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对于谓词的界定与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之比较

2021-05-05 05:18甘火勇
今古文创 2021年8期
关键词:本体论罗素康德

【摘要】 关于谓词理论,康德并没有做出系统的理论阐述,但是从前批判时期的文章和批判时期的著作中,可以找到一条一以贯之的理论线索,即在“是”与“存在”的问题中,区分了逻辑的谓词和实在的谓词。康德的这一区分对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具有重大影响。本文的目的在于比较这两种理论在处理谓词方面的异同之处,并且指出在本体论意义上,他们的理论之间有着重大差异。

【关键词】 康德;谓词;罗素;摹状词;本体论

【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1)08-0046-04

一、康德的谓词理论

康德并没有系统地阐述过自己的谓词理论,而是散见于一些文章和著作中,论述的重点往往不在于谓词理论本身,而是借助它完成其他的目的。

康德关于谓词的观念早在其前批判时期的文章《形而上学认识各首要原则的新说明》(1755年)中已经初具雏形。在这篇文章中,康德的主旨在于澄清形而上学领域的两条首要原则,即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随之确立了相继律和共存律这两条新原则。

其中,在论述同一律时,康德认为,有两个证明命题真值的方式,其中一个是“从主词概念与谓词概念的一致获得真值”[1]367,即如果在一个命题中“主词确定了谓词概念所包含的东西,或者排除了通过谓词概念被排除的东西”[1]367,那么命题就是真的。

其次,康德认为传统的充足理由律面临着“在多大程度上是充足的,这一点并不显明”[1]373的问题,应该用“规定的理由”来取代“充足理由”这个说法,在真命题中,通过设定理由才能使谓词在主词中得到规定,即达到“相关谓词的对立面都必须被排除”[1]373的效果,理由使得主词与谓词的关联是被规定了的,哪一个谓词应该被赋予主词也是明确的。

以上谓词理论是康德谓词理论的形式逻辑的基础内容,即对如何判定命题的真值做出说明。而康德论述的重点在于通过上帝存有的本体论证明(简称为“本体论证明”)对真值的理由和存在(现实性)的理由做出区分。传统本体论证明诉诸的关键前提在于,“上帝的存在是由概念自身规定的”[1]375。

笔者对康德的论证进行了如下重构:“上帝存在”这一命题如果要为真,按照上述理论,作为谓词的“存在”要和作为主词的“上帝”一致,也就是说,有理由认为谓词“存在”确实可以赋予主词“上帝”;存在的理由即是存在的原因,而原因在时间上必须先于结果,上帝的存在在因果关系上应该先于上帝的概念(一事物只有先存在才能被认识)(历时),而在本体论的证明中上帝的概念中又包含了上帝的存在(共时),这是互相矛盾的。所以康德认为,“任一被宣称绝对必然存在的事物,都不是由于某个理由而存在,而是由于其对立面完全不可思议”[1]375,从而这种证明上帝存在的方式是行不通的。传统本体论证明面临的问题在于,上帝的概念“是在观念中发生的,而不是在现实中发生的”[1]375。

虽然对于命题的真值来说,规定的理由或许不是必需的,主词和谓词之间具有同一性就够了,一个像“三角形有三条边”这样的演绎命题并不需要其他的理由来确定它的真值;然而一旦涉及存在的问题,如果没有充分的现实性规定,而仅仅具有真值的理由,存在就只是偶然的,失去了其绝对必然性。

在1763年的文章《证明上帝存在唯一可能的证据》(简称“《证据》”)中,康德进一步对上帝存在问题做出了自己的设计论证明。其中首先就阐明,“存在不是某一个事物的谓词或者规定性”[2]78。即使我们可以设想把任何一个谓词归之于任何一个主词,这一主体仍然可能是不存在的,谓词与主体的关系并不表示事物实存,而仅仅是被假定为实存,这一重要论断为后来康德区分逻辑的谓词和实在的谓词打下了基础。在日常语言中之所以可以对许多现实中并不存在的主词随意地赋予其谓词,并不是因为这一主体具有这些谓词所谓的属性,而是我们假定如果它具有这些属性,那么我们就能够这样使用语言,这是我们使用语言的特性。

在现实性的事物和单纯可能性的事物中被设定的东西并没有实质差别。“存在”并不是事物本身的一个谓词,而是关于事物的概念的谓词。

人类语言对于谓词的使用具有随意性的特点,容易导致误用。其后的语言哲学哲学家们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且主张对语言进行澄清,可以通过逻辑的方法对谓词问题做出更加细致的说明;而康德认为只需要进行附带说明就够了。

