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收入保险保障:风险偏好、保费可承担性与投保决策
——基于湘东、湘南等地396个农场调查数据

2021-03-14 09:44黄日华李朝晖
农村金融研究 2021年12期
关键词:投保农场决策

◎黄日华 李朝晖

引言

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规模农业在土地产出率、产品商品率大幅提升的同时遭遇市场波动和自然灾害损失的概率也远超出小规模分散农户。农业保险以赔偿支付方式保障农民生产稳定,且持续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较好地增进了社会福利,但长期以来其以提供农作物直接物化成本或养殖业生理成本补偿为主,保障效用与农户期望存在一定偏离(谢圣远,2017)。农业收入保险将价格下跌与减产保险责任整合为单一保障项目(Goodwin,2015),以低于保险约定收入值作为赔付依据(魏加威、杨汭华,2020),通过提供生产风险、市场风险甚至政策风险等多重保障降低不确定损失,较传统险种与农户需求更为切合。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同年5月在《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农业收入保险作为灾前风险管理机制被正式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产增收体系;2019年10月《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将收入保险培育成为农业保险重要险种。这里所谓“农业收入保险”,指对因农产品产量降低、价格下跌或产量与价格共同变化引起的收入损失提供保障,即当农产品收入(产量×价格)低于预期时,被保险人将获得相应差额赔偿。根据这一基本内涵,农产品当期产量与价格之间为反向变动关系,因此可通过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对冲降低保险费率,保障程度明显超出仅以“减产”或“价格下跌”为单一保险责任险种。

农业收入保险试点首先在特色优势种植业、养殖业及综合种养业领域展开,且以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小农户为主要扶持对象。2016年上海松江、浦东粮食家庭农场中晚熟粳稻与麦子收入保险承保水稻18666亩、麦子1900亩,农场缴纳保费53万,获赔208万元;2017年7月内蒙古甘河农场收入保险承保大豆种植面积近3万亩,获赔1700万元;2017年,黑龙江农垦集团赵光农场、襄河农场大豆收入保险承保面积约3.75万亩,获赔247万元。实践证明,农业收入保险在化解生产和市场风险、促进物化成本投入方面与经营主体利益目标一致,符合规模农业主体的风险管理需求。但是,保险决策是以财务转移作为风险分散机制的策略和办法,不仅涉及经济承担能力,也受到风险偏好影响。一般情况下,前者与家庭财富有关,取决于保险理赔满意度与保费支出比价;而风险偏好则更多涉及风险转移目标预期,与个体心理激发下的风险倾向密切关联(肖望喜等,2020);在某特定条件下,主观感知与保险保障期望目标偏离甚至还可能发生个体决策偏好逆转,违背预期效用“经济人理性”假设,成为风险决策的一个“Maurice Allais悖论”(张银玲等,2020)。考虑到风险概率、风险转移成本以及保险保障期望影响,本文试从保费可承担性与风险偏好约束视角,就家庭农场投保决策问题展开研究。

目前有关农业收入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概念描述、国外经验介绍以及定价方案讨论方面,且多建立在地方试点项目分析基础之上,不同程度地忽视小农户、规模农业主体在投保决策判断与行动选择上的差异。本文基于湘东、湘南等四地调查数据,以家庭农场为观察对象展开研究,主要回答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在风险偏好、保费可承担约束条件下,家庭农场是否愿意选择保险作为财务性风险转移方式?这里的投保决策可以理解为一个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设计和选择方案的决定,涉及保险意愿与经济能力支持;其二,如果家庭农场作出投保决定,那么,何种类型的收入保险险种为投保决策优选?其目标在于考察多个备选方案中的行为抉择。在多种规模农业经营主体中,本文选择家庭农场作为考察对象,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家庭农场农业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不低于80%,该收入是家庭成员参与生产所耗费劳动的工资报酬,也是农场商品化市场竞争的利润报酬(高帆、张文景,2013)。该基本内涵决定经营者对农场收入高度敏感,在与收入损益相关联的投保决策问题上具有典型取证价值。第二,家庭农场是以市场交换为目的的农业生产法人,拥有相对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戎爱萍,2020),于建立在财富支撑基础之上的“保费可承担性”考察,数据可得性较强。第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家庭农场须在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其法人组织受到工商税务及农业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因此通常拥有完整且相对精确的统计数据,有利于增强结论可靠性。这里所谓家庭农场投保决策,即家庭成员通过信息搜集和加工,在以保险作为风险管理机制问题上达成意见一致的思维和操作过程,是家庭农场经营主体心理活动与投保行动方案相结合的产物。

