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小区:城市社区治理的空间基础

2021-03-03 01:30王德福
上海城市管理 2021年1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社区治理

摘要:住房制度改革带来深刻的居住革命。居住革命的本土意涵是中国式小区,即由集合式建筑空间和高密度居住空间形成的社会空间单元,是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空间基础。集合式建筑空间即集合住宅与封闭小区,高密度居住空间则产生拥挤效应和复杂邻里问题,由此形成高密度陌生人社区,公共事务复杂度和自主治理难度非常高。如何在高密度陌生化社区中达成有效集体行动,实现社区性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是居住革命带来的重要本土治理议题,也是认识和理解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的起点。

关键词:中国式小区;陌生人社区;集体行动;社区治理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21.01.008

一、“居住的革命”与问题提出

如果要评选21世纪以来影响中国人生活最重要的事件,住房制度改革肯定位列其中。1998年,我国实行了近40年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终结。2003年,国家提出让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将大多数家庭的住房推向了市场。房地产业由此进入高速发展期,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迅速改善。2000年,我国城市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20.3平方米,2019年达到39.8平方米。[1]居住面积增加虽然不是居住条件改善的全部,但无疑是影响居住舒适度的基础因素,它意味着人们可以选择更加丰富自由的居住模式。

居住模式的改变是全方位的,几乎就是一场居住的“革命”,其内涵可以从家庭与社会两个层面来认识。

家庭层面,居住面积扩大意味着室内功能空间更加完善,多居室满足家庭成员更加私密的居住需求,更多家庭可以实现老年人与成年子女的居住分离,改变居住紧张条件下几世同堂的生活困窘,缓和和减少家庭冲突,但同时也会产生代际疏离和老年人照料缺失的问题。

社会层面,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一是社会的陌生化。福利分房时代,相同的住宅来源途径,促成了大量单位小区的形成,户籍制度和获取住房的依附性又将人们的迁移能力降到最低,小区很容易因此产生长期且稳定的社会交往,进而形成地缘关系与业缘关系相融合的熟人社会。住房市场化赋予人们购房自主权,家庭购买力几乎成为决定小区居住群体构成的唯一因素,职业、地域、年龄等身份属性高度异质化,由此形成的新型居住小区完全成为陌生人社会。老旧小区也在发生着住房交易和社会流动,天天打照面的老邻居慢慢消失,陌生面孔越来越多,甚至还没来得及混个脸熟,就又换了新人,居民间的熟悉程度大大下降。以往,邻居之间可以熟悉到对彼此家庭关系、内部矛盾了然于胸,现在则几乎连对方名字都难以知晓。二是邻里纠纷的变化。成套住宅的功能完备性使得居家生活的个体自主性空前增加,很少再需要找邻居借个油盐酱醋,帮忙看个孩子照顾宠物,家庭生活的私密性无限放大,以前共用厨卫带来的频繁互动,包括争吵与纠纷都消失了。与此同时,共用小区电梯、绿地等共有设施和公共空间引发的矛盾纠纷则不断增多。不同群体工作节奏和生活节律的差异,使大家生活行动的时间分布无法统一,老年人要早起锻炼身体,年轻人却赖床不起,老人们在小区里放着音乐打太极拳、跳广场舞都可能引来年轻人的不满。三是小区管理复杂化。以前,无论是住单位公房还是政府公房,房屋和公用設施维修以及居住区保洁、保安等管理问题,都有相应管理部门负责。现在不同了,必须缴纳物业费,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来对小区共有设施进行维修管护,对小区公共空间进行保养和管理,还要缴纳住房维修资金来应对共有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等等,这个过程中要处理的互动关系和事件,其复杂性和难度远超从前。四是小区功能简单化。单位建设居住区时,会优先考虑通勤问题,一般都是毗邻工作地点建设,且小区功能相对完备,大量公共活动需求都可以在小区内满足。现在,职住分离已成常态,越是大城市,这个问题越严重。不仅职住分离,城市功能分区还带来人们休闲购物、健身娱乐等社会活动与居住空间的分离,住宅小区几乎只剩下纯粹的居住功能,一些住宅小区集中又远离中心城区的地方甚至形成“睡城”。这进一步弱化了人们在小区内的社会性需求,但也同时增强了人们对小区满足其生活化需求的期待,等等。

