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理合同及其法律风险

2021-03-16 09:33程莉莉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金融创新

摘要:保理业务以买方信用为基础,既有融资方式的功能,又有支付方式的效用。保理行業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亟需健全的民事法律规制。

关键词:保理合同;金融创新;民法规范;商事纠纷

一、保理合同概况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金融服务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保理业务以买方信用为基础,既有融资方式的功能,又有支付方式的效用,在当今金融实务领域特别是国际贸易的支付中方兴未艾且发展迅速。近五年以来,我国保理业务均以超过GDP增幅两倍的速度增长。

与此同时,随着商务部在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试点商业保理业务的进一步推进,中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商业保理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我囯保理行业尤其是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市的保理行业历经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纠纷却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以来,经济结构转型、GDP增速放缓和国际资本市场震荡等因素,使得各类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恰恰是在当下,我国尚缺专门的保理活动立法。可见,我国保理行业正处于法律的空窗期,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制,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无法可依,不得不援引中央有关部门的规章和行业协会、中介自律组织的政策、意见。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与欣欣向荣的国内保理市场显然不相匹配。况且,目前已有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冲突,缺乏法的有序性与一致性,给实务部门的执行、适用带来诸多困难,需要进一步地修正与完善。

二、保理合同的法律风险

总体来说,我国的保理行业尚属起步阶段,在诸多方面均呈现出不太成熟的表现。加之近些年来,宏观经济的波动使得中国保理行业的成长、成熟“危”中有“机”,机遇和挑战并存。2009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至今,世界经济复苏的势头并不明朗,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增大,出口、投资和第二产业的效益继续回落。在此情况下,现金流短缺,交易市场中应收账款总体规模自然一路走高,而保理业正是为国民经济的最基本组织——大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催收和管理服务的行业。所以,越是经济形势波荡、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保理行业就愈发显示出未来繁荣的广阔前景。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事物的另一方面,经济形势波动、应收账款总体规模增大的同时,呆账、坏账的风险也在上升,各类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均会随之遭受影响。因而,中国保理行业还需克服时艰,在机遇中完成操作规范化、业务成熟化的转型。需要指出的是,“2014年以来,发端于解决轻资产融资难等问题的保理业务与P2P之间合作模式的‘星星之火逐渐呈燎原态势,不仅P2P平台纷纷推出保理类理财产品,而且还出现了专门做保理投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相关平台的运营报告初步估算截至2016年5月保理理财规模在数十亿左右。”当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不可逆的趋势之时,保理行业若不能完成自身的规范化便融入其中,可以想见,网络环境特有的隐蔽性非但不能保障交易安全,反而更有加剧隐患之虞。

有学者撰文指出,保理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买方风险,主要是由于宏观经济的波动导致应收账款金额增长、账期拉长、财务状况不乐观等风险;二是卖方风险,主要是由于汇率和大宗商品的波动、经营成本上升、市场需求减弱等导致的履约能力和欺诈融资风险;三是保理商风险,主要是由于保理银行和保理商数量的快速增长给保理商的合作带来的选择风险。 这种分类方法以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为标准划分风险,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事实上,笔者认为,除了上述三类风险以外,眼下的中国保理业还存在着另外三种虽不太明显但又关系重大的风险,详述如下。

(一)资金安全风险

目前,在我国能够从事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共有两大类,一类是商业银行,另一类是保理公司。商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金融机构,而保理公司则是一种新兴的准金融机构,二者从事的业务包括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账户管理、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商业银行资本实力雄厚,故上述几项服务均被其业务范围囊括在内,而保理公司由于资产的相对弱势,其更注重的是融资功能。如果保理公司再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保理公司实质上就是企业融资的通道之一。这样一来,信用风险在保理公司自身累积。一旦保理公司不能实现已转让之应收账款的回购,那么,公司财务将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资金流的源头——投资者亦会遭受重大损失。

(二)保理商的审查核实风险及道德风险

如果说保理公司是资金安全风险的主要承受对象,那么审查核实过错以及道德风险就应该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所有保理商都要面对的问题。在保理活动中,保理商扮演的是一个融资者的角色,一方面他要接触基础合同交易的主体——买方和卖方,另一方面,他又要向不特定的投资主体筹集资金。对于买方和卖方,它具有审查核实义务;对于投资主体,他又具有披露义务。市场经济与生俱来地带有自利倾向,极易诱使保理商及其工作人员铤而走险,忽视法律义务。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可能会面临保理商的欺诈——保理商可能明知应收账款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债务人存在巨大信用风险,但是并不向投资者披露。在与卖方订立应收账款委托管理及催收协议之后,如果保理商怠于行使自身的权利,投资者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三)技术操作不当的风险

技术操作不当的风险是指由于保理商操作不规范,致使保理融资业务产生的风险。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混淆借贷业务与保理业务。保理商往往按短期贷款流程办理国内保理融资,出具借据并按月(或季或年)收取利息。这显然违背债权转让原理,且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未明确规定保理业务是否可收取利息,因而存在着收取利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第二,错办质押手续。一些银行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物,与卖方在签订保理合同的同时另行签订质押协议,并办理质押登记。然而,债权转让的,原债权人所持之债权旋即消灭,同一笔应收账款债权是不可能既转让给银行,又质押给银行的。因此,银行以同一笔应收账款为质物另行办理质押登记的做法是错误的,若发生诉讼,法院也难以判断应收账款到底是发生了转让还是出质,可能会作出不利银行的认定。第三,错选催收对象。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银行往往只向卖方也就是债权人催收,从而忽略了向债务人催收之义务。保理商如果在应收账款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都未向债务人催收,那么,无论是卖方还是保理商都将面临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2012年,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进一步拓宽保理发展空间,允许在该地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沪>自贸管<2014>26号)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这是自2013年9月份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以后,自贸区管委会就具体业务公布的第一个管理办法。

[3]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

[4] 保理实务中,因技术操作不当而产生的风险还包括“错把利息预扣”、“错漏通知义务”和“错设保理账户”等。相关详细论述,参见陈福录:《警惕保理融资业务的操作性风险》,《中国银行业》2016年第1期。

作者简介:程莉莉(1989.9)女,民族:汉,籍贯:安徽省亳州市,当前职务:律师,当前职称:律师,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 上海 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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