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有底:争当“老娘舅”,营造“新环境”

2021-06-19 05:29张纯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0期
关键词:合规营商委员

本社记者 张纯

最近两年,营商环境已成为高频热词。因为涉及许许多多人,也涉及一件件案例,更涉及社会前进与经济发展的明天与未来。

在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再次聚焦这一话题,“法治是最好的环境”被大家普遍认同,成为普遍共识。

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有目共睹、不容置疑。民营企业的地位不言而喻,而对于民营企业家的保护也是一项大工程。近年来,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积极保护,我们国家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都做了不少。然而任重道远,一切依然在努力的路上。

最近,《民主与法制》周刊关于“民营企业”的选题,也并不鲜见。前不久,记者采访到一位资深律师,她曾经办理了一起民营企业的案子,我们先不妨从她的亲身经历说起……

正当其势,谈民营企业保护为何“紧”?

2020年1月21日,梁律师清楚地记得那是农历腊月二十七,正准备过年当口,一家民营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紧急联系到了她。

原来,这位民营企业家是梁律师代理的一个案子的当事人。在一起矿难事故中,民营矿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年初,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有色金属矿发生了井下交通事故,造成了2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发生事故的矿区交给一南方施工单位承包,承包方负责购买运输矿工下井的车辆。对于车辆的安全问题,双方均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将由承包方担责。

但2019年年初的这起特大安全事故,最后实际上追责扩大了范围。不仅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的承包方被追究,发包方单位也被纳入追责主体,甚至连它的母公司,也即李先生的上市公司也被牵连。

按照刑事法律关系来讲,上市公司的高管没有参与实际的现场作业及生产经营、指挥,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从行政责任上来看,是否尽到监管职责,包括安全制度的落实、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配置的监督则需要进一步了解、考察。

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梁律师告诉记者:“实际上,这家上市公司作为出资单位,几乎月月都在做安全监督检查,甚至是国内第一批使用视频记录仪在井下进行安全监督的民营企业。”

说起来,只要是与“民营企业”有关的案子,梁律师都有一股莫名的责任压在肩上。因为,承办此类案件,律师的关注点不仅仅在于企业管理者的罪与非罪问题,还要考虑到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裁等高管一旦涉及刑责,必然会影响到股票的价值,股票下跌后当地的经济都会受到重大影响。

“这种连锁反应才是最致命的!”梁律师眉头紧锁,“对于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不仅可能涉及大量的职工生存问题,也可能涉及大量被害人赔付问题。因此,不仅要恢复法治秩序,更要恢复社会的稳定秩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需要兼而顾之。”

这件案子中,让梁律师担忧的是这家企业四千多名员工及他们的家庭,还有四万多股民的切身利益。为了此案,梁律师特意请了五名国内顶尖级刑法学专家、三名矿业专家进行认定。

梁律师对记者介绍,民营企业通常具有人合性,企业家个人的命运往往决定了整个企业的发展。在民营企业家涉及的刑事案件中,人身自由的诉求,往往比实现公正的诉求更具有紧迫性。要知道,民营企业家一旦涉及刑事案件,被采取羁押措施,直接决定企业生产经营能否继续进行,随之而来的还有职工的就业生存、国家税收缴纳、银行贷款的偿还等诸多问题。

案件的最后,梁律师告诉记者,虽然从法律定性上分析,认为应当作无罪辩护,但她最终选择通过检察院认罪认罚的方式,保留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从而为该企业的高管化解经营危机提供了助力。

跳出个案,我们需要认识到,在实践中,民营企业保护还面临着不少问题。然而,民营企业的地位又极为重要。截至2018年,我国民营企业已超过3100万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发展壮大。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构建法治营商环境是重中之重。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企业家安全感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的法治环境才能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成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各级法院要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也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努力让企业家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0年年底,张军检察长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再次强调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必要性:“如果说工商联是民营企业家的‘娘家’,检察机关就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当好‘老娘舅’就要真严管、真厚爱。”这一系列举措,足见保护民营企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目前,中国民营经济主体超1.29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95%,民营企业缴纳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GDP,贡献了70%以上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新就业岗位。 张纯制图

正当其时,话立法保障如何“密”?

