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度中国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辑要

2021-04-15 02:35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1期
关键词:人社部失业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 年11 月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该法对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等作了规范,以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 年12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通过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的修订,提高了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 年2 月25 日)

通过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等,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通过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等,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通过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等,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通过改革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制等,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通过深化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等,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 号,2020 年6 月30 日)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政府监管,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完善社会监督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 号,2020 年8 月)

《意见》明确,用2 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 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 号,2020年11 月26 日)

明确监管重点,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从业人员监管、资金监管、运营秩序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实现信息共享,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 号,2020 年12 月14 日)

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托育发展,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积极支持普惠性服务发展。增强家庭照护能力,优化居家社区服务,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扩大多方参与、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打造创新融合、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完善依法从严、便利高效的监管服务,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国医保电〔2020〕5号,2020年1月22日)

要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特定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2020 年1 月23 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2020 年2 月20 日)

自2020 年2 月起,湖北省外各省份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 个月。自2020 年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 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2020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 号,2020 年4 月10 日)

从2020 年1 月1 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范围为:2019 年12 月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水平为: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19 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 号,2020 年5 月29 日)

2020 年3 月至12 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 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 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 年3 月至6 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 倍。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 号,2020 年6 月22 日)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 年12 月底。相应减半征收、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 年6 月底。特定情形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2020 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 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暂缓缴费,于2021 年底前进行补缴。

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 号,2020 年12 月25 日)

本次调整,共对162 种药品进行了谈判,其中119 种谈判成功,谈判成功率为73.46%。谈判成功的药品平均降价50.64%。调整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内药品总数为2800种,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 种。目录内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仍为892 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 号,2020 年12 月29 日公布,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 号)等4 件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等共计116 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2020 年12 月29 日公布,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等处理作出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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