康德在这篇文章中涉及了问题本质,即对于“是”和“存在”的澄清。对于“是”和“存在”的关系,一直是哲学史上争论的话题。有人认为“是”和“存在”是同一的;有人认为“是”和“存在”是不同的;有人认为“是”包含“存在”……一般认为,“是”可以作为一个系词,也有人把他当作谓词,也有人把它当成一个二阶概念,即对于命题的判断。“是”仅仅是一个表判断的连接概念还是可以同时表示事物存在,康德在这里并没有明确自己的观点。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通过对本体论证明的反驳,康德对谓词问题进行了更加细致的界定。康德在“上帝的存有之本体论证明的不可能性”一节中,首先通过对本体论证明的逻辑形式进行说明,得出这一证明在逻辑上的问题所在。

本体论证明的支持者认为,“绝对必然者包含所有,那么必然包含存在”这种命题就像“三角形有三个角”一樣明确。“三角形有三个角”这一命题看上去在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很难在设想了“三角形”这一概念时可以忽略其“有三个角”这一事实。

康德反驳说,固然单独取消“三角形有三个角”的谓词——即取消它的三个角——是行不通的,但是连同谓词和主词一起取消,矛盾就不会产生。因为这个命题“并不是说三个角是绝对必然的,而是说在存有了(给予了)一个三角形的条件下,(其中的)三个角也必然是存有的”[3]360。以此类比,如果没有“上帝”这个主词,也就不会有任何谓词被给予了。这里的重点在于阐明,“判断的无条件的必然性并不是事物的绝对必然性”[3]360,一个判断为真要求主词与谓词的一致,单独取消谓词则不足以构成一个有效的命题,但是可以同时取消主词和谓词,以表示这一命题根本不存在。

接下来康德设想本体论证明的支持者会这样反驳它,有一些根本不能被取消的主词,“绝对必然的存在者”这一概念所要表达的内容恰恰是不能被取消的,如果取消了则和这个概念的内涵相悖,因为它是绝对必然的。康德认为,如果一个概念本身已经包含了实存,还要从这一概念得出它实存的结论,这是同义反复。

从论证形式上看,本体论证明面临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有循环论证的嫌疑,作为结论的“存在”已经被包含进了作为前提的“上帝”的概念之中了,用前批判时期的理论来看,这个上帝存在的问题是不能单纯靠真值的理由来判断的,而需要现实性的理由。也就是说,证明的支持者所诉诸的是一个分析命题,所有能够得出的谓词已经包含在主词中,这只是一种逻辑重复。真正的本体论证明应该是一个综合命题,如果一个谓词加诸主词之上,它可以为主词添加新的内容。

这里的问题关键在于证明的支持者混淆了逻辑的谓词和实在的谓词。在证明中,逻辑的谓词没有为主词添加新内容,而实在的谓词则需要经验的规定性来为主词添加新内容。实在的谓词虽然看上去处于谓词的位置,但是它不是命题的逻辑谓词,它是关于命题和思想的谓词,它能够通过现实性的理由对一个命题做出真值的判断;而逻辑谓词却仅仅是关于主词的性质的。传统本体论证明中的谓词“存在”仅仅是一个逻辑的谓词,它不能为主词提供新的内容,一个成功的本体论证明需要的是现实的谓词,即能够对“上帝存在”这一整个命题做出真值的判断。

康德在接下来的一部分阐明了在《证据》中遗留的“是”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康德明确了一点,“是”用在逻辑上,只是一个表判断的系词,“它只不过是对一物或某些规定性本身的肯定”[3]363。“是”不是谓词,“只是把谓词设定在与主词的关系中的东西”[3]363。因此“是”的功能仅仅在于把上帝这一对象和它的谓词设定在概念中,只是单纯的概念内的推理,从上帝的概念并推不出任何关于上帝的现实性结论。

总之,康德对于谓词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点:“是”和“存在”分别属于不同的领域;“是”是对于谓词的肯定,它本身不是谓词。

二、罗素的摹状词理论

一般认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与康德的谓词理论在关键问题上没有根本差别。但是罗素提出摹状词理论并不是为了解决本体论证明的问题。罗素最初的摹状词理论发表在1905年的一篇论文《论指称》(On Denoting)上。问题起源于罗素认为,在很多时候,我们并不能亲知(acquaintance)我们确切知道其意义的词所构成的词项所指称的对象,只能依靠摹状词(description)才能间接知道。

