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警务硕士“双导师制” 培养模式探析

2021-06-10 12:01王洋
关键词:双导师制

王洋

摘    要:我国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公安教育培养高层次公安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实践教育在培养中的重要性,导师队伍的水平决定了警务硕士的培养质量,因此在警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中引入“双导师制”具有重要意义。实行“双导师制”有助于警务硕士培养模式的改革,提升警务硕士的综合素质,实现校局合作,解决高校导师队伍水平不足等问题。

关键词:双导师制;公安教育;警务硕士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21)05-0059-02

一、警务硕士专业学校设置背景

为适应公安高等教育规模的发展以及公安工作对高层次警务人才的需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2010年1月通过了警务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同年批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成为首批试点招生院校。专业硕士设立的目的是培养有较强理论基础,能满足某一特定行业工作需求的应用型人才[1]。警务硕士的培养目标定位在

“培养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良好公安专业知识基础,实战能力强,能够以创新精神从事各项公安工作的高等应用型人才”[2]。公安院校大部分学术型研究生都来自于跨学科考生,缺少基本的公安基础知识背景,严重阻碍了教育资源发挥作用。而警务硕士则不同,由于全部来自一线民警,大多数来自公安院校毕业生,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背景和应用实践能力,对教学有很大的帮助,能够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警务硕士“双导师制”的提出与意义

(一)“双导师制”的提出

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始于1990年,“导师制”是指高校里拥有一定资质的教师对学生进行差异化管理的制度[3]。随着国家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重视,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培养模式不断创新,培养力度不断加强,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4]。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匹配的师资队伍是决定教育水平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下,导师承担了培养研究生的大部分责任,在培养研究生学术能力、实践能力上起着直接作用。“导师制”作为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为研究生的学习提供了有利条件,决定了培养水平的高低。在影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因素上,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培养模式中引入“双导师制”具有重要意义。“双导师”一是具有学术能力的校内导师;二是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背景和应用实践能力的校外导师。实践证明“双导师制”的引入对导师队伍的建设、导师能力的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有积极的创新性推动作用[5]。“双导师制”提高了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创造了积极的学术氛围[6]。

(二)警务硕士“双导师制”的执行意义

首先,实行“双导师制”有助于警务硕士培养模式的改革,“双导师制”的实行有利于培养更适应我国公安工作形势的警务硕士;有利于发挥公安院校的行业背景;有利于整合公安理论资源与实践资源。其次,实行“双导师制”有助于提升警务硕士的综合素質,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与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制订适合研究生发展的培养计划及考核目标,充分发挥校内外导师的各自优势,使学生在学习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按校内指导教师的要求,提高学术能力与道德品质。校外指导教师带领研究生到实战单位开展警务活动,使其将课堂上所学到的警务知识运用到实战分析中,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校外导师的优势。再次,实行“双导师制”有助于实现校局合作,我国目前的警务工作新形势对高层次警务专业人才有着迫切的需求,对警务硕士的培养必须满足公安工作的现实需求。同时,应扩大警务硕士培养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一线民警报考,保证警务硕士的生源,促进“校局合作”的良性发展。最后,实行“双导师制”有助于解决高校导师队伍水平不足的问题。

三、警务硕士实行“双导师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设对策

(一)警务硕士实行“双导师制”存在的问题

1.导师之间的职责不明确、合作意识不强。现行的“双导师制”缺乏具体管理制度来明确双导师之间的分工与职责,导师在对研究生进行培养过程中时常出现缺位现象。校内导师忙于科研教学,校外导师忙于办案与行政事务,没有时间针对研究生培养进行良好的沟通,从而影响了导师的指导效率。特别是涉及到对研究生的具体培养环节上,双方导师的分工没有制度约束。部分外聘的来自实战部门的导师存在重头衔、轻实际的情况,其丰富的实战经验并没有为研究生培养所充分利用。另外,双导师共同辅导一个研究生还存在责任意识的问题,根据“双导师制”的设立初衷,两位指导教师应各司其职,分别负责研究生培养的各个阶段,由于部分研究生导师缺乏责任感,导致沟通不畅,信息不共享,从而使得研究生培养在理论与实践上脱节,人才培养质量下降。

