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执行现状研究

2021-02-25 22:41刘玉舟
家庭教育报·教师论坛 2021年43期
关键词:教育督导中小学

刘玉舟

【摘要】自2013年9月教育部颁布《中小学责任督学桂牌督导办法》以来,我国基本实现了中,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制度不合理、兼职责任督学自身工作任务繁重无法抽身投身经常性督导工作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全面覆盖,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影响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成效有两大因素: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开展的系统环境因素以及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开展的主体—责任督学队伍的建设,本论文逐一从这两个角度切入,结合本地实际,针对这两方面逐一提出改进的对策。

【关键词】教育督导;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

一、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执行当前现状

(一)教育系统“管办评”改革尚处于初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也逐渐深化,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改革成果,教育的“放管服”改革开始被提上日程。尽管如此,教育督导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行政部门对教育督导的管控力度过大,双头管理为学校方面带来了许多压力。教育系统改革不深入,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评价组织发展尚不成熟,专业性不强,社会公信力也不够。

(二)基层教育督导机构改革缺乏上级文件依据

2015年,国家对教育督导机构进行了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领导职数、行政编制大幅度增加,校园安全监管整体纳入国家教育督导机构职责范围,并初步实现了教育质量评估监测资源的归口管理。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教育督导机制没有相应的调整,县区层面教育体制改革缺乏上位文件的支持,推进教育督导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难度较大。教育督导部门的职能转变、督导问责机制的建立,都缺乏省市有关部门的文件依据。

(三)督学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与肩负的使命不相适应

《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明确要求各区县政府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专兼职督学,并规定了专兼职督学的聘期等问题13。”教育部2016年印发的《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专职督学必须经过地方政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来任命,而兼职督学则可基于现实的督导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恰当的人事选调,无论是专职督学还是兼职督学,都应当被相关部门按合法的程序授予聘任证书。”但是由于省、市教育督导部门尚未就督学资格准入、任免、聘任、待遇、培训、考核、管理等问题出台规范性指导文件,县区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学选聘仍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依据,随意性大,导致因此督学专业化水平不高,权威性不强。

二、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执行的对策

(一)强化教育督导,建立独立的教育督导部门

“管办评”分离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要形成“政府管、学校办、社会评”的三方独立的局面,教育督导要发挥出不可或缺的主导力量。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摒弃传统的管理模式,逐渐降低管控力度,减少微观干预和长臂管辖,进行分类指导、分类评价,激发各校办学活力,提升各校内生力。教育行政部门并非凌驾于督导部门之上,两者相互独立,并驾齐驱,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真正实现政府“管评”分离。教育督导部门要创新教育督导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域教育督导机构职能,充实专兼职督学队伍;强化督政,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职责进行督导,对规划目标和实施路径进行评估调整;深化督学,深入实施类督导评估的项目;深入贯彻落实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健全管理机制,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开展教育情况动态监测活动,对各级各类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二)完善结果应用机制,加强督导行为的权威性

1.健全问责机制,建立公开公示、约谈整改、预警通報等问责制度。对于在日常督学过程中所发现的种种问题,无论是由督学长发现还是由各督学独自发现,均应将结果上报至督学长,再由督学长整理后统一提交给责任督学事务中心,随后,教育督导机构一旦确定问题属实,可以对被督导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要求积极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负责人将受到教育督导部门的问责。

2.重视督学责任区建议和督导结果报告。将督导报告作为学校任免职务的依据之一,根据督学呈交的督导结果报告来评定学校教育质量,对优质学校进行公开嘉奖。该地区的中小学,幼儿园要主动接受督导人员的监督和指导,欢迎挂点督学到学校进行定期督导,每校(园)有专门负责对接责任督学的学校视导员,他们积极同督学进行工作交接,并听取督学的教育整改建议。

(三)创新机制,明确专职督学身份,扫除责任督学工作障碍由于专业技术类事业编专兼职督学面临编制归属、晋升晋级、职称评聘、身份待遇、绩效工资、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障碍,优秀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对于通过借调从事专职督学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由于职权、地位、级别不对等等原因,部分大校、集团总校所在的责任区督学长、责任督学开展督导工作存在底气不足、腰板不硬、压力较大等问题,教育督导部门在督学长和责任督学安排上存在较大困难。教育督导部门与编办、人事、教育行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借鉴上海、重庆等地督学资格认定、督学职级制的经验,出台有关基层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关键问题上的实施意见,将专职督学列为专技类公务员,打通公务员编制与学校事业编制的制度壁垒,以法治思维解决专职督学的身份归属、职称待遇等问题,有助于提升督学团队的专业化素养,提高督导效能。

结语

目前,教育督导管理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学校独立发展、自我约束机制不完善、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和评价不足等问题。作为评价方的主体,不管是教育督导部门还是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相应的制度不完善。为了最大化挂牌督导工作价值,需要继续深化教育系统的“管办评”;作为教育督导人员要主动作为,推动机制体制创新,为经常性督导工作保驾护航;呼吁行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向上级部门反馈目前督导工作面临的困境与瓶颈,争取从政策上取得突破,积极发力、在不违背上级文件精神的原则下,创新发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章制度。

参考文献

[1]周德义.60年来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回顾与审思[J].2009

[2]杨文杰和范国睿.《督导制度改革:1977-202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督导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2017

[3]苏君阳.我国区县教育督导体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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