本文有以下两点创新:第一,关键性数据取得。在风险偏好方面,应用基于假设性投资问题估算法,通过多个收入损益组合方案设计获得样本数据;而有关决策偏好逆转判断,则采取二轮实验方案,通过对“是否符合预期效用传递性原则?”“是否与理性选择公理存在逻辑上不一致?”等问题判断取得模糊统计数据。第二,“保费可承担性”抽象概念具体量化。与Kunreuther把“保费在家庭总收入占比”作为可负担衡量标准定义不同,本文将“在家庭收入可支持基础上选择一个有意愿支付的保费水平”作为可承担的判断依据,此时收入保险只是一种生活特殊品,而并非必需品,符合中国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水平。研究拟将保费可负担性分解为可承担意愿与可承担能力两部分进行考察,前者以“保费/财政补贴”量化测算,后者以“保费/收入损失预期”作为定量依据。考虑到当前收入保险经验数据不足,研究试参考黑龙江农垦集团赵光农场大豆收入保险试点方案,将“保费/收入损失预期=15%”“保费财政补贴/应缴保费=80%”作为衡量标准进入实证研究。

数据与模型

(一)数据来源

湖南是农业大省,稻谷产量居全国之首,生猪出栏量全国排名第二,且为柑橘等水果主产区,在粮食、蔬果种植及畜禽养殖收入保险投保决策方面具有典型取证价值。2017年国家农业部、民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文在全国开展重要农产品收入保险试点,湖南沅陵县再次被作为茶叶收入保险试点对象,并于2019年完成评估验收,试点效果良好。其经验数据可作为本研究借鉴依据。此外,湖南省是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首批试点省份,适于有关“保费可承担”问题考察。课题组于2019年7月对湖南湘东、湘南、湘西及湘北等地家庭农场进行抽样调查,涵盖种植型(38.4%)、养殖型(31.7%)、种养加结合型(20.6%)以及观光农业型(9.3%)等不同类型家庭农场。样本取集尽可能符合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净占比不低于80%;二是农场连片土地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稳定;三是农场拥有较完善的财务收支管理系统。

本次调查共发放420份,回收396份,回收率为94.28%,剔除信息不完整后的有效问卷为378份,有效率为95.45%。问卷设计涉及以下几方面:1.家庭农场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行业、年销售收入、主营农产品、工商注册类型等。若经营行业选择“种植业”或“种养业结合”,则加试“集中连片耕种土地面积”选项;若选择“养殖业”,则加试“年出栏量”或“养殖水面”选项;若经营行业为“休闲观光农业”,则加试“场地面积”与“餐饮住宿设施”选项。2.农场经营者个体特征及家庭情况。前者包括年龄、性别、受教育水平及保险认知等;后者则涉及家庭成员数量、家庭资产、贷款负债及还款期限等。3.收入保险投保决策影响因素。涵盖曾遭遇自然灾害或市场价格波动收入损失程度、保费政策性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及满意度等方面。

表1:实验方案组合情况

(二)关键性指标数据取得

1.有关保费可承担性数据取得。目前有关保费可承担性的研究成果不多,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是Kunreuther定义。即“当家庭考虑购买特定数量保险产品且足够支付,剩余收入仍能负担其他生活支出,该保费缴纳即被视为具备可承担性”(卓志、丁元昊,2013)。此时农业收入保险作为生产生活必需品存在,显然与当前中国农村生产力及生产关系水平不相符合。于家庭农场而言,收入保险是一种建立在主观认知上的特殊品,保费支付意愿更多取决于自缴保费占比,而非家庭总收入占比衡量。本文因此将家庭农场收入保险保费可承担性定义为:在既定费率和家庭财富支持条件下,农场基于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一个特定保费支出水平,该保险消费意愿即被视为保费可承担性。该测算方法不再以购买力为单一衡量依据,而是将保费可承担性分解为保费可承担意愿和保费可承担性能力两部分,兼顾家庭财富客观约束与主体风险取向影响两个方面。前者将“保费/财政补贴”作为评价标准,后者则以“保费/收入损失期望”进行实验测算。鉴于当前收入保险经验数据不足,拟参考黑龙江农垦集团赵光农场大豆收入保险试点方案1,将“保费/收入损失预期=15%”和“保费财政补贴/应缴保费=80%”作为衡量标准进入实证研究。

