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法规、把握尺度、拍好可用的照片

2021-05-19 04:02武永明
海峡影艺 2021年1期
关键词:肖像权许可法规

武永明

2020 年7 月15 日至8 月15 日是我们《影像评论》小组精心策划的学习法规活动月,根据小组要求,小组五位发起人都要率先用自己的文章、作品、对话做靶子,激发大家研讨的积极性和学习法规的自觉性,让活动月不走过场、不流形式,扎扎实实让摄影人在学习研讨中,从思想与行动上有收获、有提高、有长进、有新成果。

为此我拿出一批老照片,同时又带着法规的意识去拍了些新片,加以整理,理出了讨论中我认为应该理清的三大问题,作为对摄影肖像权的判断与理解。

我认为摄影应主要围绕肖像权问题掌控作品的三个判断。

第一类是无需肖像权许可的作品,主要是不以人物为主体的风景、建筑、生态、动物、静物以及社会纪实、艺术创作的作品,判断标准是作品没有分层次细腻表现以人为主体的主题内容,而是以景观、气势、场面为主题,这类作品不用许可,可大胆拍,尽情使用发表。

第二类为需要有肖像权许可的作品,其作品画面明显可辨是以人为视觉中心,以人的肢体语言来叙事和表达作品的主题思想,画面中其它陪体、环境是衬景,是为该作品中人物的情感与寓意的表达而服务的。判断标准是,离开人物主体,后面的一切场面将成为无主题的碎片。此作品不能盲目拍,事先和事后要充分考量如何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授权,否则拍了在使用和发表时有侵权的风险。这类作品是新法规时代摄影人最核心最需动心思的关键环节,需三思而后行。

第三类为有肖像权争议的作品。其作品以人物为主体,但画面虚实融合很难辨证,只有肖像权人可能辨认出自己,或是作品没有人体大部分,只有局部的手、脚、背影、特殊标记的服饰,或有多重曝光渲染而异化的人体造型,人物个体有的可辨有的不可辨,较有难度定位肖像权人影像。判断标准可能众说纷纭,加上艺术手法的转换,使该作品处于肖像权与非肖像权的交界处,这类作品也不计其数,值得深度讨论。

上述三类作品需要通过学习理论、学习法规并结合实存影像以及大家的判断来理清多方的权益关系。

为了使大家通过案例来剖折,本人推出我的新老照几十幅供大家争辩是非,首先以我的理解已把本人作品划分定性三类,至于分的对不对,恳请大家帮助决断,借此促进研讨深度、提高学习质量。

第一类无需肖像权许可:

如图(1),作品拍于沈阳烈士陵园。此片以战斗英雄为主体,以周围群众为客体,以烈士英雄纪念碑为环境特征,构成特定公共环境下的公众人物与群众互动的感人情景。在发表中也是以公共利益、赞美英雄为目标进行宣传,按法规界定应是无肖像权争议的合理使用,其它群众的出现是为主体而出现的,不必群体许可。这样为公共利益而出现公众人物的活动是很多的。但公众人物如在搞商品推销,那就产生肖像权许可问题,甚至会对周围被拍人群产生侵权行为。如图(2),虽以人的动态贯穿画面的全部位置,但没有人物突出的主体,是拍照大场景为目的,无肖像权之说。

图(1)

图(2)

图(3)

图(4)

图(5)

图(6)

第二类需要肖像权许可:

如图(3),作品以人物为主体呈现劳动者在闹市街旁休息的场面,共享单车、摩托车都具有时代特征,背景墙照片也恰到好处托出了主体的内涵,但肖像权人可提出作者未经允许侵害他光膀子的隐私权,而背景照没有侵权,只是在不可避免的环境下拍照,不是主体。但发表需前景四人签名许可使用,其中一人不同意,照片也很难公开发表。而且此片也不是重要新闻,也无法通过合法部门合理使用。

如图(4),作品以动静虚实的手法,反映地摊百姓的生活趣闻。但照片主体的老大爷却很清晰可确认,属于有肖像权问题。尽管这类照片追责甚少,但公开发表不应总怀侥幸心态,尤其近期的好作品,应采取追认的举措,减少过多作品失效。

第三类肖像权有争议:

如图(5),作品近期拍于中街,运用慢速度拍,有意让游人模糊,既增加艺术性的动感,又避免追认许可的难度。但是模糊程度不同,辨认结果也不同,模糊不等于沒有肖像权问题,此片如较真起来,画面左侧两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特点的色彩服装辨认肖像。此片处于一二类之间,属有争议作品。

如图(6),作品近期拍于中街的某一展览,手与手臂显然是被拍者的,但被拍者也在拍别人作品的照片,这一戏剧性取景,构成了耐人寻味的遐想空间和审美情趣。有人认为拿手机拍照人无法辨认是自己,因而没构成侵权,但墙上的画被拍得扭曲了原作品风格,有歪曲他人著作权的嫌疑;也有人认为墙上照片只是作品背景不存在诋毁之意,更无权益是非,主体是手机拍照人,确有肖像权许可问题,应追认后免责使用。

上面所列举的这三类作品的分类只是我个人在学习法规、理清摄影法律问题的主题研讨与学习中的初步认识,为了说清观点,我还特意亲临现场拍回一些案例加以补充,目的是从法理到实践深化对肖像权的侵权与不侵权的贯通理解。其实拍照不仅仅是涉及肖像权问题,还有隐私权、名誉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问题,只有理清拍与被拍的法律关系,以及相互合理、平等的权益平衡,尤其是第三类有争议作品有了更贴近法规的约束,才能让作者以更精准的站位、更规范的创作路径和更清醒的头脑来创造适应这时代要求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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