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保护初探

2021-03-07 15:17
文化学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独木清水江龙船

周 林

一、引言

苗族独木龙舟文化主要是指分布在黔东南州清水江流域中游及其支流巴拉河下游的台江、施秉两县一带的独木龙舟节文化,也是以台江施洞镇为主要中枢,上起施秉平寨,下至清水江岸的平兆和小江河的嘎等、榕山共60余个苗族村落,总流域面积四百余平方公里的区域性的以水上体育竞技为主体,融苗族的竞技体育文化、祭祀信仰文化、建筑文化等为一体的重大的活动,活动举行日期是每年的农历五月二十四日至二十七日。伴随着各级对传统文化工作的重视,苗族独木龙舟文化节作为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于2008年6月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龙船棚作为独木龙舟节文化内容中重要的实物组成部分,却在保护利用过程中出现被忽视的情况。

二、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的特点和价值

龙船棚是除节日期间之外放置独木龙舟的场所,它的产生发展与独木龙舟节文化同步,是独木龙舟文化不可缺失的一部分。龙船棚的价值主要表现在:

一是清水江流域苗族先民们的居住选址、修建的公共设施、修建的龙船棚等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由于苗族没有文字,苗族的“独木龙舟节”源于何时无历史可考。据当地苗族老人说,清水江流域的“划龙”活动是苗族先民定居施洞以前就已举行的,因此,又称“QabVongxNangl”,意为“划东方龙”,“东方龙”即苗族祖先居住的东方的“龙”。根据苗族“子连父名制”世系法的记载,施洞刘姓家族定居于施洞已有44代人,按每一代人25年计算有1100多年,苗族先民就已经在这里定居,按照清水江“划龙”活动在苗族先民定居施洞以前就开始举行的传说,施洞“划龙”活动当有1000年以上的历史,龙船棚是伴随独木龙舟节产生的实物,具有历史价值。

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在苗族独木龙舟文化圈内既属于一个独立存在的实物,又属于整个苗族独木龙舟文化的重要组成元素,它和清水江边苗族村落的关系与侗族和侗族鼓楼的关系有着相似的地方,都有一定的整体性。苗族独木龙舟节是清水江流域苗族特有的以竞技体育为载体的传统节日集会,在年复一年的传承中形成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其传承的手段和方式属于典型的“社会传承”范畴[1]。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仅存于苗族独木龙舟文化区域,它的特性鲜明突出,代表着这一文化区域的文化现象、村落文化景观现象。苗族人认为,“苗族独木龙舟是最大的体育运动器材”,龙船棚无疑也成为最大的体育健身器材“库房”,极具独特性与代表性。

二是从建筑形制来看龙船棚完全符合本土木结构建筑的特征,符合独木龙舟建造及放置需要,简约实用,没有如其他建筑的装饰构建,其唯一的目的就是存放龙舟之用。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是苗族独木龙舟节文化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它的理解和认知离不开苗族独木龙舟节历史的追溯。我国古代最早记载龙舟的书籍是《程天子传》。周穆王是一个喜欢游玩的君主,他乘坐八匹骏马拉的马车跑遍了中国的名山,他又乘坐鸟形、龙形的船游遍了中国的湖海。“天子乘鸟舟龙舟,浮于大沼”。鸟形、龙形的船是原始社会图腾观念的反映,当时的先民认为乘鸟形、龙形的船可以避水害。最早的龙就是恐龙,是食肉动物,都是原始先民崇拜的图腾。但最早崇拜龙图腾的部落都是水乡的居民。《山海经》中的《南山经》与《南山二经》中说:“其神状,皆鸟首而龙身。”“其神状,皆龙身而鸟首。”就是说当时南方的部落民族是信奉龙和鸟图腾的。因为龙和鸟的祖先保护他们的先祖与后裔免受水害而得以繁衍生息[2]。

三、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的保护现状

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主要分布在清水江沿岸台江县的施洞镇,施秉县的马号镇,巴拉河下游的台江县老屯乡部分村寨。龙船棚一般建立在村寨寨脚江(河)岸边,便于独木龙舟下水竞技祭祀的地方。龙船棚的建筑形制均为木结构廊式歇山顶式建筑,屋面小青瓦覆盖,木质用才多用当地的耐寒抗潮湿的木材建造。龙船棚长度在20至30米之间,宽度在2至3米,中高在2至3米不等。有些龙船棚两端都有吉祥标语和面柱楹联。如在廖洞的龙船棚两端分别为“民众团聚”“万宝来朝”;面柱楹联包括“龙船千古事,忠孝一生兴,典祀千年重,绵延百世传”[3]上世纪90年代以前龙船棚都是全木结构,后期部分村寨因放置龙舟需要、洪水侵袭等原因被改建,部分龙船棚的廊柱头被水泥砖块包裹或替换,龙船棚地面也被水泥硬化。据调查,台江县施洞镇、老屯乡,施秉马号镇苗族独木龙舟文化圈共有龙船棚52座,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10处,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有6处,其中州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台江芳寨龙船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分别是台江县境内的塘龙龙船棚、杨家寨龙船棚、长滩龙船棚、榕山龙船棚、岩脚龙船棚。