由此罗素认为专有名词(proper name)可以改写为摹状词。例如,我们没有见过苏格拉底这个人,不能亲知苏格拉底,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摹状词的描述来知道苏格拉底,比如“柏拉图的老师,古希腊的哲学家等”。罗素对于摹状词的语法结构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能够解决为什么存在空指称的词项的问题。比如像“圆的方”这样一个对象,这种东西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现实中都是不能够存在的,这个词项就能够改写为摹状词“有且仅有一个实体X,这个X是圆的并且是方的,并且这个实体是圆的”[4]885,在这个命题中,“圆的方”并没有作为一个主词出现,它被改写为由几個部分组成的命题并且不指称任何对象,到底现实中存不存在“圆的方”这一实体,则需要对这个命题函项进行判断,这个命题可以被满足则存在,不能被满足则不存在,明显地这一命题是错误的,“圆的方”并不存在。

罗素在这篇论文中提到了本体论证明。通常意义上的本体论证明是这样的:“最完满的存在者具有所有的完满性;存在是一种完满性;所以最完满的存在者存在。”[4]885但是改写成摹状词之后,这个证明的逻辑结构其实是这样的,“有且仅有一个实体X,X是最完满的;这一实体具有所有的完满性;存在是一种完满性;因此这一实体存在”[4]885。在改写之后,“最完满的存在者”这一词项没有出现,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命题,并且经过判断,“有且仅有一个实体X,X是最完满的”这一前提明显是错误的,即在经验世界中找不到对象可以满足这一命题。所以本体论证明是不成立的。

到这里,罗素和康德的基本观点是相符合的,他们都认为本体论证明不能够成立。但是对于在本体论证明中出现的“是”和“存在”,他们的观点在细节上有不同之处。摹状词理论中,在经过分析之后的命题中,“是”或者“存在”表达的是一个可满足性的概念,在上述句子中就是“有且仅有”的“有”。如果有(存在)这样一个实体,那么“有且仅有一个实体X,X是最完满的”这一命题可以被满足。“存在”因此成为命题函项的性质,在语法上充当量词的作用,表示“至少存在一个”。和康德理论一致,“存在”是对谓词的判定,本质上是个二阶的概念。

罗素的理论与康德理论的不同点在于,罗素并没有对“是”和“存在”进行区分,在某种程度上,罗素认为它们是同一的,并且他更加关注的问题是“存在”而非“是”。就“是”的本质来看,罗素理论中“是”所实行的功能是对命题的真假进行判定,在康德理论中,“是”所实行的功能是对主词和谓词是否一致进行判定,从本质上来说,它们所实行的功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判定命题的真值,其本身并不是谓词。

三、本体论意义

无论是弗雷格的一阶理论还是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在谓词的功能界定方面,都可以看作是对康德的谓词理论的一种现代形式逻辑上的细致说明,它们的理论本质上是一致的。如果考虑到他们各自哲学的本体论含义,他们的理论则有着不小的差别。

考虑到康德对逻辑谓词和实在谓词进行了区分,罗素在某种意义上也做出了这种区分,但是罗素的区分最终的落脚点在于肯定形式逻辑在哲学上的本体地位。首先,罗素对原子命题和原子事实进行了区分。命题是“词语的那种必真或假的形式”[5]182,“事实的诸成分不是另外的事实,而是事物和性质或关系”[5]181,并且“事实属于客观的世界”[6]220;需要注意的是,“命题不是事实的名称”[6]225,根据命题内容和事实的符合度,命题与事实之间可以有真假二值的逻辑关系,而名称仅仅具有是其所是的一种关系。“一个命题如果表达了我们所说的一个事实,即当它被断定时,就是断言某物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5]182,那么这个命题就是原子命题,“原子事实就是决定原子命题要被肯定抑或被否定的东西”[5]182。

运用康德哲学的术语,罗素理论中的原子命题承担的功能相当于逻辑的谓词,它表达了一个主体具有的属性或者关系,原子事实承担的功能相当于实在的谓词,它可以根据经验内容对命题本身进行判定,那么当罗素说原子命题和原子事实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时候,他和康德就做出了相同的区分。

和康德所认为的一样,罗素也认为“关于逻辑形式的知识完全不同于关于存在事物的知识”[5]175,即使我们明白一个命题中的所有词语的含义,我们仍然可能不理解这个命题。

但是考虑到罗素试图去弥补这先天的和经验的两者的中间地带的方法是立足于逻辑,即只有在这种纯逻辑的命题中才能找到自明的普遍命题,他们的立场又有所不同。罗素认为,如果判断是真的,那么它就是对事实的理解,而现代逻辑可以运用于“对任何复杂事实的分析”[5]187,“哲学的工作本质上是逻辑分析”[6]414。罗素做出上述论断的主要原因在于,他借由摹状词理论澄清了语言之中的谬误。摹状词理论不仅仅把现代逻辑作为一个工具,它还是本体论的理论基础。

