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现状及思考

2021-03-17 09:55冯玉凡
中国工作犬业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化警犬气味

冯玉凡

近年来,“警犬鉴别”这一提法,在警犬工作中,已经鲜有人提及,最近几年来也很少举办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培训班。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国警犬气味鉴别技术遭遇了如此大规模的“滑铁卢”呢?本文中笔者就结合我国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现状,将一些有益的研究和思考总结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一、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现状

警犬鉴别技术作为早期传统刑侦犬训练和使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历来受到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在公安工作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国际上一些警犬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来看,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在一些国家已经作为一种鉴定技术手段纳入了诉讼证据和法庭证据的行列,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然而,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训练使用和发展情况出现了大幅度的下滑情形,在很多一线警犬技术实战单位甚至找不到一头鉴别犬。下面我们将近十年来的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训练使用情况总结如下。

(一)从公安部直属的一级警犬技术培训机构的鉴别犬培训情况来看,从2009 年到2019 年十年间,除了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的警犬技术气味物证实验室有日常训练研究外,其他几家部属警犬单位很少举办警犬鉴别技术培训班。按照新训犬必须由部属警犬技术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原则,省级警犬技术培训单位就更不会举办警犬技术鉴别培训班了,也就不会有鉴别犬的新增数,偶尔举办的警犬鉴别技术复训班都是凤毛麟角了。公安部警犬技术信息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没有细化到各个专业方向的警犬使用情况,不能体现鉴别犬的存栏和使用情况。但从我们对昆明片区的7 个地级市公安局的警犬大队存栏工作犬数量的调研就能得出基本的结论。其中6 个警犬大队没有鉴别犬,只有1 个警犬大队有鉴别犬4 头,还是以前训练留下来的老弱病残警犬,基本没有使用过。由此可见,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现状不容乐观,急需得到重视。

(二)从省级警犬技术管理机构的训练情况上看,鉴别犬的现状就更加令人担忧。在昆明片区的8 个省(区、市)的省级警犬技术管理机构中,近十年来,没有一家单独举办过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培训班或提高班。只有个别省延续了体调后对有建制的警犬大队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鉴别犬,所以还有部分警犬大队有为数不多的鉴别犬,但由于疏于训练,没有使用倒逼,几乎成为摆设。由此看出,全国范围内的鉴别犬的培训和使用情况不容乐观。

(三)从地市级以下的警犬技术实战单位的鉴别犬的存栏和使用情况来看,如上所述,我们通过对7 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犬使用单位的调研,只有1 个单位有鉴别犬,并且多年没有使用过,其他单位均没有。由此可见警犬气味鉴别技术近年来在基层警犬技术单位,处于一种严重萎缩或逐渐消失的状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目前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训练和使用现状,面临着技术断代和灭失的严峻局面,急需我们进行研究和改进相关工作。

二、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当前存在的问题

鉴于目前的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现状,我们总结了一些制约和影响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发展的问题,供大家思考。

(一)执法环境的变化,对警犬气味鉴别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的形势对司法工作和公安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庭审制度的规范,控辩机制的建立,侦查方式的转变,以及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都对公安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和证据意识的强化,要求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在侦查、检察和庭审等环节,不仅要经得起科学的证据规则检验,还要经得住时间的考验。然而,警犬气味鉴别技术传统的“经验型”使用方式,无法满足日益进步的法治工作需要。加之我国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发展较晚,配套的气味物证科学的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了警犬气味鉴别技术无法适应当前证据制度下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证据审查制度和控辩制度的需要。即使在侦查阶段也只能靠“经验”为侦查工作提供方向和线索,很难成为完整的证据链中的必要组成部分,从而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我国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发展。

(二)国内公安实战工作的发展,对警犬气味鉴别技术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当前犯罪呈现出智能化、信息化和隐蔽化的特点,公安工作也随之发生了许多转变。执法工作要求规范,取证工作要求科学、客观、准确,加之新的侦查技术的应运而生,网侦、图侦和视频侦查等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不仅能有效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还能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和截取。实用新技术的出现为公安工作提供了新的支持。因此,警犬气味鉴别技术面临着新的技术替代和挑战,如果不及时进行技术研究和使用突破,则在公安工作中很难找到立足之地。

