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放"与"管"的再思考

2021-02-24 04:06刘丰蕾刘太龙
中国民商 2021年12期
关键词:私募基金市场准入

刘丰蕾 刘太龙

摘 要:中国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主要还是依靠行业自律的方式来实现管理。针对这一方面,如何进一步借鉴当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金融监管和私募基金的管理经验,强化对当前中国私募基金的治理逻辑,进一步促进政府在“放”与“管”之间的科学平衡,这些都是促进中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

关键词: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放”与“管”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从其核心的角度上分析,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处理好与协调好,因此政府在进一步放权的过程中要加大管理和服务的力度,特别是平衡好管理与服务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够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在市场上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要进一步推进各类产业的创新与融合,就需要鼓励很多资本直接融资,促进各个行业之间形成公平竞争的氛围。中国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明确是没有采取行政审批的制度,主要还是依靠行业自律的方式来实现管理。针对这一方面,如何进一步借鉴当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金融监管和私募基金的管理经验,强化对当前中国私募基金的治理逻辑,是需要探索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的私募基金行业的管理方式,促进中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这样才能够在防范重大金融风险和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健康成长的过程中,起到积极的制度保障。

一、当前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问题的现状

市场准入这种机制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针对国际关税与贸易谈判中逐步产生发达的国家,为了进一步实现整个世界贸易的自由化,需要各个国家开放本国的市场,允许其他国家进入,但是其他国家的经营者进入到市场当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也就称之为市场准入。在以现代化的金融市场和市场经济结构中,市场准入主要是从事商业的主体,在营业自由权利和政府干预经济权利的过程中的一个交集点,也就是从事商业服务或参与到商业行为过程中的经营主体,要符合政府相关的干预措施,达到一定的条件进入到市场中。

当前针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市场准入专门的研究成果相对还是比较少,目前相关的研究也比较分散。在中国的私募基金管理的过程中,针对行业治理和相关的监管治理措施等方面还在逐步完善的过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规制方式也与特许性的商业经营之间有一定的差别。中国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正在向社会治理的方向转型,因此在市场准入等方面也逐渐地从单一的限制模式转变为多元化的限制模式。对于何种社会组织去承担这种市场准入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其在实施行为的性质界定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界定。就目前情况看,私募基金行业明确纳入了中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的体系之中,时间还不够长,中国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统一将私募基金纳入到行业的负面清单中,也是在2019年的时候才纳入。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不少专业的研究者针对美国和欧盟等国家与地区,在私募基金等方面的监管政策进行研究。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证券市场上面的监督管理经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和实施注册登记的方式,其实对于中国的私募基金管理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从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的定位上,如何促进私募基金的登记,实际上也有客观上面的一些矛盾问题。在一些研究中,私募基金的登记在客观上就是形成了行政许可的方式,这种方式将是强化对私募基金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出现不合格的材料,或者存在一些要件上的缺失,则不予登记。因此对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进行登记及主要还是起到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并且保护投资者的效益私募基金的登记,从本质上就是对从事私募基金经营的管理者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有一些相关的研究则是认为私募基金的登记应该是一种行政确认,从本质上与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度之间是相似的,二者都是针对资本市场放松准入管制的一种表现,因此私募基金的登记应该是一种形式审查,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相关的申请材料进行公开。当然也有另外的一些登记模式的思考,比如将私募基金的登记在实质审查的部分外包给专业的中介机构通过形式审查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因此私募基金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都涉及到管理人的资质问题,无论是否进行实质审查或形式审查,都必须要基于政府放权与管理之间的平衡上,重新考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问题,从而推进金融市场的管理手段与秩序的提升,以坚持金融审慎管理的方式,规避金融市场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

二、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从“放”到“管”的主要变化

结合当前国际上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无论是加强管理或者是放松管理,都有其特定的金融市场背景和制度背景,在管理的过程中,实际上都是为了进一步实现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金融市场的准入监管是一种动态平衡,主要是为了强化金融监管与金融自由之间的科学运行。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当中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的合规性,这主要是充分的考虑到金融市场的自由发展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平衡结果。

(一)私募基金登记的背景变化

2013年以来,以工商登记转变为商事登记为主要的标志,代表着中国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国在推动“放管服”相关的改革過程中,进一步地保障私募基金营业的自由和优化中国的营商环境,这样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形成活力。在形成更加健康和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极为重要,也是私募基金进行管理人登记的一个市场准入背景。政府在推动管理与服务的改革过程中,尽可能清理或减少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这也是政府职能进行转变的重要举措,以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作为重要底线,对市场上的经营主体资源投资或经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只要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社会与国家的公共安全等,原则上政府应该允许其进入到市场。

