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龢言》析案①

2021-07-03 03:05刘正国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上海200234
关键词:郭氏尔雅象形

刘正国(上海师范大学 音乐学院,上海 200234)

《甲骨文字研究》是著名古文字学家、“甲骨四堂”之一的“鼎堂”郭沫若先生早年研究甲骨文字的第一部专著,可谓其古文字学的处女作。约20世纪20年代中,郭氏参加北伐,历武汉政变,流亡日本,受刑士与宪兵之监视,乃改治古文字以自晦。由此,郭氏开始染指甲骨学,据其自述可知:1928年8月底始,他先到东京上野图书馆初步查阅了罗振玉的《殷墟书契前编》,并在两个月时间里读完了“东洋文库”中所藏甲骨文和金文的著作,也读完了王国维的《观堂集林》一书。在查阅到的一些毫无考释的珍贵甲骨拓片面前,他迫切地想要“读破它、利用它、打开它的秘密”。[1]正是在这种迫切心情的支配下,年轻的郭沫若先生经多方努力及中日友人的帮助,仅仅用了差不多一年的时间,于1929年8月便完成了他的甲骨文字学处女作《甲骨文字研究》一书的初稿。后又经过数月的修订,于1930年2月将全稿寄给当时的《燕京学报》主编容庚先生(容与郭乃为书信关系的“文字交”)。由于郭沫若要求“以手稿影印”发表,《燕京学报》难以实现,容氏便为其介绍到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但又因郭氏不愿意用化名由“官家”出版而未能刊行。[2]这一情况,在容庚先生文集中也有所记述:

民国十九年,郭氏在日本,贻书定交。寄示《甲骨文字研究》,余欲为介绍历史语言研究所刊行,郭氏自比孤竹之二子,耻食周粟,故不果。其想象力极强,文笔优美,日近长安近,皆能言之成理。余于其说确凿可据者固多采纳,而间以献疑之故,招致郭氏之不安,甚至以为遭受敌视,而函札遂疏。[3]13

其后,《甲骨文字研究》一书经李一氓的交涉,1931年5月,终由上海大东书局据郭氏手迹影印出版,书分上、下两卷,凡十七释。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出版社于1952年将该书重新再版。郭沫若先生对该书作了较大的删改,撤去了初版中的9篇释文,并增加了后写的《释勿》1篇,共9释,仍分上、下两册;上册有:《释祖妣》《释臣宰》《释》《释勿》《释龢言》《释朋》《释五十》和《释岁》等8篇;下册为《释支干》1篇。1962年10月,《甲骨文字研究》由科学出版社再版,后又收入该社出版的《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的“第一卷”,均为郭沫若氏手迹印本。

《释龢言》是《甲骨文字研究》中唯一一篇涉及音乐乐器之名的考释之文。在该篇考释中,郭氏以“和”“龢”为古今字而起论,先援《尔雅•释乐》中的“小笙谓之和”为据,认定“和”字的本义就是“笙”。“和”与“龢”同,那么“龢”字的本义也就是“笙”;“龢”既为“笙”,其字所从之“龠”就是“编管”乐器的象形。借此,郭氏又将本为单管乐器的“龠”,说成是与编管乐器的“箫”(排箫)相类。“龠”既像“箫”,那么,本为编管乐器的“箫”字本义又自当别而为之说;遂又引《尔雅•释乐》中的“大箫谓之言”一句,认定“言”字的本义就是“箫”,其字形正是“以口吹箫(单管)”的象形,并依此断言“箫”之名物今古无变,都是指的单管乐器。如此这般,郭氏以“和”字的本义为“笙”,以“言”字的本义为“箫”,辗转而曲说地断定:历史上的“龠”本为编管乐器,而“箫”则本为单管乐器——这些考释,都是与千百年来的文献典籍的载说完全相悖的。

以下,为明晰起见,兹先将郭氏《释龢言》全篇考释的大体脉络及其逻辑推理,略做简单的条理列述如次:

如此:两千多年的文献载说“龠如笛”(单管)、“箫参差”(编管)全都是错!

本来作为一家之言,郭氏的考释文责自负,似也无甚不可。更何况,沫若先生诗人情怀,其考释文采斐然,读之饶有韵律之美,巧言尝可自圆其说;即若容庚先生所言:“其想象力丰富,文笔优美,日近长安近,皆能言之成理。”但无论如何,郭氏的这种考释,还只是从文字到文字的说解,并未提及任何乐器实物的论证,其本质上就是提出了一种“假说”;而这种“假说”,又是与历史的成说完全相违背的。试想,如果没有得到真正的确凿证据的证实,郭说应当是不可能用来作为定论的。但《释龢言》的情况却是个非常特殊的例外:其在发表后,尽管没有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证实,但是数十年来却被学术界普遍接受用作了定论。就其所释的“和”(龢)“言”二字的本义为“笙”“箫”来看,其实质性的学术影响似乎并不大;但其由“龢”字的考释所引发的“龠”为“编管”(排箫)象形说,却给当代的音乐学界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它使中国的乐律失去了本源(“龠”乃律吕之本)、中国的管乐消解了远祖(“龠”为笛箫之祖)、更使中国的上古乐史缘此而形成了至少五六千年的断层(贾湖遗址出土九千年的骨质乐管只能以“笛”而名之,“笛”仅两千多年可考),成了中国当代音乐学术上的一个弥天大误。

实际上,郭氏的《甲骨文字研究》只是其初治古文字学之著,曾未涉川,并不能以越海相论。20世纪20年代的沫若先生尚还年轻(仅三十几岁),正可谓年少气盛而急于求成。其时,胡适先生有一句影响颇大的名言,即“发明一个字的古义,与发现一颗卫星,都是一大功绩。”[4]或许,正是有意无意地受到胡适的这句话鼓舞,年轻的郭沫若先生在初涉甲骨学的著述中,便奋勇地去尝试着发明一些字的本义,显然有点恣意评骘旧籍而强立新说。在此情况下,形成一些草率的、错误的考说,在所难免。这一点,从《甲骨文字研究》一书的50年代再版时,郭氏自行删去了30年代大东书局初版中的9篇释文,仅保留其中8篇的做法中,即可窥见其对早年的少作有悔。客观地说,作为一个睿智的学者,郭沫若先生还是敢于承认错误和勇于自我批评的,如他在著名的《十批判书》中,就曾毫不留情地对其早期的古代社会研究进行了自我批判:

我首先要谴责自己,我在1920年发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那一本书,虽然博得了很多的读者,实在是太草率、太性急了。其中有好些未成熟的或甚至错误的判断,一直到现在还留下相当深刻的影响。有的朋友还沿用着我的错误,有的则沿用着我错误的征引而又引到另一错误的判断,因此关于古代的面貌,引起了许多的混乱。这个责任,现在由我自己来清算,我想是应该的,也是颇合时宜的。[5]

其实,这一自我批评之语,也同样适用于《甲骨文字研究》一书。他篇吾不敢言,但《释龢言》一篇,却正是存在着如郭氏所说的“太草率、太性急”的“好些未成熟的或甚至错误的判断”。除了“以想象力太强之故,难免毫厘千里”(容庚评语)[3]13之外,《释龢言》中还有一些本不该出现的常识性错误。比如:将《诗经•简兮》所述的宫廷乐舞粗浅地说成是一种“狂舞”(见本案之五);其认定“言”字是“以口吹箫”的象形,却未察该字形的人口是对着箫管的底部而吹(见本案之八);还有,他为了将《周礼》中所列述的“龠”归为编管类,竟将本属气鸣的边棱类单体乐管“埙”说成了是与簧哨类编管之“笙”“竽”为同类乐器(见本案之九),等等。这些显而易见的与常识相违背的误说,郭氏全然未察。《释龢言》篇经数度付梓而遗误至今,在当代音乐学界可谓真正是“引起了许多的混乱”。时至今日,这一混乱的影响依然存在;当然,这些都不可能再由郭沫若先生“自己来清算”了。

本文的撰写,是以笔者“格物致知”的二十多年古龠研究之积累而发。自20世纪90年代中,本人就撰写有《笛乎 筹乎 龠乎——为贾湖遗址出土的骨质斜吹乐管考名》一文,①载《音乐研究》1996年第3期,1998年获“安徽省第四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三等奖”,学科组提名“一等奖”。首次对郭沫若先生的《甲骨文字研究•释龢言》的“龠”为编管乐器的考释提出了质疑。其后,又于2009年撰写了《论当代辞书史著对“龠”的错误定说》一文,②载西安音乐学院学报《交响》2009年第4期,2010年获“上海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三等奖”。直接对音乐学界全盘接受郭氏的“龠”为编管乐器的错误定说进行了辨析和公开问喙。近年来,在本人出版的第一部古龠研究专著《中国古龠考论》中,③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12月出版,2016年获“上海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一等奖”。仍持续对郭氏释“龠”误说的评骘。这些涉及批评“郭说”的论著,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大社科界)获得了较为广泛的认同,但却似乎仍不能对郭氏的“编管”龠说产生根本性的动摇。特别是在当今的音乐学界,就像沫若先生自己所说的那样,他的错误“一直到现在还留下相当深刻的影响”。鉴于此,今对郭氏《甲骨文字研究》的《释龢言》篇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的梳理剖析,以廓清“龠”为编管乐器误说的根本源头,将被颠倒了的历史真实再颠倒过来,让史载“龠如笛”的真相大白于天下,还中国古管乐器源流之本真。乃本篇义不容辞之使命,也是本人所主持的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必须要直面解决的重点学术难题。

如下析案,试将郭氏的《释龢言》全篇辑出,总共析为十段。为避免断章取义之嫌,除最末一段的前后有无碍于考释文字的约略删减外,其他各段皆为连篇。析案于每段郭氏释文之下,先置按语(【国案】),再作具体辨析。读者由此可以一窥《释龢言》全篇释文之貌,也自能做出正误、是非之判断。

《说文》和、龢异字。和在口部,曰:“相应也,从口禾声”。龢在龠部,曰:“调也,从龠禾声,读与和同”,是许以唱和为和,以调和为龢。然古经传中二者实通用无别,今则龢废而和行,疑和、龢本古今字,许特强为之别耳。④本案所录郭氏《释龢言》全篇文字,以1930年出版的上海大东书局本参以1982年出版的科学出版社《郭沫若全集•考古编》本,并为之必要的标点。以下不再注明出处。