目前,中国民营经济主体超1.29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95%,民营企业缴纳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GDP,贡献了70%以上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新就业岗位。

“近1.3亿民营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全国人大代表、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但同时,在加快高质量发展道路上,仍有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和“堵点”。要解决这些问题,根本上还是要从法治入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今年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再次将目光聚集到“营商环境”这一话题上。而在他们的建言献策中,“优化营商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屡被提及。

科学立法是创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前提。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主干、以各类政策文件为补充、以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为支干的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体系。

在今年浙江省的两会上,通过了全国第一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人大代表章靖忠评价说,该条例最大的突破,在于用地方性法规来确定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市场地位、合法权利、保障措施等,创设了具体的法律规范,这是真正的法治“定心丸”。

除了民营经济大省浙江,不少地方两会都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多方探索用法治保护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在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春秋航空董事长王煜看来,北上广深等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一直位列前茅。王煜委员介绍,2018年起,上海各级政府一直发扬服务企业的“店小二”精神。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各级政府及时了解到企业的难点、痛点,接连出台了稳企28条、稳就业促发展26条,为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创造了良好的外部营商环境。

王煜委员建议,应该总结、完善、推广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经验。对此,全国政协常委、宝龙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健康颇为赞成。他建议,将全国各地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反响良好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加快实现制度创新从“方言版”向“标准版”的升级。

与此同时,许健康委员认为立法还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营商环境建设涉及面广,与现行的上千部法规文件密切相关,有必要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快制定或修改、废止有关法规、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他建议,两方面同时发力,共同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在继续完善营商环境法治体系上,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建议制定“中国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法”,将对民企的支持上升到国家法律的高度。胡季强代表认为:“有必要尽快在国家层面制定‘民营企业法’。”他建议,在立法时需明确:民企发展促进工作应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障民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为了适应时代的高速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政协副主席燕瑛提出,要及时跟进在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相关立法,为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规范准绳,为新兴产业、产业链发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这一点,与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副校长杨松不谋而合。杨松代表针对目前正在修改中的反垄断法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其中,她专门针对强化网络社交领域反垄断执法提出了建议,希望为治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与新型垄断相关的不规范市场行为提供有效依据。

“科学立法要做到常立善法,要坚持立足国情、符合实际,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要做到法令既行,政府带头依法行政,引导全体公民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工商联副主席李青认为,法治要为民企保驾护航,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波助澜,就要捍卫民企合法权益,如帮助清理拖欠款等,对民企严管厚爱,常提醒,善保护。

〉〉2020年11月12日,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科技孵化园的江西麦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在为企业派送“东乡区纪委区监委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用信封”和“服务企业联系卡”。视觉中国供图

正当其用,议保护民企如何“严管厚爱”?

〉〉民企负责人一旦被诉,企业即刻面临经营停摆、员工下岗危机。因此,对民企负责人慎捕慎诉,对落实六稳六保意见至关重要。 张纯制图

“良好的营商环境要靠法治来支撑,把刑事处罚作为惩罚企业犯罪的唯一手段,往往会产生企业难以为继、影响当地经济、矛盾风险增多等‘双输’或‘多输’局面,也难以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有悖于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党委书记吴惠芳如是说。

民营企业创业艰辛、发展不易,更需要、更珍视法治的呵护。对此,最高检一直强调,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少捕慎诉慎押,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这得到市场主体、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深切感受到“少捕慎诉慎押”这一司法理念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积极影响。

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2020年,检察机关有力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起诉2.3万人,同比上升2.9%。与这一“上升”相对应的,还有一组数据: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不捕率较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高出8个百分点。

“数字上升的背后,不仅是检察理念的支撑,更是具体检察工作的探索。”为更好地发挥制度功效,吕红兵委员建议,要尽快在立法上明确企业合规建设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确认并规范检察机关的制度创新。

吕红兵委员建议,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应限定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特别是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本区域、本行业、全产业链具有竞争实力的企业。“同时,应明确排除适用情形,例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厚爱”的同时,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要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

“近年来,企业和企业家犯罪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刑事法律风险正在成为企业发展的重大风险。一旦触犯法律,轻则元气大伤,重则破产倒闭,这在民营企业中尤为突出。”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一直较为关注涉企业刑事法制。周世虹委员建议,要把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倒逼民营企业主动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体系。通过建立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合规行政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与此同时,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完善立法顶层设计,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建议,授权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适时组织开展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试点,为下一步在全国层面建构和立法上建立涉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等法律制度积累实践经验。同时,在试点取得稳定的效果、具备制定各项配套制度条件时,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规定。

与黎霞代表不谋而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院长、民建浙江省委会副主委郑亚莉和周世虹委员同样认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较窄,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也十分有限,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内容。

“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轻微的企业犯罪,企业承诺进行合规建设或合规整改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合规考察期,如合规体系建设和执行达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周世虹委员补充道。

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用改革办法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营商环境仍是并一直是关注重点。

营造法治营商环境,立法、司法机关进一步落实“少捕慎诉”司法政策等一系列措施,都为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与壮大,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创造了宽松积极的环境,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今年两会虽然闭幕,但代表委员们频频关注、殷殷热望,音犹在耳。法治营商话题常说常新,富有深意。春风正劲,民营企业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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