综上,居住的革命在城市社会中塑造出新型社会空间,成为城市社区治理的空间基础。如何认识其空间特性,尤其是具有中国本土意涵的特性,进而辨析其对于城市社区治理的学理意义,是本文要回答的主要问题。

二、相关研究综述

许多研究者都在关心居住模式变化背后的深层变革,以及由其带来的政治社会后果,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产权性质变化及其影响。从公房向私房的变化,意味着人们获得了房屋这一重要生活资料的完整支配权。俗话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房屋从公有财产变成私有财产,城市居民从单位福利分配体系的依附者,变身为独立的财产所有者,这个转变不可谓不深刻。产权性质的变化必然带来人们对产权权益的主张,权利意识由此产生,维权行动开始出现。特别是近些年来,针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维权运动、针对政府公共建设的邻避运动等城市社会运动层出不穷,城市居民自主选举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自治也日益普遍,城市物业纠纷已经进入高发期。[2]一些学者从这些新生社会现象中,发掘出非常重要的学术意涵,认为这意味着中国人公民意识的集体觉醒,公民社会正在形成。[3]在这种视域下,行政化日益严重且越是改革越严重的居民委员会,几乎已经丧失了自治属性。[4]这个自治组织似乎已成为不可救药的怪胎,早已让人对通过其实现基层民主丧失了耐心和信心,学者们把兴趣和热情毫不吝啬地投向了新生的业主自治运动,业主委员会便肩负起开辟中国基层民主新局面的历史性重任。这个逻辑被学者归结为“行动锻造公民,抗争生产社会,维权改变中国”,即“居住的政治”。[5]不过,这种研究方式受西方社会理论影响过重,近来正在受到一些批评和反思,特别是针对其简单比附西方“社会运动”“市民社会”等理论,在“私有产权”“社会运动”“公民社会”这几个概念之间做简单的线性关联,却忽视其背后的复杂社会环境。[6]笔者以为,这类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业主群体从其生活的社会空间孤立出来了,更将其片段化的维权行动同完整的小区生活割裂,以至对这个群体及其行动的政治社会意义做了夸大解读。实际上,维权之后的业主自治,才是业主生活更主要的面向,也是小区治理的常态。[7]如果将业主维权和业主自治都纳入小区治理的视域中,就会认识到,二者本质上都是业主这个陌生人群体如何通过集体行动实现公共利益的问题。业主的集体行动是在住宅小区这个社会空间中展开的,辨析后者的空间特性,有助于对集体行动的复杂性形成更恰切的认识。

业主维权研究至少还在关注住宅小区内的空间现象,可一般的城市社区治理研究,却往往忽视这个空间基础,不去分析空间特性对社区治理事务的塑造,也不去分析其对居民组织起来形成集体行动的客观条件,造成许多研究结论失之于理想。西方学者对都市空间的经验研究,曾经推动了社会学的空间转向,“关注城市空间对人的意义以及创造容纳社会生活的场所的行为”。[8]在这里,空间显然不只是背景因素,也不只是被简单作为研究对象,更重要的是探讨空间对于行动者的塑造,对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影响,这也离不开对空间自身特性的揭示。对社区治理研究来说,需要将空间实实在在地引入到对治理经验的考察和分析中来。笔者认为,住宅小区构成了一个非常独特的社会空间,其空间特性包括集合式建筑空间与高密度居住空间两个维度,也就是“中国式小区”。

三、集合式建筑空间:集合住宅与封闭小区

中国式小区在建筑空间形态上,表现为若干栋集合住宅与围合式公共空间构成的大型封闭式小区。

集合住宅是住房私有权,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存在的物化空间,它在客观上给定了人们实现其产权权益的空间关系。高密度居住则是产权人或者扩大到全体居民,依据产权关系所形成的社会空间,它是人们实现其产权权益必须关切到的包括但不限于相邻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