【国案】郭氏开宗明义,篇首寥寥数语,似即论定“和”“龢”本为古今字。察“古今”者,不定之名也,不知郭氏所言,古字古到何时,今字今到哪代?若以夏商周三代为古,则汉魏晋为今,然“和”“龢”二字早并见于两周金文,且各有其意,何以见“古经传中二者通用无别”?若以汉魏为古,则唐宋以下为今,然及有清一代,“龢”字仍行于世(翁同龢之“龢”从无写作“和”字之例),岂曰:“今则龢废”?汉世许慎去古未远,《说文》和、龢异字,自有其理,字之所从之部即示其义各有不同也;二字所同者,不过声符之“禾”,此所以许书释“龢”名下特云:“读与和同”,犹言其义与“和”不同也。实则,以“龠”相调谓之“龢”,“龢”之本义乃与“龠”管相关;而以“口”相应谓之“和”,“和”之本义则与人“口”相关。沫若先生为立新说,将“和”“龢”论为“古今字”,实也因甲骨文中无“和”而唯有“龢”,是故郭氏特强为之合耳;若“和”字不与“龢”合,则郭氏通篇之释无以立足。

首先我们来看,“和”“龢”究竟是不是“古今字”。

所谓“古今字”,实指同表某一字义,而古今用字有异的汉字。简单地说,也就是一种具有历时性的同词异字现象,如“乐悬”的“悬”,古不作“悬”而作“县”;“喜悦”的“悦”,古不作“悦”而作“说”,等等。一般来说,“古今字”的古字和今字是先后出现的,系初造字和后造字的关系。当然,历史上对“古今字”的概念确有各种不同的认识;其最初的概念,应该是由东汉郑玄提出的,其于《礼记•曲礼下》:“曰予一人”注曰:“余、予,古今字。”自汉世以降,学者们关于“古今字”的阐述也各有不同;而清人段玉裁对“古今字”的理论尤有开创之功,其于“古今字”上有很多著名的基本性论述,即如:

古人用字不同,谓之“古今字”,张揖作《古今字诂》是也。

凡言“古今字”者,主谓同音,而古用彼,今用此,异字。

古今无定时,周为古则汉为今,汉为古则晋、宋为今。随时异用者,谓之“古今字”。[6]

那么,“和”与“龢”是否具备上述“古今字”的基本特征呢?笔者以为否也。“和”“龢”应该都是古字,而非“古今字”。虽然甲骨文中有“龢”,似乎还未见有从口之“和”形,但“和”“龢”二字同行并见于两周的金文及上古的经传,还是十分清楚的历史之事实。郭氏的“古今”概念,当不可能是以殷商为古、两周为今;若依其所言:“今则龢废而和行”来看,其“今”时的概念似乎是很晚近的。郭氏自己亦谓“和”“龢”二字于古经传中通用无别,实已证明此二字并不具有历时性的同词异字现象,也不存在所谓“古用彼、今用此”的情况,更非“随时而异用”,又何来“古今字”之说!

孟子曰:“今乐犹古乐”,是乃以战国为今、西周为古。汉代经学的“今古文”之争,又是以汉代为今、周秦为古。其“今文”的概念也很明确,即汉时的隶书之文;而“古文”则是指汉代之前的小篆及大篆古籀之文。“龢”“和”二字既并存于先秦金文及经传,也属篆籀之“古文”,实均为古字,并不存在郭氏所谓的“龢为正字,和乃后起者也”(参后释)。汉许慎《说文解字》将“龢”“和”二字别部分而为训,一曰“调也”、一曰“相应也”,实亦秉承古义,去之未远。“龢”字从“龠”,即示其以龠(律管)“相调”之义,《说文》龠部所见之字,其义大抵都与“龠”管或音乐相关联,如:䶴(吹音律)、䶵(管乐)、龡(吹龠管)、龥(呼)、龤(谐)、龣(角)、(箫)、(篪)、(唱)等诸字皆是,此自《说文》建首,“龠”部之存一直延续至今。而“和”字从“口”,即示其以口“相应”之义,此如:和者、和声、相和、调和等词,《说文》口部所见之字,其义大抵都与人之“口”相关,此当不必枚举。

《说文》“龢”“和”分别部首,不为互训,实乃因其字义有别,非是许氏特强为之别也。当然,“龢”“和”二字也有相同之处,那就是共有“禾”这个声符,故其读音相同。若谓同声可以相求,“龢”“和”二字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字义的衍生也的确渐有相通之处,乃至于一些辞书字典会以“和”释“龢”;但却不可据此以为,上古的“龢”“和”二字就是等义的“古今字”,抑或就是“异体字”。即至近古及今,也并不能真正地说是“龢废而和行”。至少,姓名之“龢”不可易,此若清人翁同龢、杨西龢等名,皆不可易“龢”为“和”。可见,时至今日,“龢”字仍保留其不同于“和”字的字形、字义特征,更遑论上古之时了。

沫若先生为标立新说,遽将汉时以往的“和”“龢”说成是“古今字”,而且还是等义的“古今字”,抑或就是完全同义的“异体字”。因为,在接下来的全篇考释中,其所援引的材料,无论是汉代《尔雅》的“小笙谓之和”,还是古经传《仪礼》的“三笙一和而成音”,文献所见的都是“和”字,但郭氏则全是以“龢”字的字形来进行皮相的说解。还有,《甲骨文字研究》一书的出版,正文中郭氏亲笔手书的篇名明明是写作“释和言”,但其于每页的中缝间则又标作了“释龢言”;①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大东书局1930年5月以郭沫若手稿墨迹初版,是为线装本,故有书页折装之中缝,每页标记有篇名“释龢言”;后1962年10月科学出版社再版,也据此影印。真不知郭氏此篇所释究竟是“和言”还是“龢言”?若为“和言”,甲骨文中无“和”字,当与书名《甲骨文字研究》不合;若为“龢言”,其释篇中却全是以“和”字的征引为论说——这,也正是该释篇的一大硬伤之所在。大体也正因如此,郭氏开篇便将“和”“龢”二字以“古今字”来合二而一,否则,其全篇所释则不可能成立。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卜辞中有龢字,文曰:“贞甲龢眔唐”(前二卷四五叶二片)。罗释龢,谓“从龠者”是矣。案龠字《说文》以为“从品侖,侖理也”,然考之古金文,如克鼎之“锡女史小臣龠鼓钟”作。而从龠之龢字,如王孙遣诸钟、沇儿钟、子璋钟、公孙班钟之作,钟之作, 鲁钟之作,虢叔钟之作,君妇壶之作,字均不从品侖。谛观之,实乃从象形,象形者,象编管之形也。金文之作若者,实示管头之空,示此为编管而非编简,盖正与从册之侖字有别,许书反以侖理释之,大悖古意矣。

【国案】“龢”在卜辞,用作祭名,本非乐器;字之所从之“龠”,更非象形,实乃会意——以“龠”相调之意也。龠者,五声之主宰、八音之领袖、十二律吕之本源也。[7]629黄钟之龠,律吕之本,是为单管定律之标准器(律管),亦谓“万事之根本”。“龢”字从“龠”,《说文》释“调”,即以“龠”管相调也。此“调”非郭氏所云“调和”之意,实乃“调谐”音律之意。故此,金文“龢”字多见于钟铭(一如郭氏文中所列);“龢钟”之铭,即示其为曾经“龠”管调律之乐钟也。郭氏不谙“龢”字以“龠”相调之意,而以皮相之说释“龠”为“编管象形”,真正是“大悖古意矣”。又今之学者,大抵都以为郭氏“编管”龠说,乃是据甲金字形而得之原创所获;殊不知,早在千余年前,即有唐人李阳冰释“龠”云:“从、册,,古集字,品象众窍,盖集众管如册之形而置窍尔。”其说存见于南唐徐锴《说文解字系传》之“祛妄”篇。窃疑郭氏“编管”龠说,实乃有因袭李阳冰皮相释“龠”之嫌,而阳冰窜改《说文》:“排斥许氏,自为臆说”,[8]颇为后世学者所诟病。

关于甲骨之“龢”,卜辞中仅见一二,其确切字义其实并不明确。据《甲骨文字典》(徐中舒主编)所释,“龢”为祭名,似与“贞甲龢眔唐”一句占卜之辞朔谊,但与乐器之名显然无干。故此,郭氏不以此甲骨卜辞之“龢”为具体的考说,而只是点到为止。“龢”字从“龠”,自不待罗氏之识,殷商甲骨其形已具;而更趋规范之“龢”,则是见于两周金文的钟铭,这些钟铭大都是以“龢钟”为组词而自铭的,仅以笔者所见,就有如下之例:

阑阑龢钟,用宴以喜(王孙诰钟)

择其吉金,自作龢钟(鄱子成周钟)

中义作龢钟,其万年永宝(中义钟)

走作朕皇祖文考宝龢钟(宝龢钟)

其他见有“龢钟”之铭的周钟,尚还有“楚王钟”“子璋钟”等。足见金文“龢钟”铭文之多,如此多见的“龢钟”之铭,当有其特定之含义。“龢”字《说文》释“调”,其字形从“龠”,铭之以钟(编钟),实即示其为“以龠相调”之乐钟也。那么,何谓“以龠相调”呢?其实就是用“龠”——这个标准律管来调谐乐钟的音律,这也正是“龢”字从“龠”的会意之所在。“龠”,作为一种古老的雅乐器,开有音孔者,它是“八音”乐器的领袖。而不开任何音孔者(空管),则作为一种定律的标准管——“黄钟之龠”或“黄钟之律”,它是五声的主宰、十二律吕的本源;更为重要的,它还是历代度、量、衡法典制度的基础,故被尊之为“万事之根本”(《后汉书》)。以“龠”(律管)来调谐音高,实为编钟定律之古法,此相关乐律之书犹有见载;文人之著亦有征说,如刘勰《文心雕龙•声律》:“吹律胸臆,调钟唇吻”即是以吹律(龠)调钟为之比说的。据《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篇”所述,黄帝先命伶伦作为“律”,伶伦取嶰谿之竹断两节间,以成两头皆通的中空之管,吹之以为“黄钟之宫”,也即“黄钟之律”“黄钟之龠”(《史记•律书》《汉书•律历志》),是为律吕之本,并依此校定出十二律管;尔后,黄帝又命伶伦与荣将一起再铸十二钟,[9]由此犹可推见以“龠”调钟的远古之遗痕。又《国语•周语》也载周景王将铸“无射”钟而问“律”于伶州鸠之语,景王所问之“律”,其实并不是当今学者所普遍理解的“音律”或“律制”,而是调钟的律管,也即“黄钟之龠”。上古以“龠”(吹律)调钟,金文屡见的“龢钟”之铭即其明证。当然,先秦编钟之制,无“龢钟”之铭者,未必不是乐钟;但有“龢钟”之铭的,那就一定是经过“龠”管调谐过音律之乐钟了。

