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查式反腐”的政治效应解析
——本刊专访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

2021-06-12 01:59采访夏镇龙
清风 2021年11期
关键词:违纪腐败干部

采访_本刊记者 夏镇龙

2020 年年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联合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推出2020 年度十大反腐热词,“倒查20年”名列其中。“倒查式反腐”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倒查式反腐”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行动,体现了党中央重拳反腐、正风肃纪的责任担当和勇气,也彰显出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政治决心,让人民群众看到反腐败是动真格的,真切感受到反腐败就在身边。近日,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以下简称“庄”)就该反腐话题接受了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采访。

“倒查式反腐”体现了零容忍的态度

记:“倒查式反腐”为什么具有如此大的震慑力?

庄:“倒查式反腐”对腐败案件连根拔起,不仅严厉查办那些违纪违法的官员,而且追查与之相关的各种腐败利益关系、腐败利益集团,就像撕开一道巨大的口子,让那些曾经见不得光的腐败案件浮现水面,让潜伏多年的腐败官员得到曝光。“倒查式反腐”体现了党中央一直强调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度,符合当前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要求。

“倒查式反腐”可以分为两个维度:时间维度上的倒查,追查腐败行为的发生时间及相关人员责任;空间维度上的倒查,追查腐败行为的涉及范围及相关人员责任。在实践中,时间维度上倒查与空间维度上倒查是统一的,对腐败行为要进行全方位的倒查,梳理腐败行为过程。

“倒查式反腐”是当前反腐败的有效手段,是消除腐败存量的一种重要方式。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对当前反腐败斗争态势做出新判断,认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腐败作为党执政的最大风险仍然存在,存量还未清底,增量仍有发生。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成果的重点,就在于遏制腐败增量、削减腐败存量。“倒查式反腐”是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上削减腐败存量的重要举措。“倒查式反腐”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可以从量上最大可能地削减腐败存量。

记:“倒查式反腐”彻底击碎了一些贪腐官员“安全着陆”的幻想。

庄:“倒查式反腐”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严”的要求,对违规违纪问题全面整治,实行零容忍,破除了腐败官员的侥幸心理,使违规违纪者无法逃脱纪律和法律的惩处。不管是从横向的时间变化来看,还是从纵向的职务变化来看,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必须受到惩罚。对腐败案件背后的因素往前追溯,非常精准地击中了腐败官员的命门。之前,有的落马官员在落马前认为自己退休多年,可以“安全着陆”了;有的在落马前认为自己已经下海经商,可以“华丽转身”了。殊不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可能不到。

“倒查式反腐”一根杆子插到底,给领导干部戴上权力“紧箍咒”,让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终生负责,让权责对称,拥有一份权力,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倒查式反腐”突破了传统监督方法,依靠领导干部的责任来约束权力,让领导干部对权力产生敬畏,不但让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认识到要对自己的腐败行为负责,更能让其在岗位上保持廉洁自律。“倒查式反腐”堵住了权力行使的漏洞,补足了以前制度的短板,消除了制度盲点,相当于为每一位领导干部配上了一份不离左右的“廉政档案”,向自以为退了休或离职就安全着陆的人大胆“亮剑”,防止形成破窗效应。

不管何时发生腐败都必须一查到底

记:从法理上分析,“倒查式反腐”是怎样体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严于法”这一要求的?

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倒查式反腐”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实现纪律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党员有着特殊的政治身份,必须体现党的先锋队性质,接受严格的纪律约束,这是无条件的。只有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才能突出强调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一般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进而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要求自己。

腐败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有永久追诉的必要性,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腐败行为的发现时间往往滞后于腐败实施时间,腐败潜伏时间比较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酌情规定一个较长的时效,以便在此期间对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启动诉讼程序,并对被指控犯罪的人员已经逃避司法处置的情形确定更长的时效或者规定不受时效限制。国际通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倒查式反腐”有助于从根源上铲除腐败这个政治生态最大的“污染源”,肃清腐败官员的恶劣影响,使党内充满正能量,促进完善发展,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方面的问题;能够重塑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让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对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领会更透彻,工作起来更有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起推动改革发展的磅薄力量。说到底,“倒查式反腐”代表了新的征途和起点,着力摆脱历史包袱,面向未来发展吹响新的号角。

