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空抛物行为入刑浅析刑法目的与社会效应的匹配

2021-03-16 12:53刘盼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1期

摘要:关于刑法的目的历来存在多种争论,但不论哪种观点,都始终离不开社会效应,脱离了社会生活实际的刑法只具备形式上的生命力而无法真正对社会生活起到调节控制作用。同时,作为与社会活动紧密相关的重要法律,刑法目的应然地具备了多重属性,面对诸如高空抛物行为等公众关注的现实问题逐渐地出现在社会运行当中,刑法目的将日益与社会效应相匹配,从而推动社会向前稳步发展与迈进。

关键词:高空抛物;刑法目的;社会效应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在此次公布的修正案中,出现了众多令人耳目一新的变化,其中之一便是对高空抛物行为后果进行了具体规定,此次调整,有力地回应了社会各界对于长期以来广泛存在的高空抛物现象的关切,很好地将对社会效应的关照与对刑法目的的坚持有机结合到一起。

一、保护社会利益是刑法目的核心

关于刑法目的,历来存在较大的争议和辩论,广为认可的有法益保护说和规范保护说两种,在法益保护说看来,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抽象逻辑上的法益,而在规范保护说看来,刑法的目的在于维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规范从而实现对社会的保护。但其实具体到实践层面,两种观点得出的结论可谓殊途同归,例如典型的有财产型犯罪的盗窃,在法益保护说看来,盗窃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这种法益,因而需要被处罚,在规范保护说看来,我国自古就强调“盗者有罪”的道德规范,那么偷取他人所有物的行为无疑是对规范的一种背离,需要通过适用刑罚手段来确认或强化这种“不得偷盗”的规范,显然,两种观点最终得出了一样的结论,其实当我们延伸来看的话,就会发现不仅仅是在前述的例子中会产生两种观点的交汇,还有很多的行为都能够分别用法益保护说与规范保护说得出相同的结论。

为什么立场不同的两种目的观会产生如此神奇的结果重合,我们是不是可以认为这并不是一种巧合,而是一种高概率的必然呢?笔者认为是的。因为不论采用哪种观点,最终刑法的目的都要通往社会效应层面。仍然以刚才提到的盗窃为例,假定刑法分则并无规定盗窃罪名,难道小偷能够保证自己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而逃脱来自社会的制裁吗?这显然不可能,因为不论是受害者还是第三人都绝不会容忍偷盗行为的猖獗泛滥,他们都会用自身的积极作为打击盗窃,因此从社会层面上说,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其为罪本质上其实是一种基于社会效应的必然结果,这就很好地解释了为何两种不同的刑法目的观会出现重合,也深刻揭示了刑法目的必然要体现在对社会效应的关照、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二、实现社会正义是刑法目的价值

无疑,不论基于何种观点,刑法的目的必然与社会效应紧密结合。对此,有学者曾指出,“刑法目的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第二个层次是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第三个层次是各个条文的目的。低层次的目的体现并实现着高层次的目的,高层次的目的则制约着低层次的目的。”[1]显然,这体现了刑法目的多重价值,笔者同样认为,尽管刑法是对人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但在其实现了基本的保护社会利益目的后,仍然可以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自己的价值,那就是实现社会正义。关于社会正义有着多种观点,但核心是明确的,那就是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分配,任何人都不能不当地剥夺他人的权利或减少自身的义务,亦不能规避或分配因此而应当承受的责任。

以备受关注的高空抛物行为来看,长期以来,受限于技术和规定等多方面因素,人们往往很难及时准确寻找到加害人,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部分加害人在实施高空抛物行为时的侥幸心理,使得他们不愿意关注或者根本不在乎自身危害行为的后果,从而导致一连串事故甚至悲剧的发生,在诸如玻璃砸人、锐器砸人等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实践中,被害人往往是非死即伤,不论怎样的赔偿都不可能再恢复他们的生命健康,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和剥夺,出于正义的观点,加害人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应有的责任,但他们却往往能够逃避严厉的处罚,这公平吗?这不公平。除此之外,在很多此类的案例中,由于无法找到证据证明加害人,所以往往采取连带责任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侵权责任赔偿,由抛掷物来源的楼栋全体住户共同承担不利后果,这既大大减轻了加害人的责任,又不当地向其他住户分配了责任,这公平吗?这不公平,这与原始的“连坐法”毫无差异,从根本上有违现代法治精神。因此刑法的目的必须具备公平正义的价值,以更加全面、合理地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三、构建社会和谐是刑法目的追求

刑法作为国家刑罚权的载体,天然地成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但刑法同时是具备谦抑性的,这不仅体现在刑法发动的严格限制上,也体现在刑法条文的规定上,例如众所周知的刑法存在但书条款,这些都足以表明刑法是有温度的法律,在保护公益、维护正义等基础之上,刑法目的更深层次的追求还应当是促进和谐社会的创建,一个现代化的中国,必然是一个万众和谐的中国,正如刑法本身具备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双重作用那样,[2]在实现对社会公益和正义的保护、塑造之外,刑法同时还应关注更加长远持久的社会效应,即和谐与善良。长期以来,实证主义法学流派都丝毫不关注法律的社会效应,但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良法善治才是可取之道,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刑法决不能仅仅停留在罪与罚的层面,而必须构建“和”的刑法目的观,努力做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通过在人们心中建立起法治信仰的种子来实现刑法社会效应的最大化,也最优化。

四、结语

刑法作为社会稳定存在与有效运转的法律,其目的始终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着重要影响,在不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应当充分考虑刑法目的与社会现实生活的紧密结合,刑法的生命力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只有始终坚持站在社会层面考察推进刑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符合社会内在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

参考文献

[1]刘雨箫.刑法目的及其价值[A].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008-8628(2019)06-0102-04.

[2]盛玉奇.从刑法的目的论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A].法制博览,2095-4379-(2019)28-0075-03.

作者简介:刘盼 1993 男 汉 湖南省郴州市 在读硕士研究生 西安政治学院 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西安政治学院 7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