2.有关“风险偏好”实验数据取得。研究拟应用基于假设性投保问题估算法,设计一系列有意图的组合方案,其任务目标在于获得家庭农场所持风险偏好类型及样本占比。具体如表1所示。

首先,我们取u(45)=1,u(10)=0绘制效用曲线,可推断出u(35)=0.5,u(25)=0.25,而后以此组数据绘制决策树。通过曲线趋势描述,获得风险规避者、风险追求者、风险中立者样本统计数据(见表2)。

3.有关“投保决策偏好逆转”实验数据取得。研究拟设计二轮实验方案,通过期望收益值与期望效用值比较,判断家庭农场投保决策是否符合效用独立性原则,以及是否与预期效用传递性公理存在逻辑上不一致。在第一轮实验中,分别设定风险稳定而收益居中方案A、风险不确定而高收益方案B;第二轮实验即在此基础上重新设定C、D方案。其任务目标在于考察家庭农场投保决定是否存在决策悖论,并由此推断决策偏好逆转情况发生。如表3所示。

表3显示,第一轮实验中有69.6%样本选择A而不是B;在第二轮实验中只有37.6%样本选择C而并非D。就其实质而言,第二轮实验即为消除与第一轮实验共有结果(89%概率获得100万)之后的相似方案。如果符合效用独立性公理,A方案样本集合应当选择C方案,但在第二轮实验中有高达62.4%家庭农场选择了D方案。该组数据表明,约1/3左右家庭农场在投保问题上可能发生决策偏好逆转。

表2:家庭农场风险偏好类型及样本占比

表3:家庭农场投保组合方案比较及样本占比

(三)模型选择

决策即行动方案的选择过程。通常情况下,目标计划制定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周蕾等,2019)。基于此,本文在探讨保险作为家庭农场收入风险管理计划可行性之外,进一步研究投保抉择之后的“险种类型”安排。拟采用测算模型如下:

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家庭农场风险偏好情况

从风险偏好地区分布看,湘南较明显高于其他地区。访谈中发现,湘南地区毗邻广东经济发达地区,家庭农场商业意识普遍较强,在面对相同预期货币价值投资时,有高达43.6%的农场经营者倾向于收益最优但结果不确定风险管理方式,其中风险自留占到66.8%。知识经验与动机差异导致个体风险追求偏好较强。此外,不同产品经营类型家庭农场的风险偏好不同。其中畜禽养殖型农场风险厌恶者占比最高,为64.4%;而观光农业型农场仅占到22.6%,这应与经营主体对风险损益预期主观判断差异有关。通常情况下,生猪、肉牛、鸡鸭等畜禽养殖出栏周期长且直接成本高,一旦爆发猪瘟、禽流感、猪牛口蹄疫等高致病性疫情,可能带来收入重大损失甚至全损(周勋章等,2020);而观光农业农场多定位于为农园游览与休闲体验,仅涉及瓜果采摘、钓鱼等小规模种养殖经营,尤其是农业公园、民俗村型家庭农场通常不涉及农事作业,基本以自然风光、民俗风情或乡村文化等产品实现盈利,收入风险判断与认知不明晰。可见,家庭农场风险偏好通常受财富目标实现与风险认知因素影响,前者取决于盈利模式与农事生产关联,而后者则多源于商业文化个体感受偏差。

(二)家庭农场保费可承担性情况

保费可承担性是一个抽象概念,通常涉及保费个体可承担意愿与保费经济可承担能力两方面。以“保费/预期收入损失”作为衡量依据(>30%为较高水平、15%-30%为一般水平,<15%为较低水平)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保费可承担较高水平样本集合中,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样本接近一半(43.6%),其中,61.8%左右的农场主具有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66.5%为购销大户、34.2%加入专业合作社。较低保费可承担水平数据显示,曾购买农作物保险、养殖业保险等传统险种的样本占比为34.4%,且保障期望满足度仅为16.2%。从“保费可承担能力”观察数据看,“保费财政补贴/应缴总保费”接受值在40%-80%区间,表明多数被试者相对理性,并不要求与主要粮食作物保费财政补贴享受完全等同待遇。该组数据表明,投保决策与农场主职业农民先进性、家庭财富以及保险保障期望满足程度密切相关。进一步深入调查时发现,即使在保费可承担水平低下(保费/预期收入损失<15%)情况下,仍有22.6%的样本农场表现出显著的确定性决策特征,这可以理解为一种决策偏好逆转。深入访谈时了解到,该组样本集合中曾遭遇旱涝巨灾风险重大损失者高达82.6%。此外,45.4%的样本表示受到亲朋好友保险赔付影响。由此证实,灾害经历会影响风险认知与损失预期,尤其在专业知识缺乏、信息不完备、认知不足或过度自信情况下,可能出现决策偏好逆转(余建华、孙丽,2020)。