(三)近年来警犬技术的使用模式和方向的发展,客观上对警犬气味鉴别技术产生了影响。准确地说,在2008 年以前警犬技术的使用中,刑侦犬占据半壁江山,包括追踪、鉴别、搜捕等刑侦用犬方向。奥运安保工作首次开创了大规模使用警犬参与安保工作的先河,取得圆满成功。自此以后的大型安保活动基本上以此为范本,警犬技术管理部门都开始大量训练和使用搜爆犬,搜爆犬广泛使用于国际、国内和地方重大赛事活动的安保工作,形成了搜爆犬用得多、鉴别犬用得少的状况。再加上气味鉴别犬训练周期长,对训导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对犬的要求也很严格,训练设施缺乏,训练辛苦,使用机会少,不容易出成绩,很多训导员从主观和客观上来讲都不愿意训练鉴别犬,不自觉地减少了鉴别犬的训练和使用,导致鉴别犬从数量到质量的下降,进而使用效益不明显,形成恶性循环。

(四)警犬气味鉴别技术自身发展,难以适应目前公安实战工作的需要。从警犬气味鉴别技术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来看,虽然我国的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经过广大警犬技术工作者的多年努力,从理论研究到实践研究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近年来由于各级警犬工作单位对气味鉴别犬的训练使用和管理的弱化,研究缺乏深度和广度,制约了警犬气味鉴别技术自身发展,也导致了技术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警犬气味鉴别技术使用缺乏机制配套,研究缺乏理论深度和实际操作性,管理和使用意识弱化,关键技术难以突破,法律化研究缺失等问题大量存在,影响了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使用和发展。

三、关于我国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思考

众所周知,警犬气味鉴别技术作为传统的刑侦犬使用技术,曾经在公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发展到了一个“瓶颈”阶段,如何突破“瓶颈”制约,使警犬鉴别技术得到进一步发展,这是一个摆在警犬技术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值得深思。

(一)要加强警犬气味鉴别技术法律化研究,组建公安部警犬气味物证重点实验室。在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警犬气味鉴别能否纳入刑事技术鉴定中的鉴定意见,从而走向诉讼证据和法庭证据,进而走上法律化发展轨道。而要实现这一关键问题的突破,我们就必须高屋建瓴,从公安部到部属单位以及各省(区、市)公安警犬技术管理使用部门都要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开展这一关键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组建公安部警犬气味物证重点实验室为契机,依托实验室和社会法学研究资源,加强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法律化研究。通过研究进一步规范警犬气味鉴别的法律程序和技术操作标准,有效推动警犬气味鉴别技术早日走向法律化的规范发展轨道。

(二)强化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训练使用研究,进行技术攻坚,力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警犬气味鉴别技术要走向法律化发展的规范轨道,我们就必须高度重视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训练和使用研究,从部属单位开始,有关警犬技术的科研和使用机构必须着力强化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训练和使用研究,加大研究力度,不断提高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鉴别准确率,使之从技术层面具备了作为诉讼证据和法庭证据的要求,这样才能逐步走向法律化发展轨道。在这方面尤其是部属警犬单位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可惜近年来的科研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一个相关的研究项目都没有。这一点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三)重视警犬气味鉴别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建立严格的人员资格考核认证制度。警犬技术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技术,尤其是警犬气味鉴别技术更是对训导员的专业性要求更高。因此,要想很好地传承和发展好警犬气味鉴别技术,就必须从公安部到各级警犬技术管理使用部门,要高度重视警犬气味鉴别技术专业人才的培养,特别是部属警犬单位,作为全国警犬技术的龙头,应当加强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研究人才培养,严格警犬气味鉴别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与考核,将警犬技术中最为优秀的人才纳入警犬气味鉴别的专业人才库,不断深化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研究。这样才能为建立警犬气味鉴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早日实现警犬气味鉴别技术法制化的规范运行轨道。

(四)实行人犬资格同步考核认证,完善警犬气味鉴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警犬鉴别能力等级资格认证,实行持证上岗。众所周知,警犬技术是一项人犬结合的刑事技术,不仅对警犬训导员的技术要求高,而且对警犬的神经类型、嗅觉要求和气味鉴别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想进一步提高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警犬气味鉴别逐步走向诉讼证据和法庭证据,就必须实行严格的具有程序法意义的警犬气味鉴别制度和鉴别主体(人和犬)的资格认证制度。在警犬气味鉴别中,人的主导作用和犬的关键作用两者都不能忽视。而且训导员和所训练的气味鉴别犬必须同步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程序法和技术要求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在气味鉴别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上一定要作出严格的考核要求,才能确保我们作出的警犬气味鉴别意见书经得起法庭的质证和时间的检验,也才能早日实现警犬气味鉴别的法律化。

总之,警犬气味鉴别技术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全体警犬技术工作者高度重视,只有我们共同努力加强研究,才能使警犬气味鉴别技术走向科学规范的可持续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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