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端上了“铁饭碗”

2021-06-23 23:46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1期
关键词:高利铁饭碗期限

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端上了“铁饭碗”

吴律师:

李某与我所在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逐渐变得吊儿郎当,甚至面对公司的多次批评也置若罔闻,其理由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端上了“铁饭碗”,公司不能拿他怎么着。请问:用人单位真的不能单方解除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吗?

读者:李菲菲

李菲菲读者:

员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端上了“铁饭碗”,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可以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一方面,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即当劳动者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行使无过失解除权。即当劳动者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再一方面,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吴律师

从银行贷款转借牟利不仅合同无效而且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吴律师:

因胡某需要资金却又无法贷款,遂要求我出面向银行贷款50万元,再转借给胡某。虽然贷款年利率为5.275%,但胡某愿意按年利率24%向我支付,即让我赚取利息差。我照办后,由于胡某未能依约支付本息,我提起了诉讼。可法院却没有判令胡某按年利率24%向我支付利息。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沈珍珍

沈珍珍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这里涉及到“高利转贷”问题,指的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在认定高利转贷的构成,司法机关采取的是“从宽认定”,即只要出借的利率高出所贷利率,具有牟利性质,就可以认定构成高利转贷。本案无疑与之吻合。鉴于高利转贷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还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管控等政策导向,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与之对应,你与胡某的借款协议无效,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胡某应当向你偿还50万元本金。同时,基于你的高利转贷行为虽不受法律保护,但胡某作为违约方,不宜因违约而减轻责任、变相获益,故其应当按你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年利率5.275%),向你支付资金占用费。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也指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即当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超出上限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吴律师

员工拒休年休假能否向公司索要假期工资

吴律师:

我所在公司曾要求员工休年休假,而我因为一时冲动,不仅拒休,还向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且公司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今,我为自己的行为后悔,要求公司按照我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给付我日工资收入300%的工资,但被公司拒绝。请问:我拒休年休假后究竟能否再行索要假期工资?

读者:肖琳琳

肖琳琳读者:

你无权再行向公司索要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则则已进一步分别明确:“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并非是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规定,允许的范围包括经协商,劳动者可以不休年休假,而由用人单位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经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等等。与之对应,正因为公司曾经要求员工休年休假,而你不仅拒绝,甚至书面向公司承诺“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且公司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加之公司对你所作的承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着正常的判断能力,知道承诺意味着什么,自然不应该也不能够在事后借口一时冲动反悔,进而向公司索要对应的加倍工资。

吴律师

被第三人侵害雇员有过错也可要求雇主赔偿

吴律师:

我受雇于方某驾驶货车。半年前,因超载加之我车速过快,与郭某驾驶的卡车(严重占道行驶)发生碰撞,造成我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郭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我70%的损失。而面对我索要剩余30%的损失,方某却一口拒绝,理由是事故责任在我,与他无关。请问:方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陈安华

陈安华读者:

方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雇主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雇员既可以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两个请求权是独立的,雇员享有选择权。但第三人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雇主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你已通过保险公司获得源于第三人的赔偿,能否再次选择雇主方某承担赔偿责任,要看方某是否存在过错。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雇主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只有雇主在雇员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很明显,方某并不希望你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放任交通事故的发生,即不存在故意。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方某應当预见货车超载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却轻信可以避免,即存在过失。也正因为如此,基于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你存在车速过快的过错,决定了方某应当在30%范围内承担一定损失,剩余部分则应当由你自负。

吴律师

老伴要管我的退休金此要求合法吗

吴律师:

我今年68岁,现在每月能够领到退休金5600元。我有弟弟、妹妹2人在农村老家,他们的家境都不怎么好。我是家中老大,为了全力支持我读书成才,弟妹两人读到初中就回家务农了。考虑到这些,我就经常用退休金接济一下他们,没想到,老伴对此意见很大,现在还定下所谓的“家规”:我每月的退休金只能留下800元零花钱,余下的全部交给她管理。请问:老伴逼我交出退休金的做法合法吗?

读者:张后俊

张后俊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很显然,你每月领取的退休金是你和老伴两人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这一条规定应当理解为:第一,夫妻之间互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的处理决定,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你用退休金接济你老家弟妹,这并非属于家庭或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你是无权自行决定的,而应当征得你老伴的同意。为防止你继续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接济老家弟妹,你老伴要求你交出大部分退休金由她来管理,此种做法并不违法。

吴律师

丧偶儿媳带着孩子独自生活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吴律师:

王某在其丈夫于2014年因病去世后,带着一个女儿独自生活,至今没有再婚,与她的公婆也没有什么接触,只是她的女儿偶尔会去探望一下两位老人。不久前,王某听说她的公公老李因病去世,留下来两套房子等财产,于是要求和女儿一起参与分割老李的遗产,结果被其婆婆拒绝。请问:王某及其女儿能否主张继承老李的遗产?

读者:王雅华

王雅华读者:

我国的遗产继承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其中,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因此,如果王某的公公老李去世前留有遗嘱,其遗产则按遗嘱继承处理。如果无遗嘱,则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老李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很显然,法定继承人是不包括儿媳在内的。

不过,《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从你描述中可知,王某平时是带着女儿独自生活,与公婆没有什么走动,更谈不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她无法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老李的遗产。

当然,王某的女儿有权继承其爷爷老李的遗产。《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于王某的丈夫先于其父亲老李去世,因此其女儿享有代位继承权,继承她的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吴律师

短期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也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吴律师:

上个月,我公司接到了一宗很大的加工订单,为保证按期订单任务,公司就新招聘了十多名员工,跟他们分别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批订单任务一旦完成,公司就会让这批员工走人,并不打算和他们续签合同。请问:像这样短期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读者:郭成华

郭成华读者:

你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涉及终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只有以下三种:(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三)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目前的劳动法律体系下,除《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无论劳动合同的种类如何以及合同期限长短,只要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特别强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贵公司为按期完成订单,新招十多名员工并签订了3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单任务完成、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向这些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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