2.“双导师”制落实不到位、形同虚设。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中,“双导师制”作为一项制度性规定出现在每个高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是形式大于内容。尽管学术型与专业型研究生在培养目标上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很多培养单位在进行研究生培养时却出现了共用一个硕士生导师、一个培养平台的现象,无论是培养方案还是课程设置都没有体现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色。培养过程中,以学科专业知识体系建构和学术研究能力的提升为主,不注重对应用能力的培养。由于传统培养方式以及现实条件的限制,校内导师几乎主导了整个研究生培养的方向与过程。校外导师除了担任名义上的导师外,几乎不参与研究生在校内的任何培养阶段,对研究生在校内的表现一无所知,从而造成了校外导师形同虚设的局面,这也就违背了警务硕士的培养目标。

3.校外导师管理缺失、参与积极性不高。多数高校对聘任的校外导师没有行政管理权限,缺少对校外导师管理的规定与要求,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限制了对校外导师的管理,也缺乏相应的激励政策,对校外导师的积极性发挥造成了负面影响。部分校外导师指导作用不明显,与校内导师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名义上作为高校导师,实质上既没有享受相应的权利,也没有承担对应的义务。研究生选拔、录取、培养等各个环节都由校内导师主导,削弱了校外导师参与的积极性。另外,校外的实习环节也存在时间短、缺少跟踪管理的情况,警务实习呈现形式化,学校在实习过程中缺乏有效指导,校外导师也由于工作、地点等原因无法参与实践,校外导师的作用越来越弱化。

(二)警务硕士“双导师制”建设对策

1.健全“双导师制”的遴选、考核、激励、评价机制。首先,一套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双导师制”顺利实施的关键,尤其在导师的遴选上,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保证导师质量的基础,高校有对校外导师进行资格认定的责任,并应与其签订合作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导师的责任与义务,以培养目标为标准,使导师的职责、工作等内容规范化,使师生有章可循,履行应尽职责。其次,“双导师制”的实施效果评价取决于是否有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办法,评定导师的工作绩效,提升“双导师制”实施效果。最后,良好的激励政策能够促进导师工作主动性,因此,根据警务硕士的行业特点,应制定具有激励作用的政策,特别是加强对校外导师的管理与激励,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对优秀的校外导师进行奖励,解聘不能完成任务的导师,通过激励制度促进导师提升责任意识与工作效率。

2.完善校局导师间的交流合作机制。交流合作作为“双导师制”实施的关键环节,需要被高校所重视。加强沟通可以帮助校内外导师实时掌握学生动态,逐步制定培养对策。应促进高校与实战单位的深度合作,使高校真正了解社会实战需求,从而调整警务硕士的培养方案,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同时,鼓励“校内导师走出去、校外导师走进来”,形成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加强双方导师的合作与交流,为高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3.加强警务硕士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公安教育培养高层次公安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智商犯罪”要求警务人员具备更高的专

业技术水平。公安院校作为培养警务硕士的高校,需要适应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务必将培养应用型警务硕士人才作为首要培养目标,同时兼顾专业技术知识与创新能力来应对日益变化的警务环境。因此,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导师队伍就显得十分重要。师资队伍建设是高校发展的生命力,是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然而,目前我國公安院校的教师大部分毕业于非公安院校,警务专业知识严重不足,对公安工作不够熟悉。因此,针对警务硕士的培养,“双导师制”能够弥补高校教师在实战经验方面的不足。

4.加强“双导师制”培养模式的宣传力度。高效的培养模式需要导师及学生的互相配合,警务硕士作为培养对象,必须首先对“双导师制”有一个清晰而深刻的认识,才能保证“双导师制”的顺利运行。应通过有效的宣传方式,增加对“双导师制”的认可,接受并配合双方导师开展教学与实践活动。另外,警务硕士“双导师制”同样需要高校与实战单位密切配合,高校作为导师管理工作的主体,必须起到积极的宣传作用,让实战单位充分理解“双导师制”的内涵,吸引实战专家来高校任教,提高“双导师制”的导师水平。

参考文献:

[1]黄载曦,姚星.对专业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中共成    都市委党校学报,2012(5).

[2]袁广林.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探析[J].公安    教育,2011(6).

[3]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    的若干意见[EB/OL].(2009-03-19)[2020-05-15].http://   www.moe.gov.cn/srcsite/A22/moe_826/200903/t200903    19_82629.html.

[4]袁小萍.警学结合“双导师制”双导师制的探索与实践——    以浙江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为例[J].浙江警察学    院学报,2013(5).

[5]周红康.双导师制:创新型研究生培养的新机制[J].江苏高    教.2006(5).

[6]袁博,黄尚峰.探析双导师制在研究生联合培养体系中的    作用[J].学周刊,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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