“集合住宅”应该是来自日本的概念,不同国家叫法不一,指的是多户住宅构成的一种建筑形式。《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多户住宅”的定义是“在一幢建筑内,有多个居住单元,供多户居住的住宅,多户住宅内住户一般使用公共走廊和楼梯、电梯”。集合住宅由来已久,更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发展而普遍化。著名的“马赛公寓”被公认为现代集合住宅的里程碑作品。这栋公寓大楼共有18层,有23种不同的居住单元,共337户,可供1500~1700名居民居住。除了住宅外,这栋大楼的7-8层是商店和洗衣房等公用设施,17层有幼儿园和托儿所,楼顶则是屋顶花园和健身场所等。这正是当下我国城市最普遍的住宅楼结构,当然,其中的公用设施全部被转移到住宅之外,与其共同构成了功能完善的居住小区。不过,尽管集合住宅源自西方城市,但它现在却并非西方城市居民主流的居住形式。当时开发商们建设集合住宅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工业化带来的工人住房困难问题,而在二战以后,集合住宅所具有的土地利用率和居住容纳率高等优点,使其成为政府重建城市和更新城市的首选建筑形式。但是,集合住宅也存在天然的缺陷,居住拥挤必然影响舒适度。于是,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搬离这些位于中心城区的集合住宅,到郊区购买属于自己的独立住宅。汽车工业的发展进一步助推了这种居住行为,于世界城市化史上著名的“城市郊区化”(或者叫“逆城市化”)由此产生。[9]在美国,拥有一套郊区独立住宅也成为中产阶级“美国梦”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位于中心城区的集合住宅,则成为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主要供给方式。大量城市低收入阶层,包括少数族裔、外来移民、边缘群体等便汇集到这些被高收入阶层和中产阶级抛弃的高层集合住宅中。这里问题丛生,矛盾多发,更是战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城市运动的主要策源地,造成了发达国家城市中心区的“社会塌陷”。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西方国家开始推进以振兴中心城区为主的新一轮城市更新,加上大城市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放大了职住分离的不适,部分高收入阶层开始重新搬入中心城区,出现了所谓“再城市化”现象。“再城市化”运动伴随的阶层排斥和社会不公,引发剧烈的权力冲突和城市社会运动,这也是西方城市社会理论尤其关注相关议题的社会基础。[10]不过,并不能认为“再城市化”会改变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的居住形态。实际上,能够购买中心城区集合住宅的几乎都是高收入阶层,而且这样的集合住宅与低收入阶层居住的集合住宅完全不能同日而语,前者都是位于黄金地段的豪宅,户型宽敞、设施一流,且居住密度很低。

可以用一组数据来呈现集合住宅在不同国家城市居住形式中的比重。2001年,美国住宅总计1.19亿套,其中独立式住宅占76.8%,美国人普遍认同的标准是,一套住宅中每个房间使用超过1人就算拥挤。[11]2008年,日本3 300万栋住房中,独立住宅占91.23%,三大都市圈中,关东大都市圈独立住宅占86.87%,中京大都市圈占91.49%,近畿大都市圈占90.84%。[12]我国缺乏相应的统计,但无论从实践经验还是学界研究来看,集合住宅已成为我国城市最主要的居住形态。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集合住宅更是被认为是区别于西方的“中国式居住”的必然选择。进一步看,我国集合住宅不仅数量多,而且具有明显的高层化特点。一般来说,7层及以上住宅属于“高层住宅”,以此为标准,美国2001年7层及以上的住宅只占1.8%,日本7层及以上住宅占9.02%,即使是首都东京,高层住宅比重也只有19.43%,15层以上住宅更是只有2.52%。[13]相比之下,我国城市的高层住宅则是住宅形式的主流。

围合式公共空间是中国式小区在建筑空间形态上的另一重要特点。围合式公共空间,是指在集合住宅之外到城市市政空间之间的、通过明确建筑边界区隔开的业主共有空间。围合式公共空间与集合住宅组合在一起,就成了我们常见的封闭小区。封閉小区的设计理念源自“邻里单位”,是单位大院的延续。[14]国外尽管也存在封闭小区,但并不主流,规模也比较小,主流形态是街区制,即专有(私有)住宅之外便是城市的开放式市政空间。[15]开放式的街区制下,业主的共有共用部分只是走廊、电梯等室内空间与设施设备。这样的空间格局中,住户之间仅在使用少量共用设施设备时打交道,走出公寓大门,就进入市政公用空间,不再属于居住生活的一部分。在物业管理上属于“大厦型物业”,即物业管理活动主要发生在封闭的楼栋内。封闭式小区存在的围合式公共空间,是业主共有共用部分,是业主在日常生活中要频繁发生互动的场所,包括空间利用冲突,比如群体活动对场地的争夺、噪声污染等等。围合式公共空间的存在,增加了业主生活便利性,但也相应增加了很多管理事务,是物业管理的重要方面。大型封闭式小区所存在的管理事务与公寓或小型小区的事务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而且复杂程度更高。