罗素在《哲学问题》中阐述了一些根本的本体论观点。罗素认为,我们没有任何方法证明除了我们自己之外还有客体存在,但是根据知识客观性的要求,和一种“倘使我们不能肯定客体的独立存在,那么我们就会孤零零地失落在一片沙漠里”[7]10的情感需求,我们必须承认客体是存在的,而这种承认所依据的就是我们本能的信仰,我们相信“除了我们自身和我们的感觉材料以外,确实还有客体,它们的存在是不依赖于我们对它们的觉察的”[7]15。

摹状词理论所面临的一个问题就和上述本体论观点相关。罗素在后期认为,基本上所有的专有名词都可以改写为摹状词,并且在具体哪些专名不能被改写为摹状词的问题上没有给出确定的回答,他似乎只是确定了“这”“那”之类的词为不能改写的专名。罗素认为,我们能够亲知的是我们对于经验的亲知,而主体是对于客体有亲知的一切事物,我们可以通过“这”这个词语来理解主体“我”,“‘这’是所注意的那个客体的专名”[6]209。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我们语言中的绝大部分词来说,在将一个专名改写为摹状词后,摹状词中出现的专名也需要被改写为摹状词……以此类推。

例如,“苏格拉底”这个人,我们用“柏拉图的老师”这一命题对它进行摹状,“柏拉图”又需要进行再度改写,比如改写为“亚里士多德的老师”……固然,我们认识世界的方式大部分时候依赖的是描述,描述也确实可以为我们带来更多的知识,但是在最终,有什么是我们可以确切亲知的,是很值得怀疑的。这就导致在逻辑上,摹状词理论面临着无穷后退的困境,在经验中,思维的有限性也不允许我们一直描述下去。

这一问题所涉及的关键还是在于罗素赋予了摹状词理论本体论地位。罗素认为我们只能相信客体存在,以此发展出知识。但是建立在信仰而非证据上的知识,也只能是一种“一厢情愿”的知识。对于什么东西最后是我们确知的是含混的,甚至我们能不能确知客体也是值得怀疑的。我们唯一确信的只是,我们能够说出这些东西至少要求我们相信专名的存在。

总之,由于摹状词的本质是一种谓述,所以“通常所说的个体不过是一簇性质”[8]27,但是又由于罗素认为还是存在不可摹状的客体的,所以终究有些个体不能划归为性质。这一点和康德的理论是有不同之处的,由于物自体而产生的理论困难使得在康德理论中,所有“个体不过是一簇性质”[8]27。但是“存在”只能是二阶性质,是对个体是否真实具有性质或关系的判定,在这一点上他们具有相同的观点。

康德没有对本体论下过明确的定义,但是一般认为康德理论中,研究“纯粹理性的才是本体论”[9]293,“本体论表现为‘纯粹概念的推论’”[9]283。从上述有关康德的论述可以看出,纯粹概念或纯粹理性理念是超越了经验的概念,用它来研究上帝存在问题是不足够的,上帝存在的问题需要经验的支撑。

但是康德认为,“包括本体论在内的形而上学毕竟是由人的理性的自然倾向造成的,虽然超验的目标在认识论的范围内是无法得到确证的,但是在道德和政治生活领域里,却是一个指引方向的目标”[9]317。康德所谓的逻辑的谓词就属于纯粹理性的领域,它在康德理论中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使用康德的术语,罗素所论及的形式逻辑仅仅属于知性范畴,并不涉及纯粹理性,在罗素理论中,摹状词命题中出现的谓词相当于康德理论中的实在谓词,而康德理论中所谓的逻辑谓词,被罗素称为“语法谓词”,罗素并没有对“实在”做进一步的探索,只是把“實在”作为一个具有命题判定的功能的量词含混地加入“存在”这一概念中。

罗素肯定知性对于经验的作用,并且把这作为确切知识的来源。但是康德没有否认知性的作用,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强调了理性在人类道德生活中的根本作用。在罗素理论中的那些可知但不可确知的东西,或许可以对应于康德的纯粹理性概念,虽然很明显,罗素会拒绝往前走这一步。就罗素诉诸本能的信仰来确知客体来看,他最终持有的还是唯名论的立场,虽然他所利用的摹状词理论的工具具有实在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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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甘火勇,男,江西南昌人,武汉大学外国哲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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