由上可见,“龢钟”之铭,是为特定之辞,有其不可分割之含义。而郭氏未谙“龢钟”以“龠”相调之古义,故于“龢钟”之铭文视而不见未置一词,却只取钟铭中的单独之“龢”字,又剔出孤零零的“龠”旁来望形生训,为之所谓的“编管”象形之“龠”说。其声称金文之“龠”均不从“品侖”,而是从“象形”,其实并非是什么新发现。本来早期甲金之文,不比后世文字之统一规范,其笔画或增或省、或连或断;其构形或左或右、或上或下,实乃为正常之所见。而真正重要的是,其谓“龠”字“从象形,象编管之形”的说解,并不是象有的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郭老独辟蹊径,从考古学与文字学的角度入手,根据甲、金文字的重要材料才作出的创说。[10]实际上,此乃沫若先生因袭了唐代李阳冰释“龠”为“集众管而置窍”的皮相之说,并加以了进一步的想象发挥而来的。

李阳冰是唐代著名的书法家,尤工小篆,自诩“斯翁之后,直至小生,曹喜、蔡邕不足也”,世乃有“篆迹殊绝、独冠古今”之誉。李阳冰曾于大历年间刊定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二十卷,对《说文》的传承有一定之功;然却“以师心之见,破先儒之祖述”,其“排斥许氏、自为臆说”,对许慎《说文》原著的文字篆法和解说都进行了许多窜改,遂使许书原本渐失,而李氏刊本盛行。直至五代南唐后北宋初年,才有徐铉奉诏对《说文》进行了重新校订和整理,这才大致恢复了许书的原貌。徐铉校订的即今通行之《说文解字》,世称“大徐本”。徐铉有胞弟徐锴,亦精《说文》之学,撰有《说文解字系传》,世称“小徐本”。李阳冰对“龠”的皮相之释,正是在“小徐本”的“祛妄”中保存了下来,兹将小徐“祛妄”篇中说“龠”之文迻录如下:

龠,《说文》云:乐竹管,以和众声。从品、侖,侖理也。阳冰云:从、册,,古集字,品象众窍,盖集众管如册之形而置窍尔。臣锴按:《诗》“左手执龠”,是龠以和乐也;又曰“于论鼓钟”,注云:论,伦也,品实三口,象龠三管,于义何害?何必妄拆龠字也。

徐锴此段“祛妄”之文,本意是“祛”李阳冰释龠之“妄”,然竟也说:“品实三口,象龠三管”,却也落入了阳冰皮相释“龠”之窠臼,颇令人费解。好在这段文字,完整地保留了李阳冰释“龠”之语,正可窥其“排斥许氏、自为臆说”之一斑。而谛观郭氏的“编管”之“龠”说,正与阳冰的释语如出一辙,且看如下列比:

李阳冰释“龠”语:

郭沫若释“龠”语:

二者所释:一曰:“集众管如册之形而置窍”,一曰“象编管之形而示管头之空”,所谓“集众管”也就是“编管”;而“窍”即“孔”,“孔”亦作“空”;二者解“龠”均从“”,而排斥许氏的从品、侖的“侖理”龠说,两释何其相似乃尔。据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郭沫若先生的“龠”为“编管象形”之说,并不是什么独辟蹊径的原创,而是因袭了唐人李阳冰的“集众管”之臆说,并受南唐徐锴“祛妄”之语“品象龠三管”的影响而来。其实,这种望形生训的皮相之说,正是犯了古文字学上的大忌。中国文字的象形,实乃是一种非常高妙的有内涵的写意性象形;且不说一件乐器的管口,不可能在文字上用具象标示出来,即便是“人”这样立于天地间的万物之灵,在造字的象形上,也只是极其简单的两根线条的组合,如:(人)、(大)、(从)、(众)等,根本就不会有五官、手足的具象;怎么可能一件小小乐器的字形,还会用“”“”来“实示管头之空”呢?而更重要的是,甲金文字的商周时期,吹管乐器的管端根本没有出现如郭氏所示的“”那样的豁口;中国乐管的豁口变革大致在汉代,故才有“笛生于大汉”之说。又怎么会在商周时期的字形上用“”“”来表示汉代才开始出现的管端豁口之空呢?这岂不是近乎荒谬。

唐兰先生在《古文字学导论》中说:“一直到现在,我们遇到一个新发现的古文字,第一步就得查《说文》,差不多是一定的手续。”[11]作为当年亡命日本、以攻治古文字而自晦的郭氏,羁身于东京上野图书馆,《说文》的大、小徐本当然是其必读之书。郭氏应该是于小徐本的“祛妄”篇中,发现了被大徐本删去的阳冰释“龠”为“集众管”之说;这对当时正急于立说的郭氏来说,并不觉其“妄”,反倒觉“奇货可居”。于是便因袭了此说,并加以进一步的辗转引证和巧言发挥,而为之“编管”象形的说解。或许是有碍于阳冰窜改《说文》之污名,不便以“龠”字直接为释,故以“龢”字辗转考释而为之曲说。惜当今学者多不谙此中之奥,皆以为“龠”象“编管”之形,乃是郭沫若先生依据甲金文的材料而得出的原创性论断;从而对此说予以普遍的采信,甚至有古文字学者竟将其信奉为“不可易”之说![12]真可胜叹也。

龠字既象编管,与汉以后人释龠之义亦大有别。后人均以为单独之乐管似笛,然或以为三孔(《说文解字》,郑玄《周礼•笙师》《礼记•少仪•明堂位》注,郭璞《尔雅•释乐》注),或以为六孔(《毛诗•邶风•简兮》“左手执籥”传),或以为七孔(《广雅》),是皆未见古器之实状而悬拟之耳。形之相悖既如彼,说之参差复如此,故知汉人龠似笛之说全不可信。

【国案】郭氏袭阳冰之“龠”说,辗转而论,其由“和”及“龢”,再由“龢”及“龠”,进而置千百年来历史记载的“龠如笛”(单管)说于不顾,径自认定“龠”就是“编管”乐器的象形。遂以所谓的“说之参差”“形之相悖”为由,遽将两千多年来先儒们众口一致的“龠如笛”说,一概斥之为“全不可信”!却不知,汉儒说“龠”孔数参差不一,实乃在情理之中;缘孔数之于单管乐器,实犹管数之于排箫、簧数之于笙竽、弦数之于琴瑟,其多寡不一并不构成郭氏所指斥的“形之相悖”。其实,汉儒说“龠”三孔、六孔或七孔,当有所见,其所见乃有:三孔龠、六孔龠和七孔龠之不同;此与今世所见有六孔笛、七孔笛乃至十孔笛之不同皆一理也。而当代考古之发现,九千年前的贾湖骨龠(骨笛)就已有:二孔、五孔、六孔及七孔、八孔等各种孔数之不同,则更加是凿凿之证。郭氏未解乐管形制之奥秘,仅据文献载说的孔数不同,即指斥汉儒说“龠”为单管如笛皆为“悬拟”;而事实上,真正“未见古器之实状而悬拟之”的,却正是沫若先生本人也。

自汉至清,在绵延两千多年的中国古文献典籍中,“龠如笛”说的记载不绝于史,且众口一致,“龠”为单管多孔之器,当是不容置疑的历史之事实。而郭说“龠”为编管乐器,直与历史的成说相悖,当然就要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龠如笛”的历史成说错在哪里。于是,郭氏便在汉代文献的载说中,搜寻出了汉儒说龠的孔数不一:有三孔、六孔或七孔之不同,便企图以此为证据来全盘否认汉人的“龠如笛”说。实际上,汉儒说龠之孔数不同,正可以证明“龠”确实是一种单管之器。因为,只有单管乐器才会开有不同数量的音孔,以获得不同的音高;而“编管”乐器,则是通过管数或簧数的不同来获得的。如曾侯乙墓中出土有6件战国时期编管乐器“笙”,就有十八簧、十四簧和十二簧三种之不同。[13]而距今八九千年的河南舞阳贾湖新石器遗址中出土的骨质单管乐器(骨龠),就开有2—8个不同数量的音孔。据笔者所考,这些单管多孔的骨质乐管,其实就是先秦文献中屡见的、汉代学者描述的“如笛”“似笛”的龠(“龠”字的本形正不从“竹”)!而以其孔数的不同,正可分而名之为:二孔龠、五孔龠、六孔龠、乃至于七孔龠、八孔龠等。足可见,汉人说龠孔数不同并无伪误,倒是反证了郭氏对管乐之道缺乏常识。关于这一点,笔者在26年前为贾湖“骨龠”考名的撰文中,就曾对此段郭说作了节录并提出了直言不讳的批评:

识乐者皆知,所谓孔数之于单管乐器,实犹管数之于排箫、簧数之于笙竽、弦数之于筝瑟,其多寡不一乃在常理之中,并不构成郭氏所谓的“形之相悖”。……郭氏未悟得个中三昧,却企图以此为突破口来全盘否认汉人的“龠如笛”说,可谓不思之甚。值得注意的还有,郭氏在这段龠论中口口声声将汉人的训注都说成是“以为”“或以为”,并言之凿凿认定汉儒们是“皆未见古器之实状而悬拟之”。 ……事实上,真正“未见古器之实状而悬拟之”的正是郭老本人。他未能从深察古管乐器之形转着手,也未对现存龠说史料做出翔实的考证,而仅以甲金文中的个别字形为立论依据,便认定“龠”为编管乐器的象形,从而将承袭两千余年的“龠如笛”说一概斥之为“全不可信”,实际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14]