(三)家庭农场收入保险投保决策情况

从家庭农场投保决策地区分布看,湘东(56.7%)和湘北(64.9%)地区明显超出当地其他地区,这应与两地多为粮食主产区、谷物播种面积及产量均居全国前列有关。两大区域规模化、商品化程度较高,中型家庭农场(300-400亩)和大型家庭农场(600-700亩)分别占到52.4%、24.6%。很显然,这些农场遭遇自然灾害或市场价格波动收入损失风险较分散小规模生产者更大。基于期望收益最大化原则,家庭农场多持风险规避偏好取向,投保也因此成为决策优选。相较之下,湘南、湘西地区地形地貌以山地、丘陵为主,农场规模普遍偏小(多为80亩及以下),风险偏低且可控性相对较强,收入保险诉求不强符合经济人行为理性。此外,农产品价格敏感差异是影响投保方案选择的另一重要因素。调查显示,生猪、肉牛养殖农场投保决策占比最高(72.6%),其中非标准化养殖农场达74.2%;柑桔、猕猴桃等水果种植农场次之(62.3%);以休闲体验为产品的农场为最低(9.7%)。该现象可能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猪、牛饲养周期使得后期价格走势难以预测,市场经济风险较大(张燕媛,2020);二是水果从种植到盛产通常要经历一个较长周期,甚至长达七、八年,家庭农场难以对其产期、丰产概率及上市价格作出前瞻性预测,收入损失不确定性增加;三是观光体验较少涉及种养殖农事生产,仅部分提供摘果、拔菜、采茶、钓鱼等休闲体验,因此自然风险减产或市场波动价格下跌不会产生收入重大损失。基于期望效用值最大原则,不投保成为此类农场风险管理决策优选,或风险自留,或采取其他非保险财务转移方式分散风险。

这里有个值得重视的现象是,收入保险投保决策多源于农场主个体行动,家庭成员风险偏好对决策优选排序较少产生影响。根据家庭农场基本内涵,经营决策应当由家庭成员沟通、比较和协商达成。但在深入访谈中发现,投保决策由多人参与并共同制定的仅占总样本的3成左右,而高达74.2%的情况为农场主个体决定。该组数据表明,家庭农场并不适用于群体决策,收入保险投保决策更多源于农场主个人经验与风险认知,其冒险性或保守性个体特征对决策行为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农场主是生产性劳动与管理性劳动结合体,具备较强的协调与管理资源能力,通常可凭借其丰富经验和家庭成员遵从作出独立决策(魏淑娟、秦嘉敏,2020);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目标利益一致性使得内部成员在风险认知与投保决策上容易达成共识,不会在农场主独立决策问题上产生冲突。可见,农场规模化和商品化程度、农产品价格敏感性以及农场主决策偏好,是影响家庭农场投保决策的几大重要因素。

实证结果及分析

本文将风险偏好、保费可承担性与家庭农场收入保险投保决策置于同一框架内展开实证研究,其目标在于获得多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分类数据,即从几种备选保险计划中作出具体险种抉择,而并非解决影响因子从弱到强的排序问题。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研究拟参照美国农产品收入保险产品设置2,将收入保险划分为农作物收入保险计划(ARIP=2)、全农场收入保险(ARIP=1)、毛利润收益保险(ARIP=0)三类进入实证研究。模型总体显著性检验F为42.26,精确显著性水平(相伴概率值)为0.0000,拒绝所有斜率系数等于0原假设;判定系数(R-squared)为0.0569,调整的判定系数(AdjR-squared)为0.0481,略小于判定系数;均方根误(RootMSE),即回归模型标准误S.E.或为0.35964;检验结果低于5%显著性水平,分别拒绝系数等于0原假设,两个回归系数95%的置信区间均不包含0。上述统计检验表明,模型处理可信度较强(见表4),能较好地检验研究结论的稳健性与逻辑结构。

