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让中职学校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

2021-03-16 02:49翦伟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中职学校

翦伟

摘要: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校纪校规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由于种种原因,教师的惩戒权未能得到有效行使。为了让中職学校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必须要从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新闻媒体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主管部门保护好教师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中职学校;教育惩戒权;法律法规;教师权利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校规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它是根据教师为了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而获得的权利与权力;是教师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以惩戒为手段对学生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从而减少和遏制学生不良行为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纠正行为。当然,只有当学生的行为确实具有违规性、破坏性、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给他人、集体或者社造成了危害,教师才可以实施惩戒。

当今时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通过好莱坞大片、“美国之音”、商业品牌炒作、西方节日、鼓励中国学生到国外留学等方式,对我国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侵略,西方所谓的人权、民主、自由等思想,对我国的青少年的确产生了不小影响。国内某些不良新闻媒体对西方国家价值观念、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极力鼓吹和片面引导,使得不少青少年学生往往只追求自己的权利、个性、独立,而忽略了他们还应承担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加上现在的00后学生,有不少是独生子女,从小生活优越、娇生惯养,很容易养成自私自利、唯我独尊的品行,有个别学生甚至成了家长管不了、老师不敢管的“小霸王”。针对他们身上存在的种种违纪行为,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显得尤为必要。

中职学校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农村家庭,少部分来自城市的中下层家庭。来自农村家庭的孩子,留守儿童比较多,从小就是在爷爷奶奶监护下的散养状态;来自城市家庭的孩子,属于单亲家庭的也不少。这些学生,普遍学习基础都比较差,尤其是数学和英语成绩比较差。自控能力弱,特别喜欢玩手机、打游戏。他们的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学习习惯也存在诸多问题。所以,相对于普通高中而言,中职学校的管理难度,恐怕要大得多。

在中职学校,学生比较常见的违纪现象主要有:迟到、旷课、早退;上课睡大觉;不按时上交作业或者抄袭作业;在公共场合高声喧哗;不按学校规定穿校服;染发烫发;化浓妆戴首饰;穿着过于暴露或穿奇装异服;乱丢垃圾;不搞教室或寝室卫生;损害公共财物;上课时间、自习课时间玩手机,不按老师要求上交;不能正确接受老师批评;辱骂、顶撞甚至殴打教师;早恋甚至早孕;不按时就寝,在寝室吵闹;夜不归寝;打架斗殴;校园欺凌;抽烟喝酒打牌;个别同学还有敲诈勒索、盗窃同学财物现象等等。

以上种种现象,让中职学校的管理部门、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都非常头疼,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惩戒,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无法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开展;而对他们进行惩戒,很难把握适度原则,难以正确区分惩戒与体罚的边界,一不小心,很容易被学生或家长投诉到教育局或新闻媒体,教育局为了息事宁人,往往只会对教师进行处罚,轻则处分,重则让教师丢掉饭碗;新闻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和点击量,也常常只会片面维护学生利益,妖魔化教师,迫使当地有关教育管理部门,追究教师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这种种不利于教师正当权益的情况下,教师为了保护好自己,只好对某些学生的违纪行为听之任之,从而让教师的惩戒权落空。

怎样才能让中职学校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有关“教育惩戒权”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不能出现表述模糊、模棱两可、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有矛盾冲突的内容。一定要有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比较强的可操作性,制定这些法律法规之前,应当广泛听取法学专家、一线教师、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学生代表、社会公民的意见,它既能保证老师合情、合理、合法地行使惩戒权,又不会伤害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正当权利;它既能有效解决老师不想管、不敢管的问题,又能有效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免除教师的后顾之忧。它能对学生产生一定的威慑力和约束力,能有效减少学校违纪违规的现象,能促使学校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虽然国家已经颁布并实施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但这些毕竟都不是有关“教育惩戒权”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对于教育的惩戒权,也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具体情境的变化,这些法律已经很难让教育的惩戒权落到实处。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权”兼具“权力”“权利”与“义务”的三重属性。对于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教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惩戒。《规则》明确规定,惩戒不仅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因此,科学合理利用好教师的惩戒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违规违纪、言行不规范的学生进行否定制裁,以抑制学生的不当行为,是中小学教师应尽的义务。同时,科学合理利用好教师的惩戒权,让学生对教师产生合理的仰慕之情与敬畏感,进而使教师有更多的信心和底气去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方法,这也是中小学教师拥有的权力和权利。

但是,由于我国对于教育惩戒的规定还处于一个研究与发展的阶段,相较于美国基本成熟的教育惩戒体系,毫无疑问,我们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我国《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对教师惩戒权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落地的决心,其明确了教育惩戒的主体及基本性质,从概念上肯定了教育惩戒在教师权利中的重要性。但是,“征求意见稿”对于惩戒权的规定还处在一个宏观的层面,在教育惩戒的规定上起到了一个总纲性的引领作用,具体的可操作性较弱,需要尽快制定有关“教育惩戒权”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使教育惩戒权在教育实践的发展中进一步落实。