其实,历史文献所载“龠如笛”说,又何止于汉儒一代,接下来的魏晋人张揖(《广雅》)、郭璞(《尔雅注》),唐人陆德明(《释文》)、李善(《长笛赋注》),宋人朱熹(《诗集传》)及正史《宋史•乐志》,元人马端临(《文献通考》)及正史《元史•乐志》,明人王圻(《续文献通考》)、朱载堉(《律吕精义》),直至清代的学者毛奇龄(《竟山乐录》)、王渔洋(《香祖笔记》)等,均见有众口一致的“龠如笛”的注疏和论说。不仅文载如此,自汉至清两千多年来,还有众多古代遗留的图像资料可为辅证:如晋人郭璞《尔雅音图》中所附的“大龠谓之产”“小龠谓之箹”图,明人朱载堉《六代小舞图》中的“文舞”所执的“羽籥”形制图、《律吕精义》中考证的“大龠小样”图,清康熙版《圣门礼乐志》中的“羽籥”图、乾隆版《状元四书》《诗经体注图考》中所载的解经之“籥”图等,这些古代版刻所绘的“龠”图,其单管如笛的形制赫然在目、确然无疑。[15]而更加确凿的证据是:在当今国内及海外的孔庙祭孔乐舞中,“舞生”们还代代传习着一种单管棍状的舞具,其名正为“籥”,那就是汉儒所说的“龠如笛”之凿凿物证(详后述)。

然而,郭氏的“编管”龠说,仅以此段根本不能成立的理由,便将千百年来历史成说全盘推翻,且被当代学界用作了定论,这似乎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笔者在前述中就已述及,郭氏《释龢言》篇所释的“龢”(和)、“言”二字,对后世的学术其实并无大碍,而其由“龢”所及的“龠”为“编管”说,却给当代音乐学界造成了相当的混乱:

其一,它使中国的乐律失去了本源——因为“龠”是“律吕之本”,“本”既失,当代乐律学界只能“以末为本”,或“舍本逐末”,是皆不知“龠”之为何物矣。

其二,它使中国的单管乐器消解了远祖——因为先秦文献记载中没有“笛”,而只有“龠”;“龠”乃“如笛、似笛”,实为“笛”类乐器的先祖,如其被误定为“编管”,与“箫”(排箫)同类,中国的吹管乐器则无法正本清源。

其三,它使中国的上古乐史形成了至少有五六千年的断层——因为“龠”既被定论为“编管”乐器,贾湖遗址出土的八九千年前的骨管乐器只能以“骨笛”命名,而“笛”生于大汉,只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可考!贾湖“骨笛”的定名,遂使中国的古代音乐史平添了一道五六千年无法填补的断层。

记得当年初涉“骨龠”考名,北上叩学时,伍国栋老师就曾对我说过:如果不是因为郭沫若将“龠”定论成“编管”乐器,黄翔鹏先生在为贾湖出土的骨管乐器(骨笛)定名时,肯定也会想到是“龠”。此言诚是也!1996年间,笔者在京有幸拜谒了沉疴在体的黄翔鹏先生,当我用极其简洁的语言向黄先生表述说:贾湖出土的骨管乐器应该叫“龠”、“龠如笛”不是编管乐器、郭沫若的考证是一种误释!听完这些新观点后,黄先生似若有所悟,他约略沉思了一会,便点了点头,很吃力地说了这样一句话:

郭沫若先生是没见过“龠”这个乐器,他是根据字形来“猜”的。[16]

黄先生不愧是睿智的大家,他用了一个“猜”字,便准确地道出了郭氏“编管”龠说的悬拟本质之所在,正可谓一语中的!也是在该年间,笔者曾有机会造访北大著名古文字学家裘锡圭先生,当我向他简述了相关“龠”乐器的考证观点后,裘先生当即说:“那看来,‘龠’这个字本身就不是缘乐器的象形而造起的。”裘先生说得正是!查甲骨卜辞中所见之“龠”字,恰与乐器无关,而是作为地名或祭名出现的。[17]令人困惑的是,沫若先生于甲骨学中是以“发其辞例”而称世,然而,其对“龠”字的考释,却对甲骨卜辞中的涉“龠”辞例视而未见,而仅以金文之“龢”来曲说之;又对“龢钟”之铭未置一词,便言之凿凿地认定“龠”就是“编管”乐器的象形,显然不在情理之中。

《尔雅•释乐》云“大籥谓之产,其中谓之仲,小者谓之箹”,而《说文》“籁”字注云“籁,三孔龠也,大者谓之笙,其中谓之籁,小者谓之箹”,是则龠之与籁是一非二。庄子《齐物论》云“人籁则比竹是矣”,籁为比竹,与龠之字形正相一致。许知籁、龠为一而不知龠,故以“三孔龠”释籁,其误与龠下注云“乐之竹管,三孔”者正同。知龠、籁为比竹则知其大者自当为笙,《尔雅》“产”字盖形而讹,不则当因后人不识龠而妄改者也。(仲籁之异其理亦同,盖后人以籁为箫疑中龠名籁与龠不合也)

【国案】“籁”在上古,实为单管、编管乐器之统称也。庄子《齐物论》曰:“地籁则众窍是已,人籁则比竹是已”。其“众窍”之地籁,即为单管多孔之“龠”;其“比竹”之人籁,即为编排众管之“箫”(排箫);此故汉魏学者释“籁”乃见有曰“龠”、曰“箫”之不同也。郭氏只知“比竹”之箫籁(编管),而不识“众窍”之龠籁(单管),故以许慎释“籁,三孔龠”为误,遂强而为之合其“编管”龠说。实则,“籁”之单管“三孔”于今乃有所证,塔吉克族世代相传之鹰骨单管吹器,其制“三孔”、其名“奈依”(“籁”之音译),正应是远古“三孔龠”的活化石。至于《说文》释“籁”名下所见“大者谓之笙”之语,实乃有误,并不可据;其“笙”字应为所引《尔雅•释乐》:“大籥谓之産”的“産”之形讹(“産”下也有“生”形)。余疑此为李阳冰窜改《说文》之遗误,前述小徐本《系传》载阳冰释“龠”既有“集众管”之说,此《说文》“籁,三孔龠”下引《尔雅》之句的“産”字讹作了“笙”,或其为调和“集众管”之说而妄改之;然却为大徐本校订《说文》所未察,故遗误至今矣。

郭氏据庄子《齐物论》中的“人籁则比竹是已”之句,以“籁”既为比竹,“龠”亦为编管,“籁”与“龠”是一非二,《说文》以“龠”释“籁”是没错的,只是不该说“三孔”;因为既是“三孔”,那就是单管乐器了,怎么会是比竹为之的“籁”呢?其实,郭氏未识《齐物论》中还有“地籁则众窍是已”一句,所指即为单管乐器。“众窍”即为“多孔”之意也,惟单管乐器,方才有“多孔”之制。“众窍”与“比竹”,正就是中国吹管乐器的“单管”和“编管”两大形制,而这两大形制的乐管在上古都是被称之为“籁”的。其单管“众窍”之籁,即以“龠”为代表性乐器,此所以东汉许慎《说文》及高诱注《淮南子》皆释“籁”为“三孔龠也”。其编管“比竹”之籁,即以“箫”为代表性乐器,此故西晋郭象注《庄子》、南朝裴骃《史记集解》皆释“籁”为“箫也”。由此可见,“籁”之一名,实乃是上古单管、编管乐器之统称也。

庄子《齐物论》中著名的“三籁”之论:地籁则众窍是已、人籁则比竹是已、天籁而使其自已——其实都是以吹管乐器来论说的。这其中,所谓的“天籁”,当然并不是真正的乐管,而是庄子有感于大自然的“万窍怒号”,与时人所称的“众窍”之地籁(龠)和“比竹”之人籁(箫)一样,都是由风吹孔穴而发声的,故借以“籁”名,而称之为“天籁”——天成的“籁”乐器,此乃是庄子的首创发明。而“地籁”和“人籁”则指的都是真正的吹管乐器,但千百年来,所有的解庄之学者却只识“比竹”之人籁(箫),而不识“众窍”之地籁为(龠)。沫若先生亦然,故以《说文》“籁”下所释“三孔龠”为误。事实上,名之为“籁”的“三孔龠”于今还有实物之证,那就是新疆天山一带塔吉克族人的“鹰骨笛”。塔语并不称“笛”,而称之为“乃依”(亦写作“奈伊”“那艺”等),其实就是汉语“籁”的音译;而其形制千百年来代代相传都是不设吹孔(以管端斜吹),只开三个音孔,却可以演奏完整的七声音阶。该器正就是远古被称之为“籁”(乃依)的“三孔龠”之活化石,它也是笔者为贾湖“骨龠”正名的重要比类之物证。[18]

由上可见,《说文》“籁”下释“三孔龠”并无伪误,而真正有伪误的,则是其后所引《尔雅》的“大者谓之笙”一句,但沫若先生却以误为正,拿来为其“编管”龠说所用。余察郭氏的考释,对《说文》《尔雅》等资料的援引和论说,大抵都是以先入为主的己意为忖度:合己意者,便不加思考索地予以采信;不合己意者,则辗转曲说地加以排斥。如前所述,为将“龢”“和”两字合二而一,其开篇即指责《说文》不该将“龢”“和”分而为训,说二字本为“古今字”,是“许特强为之别”。后又以“龠”字象“编管之形”的皮相之说,指斥《说文》以“侖理”释龠是“大悖古意”。可以这样说,郭氏《释龢言》的全篇所释,正是以排斥许氏《说文》为主旨的。而于此段之释,郭氏见《说文》释“籁,三孔龠”名下有“大者谓之笙”一句,正与其所说“龠”象“编管之形”相合,于是便一反常态,对《说文》该释句大加肯定;转而反说《尔雅》的原句“大籥谓之産”的“産”字是《说文》“笙”字的形讹。须知,郭氏的全篇所释,都是以《尔雅》的训句为征信而立论的,而于此句的不合己意,便轻易地为之臧否,并无根据地指斥说:“或为后人妄改之”。

实际上,《尔雅》乃出自西汉人之手,其释句“大籥谓之産”自当为原典;而许氏《说文》出自东汉,其“大者谓之笙”是乃引《尔雅》释句而来。《说文》引《尔雅》之句颇多,仅从乐器之名来看,就见有:“大钟谓之镛”“小管谓之篎”“大笙谓之巢、小笙谓之和”等诸语,皆出于《尔雅》,且并无二致。而独有《尔雅》中的“大籥谓之産、其中谓之仲、小者谓之箹”的释句,在《说文》的“籁”下所释的“三孔龠”后,却被改作了“大者谓之笙、其中谓之籁、小者谓之箹”,此除“小者谓之箹”与《尔雅》原典一致外,另外两句的“産”字改作了“笙”“仲”字改作了“籁”,其讹误是十分明显的。因为“笙”和“籁”本身就是一种特定的乐器名,不可能在这里作为另外一种乐器的大、小别称,在《尔雅•释乐》的所有乐器名的别称中,也没有这样的释例,请看如下所列:

大瑟谓之洒。

大琴谓之离。

大篪谓之沂。

大鼗谓之麻、小者谓之料。

大笙谓之巢、小笙谓之和。

大箫谓之言、小箫谓之筊。

大钟谓之镛、其中谓之剽、小者谓之栈。

大管谓之荞、其中谓之篞、小者谓之篎。

大籥谓之産、其中谓之仲、小者谓之箹。

从上列《尔雅•释乐》中全部涉及乐器名的释文,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所有乐器“谓之某”的别称中,不论是别其“大”还是别其“大、小”,抑或是别其“大、中、小”,都没有一个乐器的别称是另外一种乐器的器名,而都是一种借字代称,以别其大、小而已。足可见《说文》“籁”下所引“大者谓之笙”之句,当是为《尔雅》“大籥谓之産”之误,而这一讹误,也是有着明显的历史痕迹可以追溯。

清人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于“籁”下有注云:“今本《说文》‘龠’下为浅人所乱,然于此可以正彼。”其意谓《说文》“籁”下所释“三孔龠”是对的,而“龠”下却从毛诗传曰:“六孔”,是为“浅人所乱”。然考今本《说文》“龠”下所释,亦为“三孔”,并未见有“六孔”之说,不知缘何谓“龠”下所释“为浅人所乱”?而实际上,真正“为浅人所乱”的,正是段氏所注的“籁”下所释的引《尔雅》之句,但段氏对此却似乎未察。

其实段玉裁的“为浅人所乱”,所指应该就是唐人李阳冰对《说文》的窜改行为。前述已及,《说文》小徐本的“祛妄”中保留有阳冰释“龠”为“集众管如册之形而置窍”的皮相之说;而今本通行的大徐本《说文》“龠”下,显然是将阳冰的这一妄说完全删去了。但其“籁,三孔龠”下所引“大者谓之笙”之句,却将《尔雅》原句的“大籥谓之産”的“産”字讹作了“笙”,正与阳冰释“龠”为“集众管”之说相契合,这当决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据此,我们有理由推断,今本《说文》“籁”下所引《尔雅》的“大者谓之笙”之讹,即是难得一见的、为徐铉校正《说文》所未察的阳冰窜改《说文》的一处明显之遗误。而这一遗误,也正合沫若先生对“龠”的皮相之释;因为,郭氏的“编管”龠说,本就是因袭阳冰“集众管”之说而来的。此外,笔者还查考到,徐中舒主编的《甲骨文字典》中释:“龠”为“笙”,并不取郭沫若的“箫”说(郭说“龢”为笙、“龠”为排箫),应该也是依据《说文》“籁”下所释:“三孔龠也,大者谓之笙”而来,实也是未察此句中的阳冰窜改之讹。

知此则《诗•简兮》“左手执龠,右手秉翟”,而后方可说明。《诗》之意,殆言万舞者,以乐器自为节奏,右手秉翟而舞,左手持籥而吹,龠而果似笛,乃或六孔七孔,则只手不能成节奏,而右手①此处“右手”郭沫若原文笔误为“左手”,今正之。尤不能也。疑三孔之说即为调和此诗而生,盖三孔则左手勉强可能也。然《说文》于笛字注下云“羌笛三孔”,则知中国古无三孔之笛;今之龠本比竹,于《诗》之义乃豁然贯通。盖比竹如今之口琴,只手犹能吹之,即左手亦犹能吹之也。在狂舞之时,舞者自吹此单纯之乐器,节奏亦容易构成,迥非笛之比矣。故此,《诗》于此适可为互证,盖由龠始得解《诗》,由《诗》亦可以知龠也。

【国案】《诗经•简兮》之万舞——“左手执龠,右手秉翟”,实乃伦理性之乐舞,迥非艺术性歌舞可比说,更不存在郭氏所谓的“狂舞之时”。王光祈《中国音乐史》云:吾国之舞与西洋近代乐舞根本不同之点,即西洋为“美术的舞”,中国为“伦理的舞”是也。诸君不信,请一阅明末朱载堉《乐律全书》中所载各种舞图:手如何举,则为表示“忠”;足如何动,则为表示“孝”之类,当知余言之不虚也。[19]及今之所见,各地孔庙(文庙)祭孔典礼之“佾舞”,其声歌一字一音;其舞容亦步亦趋,举手投足乃寓伦理之教义,而不重艺术之观赏,实即先秦伦理性乐舞之活态遗存。而更重要的是,其舞生左手所执之“籥”,代代相传单管如笛,正是《简兮》“左手执龠,右手秉翟”乐舞仪容之活化石,于此这才得以真正能解《诗》;盖由今乃可以证古、由古亦可以知今矣。郭氏未解古乐舞伦理之义,竟以想象性的“狂舞”来曲解《诗经》之“万舞”;又以臆想之“比竹”若口琴来误说《简兮》乐舞所持之“籥”,其舛重可知矣。

此段之释,沫若先生以《诗经•简兮》中的“左手执龠,右手秉翟”之句为证,认为“龠”不可能似笛,因为笛都是要用双手来持奏的,“只手不能成节奏”;并认为“三孔龠”之说只是为了调和《简兮》“左手持龠”诗意而来的,说中国古代并没有三孔之笛。据此,他将“龠”说成是一种若口琴一般含着吹的比竹乐器(即排箫的一种②郭氏此种所谓的比竹若口琴的含吹之编管,即若罗马尼亚的一种排箫,非华夏之器,而中国考古所见排箫皆不若口琴之含吹,且更不易吹奏。),且认为只有这样的乐器,才能在“狂舞”之时边舞边吹。其实,这只是沫若先生近乎任性的一种诗人般的想象而已。而这一想象,也反映出当时的郭氏对中国先秦乐舞文化的理解颇浅,甚至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因为《诗•简兮》所描述的:“左手执龠,右手秉翟”之舞,在中国的当代,还见有确凿可凭的活态遗存,那就是中国各地孔庙(文庙)中代代相传的祭孔之乐舞——“文舞”,或曰:“佾舞”。但这种“左手执龠,右手秉翟”的祭孔之舞,却并不是郭氏所想象的那样,是一种“狂舞”;而是如王光祈先生所说的,是一种“伦理的舞”。这种“伦理的舞”,也正是以左手所持的单管之“龠”为标志的,这也是许慎《说文》缘何以“侖理”来解“龠”的最好释证。然此点却为一般学者所不谙:当代就有古文字学家曾这样地“吐槽”过许慎的《说文》释龠:“大儒的本领实在惊人,竟能把‘侖理’也当作乐器来吹奏的。”[20]——这实在是一种不解持“龠”之舞其“伦理”所涵的浅薄之论也。

孔庙祭孔释典中的伦理性乐舞,在明代以来的《恭简公志乐》(韩邦奇)、《乐律全书》(朱载堉)及《圣门礼乐志》(孔府家刻)等典籍著述中,均有详细的舞图载说,且在历代孔庙(文庙)祭典仪式中代代传承有序。其舞生手持“羽、籥、干、戚”,舞姿仪态“俯、仰、缀、兆”,正是先秦宫廷伦理性乐舞在今天之遗存。更重要的是,其文舞生左手所持棍状之“舞籥”,虽只舞不吹,但其形制“如笛”、其名之为“籥”,正是自汉代以来,孔庙乐舞代代传习之物,可谓是文献载说:“龠如笛”的确凿之物证。足见郭氏以“狂舞”来解《诗》,又以“比竹”若口琴来释“龠”,实在是一种驰骋于想象的臆说也。

至于孔庙祭孔乐舞之“籥”,孔制究竟如何,缘何只舞不吹?则大有考究。吉联抗注《乐记》云:“籥有吹籥和舞籥两种,吹籥是一种管乐器,象笛,比笛短小,三孔。舞籥较长于笛,六孔,舞时舞者拿着吹出节奏来。”[21]此说实亦从古注中来。依此,“吹籥”为三孔,“舞籥”则为六孔。然朱载堉《律吕精义》所考古龠,附有“大籥”“中籥”和“小籥”之图,皆有“六孔”“三孔”之制,而不言“吹籥”“舞籥”之别。笔者曾考察著名的湖南浏阳清代祭孔雅乐遗器之展,其“舞籥”是为“三孔”;而传自中国的韩国孔教音乐中,也见有三孔之“籥”,却似为“吹籥”。当然,韩国孔教之“籥”的吹处类中国本土之洞箫(即开有豁口),已失古龠之本真(古龠不破口),实为中国宋代宫廷复古雅乐之遗器,非古龠正宗之制。

笔者曾强烈怀疑,祭孔乐舞之“龠”原本是否真正开有音孔?沫若氏指斥古龠“三孔”之说,是为了调和《诗》之“左手执籥”而来,似乎“三孔”之龠,则左手犹能执之以吹,实亦非是。按《周礼•春官》:“籥师,掌教国子舞羽、吹籥,祭祀则鼓羽籥之舞。”是乃祭祀乐舞之“籥”,本来就是吹奏无疑。然而,舞者只以一手持“籥”,不论“三孔”“六孔”似皆无以为用。故本人认为:古之谓“三孔”“六孔”者,实皆是对“吹籥”而言;而“舞籥”则无须开孔,只手执之以为“吹律”可也。没想到的是,朱载堉《律吕精义》中也有涉“舞龠”之论,竟然与笔者的推断不谋而合,其曰:

籥为五声八音之主宰、律度量衡之根本,故先王重之,执之以舞,贵其义也。后世乐学失传,籥之制度无考,乃误以籥为笛之类。今籥三孔类横笛,失之远矣。殊不知,籥即古所谓律——“黄钟之籥”也。[7]33

朱世子所言,执之以舞的“籥”,即是古所谓的“律”,也就是“黄钟之籥”,此说甚为难得。所谓“黄钟之籥”,实即断两节间的中空之律管,也就是《吕氏春秋》中伶伦所作的“黄钟之宫”,是为“律吕之本”“万事之根本”,故为先王所重,这才于宫廷乐舞中“舞羽、吹籥”,以此为中华礼乐文明之标志;而“籥”之一管,实也有“一天下”之意也。笔者曾实地考察苏州文庙、上海嘉定孔庙的祭孔“舞籥”之实器,果见其管身并无任何音孔。而以视频及图片画面察之,山东曲阜孔庙的祭孔之“舞籥”,似也未见有音孔之迹(尚待实物之考察)。由此观之,“三孔”“六孔”之说,并非对“舞籥”而言也。“舞籥”即为律管“黄钟之籥”也,唯此中空之管,只手执之于管端斜吹即可成声矣,此实即笔者所考的远古“吹律”之遗制也。