从模型处理结果看:1.影响家庭农场目标预期RA系数和截距项均在1%水平上统计显著,而IEA系数也达到5%显著性水平,表明风险偏好(RA)、保费可承担性(IEA)与家庭农场收入保险投保决策(ARIP)具有显著关联。其中,农作物收入保险和全农场收入保险风险偏好测算值分别为-0.0049248、-0.0048189,证实家庭农场风险追求偏好与投保决策呈反向变动关系,且二者基本持平。2.全农场收入保险、农作物收入保险保费可承担估值为正,且前者较后者高出2个百分点。表明投保决策与保费可承担水平呈正相关,但较农作物收入保险而言,家庭农场更偏好全农场收入保险,保费承担意愿更强,这应与该险种保障度更强且该险种可替代性有关。全农场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表现出显著“一揽子保险”合约特征,即无论作物种植或畜禽养殖,农场均可通过一个保险合同承保动植物标的约定赔付,将自然灾害减产和市场价格下跌风险一并转移,在节约保费支出同时扩大风险保障效用,与家庭农场保险需求更为契合,尤其适合种养殖混合型经营农场。相反,农作物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单一农作物标的,且以实际生产历史均值为理赔基准,家庭农场风险保障期望满足度显然低于前者。3.“保费可承担性”系数较“风险偏好”有明显超出,表明家庭财富影响超出主观心理感知,这是由经济能力客观条件约束更强所决定。此外,收入保险尚未纳入财政支持体系,家庭农场对于保费自担部分更为敏感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表4:模型处理结果

结论及政策启示

本文基于风险偏好、保费可承担性约束角度,以湘东、湘南等四地调查数据为依据对家庭农场农业收入保险投保决策问题展开研究,结论如下:第一,风险偏好、保费可承担性对家庭农场收入保险投保决定有较强影响,但并不作用于所有类型家庭农场,“保费可承担性”约束力较“风险偏好”有显著超出。前者取决于家庭农场规模化水平、商品化盈利模式与种养殖农事生产关联程度;而后者则可归结于决策目标实现的经济能力支撑制约。第二,全农场收入保险的“一揽子保险”特征更符合家庭农场收入风险保障需求,其中种养混合型农场的确定性决策特征显著,为家庭农场投保决策首选。第三,收入保险投保决策多为农场主个体行为,即使在没有协商沟通情况下也能因家庭利益目标一致而达成共识。尽管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群体性生产方式,但投保行动方案选择基本取决于农场主的风险态度。第四,家庭农场存在决策偏好逆转现象,在保费明显偏高情形下投保决策不降反升,与理性选择公理有逻辑上的不一致。该决策论悖论多发生于价格敏感型产品经营农场和曾遭遇巨灾损失的农场,且亲朋好友有关保险理赔信息传播影响较大。

在政策指导上,应率先从规模化、商品化程度较高家庭农场示范推广,其中以水果、蔬菜、生猪等价格敏感型产品经营农场为首选;鉴于投保决策偏好大多在损失判断识别中形成,并非事先定义好,也缺乏连续稳定性,可利用农村社区血缘、地缘关系强化家庭农场保险认知与险种计划合理安排,且重点关注农场长风险偏好与决策取向。此外,在顶层设计上应有步骤地将收入保险纳入财政支持范畴,享受保费政策性补贴待遇。

注释:

1在黑龙江农垦集团赵光农场大豆收入保险合同设计中,应缴保费为68元/亩,农民自缴保费11.25元;设定大豆亩产量0.16吨/亩,保障度为85%,保险价值为4000元/吨,以当年9、10月份大商所大豆1801合约收盘平均价格为比价标准,保险金额(每亩)=0.16×85%×4000=544(元),即农场实际收入保障水平为544元/亩。根据以上数据可测算出:保费/农场收入损失补偿=14.56%;保费财政补贴/应缴保费=83.46%.

2根据美国农业收入保险产品设置,目前可分为农作物收入保险、全农场收入保险以及毛利润收益保险三种类型。前二者引进收获期保额确定机制并实施标准化编号管理,提供减产或价格下跌所致收入损失补偿;而后者保险责任为销售收入减去饲料投入成本后的毛利润,即在饲养动物市场价格下跌或玉米、豆粕等饲料养殖成本上升时按约定给付。其实质即为养殖者提供最小收益保障,因此也称为毛利润收益保险(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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