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影知识产权之保护

2021-05-04 17:43简单
艺术科技 2021年5期
关键词:电影知识产权

摘要:在人们对美好生活需求日益提高的新时代,精神文化事业的发展成为新时代中国发展的关键,保护各种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数不胜数,但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因偷拍盗摄行为规制的现实困境裹足难前。对此困境进行剖析不难发现,主要存在电影院的法律定义不明确、应予保护的电影范围界限不清与偷拍盗摄行为类型难辨三方面的违法性认定困境,以及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承担困境,而将遵循平衡协调原则的完善立法与遵循有法必依原则的严格执法相结合,是走出电影作品偷拍盗摄行为规制现实困境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电影;偷拍盗摄;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5-0-02

0 前言

自我国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来,人们在物质生活相对富足的同时,对美好生活的精神需求也日渐提高,文化娱乐形式层出不穷,电影观赏更是颇受人们的喜爱。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观众的电影观赏体验感越来越好的同时,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却饱受偷拍盗摄行为的侵害。这种偷拍盗摄行为给电影行业带来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一方面,它侵害了电影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著作权,打击了其创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偷拍盗摄的电影横行于世,致使电影院票房减少,投资回报受损严重。事实上,面对日益猖獗的电影偷拍盗摄行为,世界各国均作出了一定的努力,日本于2007年出台了《防止电影偷拍相关法律》[1],而我国则于2001年出台了《电影管理条例》,于2016年出台了《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何在有法律法规规制的情况下,电影的偷拍盗摄行为仍屡禁不止呢?剖析偷拍盗摄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可以发现偷拍盗摄行为规制的现实困境。只有把握好电影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电影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之间的平衡,对症下药,才能推动电影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1 偷拍盗摄行为规制的现实困境

1.1 偷拍盗摄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困境

关于偷拍盗摄行为的违法性认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提到,“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事实上,在电影院内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偷拍盗摄正是偷拍盗摄现象中占比最大的情况。马克思说,“有适当的利润时,资本就会大胆起来。若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而偷拍盗摄的电影可谓经济成本与法律成本双低的“天降馅饼”,在理性经济人假设下,偷拍盗摄者冒险进行此违法活动的动力最为充分。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毋庸置疑,但要做到执法有据的前提是明晰该行为活动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情节轻微与情节严重的区别,而对这两者的辨析正是当前偷拍盗摄行为违法认定的现实困境。

1.1.1 电影院的法律定义不明确

纵览《电影产业促进法》与《电影管理条例》,电影院一词并不少见,但只对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规定,对电影院并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义,那么不符合该设立条件的电影放映单位,就当然排除在法律意义上的电影院之外了吗?若将电影院的法律定义作此狭义性理解,显然有悖于大力推动我国新时代思想文化繁荣的初衷,有碍于我国电影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那么我们在法律层面该如何定义电影院呢?根据法律目的推导及文化目的的导向,电影院应当是面向不特定群众、由电影放映方负责管理入场人员并进行电影放映的场所。也就是说,除了大众所熟知上的常规意义上的以公开放映电影为目的正式影院外,诸如学校多媒体教室或有投影幕布的大礼堂,或小型多功能厅放映场等并非以电影放映为目的,但电影放映方会对入场人员进行管理的,都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电影院。反之,像商场外墙等大型荧屏等不对观众进行入场管理的电影放映点,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电影院[2]。对电影院进行法律定义,有利于确定偷拍盗摄行为的发生地点是否为法律所禁止的电影复制地点,法律对地点的确定是对偷拍盗摄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关键之一。

1.1.2 应予保护的电影范围界限不清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条对电影下了明确的定义,因此本文不再对电影的法律定义予以探讨。但遗憾的是,该法并未对应当保护的电影范围进行限定。事实上,通过对其他部门法的检索,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电影都应予以保护。其一,不保护已过保护期的电影作品的复制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之规定,电影作品的复制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也就是说,当电影发表50年后,其复制权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即使该电影仍在电影院予以放映,对其进行偷拍盗摄亦不再构成侵权,不应受到法律追究。其二,不保护只复制不传播亦不盈利的淫秽电影的复制权。电影作品即使为淫秽电影,该电影创作人仍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拥有著作权,但因电影内容非法,其著作权不能行使。而根据我国《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单纯的复制淫秽电影而不传播亦不盈利的行为不为罪。通过排除定义法对应予保护的电影范围进行限定,有利于确定偷拍盗摄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否为法律所禁止的电影复制对象,法律对对象范围的限定是对偷拍盗摄行为的违法性认定的关键之二。