居住在集合住宅组成的小区里,意味着要承受独立住宅所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建筑形式衍生的问题,二是集合居住产生的相邻关系问题,三是高密度居住衍生的问题。建筑形式衍生的问题主要有:集合住宅本身具有的居住舒适度缺陷;住宅毗邻存在的安全问题连带性,最典型的就是火灾,一户着火,很容易因建筑物相连而蔓延;高层建筑的高空抛物、高空坠落等问题,高空抛物既造成小区环境卫生问题,又存在造成伤亡事故的可能,有媒体做过调查显示,61.56%的人遭遇过高空抛物,15.88%的人被坠物砸到过,30克重的物体从4楼落下,能让人头顶起肿包,从8楼坠下,可致头皮破损,从18楼掉下,会砸碎行人的头骨,从25楼下来则可致人当场死亡。而这个重量仅相当于半颗鸡蛋。[16]近年来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更是不胜枚举。集合居住产生的相邻关系问题主要是:房屋装修对建筑物安全的影响,相邻居住产生的油烟、噪声、漏水等纠纷。集合住宅中存在大量的建筑物共有共用部分,即使正常使用都可能影响他人,更不要说一些过度声张个人权益而侵犯他人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比如饲养宠物问题。至于第三类问题,高密度居住几乎是集合住宅必然形成的居住样态,也是理解“中国式小区”的第二个关键词,需要单独论述。

四、高密度居住空间:拥挤效应与复杂邻里

高密度居住空间是我们这个人口大国的必然选择,即尽可能利用有限的土地承载更多人口。从新中国成立后,早期的低层(1~3层)、多层(4~6层)高密度职工新村、单位小区,到21世纪以来主流的高层、超高层高密度住宅小区,无一不是高密度住宅小区。与独立住宅组成的住区相比,集合住宅组成的住宅小区,单位面积上承载的人口数量显然要高出许多。中心城区的高密度居住最为明显,不可替代的区位优势使其土地价值寸土寸金,加上中心城区大多通过旧城改造方式供地,单块开发土地面积往往并不大,这进一步推高了其新建住宅小区的居住密度,常常达到1500人/公顷,比如广州越秀区,新建小区容积率几乎都超过5.0,为数不少的超过8.0。[17]2014年的《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主城区住宅容积率普遍在4.0甚至更高。笔者在深圳罗湖区调研,更是深感当地住区人口密度之高。我们去过的一个名为新天地名居的小区,用地面积仅1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却达到10万多平方米,容积率高达9.0,这个小区由5栋31层的超高层塔楼连接组成,居住着1 600多户,四五千人口。

高密度居住带来的问题可以归结为“拥挤效应”。心理学上有一个著名的“拥挤实验”,1962年,心理学家约翰·卡尔霍恩利用小白鼠做了这个实验,他发现小白鼠密度达到正常密度的2.5倍以后,其行为活动出现明显异常,即“行为沦丧”:部分强壮的小鼠更为狂躁和具有攻击性,另一部分小鼠则出现“病理性退缩”。这种高密度带来的行为异常便是“拥挤效应”。[18]现代大城市的拥挤已成为常态,无论是上下班高峰期的道路拥挤,还是休闲高峰期商场、广场、公园的人员拥挤,都让我们在享受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便利性的同时,不得不忍受与更多的人挤在一起,拥挤已成为“城市病”的代名词。而从居住区来看,拥挤意味着上下班时的电梯拥堵,意味着小区公用设施更高的使用强度,意味着频繁忍受他人行为负外部性带来的侵扰。拥挤对人们心理与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它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对居住和家庭生活私密性、舒适性的需求。从拥挤的城市道路和公交地铁上回到家里,人们渴望的是不受侵扰的身心放松:关上房门享受私密生活的自由与惬意、温馨与甜蜜,或者到小区花园、广场享受家人一同活动的亲密和放松。这种情况下,人们在小区内的社交需求会降到最低,陌生者的介入往往会变成不礼貌的侵扰。居住空间的时间是那么有限而且宝贵,这就使得任何的侵扰都变得不可忍受,而人们对侵扰的反应也就很容易变得急躁和粗暴。一颗小石子都可能让人泛滥,鸡毛蒜皮都会掀起波澜。冷漠与暴躁,不过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