私募基金实际上是资产管理行业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其支持实体经济或促进各类行业的创新创业的过程中,也有极高价值。2013年的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之后,要求从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基金行业的协会进行登记,没有进行登记的话,是不允许使用“基金”等字眼或者相似的名称从事有价证券的投资活动。但在2014年的8月份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则明确重申的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认为,强化在运行过程中或运行过后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的私下募集资金行为进行打击,强调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之间的结合。

从一般的理论上看,私募基金不涉及到公共利益,如果从“放管服”的角度,中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审批方式进行市场准入的管制,也并不对已经依法完成私募基金登记的机构提供登记证明文件,没有使用相关的金融牌照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但是私募基金的行业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也并不能够完全等同于一些不需要任何准入机制的行业私募基金,在登记的设立过程中,主要还是以行业的自我规制的方式,朝着社会共治发展的方向所做出的一种。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特点变化

第一方面,中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主要是一种强制性的登记,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要向行业协会进行登记。从这一个角度上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实际上是一种合规进入的行为。私募登记的行为重点还是让行业能够按照一定的规范参与到市场的行为中,这样也是让行政机关能够确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合法开展各种工作的重要前提。第二方面,私募登记本身是行业自律的一种表现,政府的职能转变过程中,原有的一些管理的手段逐渐地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政府从原来对金融市场的直接管理转变称为间接的指导和管理,这样本身就出现了一些监督管理方面的缺失,需要通过行业的自律进行弥补。登记制度所出现的兹有归根结底是需要市场的自律性进行保障,也只有私募基金具备一定程度的自律,才能够形成相对较为宽松的登记管理控制方式。行业自律实际上是相对比较灵活的,因为这样的一种市场准入的方式,归根结底就是一种介于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维系方式,能够对原有的市场营商环境进行控制,这样也能够比相关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等方面形成更好的规制手段,足以对不足的监督管理资源进行补充。第三方面,私募登记主要是全口径的登记,也就是除了法律法规的一些特殊的豁免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活动,都必须要依法完成私募登记。

三、在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登记中的监管策略

私募基金行业在中国快速发展,但是实际上也存在一些相对比较严重的风险。即便是在行业自律的条件下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登记,但是,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组织仍然是要加强针对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登记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在事前的监督管理方面不可缺位。

第一方面,在私募的基金進行登记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于登记过程的持续性规范,特别是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进行有效监管。私募登记的条件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补充,特别是在行业自律的条件下,针对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的经营条件等方面都是应该有相对比较具体的规定。政府或者行业的组织都可以要求私募基金通过邀请第三方的中介机构进行核查,通过核查这些私募基金的条件情况,进一步对原有的私募基金从业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考量。特别是在登记的审核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对风险更加符合规范的审核和控制,对存在利益冲突的一些相关问题要进行核对和检查,这样才能够运用好一些监督管理的思维,促进私募基金的合规合法运营。

第二方面,政府和行业的主导组织应该进一步强化在商事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源头治理,特别是要具备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进行管理。私募基金的一些风险事件,归根到底就是事前监督相对不够到位,因此,在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做到对源头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进行商事登记的过程中,应该督促当地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这种对于其源头的信息规范的方式,将有助于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规范引导。虽然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审核部门可能和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但是,政府可以参照相关的一些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规定进行进一步的控制和引导,这样能够鼓励更多的私募基金采取更加合规合法的方式参与到金融行业的从业过程中。而且政府还要主动将一些风险监管的要素纳入到负面清单的范畴,这样可以禁止一些没有用金融从业能力的人员或者机构进入到私募基金的市场里面,从而进一步对原有的行业市场准入机制进行更加科学并且全面的管理。

四、结语

在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员市场准入登记的过程中,一定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在管理和服务过程里面的平衡和优化,特别是要形成一定的机制,在针对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进行更加科学管理进程里面,采取更加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引导,最终明确一些负面的清单,对这些组织和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进一步审核。因此,在未来,中国要进一步促进私募基金以更加健康地方式参与到金融市场中,就必须对政府的角色进行重新思考和认定,通过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避免私募基金产生更多的市场风险,同时又能够活跃当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起到更加良好的“放管服”效应。

参考文献:

[1]燕艳.美国证交会对于私募基金注册监管的法律逻辑[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0,(4).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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