知龠则知龢,龢之本义必当为乐器,由乐声之谐和始能引出调义,由乐声之共鸣始能引申出相应义。亦犹“乐”字之本为琴(罗说“象丝附木上,其加白者乃象调丝之器”,案:即琴矣)乃引申而为“音乐”之乐与“和乐”之乐也。引申之义行而本义转废,后人只知有“音乐”“和乐”之乐而不知有琴弦之象,亦仅知有“调和”“应和”之和而不知龢之为何物矣。

然,龢固乐器名也,《尔雅》云“大笙谓之巢,小者谓之和”(《说文》“笙”字下亦引此)。此即龢之本义矣。当以龢为正字,和乃后起字。字之从龠,正表彰其为笙,故此亦正可为互证。盖由龠可以知龢,由龢亦可以返知龠也。

【国案】鼎堂所引雪堂释“樂”为“丝附木上”,其本义为“琴”,实亦望形生训之臆说也。甲骨之“木”为“树”之象形,何人得见于“树”上张“丝”之“琴瑟之象”欤!实则,“樂”在卜辞,用为地名或祭名,其本义与乐器并无关联。余尝考“樂”之本义为祭祖,其上所从“”者,凹腰“葫芦”之象形也。两葫对置,乃为“祖灵”之象征;其下所从之“木”为“树木”,“葫芦”援其上,初民倚树而祭,是故甲骨之“樂”初形只从“木”作“”。卜辞用作祭名或地名,作地名者,正为商王祭祖之地,此即若“祖灵山”“祖灵洞”或“祖庙”“祖坟”之类;惟此,甲骨卜辞之义方可疏通无间也。[22]实则,“樂”字既无琴瑟之象,而“龢”之本义亦绝非乐器也。《尔雅•释乐》说笙之小者谓之“和”,此“和”并非彼之“龢”,又何以谓:“字之从龠,正表彰其为笙”之理!郭氏之释,由文字而文字,辗转曲说,戏如射覆。其既易“和”为“龢”,又以“龠”说“龢”,再以“龢”附“笙”,志在发明所谓字的本义,而勇求与历史的成说相悖论也。

罗氏雪堂以“丝附木上,琴瑟之象”来释甲骨之“樂”,其误与郭氏以“编管”象形来释“龠”正相同也。首先,甲骨卜辞中的“樂”根本就不是乐器,而是用为地名或祭名,以乐器象形来解其本义当不免荒谬。再者,从构形上看,甲骨之“樂”所从之“木”,是为“树木”的象形,本义即为“树”,而非木制品;若谓“丝附木上”,那就是说“丝附树上”——在树上张丝,何来如此的“琴瑟之象”!其实,早有音乐界的学者通过多种乐器器名的分析,论证了在汉字的构字字形中,并不存在如罗氏所说的“丝附木上”那样的会意造字法。[23]笔者于“樂”字的本义有专文的考释认为:无论是许氏《说文解字》的“鼓鼙之形”说,还是罗氏《增定殷墟书契考释》的“琴瑟之象”说,其实都是以后起的“音乐”“乐器”之义来解“樂”字的最初之本义,故皆不得其真谛。余尝以文化人类学的视野,通过民族民俗学材料的论证,对“樂”字初造时的本义作了以“葫芦”为象征的“祖灵崇拜”之崭新说解。其基本观点本案语中已略做陈说,此不赘述,欲究其详者,可查看拙作《“樂”之本义与祖灵(葫芦)崇拜》之原文。[22]

郭氏援罗氏的“乐”字本义为 “琴”,由乐器之义转而引申为“音乐”“和乐”之“乐”;以此来旁证“和”字本义为“笙”,也由乐器之义转而引申为“应和”“调和”之“和”。其意谓“乐”“和”二字现义不是乐器,那是因为“引申之义行,而本义转废”,其目的就是要为其接下来将“和”字的本义说成是乐器“笙”而作铺陈。实际上,“乐”“和”二字的本义都不是乐器,罗氏释“乐”为“琴”既误,而郭氏释“和”为“笙”则更加为非。

首先,我们来看看,依据《尔雅•释乐》:“大笙谓之巢,小者谓之和”之句,是否就可以认定“和”字的本义就是“笙”。《尔雅》一书,是汉人为解经而辑的一本训诂性编著,其释名物或一物多名,或一名多物;其中有的是古今方俗的变迁,有的是雅言俗语的不同,有的则是大别名与大共名使用的有别。《释乐》中的“巢”与“和”,其实只是作为一种借字别称,以别“笙”之大小而已。“小笙谓之和”的“和”字,大概是借“和”的“相应”之义,来标明“笙”之小者的演奏特点而为之别称。而“大笙谓之巢”的“巢”字,则可能是取众管“巢”居一匏之意,以为“笙”之大者之别名,“和”“巢”二字所用皆为借义,而与“笙”乐器的本义无关。再者,若以“小笙谓之和”一句,就能说“和”的本义是“笙”,那么,《尔雅》中还有“徒吹谓之和”一句,那“和”字本义是不是“徒吹”?如此,一个“和”字竟然有两个不同的本义!何来此理。

实际上,作为某物别称的某词,其词的本义正并非某物。即若本案前述所列,《尔雅》“释乐”中的全部乐器大小之释名,如“大瑟谓之洒”“大琴谓之离”之类,并没有一个别称是真正的乐器名,而都是一种借字代称,其字的本义正与其所指代的乐器无关。再举例:月亮因其皎洁,往往给人以情意缠绵之感,故也被称之为“婵娟”;苏东坡《水调歌头》就有“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的名句。借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明月谓之婵娟”,“婵娟”一词乃是“明月”的一个别称或代名,其用为借义,却不可以据此而认为“婵娟”一词的本义就是“明月”。“婵娟”的本义当还是“美女”和“美貌”,正与“明月”无关。故此,“和”字只是“笙”之小者的一个别称或代名,其字的本义与“笙”并不相关。如果据“小笙谓之和”一句,就可以认定“和”的本义是“笙”的话,那么,还有“大笙谓之巢”的“巢”呢?按照郭氏的逻辑推理,“巢”字的本义是不是也是“笙”!那么,“笙”字的本义又是什么呢?如此,一件乐器竟然有三个字的本义都是它的器名,这岂不是荒谬。

再说,《尔雅》释句明明说的是小笙谓之“和”,而不是谓之“龢”,怎么能说“此即‘龢’字的本义”呢?前述已及,“和”“龢”二字只是读音相同,其本义各自有别,《说文》以异字分而释之,正是去古未远的汉代学者之识。《尔雅》亦汉代之书,其释“笙”之小者谓之“和”,而不作“龢”,当决不可以“龢”代“和”。仅就当代出土的众多铸有“龢钟”之铭的先秦铜钟来看,并无一钟铭作“和钟”。而“和”字也并非后起,其铭也同时见于先秦的礼器祭皿,如:西周的“史孔盉”、战国的“陈簠”、战国的“尊古”等,均见有“和”字之铭,并皆不作“龢”。当可足证:“龢”“和”异义,本不通用,二字同行于先秦时期,并不存在郭氏所谓的“龢为正字,和乃后起字”之事实。

郭氏于开篇即排斥《说文》,强将“和”“龢”二字说成是“古今字”;而于此段的论说,竟又将“和”“龢”二字随意互通,视为完全等义的“异体字”无别。遂以“小者谓之和”一句,便穿凿附会地将“龢”字的本义强说成是“笙”;又言之凿凿,说“龢”字所从之“龠”,正是表彰其为“笙”。然却自始至终,都未见其有一语来解说:本义为“笙”的“龢”字,为什么却偏偏都铭刻在先秦的乐钟上?乐钟的“龢钟”之铭究竟与其所解的本义“笙”又有何干系!事实上,先秦之“龢”并不通“和”,“和”字的本义也不是“笙”,而“龢”字的本义更不可能是“笙”。郭氏之释,看似可自圆其说,实则却根本不能成立,只是一种个人的胸臆之解罢了。

由上数项之推证,可知龠当为编管之乐器,其形转与汉人所称之箫相类。《周礼•春官•小师》掌教箫管,郑注云“箫,编小竹管,如今卖饴餳所吹者”《周颂•有瞽》笺亦同。许书于箫字亦注云:“参差管乐,象凤之翼。”此与笙籁无别矣。惟可异者汉人之箫与今制不同,今人之箫为单管。说者谓由排箫至单箫之变当在隋唐之际,此事尚未深考。然余自文字上以求之,则汉以前之箫并无编管之痕迹,而反有单管之实证。

第一,箫字或作箾,《说文》云“箾,以竿击人也,在竹削声,虞舜乐曰《箾韶》”,是箾本含竿义。又箫之别义,如《广雅•释草》云“箫,箭也”,以箫之为梢或弓末,《释名•释兵》曰“弓,其末曰箫,言箫梢也”,箫又通篠,《文选•长笛赋》“林箫蔓荆”注云“箫与篠通”。似皆由竿义引申而出,无与编管意相涉者。

第二,《尔雅》云“大箫谓之言”。案此当为言之本义,《尔雅》以外于《墨子》书中仅一见。《墨子•非乐》上篇引古逸书云“舞佯佯,黄言孔章”,“黄”乃簧之省,“黄言”犹言笙箫也,墨子所非者为乐,故举此以为证。伪孔《书》窃此以入伊训而改为“圣谟洋洋,嘉言孔彰”,盖不解“言”字古义,误以为“言语”之“言”。

【国案】龠、箫二器,同存于上古,迥然异形:龠“如笛”而单管、箫“参差”而比竹,此史载文图斑斑可稽。沫若先生耽于立新说,一反常理,竟将“龠”“箫”二器的历史形制互易。其既以编管象形说“龠”,又以单管之象说“箫”。然其说“箫”,却不以“箫”之本字为考,而别以“箾”“言”二字曲说之。朱世子曰:“箫字奇篆作‘’,象形;龠字从‘’,会意。”[24]是乃“箫”字正可以编管解其形,而“龠”字则只能以“伦理”会其意。郭氏却正反其义而行之,遂只能藉“箾”“言”二字来妄说“箫”之本义矣。又《墨子》:“黄言孔彰”之“黄”,非为“簧”之省,实乃“簧”之本字也。缘“簧”器本非竹制,而以骨材为之,字之本形当不从“竹”。今石峁、夏家店“骨簧”距今四千年可证,从竹之“簧”为后起。此犹“龠”非“籥”省,实为“籥”之本字也;“龠”初亦非竹制,而以骨管为之,考古出土的贾湖“骨龠”已然八九千年矣。“黄言”一词,当犹云:“如黄(簧)之言”,即《诗经》所谓:“巧言如簧”是也。“巧言如簧”亦作“巧舌如簧”,是乃“言”与“舌”相通;古篆、隶之书,“言”字皆从“舌”,而舌上生“言语”,其本义自当不误。