群体的陌生化会放大这种拥挤效应。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人际互动预期长久且稳定,人们对社会支持的需要又会强化地缘关系的重要性,亲密交往的功能需要会一定程度上替代私密生活的需要。在一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空间中,无论是交往预期还是社会支持需求都大为弱化,而人们对生活私密性和自由性的需要则会压倒对亲密的地缘交往的需要,亲密交往则更多安排在居住空间之外的城市公共空间中,通过血缘、业缘关系来实现。在一个拥挤的熟人社会中,人们基于长久的交往预期和社会支持的需要,会对生活交集中的接触与摩擦,有更高的耐受度,个人行为也会更多考虑到机会成本问题,社会舆论、群体制裁才会成为可能。而在拥挤的陌生人社会中,这种耐受度会显著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更低,人们往往更容易走极端,要么自由而且冷漠,关起门来过日子,要么暴躁容易冲动,蝇头小利都会变成意气之争,互不相让,鸡毛蒜皮的小事也很容易扩大化,变得难以收拾,事情非要分出个是非对错。

高密度居住产生的另一个典型问题是复杂邻里。邻里关系也就是地缘关系,中国人常讲“远亲不如近邻”,这是集体生存经验的总结,意思是邻里关系是最便利的社会支持网,可以帮我们应对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在流动性极低的乡土社会中,地缘关系具有先赋性和不可选择性,社会交往必须在给定的地缘关系网中展开,人们就倾向于维护这种关系。随着社会流动增加,地缘关系最先受到冲击,其可选择性的一面凸显出来。在城市社会中,地缘关系在人们社会支持网中的作用趋于边缘,亲缘、业缘与趣缘关系更为重要。正如上文所说,地缘交往的内在动力是不足的。在这种情况下,大型集合式空间与高密度居住形式,共同塑造了陌生人社会邻里关系的特点,笔者称之为“复杂邻里”,它具有“两高一低”三层内涵:一是社会关联度低。对地缘关系的社会支持需求弱,社会交往频次稀少,且有限的交往也大多只是单一交往,不可能产生乡土社会那种附著了人情面子的深度交往,就很难形成社会关系网,不能发育出社区性的社会资本,彼此的社会关联程度比较低。二是生活关联度高。一方面,日常生活中共同使用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空间时,必然发生互动和相互影响,另一方面,居家生活时也要受到上下左右邻居的影响,比如楼上楼下的漏水、噪声问题,房屋装修改造承重结构问题,阳台滴水问题,等等。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不得不产生相互影响。三是关系脆弱性高,即关系很容易因为利益分歧和冲突而破裂。原因很简单,社会关联度低,就造成关系缺乏功能依赖的长期稳定预期,缺乏由此形成的人情润滑和维系,一旦在生活中发生利益碰撞和冲突,双方都倾向于一次性计算和分清是非对错,很容易导致关系永久性破裂,且缺乏社会性的关系修复机制。这就是邻里关系的矛盾性和复杂性:一方面,日常生活需要共处,另一方面,每个人却以为足以独处,“互不相关”。[19]显然,如果是独立住宅和小型社区,邻里关系就会是社会关联度与生活关联度都很低的状况,就不会产生如此明显的矛盾性与复杂性。

五、中国式小区的治理意涵

此时再回头思考“居住的革命”的问题,应该可以认识到,中国城市的居住革命产生了以集合式的高密度的居住空间,而且是一个陌生化的社会空间。这样的居住空间既分布在城市中心区,也广泛存在于新城区,这样的社会空间构成了我们城市社会的基础单元。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空间格局和社会单元具有更为明显和彻底的阶层分化特点,其主要发生在中心城区的、以边缘群体、特殊群体为主体的社会运动天然带有反抗阶层分化、争取“被认可”的权利的基因。而以中产阶级为主体、低密度独立式居住为主要形态的社区,也与我们高密度集合式居住的社区完全不同。在我们的社区中,陌生人之间的拥挤效应所产生的人际交往问题、社区整合问题以及社区事务的数量、复杂程度等,都不是前者可以比拟的,在这样的基础上,无论是实现业主自治也好,还是居民自治也好,都面临先天制约。抛开这个基础,就会犯将问题简单化的错误。