记:可能有个别人会提出,“倒查式反腐”超过了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庄:这个问题的症结,在于没有区分法律与纪律的界限,更没有看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我国刑法对各种犯罪包括腐败犯罪的追诉时效做出统一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五年;法定最高刑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年;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倒查式反腐”与追诉时效期限相适应,设置了一个相当严格的倒查时限,有相应法律实践意义,有利于打击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大的腐败案件。

目前的党纪没有规定处分追诉期限,违反党纪的,一般不受刑法追诉时间的限制,在纪律审查实践中也没有追诉期限一说。党内治理事实上实行的是“永久追诉”,不管何时发生腐败行为、违反党的纪律,只要发现腐败问题线索,都要一查到底,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做出决定,开除其党籍。”第三十六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可见,党纪对于下落不明党员或者已经死亡的党员仍可以予以开除其党籍处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也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当前,司法领域、生态环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领域都有相应的终身问责规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对于退休官员,虽然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仍可以进行立案调查,相应调整其退休待遇。

记:可能还有个别人担心“倒查式反腐”会妨碍经济发展,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您如何看待此类观点?

庄:这些观点是偏颇的,反腐败本身与经济发展不矛盾,干部个人以前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与其现在是否具有干事创业积极性是两个逻辑层面的问题。“倒查式反腐”旨在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全面清查,消除各类腐败利益集团对改革发展的干扰和影响,哪里改革进行不下去,政策落实不到,往往说明那里存在着腐败问题,要用反腐方式倒逼改革的进行,消除各类腐败利益集团对改革发展的干扰和影响,防止一些人打着改革的旗号反对改革,干扰改革政策的执行。

要创新“倒查式反腐”的工作机制

记:如何创新反腐工作机制,以充分发挥“倒查式反腐”的震慑作用?

庄:创新反腐工作机制是题中之义。要综合运用点位式核查、菜单式对比等方式以及“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全面分析案件发生过程中的权力节点、关键时点、关联人员等内容,提高倒查的精准度,有效识别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建立大数据分析信息库,分模块融入组织人事、金融交易、税务工商、工程建设等信息,智能搜索所有与公共权力运行相关的信息,自动形成人员关系图和资金链条图。

要加强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围绕“树木”和“森林”,结合日常监督与“关键少数”、基层干部和群众面对面交流,从关键少数向班子成员拓展,由个别单位向整个系统延伸,分层分类持续深入,准确把握一个单位政治生态总体面貌和个性问题,全方位、多角度对政治生态进行全面体检。充分运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要启动相应的督察、整改或审查措施,把握政治生态的现实症结和发展趋向。

要加大问题线索的核查力度,提升问题线索的处置能力,及时发挥协作优势,集中人力、物力进行案件查办。要不断完善倒查式反腐的协调机制,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向基层延伸,构建上下联动监督机制,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监督,统筹协调推进“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不断缩短“带病干部”的潜伏期。

记:您认为还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发挥“倒查式反腐”的作用?

庄:提高思想认识,是非常重要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倒查必然会牵涉到众多人员、领域、问题,甚至还会遇到阻力和干扰,难度之大、挑战之大,可想而知。要从全面从严治党角度认识“倒查式反腐”的政治意义,把“倒查式反腐”纳入总体工作规划,摒弃“倒查式反腐”的畏难心理。要摆脱“等靠要”心理,从按部就班、因循守旧的反腐模式中跳出来,不断总结查处腐败的工作经验,大胆探索有效反腐的工作模式。

还要提高反腐政策的感召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鼓励腐败官员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促使违纪违法人员消除侥幸心理,唤醒其对组织的信任、对党纪国法的敬畏,达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凡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可以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拒不交代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的,一经发现,依纪依法严惩。对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从严从重处理。与此同时,要发挥“倒查式反腐”的警示教育意义,要让领导干部明白,无论腐败问题发生在什么时候,早晚都会被发现,必须善始善终走好做人、从政的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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