沫若先生将“龢”字的本义说成是“笙”,遂又顺理成章地将“龢”字所从之“龠”,定说成另外一种编管乐器——“箫”(排箫)。然而,由于郭氏考释的辗转曲说和穿凿附会,其释说所指颇多语焉不明,如:“知龠、籁为比竹,则知其大者自当为笙”(见前案之四)、“字之从龠,正表彰其为笙”(见前案之六)等语,却很容易给人以“龠”为“笙”说之误解。东北就有一位叫王秉义的老先生,吹了一辈子的“笙”乐器,竟长篇累牍地撰文论说“笙”就是“龠”,且言之凿凿地认定:“郭沫若在《甲骨文字研究•释龢言》中做出了‘龠为笙’的论断,其观点已获得古文字学界的普遍认同。”[25]显然,这完全是对郭氏考释之语没能读通的一种误解,笔者尝有撰文予以了指剔。[26]至于当今古文字学界所持的“龠为笙”说(如徐中舒《甲骨文字典》释“龠”为乐器“笙”),究竟是从误解郭说而来,还是从《说文》释“籁”为“三孔龠”下所引:“大者谓之笙”的阳冰遗误而来,尚难判定,但笔者认为后者的可能性较大。因为郭氏《释龢言》的考释观点是很清楚的:“龢”为乐器“笙”——“龢固乐器名也,……字之从龠,正表彰其为笙”;而“龠”则为编管之“箫”——“龠当为编管之乐器,其形转与汉人所称之箫相类”,其论是确然无疑的!

前析已及,郭氏以“龠”象“编管”之形,将千百年来载籍众口一致的“龠如笛”说斥之为全不可信!一直是以“龢”字为“笙”而进行阐发的。直至此处,郭氏这才将“龠”字明确地隶定为汉人所称之“箫”,也即“参差管乐”的排箫。本为单管如笛的“龠”既然被考定为编管乐器的“箫”,那么,本为编管乐器的“箫”字,当然要再另作别论。恰好今之“箫”名所指正为单管乐器(即洞箫),如此,郭氏便想方设法地于文字上来求“汉以前之箫,并无编管之痕迹,而反有单管之实证”。但“箫”之本字,如朱载堉所说:奇篆作“”,正是编管的象形,无法作单管之求。于是,郭氏便以所谓的“箾”“言”二字辗转求之,而主要以“言”字为之考说。其又以《尔雅•释乐》中的“大箫谓之言”一句为据,认定“言”字的本义就是“箫”,并认定“言”字的字形正是“以口吹箫”(单管)的象形。其谬实与前述“小笙谓之和”的“和”(龢)字本义为“笙”的误说正同,本案稍后自有详辨,此处暂置之。如下,先就其所引《墨子•非乐》之“黄言孔章”一词而为之略说。

所谓“舞佯佯,黄言孔章”,出自《墨子•非乐》篇,郭氏援此为“言”字的本义为“箫”的唯一之文证。其以为“黄”为“簧”字之省,也就是乐器“笙”(笙中有簧);而“言”字,《尔雅》谓:“大箫谓之言”,“言”字本义就是“箫”。所谓“黄言”,即是指“笙、箫”两种吹管乐器。郭氏此释,也被吉联抗先生引入《墨子•非乐》之译注中。[27]其实,“黄言”二字并不是“笙、箫”。其“黄”字可能即为乐器“簧”,但却并不是笙中之“簧”,而是单独之“簧”乐器;是一种“于口中横鼓之”(刘熙《释名》)的独立之“簧”,故也称“口簧”(又称“口弦”“口弦琴”等)。“黄”字也非“簧”省,而是“簧”的本字。因为,根据当代考古的新发现,距今四千年左右的陕西石峁遗址和内蒙古兴隆洼夏家店文化遗址,就出土有众多的骨质“口簧”,可证最初的“簧”并非竹制,而是骨制的,从“竹”之“簧”字当为后起。而甲骨文中就已有“黄”字,但其义并不明;笔者据其字形而察之,似有横“簧”于口而鼓之象,“黄”字的本义可能即为“鼓簧”。《诗经》中就有“吹笙鼓簧”“并坐鼓簧”等语,此当另作别考。

再说“黄言”之“言”字,其本义当不可能是乐器“箫”(后述详及),胡适先生《《藏晖室札记》中有一段关于“言”字的释语,颇有见地,其曰:

其谓“言”字从“二、舌”,“舌上之谓言”,是以会意字解之,又以西文语证之,可谓卓有见地。实则,《墨子》:“黄言孔章”之“黄言”,若前按语所解,也即是“如黄(簧)之言”的意思。《诗经•巧言》曰:“巧言如簧”,即此之谓欤。“巧言如簧”又作“巧舌如簧”,“言”之正与“舌”相关,此与胡适先生所解“舌上之谓言”正可相合。其实,所谓“巧言如簧”“巧舌如簧”,正也是以“口簧”演奏特点而成语的。演奏“口簧”,乃一手持“簧”横于口,一手以线抻以鼓(或以指弹),而口中必以舌而巧弄之,则鼓“簧”之声这才会有婉转高下、巧如人言的特殊之音效。如此可见,《墨子•非乐》“黄言”二字,并非郭氏所解的是“笙、箫”两种乐器,当也不可能成其所谓《尔雅》之外,“言”字本义为“箫”的惟一文证。

【国案】“言”字的本义,必当为言语之言,而绝非乐器,此已无须多辩。若有学者所云:“古有人类,即有语言,先哲造字,似应先造言语之言。”诚是也。《尔雅•释乐》:“大箫谓之言、小箫谓之筊”,实乃是借言语之“言”、占卜之“筊”以别箫之大小而名之罢了。大箫之“言”、小箫之“筊”实皆为借义,而非本义。郭氏谓大箫之“言”为本义,转而为言语之言,实在是本末倒置之说也。而其解“言”字乃“以口吹箫”的象形,则更与物理事实相违拗。郭释所谓:“以手击磬,耳得之而成声;以口吹箫,舌弄之而成音”——真巧言也!然巧言也不可乱真相,强词终不能夺正理。“言”字若依郭氏所解,、像单独之箫管,其乐管的豁口在上,而表示人的吹口之“”却在箫管之底部,何以能吹?以如此违背常理的“以口吹箫”的象形之说解,竟然谓“可充分断定”言之本义为乐器,真武断之臆说也!鼎堂失之远矣。

其实,关于“言”字本义,《尔雅》一书中本就有专门的“释言”一篇,其与“释训”“释诂”同列于前,就已很好地说明“言”字的本义即为言语之“言”。郭氏对此似乎视而未见,却只引《尔雅》中的“释乐”一句的“大箫谓之言”,便强而为之“言”字本义是“箫”(单管)的象形之臆解。不得不承认,沫若先生想象力丰富、考说语言也优美,即若容庚先生所评:“日近长安近,皆能言之成理。”然而,古文字的考释,毕竟不是以语言优美为判,而是要以确凿可信的证据材料来说话;纵然是如簧之巧言,终也不能乱事实之真相。郭氏此段的考释,以“言”“音”“”即象单管之“箫”,从“”以吹之,“言”字即是“以口吹箫”的象形。而“音”字亦然,只是口中古为同类字而说之。其谓“言”字的构形从“、”,多了一横,正表示吹箫“以舌弄之”。遂借“声”字而比附排说曰:“以手击磬,耳得之而成声;以口吹箫,舌弄之而成音。”这听起来,似乎很是锵然有理。然而,却实在是一个违背事物常理的皮相之说。请看如下所示:

很清楚,依郭氏对“音”(言)的象形所解,吹箫者之“口”并不是对着箫的管端之“吹口”,而对着箫的底部来吹的,世有如此的“以口吹箫”之象形吗?再者,吹箫者皆知,箫的演奏根本不是“以舌弄之”才能成音(“簧”的演奏才真正是“以舌弄之”),而是“以气吹之”于管口破气而成声的。且正与“以舌弄之”相反,吹箫时口腔内的舌头是不能乱动的,这是吹箫演奏的起码常识。更令人费解的是:吹箫演奏时,舌在口腔之内根本看不见,如何还会在字形上标示出来呢!文字的考释,竟可以这般地驰骋于想象!如此之讹,涉及乐器的演奏常识,一般的古文字学者可能不察;但早在清末民初时期,就有一位叫叶玉森的学者,在他的《殷墟书契前编集释》一书中,就曾对郭氏此说提出过如下质疑:

原来,叶氏是一位通晓中西文化,涉猎多门学术的一位学者,他精研商卜之文,尤于甲骨文字的考释颇多创获。其既善书画篆刻,亦颇精于音乐,清末时期担任过南京汇文女子书院的音乐教师,还创作了不少“学堂乐歌”。如此,他能敏锐地发现郭氏释“言”为“以口吹箫”的象形之讹,并阐言:“先哲造字,似应先造言语之言”,殊是难得。惜郭氏对“言”字明显的违拗常理之误释,却为当今学界普遍所不察。特别是音乐学界,是皆以郭沫若先生的“象形”考说为笃信,不予深察,便给予了普遍的接受和认同。即如杨荫浏先生《中国古代音乐史稿》所采信的那样:

“杨著”所列这三种商代的乐器名,其实都是直接从郭沫若《释龢言》的考释中而来,也就是郭氏从文字的字形上求来的,并非是实际的存在,而是一种皮相的臆说。世无“言”“龢”之乐器,亦无编管象形之“龠”,而唯有单管如笛之“龠”也。