比如,尽管从表面看来,房屋产权性质的变革使中西方城市社会具有了相似的产权基础,成了“业主”的中国人也表现出积极的维权意识。但如果据此就匆忙得出所谓“公民社会”形成的判断,就显得有些草率了。完整的公民责任还应包括对公共责任,具体到小区生活中,便是能够合作起来完成公共事务治理。正如本文一再强调的,大型封闭小区所存在的共有设施设备与共有空间的使用和管理问题,其复杂性和难度,是西方的城市市民不能面对的。如果说面向资本或权力的向外维权,更能体现西方城市市民的权利意识的话,那么,在小区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向内维权,则更能代表中国城市市民的权利意识。实际上,以此来衡量的话,“私民社会”似乎还更恰当些。[20]

更重要的,其实还不在市民权利意识上面,否则,这里面似乎暗含着对国民素质差异的评判。实际上,上述差异主要还是与空间基础差异有关。从小区级公共事务治理来看,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城市中,即使是集合住宅,也主要作为出租公寓和政府公共住房,无论是哪种,居住者都是租户为主,租户也主要是刚就业的工薪阶层和低收入阶层,而其所有者要么是政府,要么是私人老板。我国就不一样了,除了部分政府公租房外,集合住宅几乎都是私人所有。这里产权属性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简单说,在住宅维修管理等事务中,所有者的责任是最大的,而接受所有者委托的管理主体(如物业公司),要在上述事务中频繁与所有者和使用者打交道,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所有者数量多少对交易成本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即使面对使用者,管理主体也可以借助所有者的力量施加更有效的影响。

笔者认为,居住革命在我们的城市基层治理语境中的最重要含义是,如何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以实现真正的城市基层社会空间的善治。当下中国式居住所形成的高密度陌生化的社会单元,从基层治理主体的关系角度看,无一不面临交易成本高的问题。简单来说,物业公司与大量分散的业主之间、大量分散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居民委员会与大量分散的居民之间、地方政府和执法机构与大量分散的居民和治理对象之间,都存在无比巨大的交易成本,任何两方都呈现出组织化程度不对等,进而产生行动能力不对称的问题。比如,分散的业主,难以对物业公司形成有力量的制衡,就只能使用拒缴物业费这样本质上两败俱伤的粗糙维权手段,同样的,分散的业主也难以监督由少数人组成的业委会组织,后者就可能出现“代理人失控”问题。反过来,物业公司也难以通过正常手段约束分散的业主。笔者曾将这种状况称之为“双向不对称”的结构性困境。[2]要改变这种广泛存在的制约基层治理的“一对多”的结构性困境,关键在于使大量分散的业主能够有效组织起来,实现集体行动。组织起来,才有力量,才能更有效地化解身边的小事,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协作共赢。而这一切,都建立在正确认识“中国式小区”的空间基础上。

在上述意义上,中国式小区,即高密度陌生化社会空间,是我们认识和理解我国城市社区和社区治理的起点。

说明: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多元共治视角下城市社区物业纠纷化解机制研究”(18YJC84003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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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Style Housing Estate: The Spatial Found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Wang Defu

(School of Sociology,Wuhan University,Wuhan430000, China

Abstract:The reform of the housing system has brought about a profound residential revolution.The local connotation of the residential revolution is the Chinese residential community, that is, the social space unit formed by the collective building space and high-density residential space, which is the spatial foundation of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in China. Collective building space refers to congregations and gated communities, while high-density living space generates crowding effect and complex neighborhood problems. Thus, high-density stranger community is formed, and the complexity of public affairs and the difficulty of self-governance are very high. How to achieve effective collective action in high-density estranged communities and realize effective governance of community public affairs is an important local governance issue brought by the residential revolution, and also the starting point for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urban community governance in China.

Key words:Chinese style housing estate;stranger community;collective action;community governance

責任编辑:王  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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