击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行为,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是维护参与者的公平竞争。碳金融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也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甚至可能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出现市场垄断行为,比如利用市场地位和资金优势控制价格、多家机构达成垄断性协议等,需要在指定相关法律制度时,将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作为重要的目标之一。

参考文献:

[1]初昌雄.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与发展策略[J].经济学家,2010,06:80-86.

[2]叶耀明,张锡锋.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J].上海金融,2010,07:31-35.

[3]乔海曙,谭烨,刘小丽.中国碳金融理论研究的最新进展[J].金融论坛,2011,02:35-41.

[4]沈冰,冉光和,鲁钊阳.中国碳金融问题研究进展[J].经济问题探索,2011,09:148-152.

[5]孙阿妞.我国发展碳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武汉金融,2010,06:19-26.

[6]杨波,肖苏原,田慕昕.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思考[J].国际金融研究,2010,08:43-52.

[7]谢太峰,吴一凡.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出路[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02: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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