事实上,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表明,乐器器名的字形与乐器本身的器形是有着必然的联系。就吹管乐器而言,其器名大都与器形毫不相干,比如:我们从单管的“笛”“篪”二字的字形,根本看不出所谓的“单管”之象;而作为编管乐器的“竽”“笙”二字,也无有任何“编管”之形。可见,管乐的器名之起是与器形无关的。既然乐器的器名与器形无关,并非“象形”字,那么,以所谓的“形训”从文字的字形上求之,当然荒谬。而真正的说来,乐器的器名之起,往往倒是与乐器的声音相关。因为,音乐本身就是声音的艺术,乐器是以它的特有音色诉诸人耳的;故乐器的器名则多见有“象声”字,而非“象形”字。尤其是管乐器的器名,如:“笛”乃吹之“笛笛然”而得名;“篍”则因“其音篍篍,名自定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篪”则训“啼”——“声从孔出,如婴儿啼也”(陆德明《释名》)……凡此种种,皆可明证,管乐器名之起与“声”相关而与“形”无干。如此,考证器名,关注字音,施以“声训”往往可以得之;而不明此理,汲汲于“形训”,则终免不了“皮相”之谬。这一点,正如胡适先生所说:“文字学须从字音一方面入手,此乃清儒的一大贡献,之前那些从‘形’下手的人,大半都是荒谬。”信哉斯言。②此段论说见诸拙文《论当代辞书史著对“龠”的错误定说》,载西安音乐学院学报《交响》2008年第4期。胡适之语参见《胡适家书》(陆发春编),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353页。

以上征诸字义,考诸古文,古代之箫似同今制,余疑箫之名物今古无变。汉人之异说乃少数学者之偶有未照,以致箫与龠之名实互易耳。又箫、龠互易于笙师之“掌教龡竽、笙、埙、龠、箫、篪、篴(笛)管”之次第亦可略见其端倪。此殆以形制之近似为类聚,竽、笙、埙、龠为一类,箫、篪、笛、管又为一类。埙与笙竽虽异,然形制实近,《周礼》小师掌教埙,小郑云“埙烧土为之,大如鹰卵”;大郑云“埙六孔”,以其不作管形,故类之于笙也。若籥果似笛、箫果编管,则当列箫于上,属籥于下,古人为文虽不必如是矜慎,然亦自有礼法可寻,其次序与余所推定者适合,此亦余说之一左证也。

【国案】“箫”之一名,古今有变:今之“箫”,乃古之“笛”(竖吹);而古之“箫”,则今之“排箫”(编管),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历史之事实。余尝谓:中国古管乐器名实之变,可以概之为二:一为“易者其名,不易者其实”,即如汉之“长笛”、唐之“尺八”、清之“洞箫”,实皆一器而其名各异。二为“易者其实,不易者其名”,此则若“箫”“笳”之名实,古今有变易。古之“箫”名为“编管”之实,而今之“箫”名为“单管”之实;其名实之变易,当在唐宋以下,此文献载说确然可稽。郭氏未通古今之变,又不谙管乐之道,更如其所言:“未尝深考”,却急于标新立异,做出了“箫之名物今古无变”的悖论。而又缘此悖论于史无征,遂牵强附会于《周礼》笙师掌教吹管乐器的名列次第,臆而为之“以形类聚”说,以之为“箫”本单管古今无变之孤证,实在是无可为凭的技穷之举也。且莫言,古人列述乐器之名,未尝如是矜慎必以类聚;即若以类聚,《周礼》所述器名之次第,也当以“竽笙”“埙龠”“箫篪”“篴管”之两两相对为谊,而此列除“竽笙”两器以形相类外,它皆不以形相类也,仅以两两并列而已,又何来“箫”本单管乐器之佐证矣。

郭氏为其“箫之名物今古无变”的历史悖论,牵强附会地试图从先秦《周礼》中寻找出古“箫”为“单管”的文献之证;实在是无征可引,遂在“笙师”掌教的乐器之名列次第上打起主意来。他以臆而断,强将“笙师”掌教的乐器列名说成是“以形类聚”,分为“编管”“单管”两大类。前一类为“竽、笙、埙、龠”四器,说是皆以“编管”之形而类聚;后一类为“箫、篪、笛、管”四器,说是皆以“单管”之形而类聚,“箫”在其中,故其为“单管”无疑。这实在是一种不顾事实、违背常识之臆断。我们先来看,其所谓“以编管类聚”的第一类,却只有“竽、笙”才是真正的编管乐器,而“埙、龠”二器则是确凿无疑的单管乐器。当然,此前郭氏已以皮相之释,强将单管如笛的“龠”定说成是与“箫”(排箫)相类的编管乐器;此处,他又以强词,竟然将单体多孔的“埙”说成是与“笙”相类的编管乐器,实在是有点不可思议!亦足可见,郭氏对管乐器形制的浅见乏识和对古文献考释的任意曲说。而此后一类的“箫、篪、篴、管”,即使是按郭氏所说的“箫”为单管乐器,却还有古“管”乃是“併两而吹”(郑玄注《周礼》),并非单管,又何以谓此“以单管类聚”,而能证明“箫”就是单管呢?

实际上,《周礼》所述“笙师”掌教的几种吹管乐器,只是一般的名列罢了,根本就不存在郭氏所谓的必以形制类聚的次第。而“笙师”掌教的这几种吹管乐器,在中国的古代宫廷及民间一直传承有序,并未失传。千百年来的文献典籍,对这几种乐器的都有翔实的形制载说和图示。这其中的一些古管乐器,是有着古今名实的变易,但大都也是约定俗成,且有文献典籍确凿可征。“箫”之名实的古今有变,是一个不争的历史事实。古“箫”为编管乐器,即若许慎《说文》曰:“箫,参差管乐也,象凤之翼。”此自汉至唐文载皆班班可考、图像乃历历在目。从李白《宫中行乐词》:“笛奏龙吟水,箫鸣凤下空”来看,唐时的“箫”似还应是指“编管”排箫;而陈旸《乐书》所载:“箫管之制,六孔,旁一孔,加竹膜焉,具黄钟一均声。”则“箫”之一名已见有易为单管之痕迹。宋元以下至清,大体随着“笛”名由竖吹乐管逐渐易名为横吹乐管,“箫”名遂也约定俗成地渐变成了本为“笛”名的竖吹乐管之名,是故清人多谓:“今之箫,乃古之笛”也(如《律吕正义后编》等)。及至今日,“箫”名则已完全易为单管竖吹乐管之名(或以“洞箫”名之),而以“排箫”别为编管(古“箫”)之名。

郭氏于“箫”之名实,不察古今之变,欲以今制代古制;其又着意于文字上的望文生训之曲求,遽将“箫”“龠”二器的名实形制强为互易,反诬古人为误。如此与历史相悖论的考说,致使中国上古最重要的单管、编管两大吹管乐器的真实形制于今日晦,给当代音乐学术带来了颇为严重的混乱。

……

箫龠既明,今请申论和、言之例。

和之为笙,与文献中犹有存者,如《仪礼》乡射礼“三笙一和而成声”,郑注云:“三人吹笙,一人吹和”是也。卜辞之“贞甲龢眔唐”,余谓当与“其鼓彤告于唐”“其壴于唐”(见释攻篇)。盖彼用鼓以助祭,此用龢以助祭也。

……

言字于卜辞屡见,义均不明。……

【国案】郭氏的全篇所释,即以“和”(龢)字为编管之“笙”“言”字为单管之“箫”而为之定说。但此处结语式的申论“和”“言”之例,却给人以自反其说、自悔其考之感,颇令人费解。首先,其既考定了“龢”(和)字的本义为“笙”,那么,此处对甲骨卜辞的唯一释例:“贞甲龢眔唐”的解读,却缘何仍然说“此用‘龢’以助祭”,而不明释为“此用‘笙’以助祭”呢?此不正可窥其考“龢”(和)为“笙”的理屈与心虚吗!其次,其考释中明明言之凿凿地说:甲骨之“言”的本义就是单管之“箫”,“言”字正是“以口吹箫”的象形;而此处结语却竟然又谓:“言”字于卜辞中屡见,但“义均不明”!这岂不是前释尽废了吗?实则郭氏的全篇“和、言”之释,仅据《尔雅》释语中的片段材料,而作无根的想象之曲说,岂能真正于甲骨卜辞的释读有补,又何能实归于《甲骨文字研究》一书之主旨!其考说既如彼、申论竟如此,直令人为之愕然。学者方家于此,自可辨其媸妍矣。

以上所析,就是20世纪20年代末,时年36岁的郭沫若先生,在日本东京的上野图书馆里,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仅以《尔雅•释乐》中的两句话——“小笙谓之和”“大箫谓之言”,在其诗人般的近乎任性的想象下,望形而生训、辗转而曲说地发明“龢”“言”“龠”诸字所谓的“本义”,写出如此一篇与两千多年来的历史成说完全相悖论的《释龢言》。毋需讳言,当年的沫若先生才刚刚踏入甲骨文字的领域,对于古文字的研究,他还只是“略窥藩篱”,并没有真正地“登堂入室”,更谈不上“究其阃奥”。其撰写《甲骨文字研究》时,也正如他自己所指责的那样:

中国学者,特别是研究古文字一流的人物,素少科学的教养,所以对此绝好的材料,只是零碎地发挥出好事家的趣味,而不能有系统的科学的把握。[30]

作为“甲骨四堂”之一,沫若先生尝以其能“发其辞例”而称名于世。然于《甲骨文字研究》的《释龢言》考释中,却基本于甲骨卜辞辞例无涉,只是采撷零碎的字形(且主要为金文),仅凭汉代解经文献《尔雅》的只语片言,便骋力于对历史文献载说的悖论。其:“排斥许氏,自为臆说,夫以师心之见,破先儒之祖述”①此为[唐]徐铉批评李阳冰之语,参见《说文解字•第十五下》,中国书店1989年1月出版。真正是“发挥出好事家的趣味”。其全篇所释之观点,基本就是一种从文字到文字的悬揣臆说,根本不能成立,更无补于甲骨卜辞的真正考释。然而,由于特定的历史成因,郭氏此篇对“龢”“言”及“龠”的皮相之释,却被当代音乐学界普遍用作了定论,产生了严重的学术误导,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不能不使人为之慨叹。

吾辈生之也晚、吾辈学之也浅,然以古稀之晚生,直面近百年前年轻之前辈,姑以愚者千虑之得,不畏人微言轻、不畏身低位卑,乃秉此学术之天下公器,不为尊者讳、不为长者讳,且对鼎堂沫若先生的《释龢言》勉力作此析案。非为他图,只为真理之发扬、谬误之返正,俟与学界共斟之。明人方以智《东西均•开章》云:“蒙老望知者,万世犹旦暮,愚本无知,不望知也,苍苍先知之矣。”[31]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孟子•滕文公下》)吁!吾亦不望知也,吾亦不惧罪也,“知我、罪我,付之悠悠”[32]然耳。

2016年10月初成草稿

2021年03月修撰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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