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民商法规制

2021-03-16 12:53任洁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1期

任洁

摘要:在当前社会当中,格式合同开始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当中得到了应用,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对合同双方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同时也不利于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制定的过程当中,在双方实力差距悬殊的情况下,实力强大的一方可以通过制定隐性不正当免责条款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利益。对于这一问题,需要从民商法出发来对进行规制与约束。基于此,本文从基本概念出发,探究了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必要性和方法,希望能够为相关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

一、格式合同与免责条款的概念

(一)格式合同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格式合同被引入,这有效维持了经济秩序。格式合同指的是合同一方法人在不与对方法人进行商议、也不需要接受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提前拟定合同[1]。在格式合同的确定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是格式条款,指的是合同的一方事前预制好的合同,这可以提高合同使用的便捷性,但这种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无法与对方法人进行协商。第二是标准合同,该合同当中包括了合同一方、机关团体或者全部交易。第三是定式合同,指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先使用一般性的契约条款,在这个基础上再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内容。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指的是合同订立一方为了免除或者限制法人责任而加入到条款。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免责条款包括对当事人责任进行免除和进行限制这两个方面的条款;从狭义的角度来说,主要指的是对当事人责任进行完全免除的条款。免责条款内容的确立通常需要与合同一方进行协商。在运用的过程当中发现,免责条款除了具有免责性与双方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明示性的要求。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必要性

通常来说,在格式合同当中会设立很多的免责条款,其中的免责款项也比较多,这对法人的责任进行了限制或者免除,同时也实现了对合同设立方权益的维护。这些条款通常是由一方法人在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所设立的,不会经过双方的协商,因此经常会出现对另一方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部分免责条款会明显地倾向于制定方的利益。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如果合同双方在经济和实力方面的地位比较悬殊的话,制订方就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优势来制定霸王条款,这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2]。为了获得合作机会,另一方不得不接受这种不平等的条款。比如在土地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合同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与利益通常就会出现不平等的情况。强势的一方为了增加利益就会制定一些不平等的条款,对于弱势的一方来说,为了达到合作的目标就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这种现象与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相违背,在民商法规制当中对这些内容进行修订与规范可以从根本上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对市场行为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进而促进商业活动的持续发展。

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民商法规制的方法

(一)强制性条款规制

强制性条款规制指的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不因为当事人意志而改变的规制方法。具体来说,它包括民法与合同法这两个层次。首先是民法层面的规制。民法是民商法的基础,包含了民商法当中的所有制度和要求。在民法当中也有着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法律行为如果具备相应的有效要件之后,就可以引起权益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免责条款是一种特殊的条款,它存在的目的是免除合同责任,它即使具备一般生效要件也无法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还需要从法律特殊要求的角度进行考虑。也正是由于这一特性,避免了免责条款实施对相对人的利益带来侵害。第二是合同法的层面。合同法存在的目的是对合同行为进行规制,对合同双方的相关权益进行保护。合同法可以对免责条款的实行进行规制,比如对免责条款对方的人身造成伤害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免责条款是无效的。除此之外,如果免责条款被强制规定,违反者也不需要根据条款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进行强制性条款规制的过程中,还会同时运用任意性条款规制,二者具有动态平衡的关系,前者能够将法律的价值体现出来,后者则为“意思自治”的落实创造了空间,削弱了条款的刚性。

(二)条文规制

在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进行规制的过程当中,很难对所有的合同条款都做出明确的規定,也很难对每一条内容都做出细致的要求,这是法律局限性的体现。为了减少这一局限性所造成的危害,就要在法律规定方法上进行完善,将其中重要的和能够细化的内容进行条文性规定,实现规定的明确与具体。具体来说,条文规制指的是通过明确的条文来对合同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在运用这一方法的时候通常会结合概括性规制,使二者达到相互弥补的效果[3]。在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的过程中,要将条纹规制作为主要方法,在条文规制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还要采用概括规制的方法。但如果在法律文件当中无法找到具体的条文,同时也无法找到概括性条纹的时候,还可以援引其他规范和文件当中的条文来进行间接性规制。在民商法当中,这种间接性规制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是内容违法行为无效、第二是违法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这些规制可以最大化地降低免责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四、结语

总的来说,在开展商业活动的过程当中,合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免责条款的引入为双方的经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当中也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合同双方权益的平衡,就要弥补法律的缺陷,运用多种手段来增强条款的可靠性。尤其是要从民商法的角度出发,对强制性条框以及条文性内容进行有效规制。

参考文献

[1]张栩僮.论保险人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以李文与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20,34(02):60-64.

[2]贺栩栩.《民法典》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规范解读——以零时生效条款与等待期条款为例[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1(04):55-64.

[3]范庆荣.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新论——以合同法、新消保法的相关规定为比较对象[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5(02):97-105.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上海 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