二、新闻媒体要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不可否认,在全国庞大的教师群体中,的确有个别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向家长索取财物,利用业余时间办补习班赚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等等,但这毕竟只是个别教师存在的现象,绝大多数教师都是为人师表、值得社會尊敬的。可是,某些新闻媒体机构,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哗众取宠,片面追求发行量或者点击率,当教师与学生发生冲突时,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喜欢站在学生一边,夸大教师的过失,无视学生的错误,甚至抹黑教师,妖魔化教师,给整个教师群体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使得教师在面对学生违纪时,不愿管学生、也不敢管学生。长此以往,某些学生会肆无忌惮,在违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学校整体的教育环境也会变得日益严峻。因此,笔者呼吁所有的新闻媒体,在报道教师与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的冲突时,不要忘记了既要辣手着文章,更要铁肩担道义。这个道义,就是新闻媒体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担当。新闻媒体应当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全面地分析问题,很好地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引导整个社会养成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培养广大学生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对公俗良序的尊崇之情。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培养新时代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才有利于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才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三、教育主管部门要能保护好教师的合法权益

某小学上课的时候,一名学生在课堂上睡觉,授课的女教师为了唤醒她,用指尖轻轻戳了她的脑袋一下,这本是件很小的事情,不料该生家长却不依不饶、小题大做,把这位教师告到了教育局。教育局勒令该教师给学生道歉,并承担学生到医院做CT检查的所有费用。检查的结果显示,学生没有任何问题。这件事情处理以后,该校再发生学生上课睡觉现象,老师们都不愿管、不敢管学生。

教育局作为广大教师的“娘家人”,在教师与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发生冲突的时候,为了息事宁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常常会没有原则、没有底线地袒护学生、处罚教师,而教师作为弱势群体,只能被动地接受处罚,这严重地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教师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后对学生的违纪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放任自流,这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无疑是一种严重的损害。

所以,笔者认为,教育局或者教体局作为教育的主管部门,一定要懂得保护好教师的合法权益,处理家校冲突时,要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要以理服人,既要保护好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好教师的正当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教师才会有底气和信心,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教育惩戒权”。

四、加强家校沟通与合作

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教育的效果取决于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如果没有这种一致性,那么学校的教学和教育过程就会像纸做的房子一样倒塌下来。”可见,只有加强学校和学生家庭的联系,才能获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新加坡这个国家也非常重视家庭教育。新加坡的学校在实施道德教育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家庭教育对学生品德形成的影响作用,强调学校应与家长建立良好的联系、各所学校都要建立家长联谊会。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指出,如果能保有这种三代同堂结构的家庭制度,我们的社会将是一个更快乐、更美好的社会。家庭的传统美德以及父母与孩子、祖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密关系对于孩子的道德形成有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地促使其形成尊敬长辈与他人、对人礼貌、具有家庭荣誉感以及为他人着想等优秀品质。

父母是孩子最早的教育者,在孩子接受教师的影响之前,就在他的身上种下了人的一些基本特征的根子。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一生都产生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影响。中国古人也推崇“身教重于言教。”有位哲学家曾说:“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里,孩子学会的是残忍;而在一个充满爱心的家庭里,孩子学会的是宽容。”虽然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但是,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又有着明显的区别。学校教育更多的是给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而家庭教育更多的是教育孩子如何做人处事。可以说,一个优秀的孩子背后,往往有一对优秀的父母,而一个品行恶劣的孩子背后,多半有一对表现糟糕的父母。

在见诸报端的教师行使正当惩戒权的典型事例中,常常会有家长站在教师的对立面,他们不但不配合学校好好教育自己的孩子,而是为自己的孩子护短,自己的孩子不能受半点委屈,动辄指责学校和教师,甚至到教育局去投诉教师,这种做法严重地伤害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导致教师不敢行使正当的教育惩戒权。惩戒教育本来是中国人的传统教育手段之一,古代教师的手中是有戒尺的,普通百姓家里是有家法的。后来惩戒教育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一是因为现在的孩子大部分是独生子女,父母看得很重,二是因为过度地鼓吹所谓的赏识教育、快乐学习、人权自由,从而取代了应有的惩戒教育。国家目前提出要恢复惩戒教育,就是要倡导回归传统,恢复教育的本色,教育既要有温情关爱的一面,也要有威严震慑的一面。在新的教育理念指导下,家长们不要总想着护短,这样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很容易骄纵孩子,使他变成无法无天的“小霸王”,会让孩子在对抗学校和老师时更加有恃无恐。只有加强家校沟通与合作,比如说教师进行家访、开办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或者成立家长委员会等等,更好地形成教育合力,让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五、学校成立专门的惩戒机构

为了保证中职学校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学校可以成立专门的惩戒机构,有专门的设施、设备和办公地点。这个惩戒机构,可以由学校的学生处或者政教处、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联合组成。经过各方代表反复协商,共同制定一套切实可行,并且合法、合情、合理的惩戒制度。每个学期的开学之初,要让全校所有的学生和学生家长都能理解和知晓这些制度。通过学校学生处或者政教处,以及班主任老师的宣传教育,让学生懂得,违反了学校的哪些校纪校规,将会分别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从而让学生对校纪校规有敬畏之心,不敢越雷池一步。惩戒前,允许学生有为自己进行申辩的权利,以避免对学生进行错误的惩戒。惩戒的方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勒令做出书面检讨、罚做义工、面壁思过、抄写校纪校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通知家长、惩戒性转学、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等。如果学生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还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违纪学生进行惩戒时,要有学生本人、学生家长或者班主任以及其他代表在场,避免家校冲突和过度惩戒。

除了上述所列内容,广大教师,特别是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班主任教师,作为惩戒权的实施主体,必须要加强有关惩戒权方面知识的学习,了解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懂得怎样正确地行使教师的惩戒权,才能既可以矫正学生的违纪行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又能保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让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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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思铭;美国教师惩戒权中的强制措施及其启示[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6月;第38卷第3期.

(湖南省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 株洲 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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