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事变中的十六株树

2021-03-15 06:59卢昱红高巍
档案天地 2021年1期
关键词:案卷石门一审

卢昱红 高巍

编者按:珍藏于河北省档案馆的民国河北高等法院案卷档案,时间跨越清代至民国时期,其保存完整,内容丰富,具有典型的地域性。真实记录了民国时期河北司法、行政、审判、检察等方面的情况,为民国社会史研究提供了详实可考的第一手资料。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它独特而珍贵的历史价值,本刊将陆续刊载民国河北高等法院相关珍档文章。

河北省档案馆馆藏民国河北高等法院档案十万余卷。主要是1936-1949年河北高等法院在履行二审、三审、抗告、声请、嘱托等有关法律程序过程中产生的文书档案和诉讼档案。这批珍贵的民国档案保存完整、时间跨度大、内容极其丰富,具有典型的地域性。真实记录了民国时期河北司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为民国社会史研究提供了丰富生动详实可考的第一手资料。

珍存于河北省档案馆的十万余卷民国河北高等法院案卷档案,可以说卷卷是珍档。随意拿出一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卷都能从自身案卷的独特角度映射出当时的大时代背景。

我们先看看民国河北高等法院的历史沿革:1928年7月1日,按照国民政府命令,直隶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合并为直隶高等法院,地址在天津。14日,改称河北高等法院。原京师高等审、检二厅合并为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原来直隶第一高等审、检二厅改为第二分院。1935年7月1日,在保定增设河北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在唐山增设第四分院,在石门增设第五分院。1936年2月,河北高等法院迁至北平,一至五分院分别改设在天津、大名、保定、唐山、石门。

七七事变后,华北沦陷,伪华北临时政府接管河北高等法院,时只设一、四分院,1938年改称河北高等法院天津、唐山分院。1942年12月又增设石门分院,1944年7月再设保定分院。

1945年抗战胜利后,10月,在北平恢复河北高等法院。1949年1月,天津、北平解放,河北高等法院随即消亡。从1928到1947年这段时间,民国河北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千万计,产生了相应的民刑案卷,这部分案卷有十万余卷保存在河北省档案馆。

今天我们介绍一卷看似平平无奇的民事诉讼二审案卷,这卷档案在十万余卷民国高法档案中并不显眼,一卷仅仅十几页,很普通。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桩民国案卷的案情:

案卷封皮上案由六个字:“请求返还树株”。从案由上看,这是件关于树木的民事纠份,情节看似一点也不吸睛。此次纠纷发生时间是民国二十六年三月(1937年3月),二审结案时间是民国二十八年五月(1939年5月),小小纠纷时间历时两年之久,时间跨度两年却只留存有十几页档案案卷,这有违我们的惯性思维了:简单的案由经历两年,是不是有什么内情?若有内情怎么只有薄薄的十几页案卷?这些疑问可以从档案的记载中得到解答。请看二审原告马俊×的诉状:“为声请恢复上诉原状以便继续上诉事,窃民等与被上诉人马舜×等共有祖茔一所,内有柏树七十余株。前于民国二十六年三月间该马舜×等沟通其同支系之马兴×(寄居吴兴村)及民等同支马在×(已故)将共有之坟树私行分割,事前隐瞒,不与民等相商,并将民等应享之权利侵占。民等闻悉之后为筹备修理祖茔需款于伊等刨树之时亦约集同族刨伐十六株,乃该马舜×等恃其族大富有竟诬告民等偷取伊等之树株。前正定县政府徇私枉法,竟谓马舜×等之私行分割行为为有效,于二十六年八月送达判决令民等将所刨共有之坟树返还于马舜×等之一方。民等当于上诉期限内上诉于前河北高等法院石门第五分院,以求救济,有呈状收条及呈缴诉讼费收据为凭,并有委托之诉讼律师王×卿可供询证,嗣于定期审理之际而战祸突临,原上诉法院全体逃亡,民等之诉案因以停顿。现今本县地方尚未安定,乡间人民尚难安居,交通亦多梗阻。民等对原上诉之事件未能继续进行。而马舜×等因居住城内有种种之便利,竟希图非分之侥幸。在县署请求执行原县遽施行强制将民马六成拘押勒令民等将树株返还。民声明案经提起上诉因上诉因事变延悬,请求延缓执行则概不听允。查民等之上诉系因政局之变迁而悬搁并非民等之自弃权利。现时正在有效期限之内,因陈诉情由声请恢复上诉原状以资继续进行上诉而结悬案。至于该马舜×等于未届终局判决之前请求执行及原县实施强制之所为均属违背法律程序并请

钧院饬令原县暂缓执行以符法制  详细理由另状陈诉处理合声请伏乞鉴核示遵谨呈。

北京河北高等法院院长钧鉴

附呈 呈 上诉状收条一纸  兹随状呈缴声请费洋陆角

上诉人:马俊×等 被上诉人:马舜×等人”