1.1.3 偷拍盗摄行为类型难辨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1条是有且仅有的关于电影偷拍盗摄行为的规定,其中的行为关键词为“录音录像”,此处提及的录音录像是否涵盖拍照行为,实务界有两种观点:一为拍照应当涵盖于录音录像行为中,因为无论是录音录像行为还是拍照行为,在本质上都是对电影作品知识产权的一种侵害,既然都侵害了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那么就不该有两种对待方式;二为拍照行为不应归属于录音录像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对录音制品于录像制品的定义,录音应当是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进行录制的行为,录像则是对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或图像进行录制的行為,而拍照显然无法实现对相关形象或图像进行连续不断的录制(连拍多张足以达到呈现连续不断内容效果的除外),那么自然,拍照不应归属于录音录像行为。遗憾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其作出规定和解释。而笔者认为,把拍照行为归属于录音录像行为,确有扩大解释之疑,不符合公众对录音录像的一贯认知,但完全不对拍照行为进行规制亦不合适,毕竟拍照亦是一种侵害复制权的行为。因此,法律进行偷拍盗摄行为类型的完善是对偷拍盗摄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关键之三。

1.2 偷拍盗摄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困境

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与《电影管理条例》中,对于偷拍盗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仅有一句话,“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其实仅是一句兜底性条款,法律责任不明确不说,更表明现行的电影相关法律法规对偷拍盗摄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而这种忽视对偷拍盗摄现象来说可谓是微风助火起,因此对电影的偷拍盗摄的违法行为进行合理合法的法律责任规制,是当前电影相关法律法规亟待解决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万不可进行一刀切式操作,需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加以衡量,情节显著轻微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适当赔偿损失等即可;情节严重的,除了承担前述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对其进行惩罚性罚款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的明确,是整个法律体系至关重要的一步,若是法律责任的承担陷入困境,那么对违法行为的制度规制就会前功尽弃。

2 偷拍盗摄行为的系统规制路径

2.1 遵循平衡协调原则,完善立法

平衡协调原则源于经济法领域,即利用宏观的法律制度调节手段,从社会集体性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参与方的行为,平衡各方间的相互利益关系,或引导、或促进、或强制个人目标、行为同社会整体发展目标、运行秩序协同,从而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以及经济秩序的和谐。通过这种对利益参与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利益分配,实现实质平衡与社会公正。

将平衡协调原则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则体现为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化事业的传承与繁荣与保护作品创作者对作品的固有权利不受侵犯之间的平衡协调[3]。换句话说,若是为了公共文化繁荣一味纵容获取文化作品无代价化,或是为了个人权利保护一味放任作品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无限度化,那必然导致精神文化领域的彻底失衡。因此,在保全双方核心利益的同时,让渡一部分边缘利益是平衡协调两者最有利的办法。正如《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既保证了著作权在有限的时间内不受他人的侵犯,也保障了知识文化在未来传播的可能性。

对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同理,在有条件的可复制自由与相对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协调下,完善我国电影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是我国电影文化产业发展的第一步。一方面,在偷拍盗摄行为的违法认定上,需从三个角度入手,即明晰行为的地点范畴,行为指向的对象范围以及行为所包含的类型。只有将此三者予以明文规定,才能认定该偷拍盗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具有可罚性。另一方面,在偷拍盗摄行为的责任承担上,需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划分不同位阶的法律责任承担。情节轻微的,可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2 遵循有法必依原则,严格执法

有法必依是具有普适性的一项守法原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心环节。此处的守法,不仅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守法用法,更是指包含机关组织在内的一切社会法律关系参与者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具体而言,首先,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特别是处理与公民、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办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不得有所懈怠,更不得滥用公民赋予的国家权力;其次,所有的社会法律关系参与者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遵守法律法规,任何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处罚。有法必依是严格执法的前置基础,只有遵循法律规定,严格的执法行动才不会有所逾越,才能维护真正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关电影的偷拍盗摄行为的执法亦不例外,当法律在立法层面得以完善,若无严格的执法机构加以落实,那也仅仅只是一纸空话。想要真正实现严格执法,一要建设优秀的执法队伍,保证执法人员懂法,并拥有较好的法律道德素养,只有由内而外对法律充满热爱,才能在保证执法严格的同时不缺人情;二是要完善违法的惩戒制度,人无完人,有时候执法人员面对诸多诱惑亦难免行差踏错,完善违法惩戒制度,可以反向监督保障执法人员的执法效果,避免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只有在有法必依的基础上严格执法,法律才能真正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土地上生根发芽。

3 结语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电影成为颇受大众喜爱的娱乐方式。阳光总是与阴影相伴相生,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愈发严重,其中最泛滥的为偷拍盗摄现象,这也使法律对电影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其中对偷拍盗摄行为规制的现实困境有电影院的法律定义不明确、应予保护的电影范围界限不清以及偷拍盗摄行为的行为类型难辨等三方面的违法性认定困境,亦有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承担困境。欲走出此现实困境,必须将完善立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遵循平衡协调原则的完善立法是前提,遵循有法必依原则的严格执法是行动。电影的知识产权保护步伐不会停歇,我们还在路上。

参考文献:

[1] 新坂纯一,常一孜.日本出台《防止电影偷拍相关法律》[J].现代电影技术,2008(05):12-14,33.

[2] 魏曉阳.防治影院偷拍侵权的法律之道——日本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广播,2012(08):48.

[3] 魏晓阳.电影促进法防偷拍内容需强化[N].法制日报,2012-01-19(007).

作者简介:简单(1995—),女,贵州习水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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