芳寨龙船棚始建于明代,上世纪80年代初重修,位于芳寨寨脚清水江畔,为八排七开间穿斗式小青瓦木结构建筑,长26.5米,宽3.5米。其建筑特色是东西两端为五柱两瓜(中柱上两旁设瓜架檩),第二至第七排中柱不落地,在每排两边金柱于2.4米高处,用硬质四方木作搭梁,形成中空以便放置龙船。龙船为三根独木,母船长23.5米,两子船长13.95米,龙头长3米多,平时放于鼓主家,龙船节时再将龙头与母子龙身组合后下水划渡。芳寨龙船棚保存较为完整,它对民族节日、祭祀等研究具有重要价值,2011年经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核准,被列为第一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

榕山村龙船棚位于台江县老屯乡榕山村西南面,始建于清代,建筑为7间7檩廊式斜山小青瓦顶建筑,通长22.7米,宽3.65米,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龙船棚为榕山村一年一度龙船节放置龙船的场所,因得到村民多次维修,至今保存较好,2012年被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四、对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龙船棚文化的存在缺乏更深刻的认知和理解

要切实做到对龙船棚的保护,当下需要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群众提高对苗族独木龙舟节文化遗产,包括对龙船棚的特殊存在意义的认识。其一,当下保护好龙船棚显得尤为重要,它的产生与发展轨迹与苗族独木龙舟节文化紧密相连,人们对这样一种文化遗产在视觉上感觉其数量少、建筑体量小,外观形制不够“靓丽”,仅将其作为独木龙舟节期间使用的一般建筑,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其二,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文化部门对其存在的文化价值挖掘深度不够,龙船棚是苗族独木龙舟节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苗族独木龙舟的重要文化景观,更是一个苗族家族或族群的精神文化寄托,它的文化内涵尤为厚重,这更需要深入的认知。

(二)对龙船棚的保护手段较为单一

目前对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的保护主体分为政府和民众两个方面。政府文化部门主要是通过文物普查将其纳入了不可以移动文物保护点,根据保存现状等因素考虑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目前已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龙船棚级别低,维护和修缮资金严重缺乏。民众保护方面则主要是靠村民集资或争取县政府的有限资金进行日常维护。

(三)对独木龙舟龙船棚的“保护性破坏”较为严重

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拆旧建新的错误理念有在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保护中滋生蔓延,这种理念是不正确的,它作为一项文化遗产应当按照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方法来维护利用,而这又与民众追求“新事物”是相矛盾的。民众在维护利用中缺少对这项文化遗产或文物保护“不改变文物原状”基本准则的遵守,保护和使用极为粗放,导致大量的龙船棚被改建或重建。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一定程度反映着清水江沿岸苗族人民的生产生活状况,是一种独特的文化景观,而这样的改建重建势必造成原有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遭到破坏。

五、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的保护的建议

(一)强化普查登记,充分认识龙船棚的存在意义

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结束已近十年,期间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和与之相关的文化生存环境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对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存在的意义的认知,文化部门、属地政府要及时开展再普查工作,进行数字化整理,构建动态监测保护的工作机制,才能使这项文化遗产不被忽视。

(二)探索保护独木龙舟龙船棚有效手段

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价值意义认识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将一批保存现状较好、文化价值突出的龙船棚公布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积极争取政府、社会资金开展修缮、维护等工作,对暂未纳入文物保护体系的做好价值评估和常态化监测,严禁个人或集体侵蚀破坏龙船棚本体和周边生存环境。

(三)制定苗族独木龙舟节文化保护规划

文化遗存不是孤立存在的,必然与周边环境连为整体,古建筑遗存本身要保护,但其周围整体的环境保护也同样重要。我们应当从保存文化遗产的全部历史信息出发,坚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修缮还原使其“延年益寿”,绝不能“返老还童”[4]。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作为苗族独木龙舟节这项国家级非遗文化遗产的构成要素之一,科学编制苗族独木龙舟节保护规划,也应当将其纳入规划范围或将其纳入当地的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只有如此才能将这项特殊存在的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到有机统一。

六、结语

苗族独木龙舟龙船棚是苗族独木龙舟节文化的实物载体,一直伴随着苗族独木龙舟文化的历史变迁而存在,在保护工作中我们不应忽视它存在的特殊意义,着力保护好这一特色文化遗产亟需我们增强保护意识,留住民族文化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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