从诉状可以看出,案情并不复杂,同族的两拨人因砍伐十六棵树木起了纠纷。一审败诉一方马俊×不服,曾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為事变突发导致上诉搁置。同时一审判决也因事变停滞,两年后,被告方要强制执行一审判决,面对强制执行,原告马俊×上诉到伪华北临时政府接管的河北高等法院请求暂缓执行原一审判决,高等法院受理了这桩上诉案。从讼案时间上推看,诉状当中提到的事变即“七七事变”。

由此可见,问题关键就在这里:时间。原告马俊×的二审上诉状收案时间是民国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也就是1939年4月21日,需要审理的却是两年前1937年的一起纠纷;1937年,历史告诉我们这一年发生了七七事变。纠纷最初的发生是民国二十六年三月,1937年3月,事变发生前;一审判决送达时间是民国二十六年八月,即1937年8月,事变发生后。这起十六棵树的纠纷一审的时间关键:七七事变前后。马俊×不服一审判决曾在原上诉期内上诉却没有正常审理,是因为1937年7月七七事变发生,华北沦陷,受理上诉的法院职员集体逃亡,导致诉案停顿。到了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此时河北高等法院已被伪华北临时政府接管,被告马舜×等要求伪正定县公署强制执行原一审判决。面对两年后的强制执行,原告马俊×等上诉到河北高等法院。当时日伪政权对华北沦陷区实行殖民统治,伪河北高等法院受理了这起诉讼。一起围绕着十六棵树的归属的普通的民事诉讼,由于七七事变的发生停滞了两年。待两年后伪华北临时政府接管的河北高等法院受理此案后又发生了什么呢?

据档案记载:原告马俊×手里留有一审后上诉的上诉状收条,证明当初(1937年8月)曾经上诉,(图一)因战乱原河北高等法院石门分院没能如期审理,两年后,二审上诉需要原一审时的全部案卷,于是,为了找回一审的案卷,伪河北高等法院发了训令,令正定县知事将第一审卷宗及执行卷宗呈报河北高院:“为令行事案据马俊×等状,称伊与马舜×等因请求返还树株事件曾前正定县政府判决后向河北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提起上诉,现在正定县公署竟遽马舜×等之 请实施强制执行,应请准予恢复上诉,原状并请饬令原县暂缓执行等情到院合行令仰该县知事即将该案第一审卷宗及执行卷宗呈送来院以凭查阅此令”。馆藏档案案卷中并没有留存正定县知事回复该训令的回复文件。那么,一审案卷在哪里?档案记录了接下来的操作:河北高等法院给石门警察局的函和石门警察局复函。

函石门警察局(河北高等法院第五分院公函第2656号):“……据马俊×等状称伊与马舜×等因返还树株事件曾于前正定县政府判决后向河北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提起上诉,有民国二十六年八月十一日石门第五分院收发处收受状纸收条及呈缴讼费收据为凭。嗣于定期审理之际而战祸突临,原上诉法院全体职员均经离职,民等上诉案件因以停顿。声请准予恢复上诉原状等情。查本院石门第五分院之一切案卷自事变后究系移归何机关接管,未据石门第五分院呈报到院,相应函请贵局查明石门第五分院一切案卷现归何机关接管,如归贵局接管希将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马俊×等呈遽之上诉状及呈缴诉讼费所贴用之司法印纸文卷检送过院以凭核办……此致石门警察局”

民国二十八年(1937年)四月二十六日石门警察局公函(法字第二八六号)函复:“……准此查本局系由事变后暂行代理民刑诉讼,但前石门第五分院一切案卷事变时已完全损毁无存,并未移交本局保管,所囑将马俊×等呈遽之上诉状及呈缴诉讼费所贴用之司法印纸文卷一并捡送实无从查考,相应函复查照为荷以致河北高等法院……”

这两份档案如实记录了因为十六棵树木的纠纷案卷去向:当时县公署和警察局谁也不知道一审的案卷去了哪里,因为七七事变,河北高等法院职能崩溃,原河北高院石门第五分院全体职员离职,伪河北高院对案卷归属一无所知,没有一审案卷,二审无从下手。

这卷民事诉讼案卷,是馆藏民国河北高等法院案卷档案中非常普通的一卷档案,普通的案件却蕴含了不普通的社会时代背景。一件民事纠纷,只为十六棵树,与宅基地权等民事纠纷相比,是小事,更别说绑架勒索窃盗杀人相比了。对于这件小纠纷,从民国政府到伪政权的各级司法都先后受理。可即使受理了案件,待要审理时案卷却不全,因为战乱原一审卷宗无从查找。区区十六棵树的纠纷,从1937年事起到1939年事毕历时两年。小事拖长的原因——案件诉讼期遭逢七七事变。七七事变,卢沟遭蹂,石狮怒目,华夏蒙难,田原荒芜,生灵涂炭......更何况于一区区十六棵树的民事纠诉!

作者单位:河北省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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