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堤 溃于蚁穴
——处理固废危废之见

2021-07-09 01:17朱逸慧
中国有色金属 2021年12期
关键词:危废有色金属行政处罚

本刊记者 朱逸慧|文

如何处理固废危废一直是有色金属行业的老大难问题,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更是让有色金属企业措手不及。新固废法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施行情况如何,企业又该如何规避风险,这是本文试图研究并解答的问题。

2020年9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开始施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也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已达原法的10倍,可见三废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已成为行业绿色发展目标和环保监管整体要求。

另一方面,在2016年至2020年的清废行动中,有色金属行业成为处罚重灾区,不少企业因不当处理固废危废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新法已施行,但行业依旧处于艰难的适应转型期。

新固废法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施行情况如何,企业又该如何规避风险?今年5月召开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锡业分会二届五次理事会上,生态环境部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以“有色金属企业固废(危废)管理中的环境法律风险防控”为题,分享了目前有色金属企业处理固废危废的实际困难和应采取的措施。

从基础环境做起

梳理2020年涉事案件,从涉及的行为来看,露天堆存固废危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出现最多,占比14.21%,未按指定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其次,占比12.18%,而这两项均是处理固废危废应做到的基础工作。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擅自倾倒、堆放固废危废,可能涉及人员拘留、刑事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责任。

“大部分企业在处理固废危废方面连基础的环境管理都做不好,会被检查出很多问题。”吴青说道,“只要执法人员有经验,去一个企业经常能检查出近20个问题,换算成行政处罚的话,能一次性处罚千万元。”

行政处罚事小,一旦固废危废处理不当,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企业就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环境管理是很小的问题,但它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吴青反复强调了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2012年的“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便起源于某矿业公司露天堆存危废。该公司在渣场露天堆存有浸出渣、压滤渣等废渣约7万吨,均属于危险废物。渣场地面无硬化,四周均未建有拦坝或者导流沟,防渗、防雨、防流等“三防”设施不完善,因此,渗滤液被大雨冲刷所产生的含高浓度有毒物质重金属镉的初期雨水不能完全收集,均直接排入天然溶洞后流入龙江河,最终导致龙江河宜州市怀远镇河段水质出现异常,镉含量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约80倍,污染事件波及河段达到约300公里。

事后,法院判决该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该公司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生产安全管理部经理犯污染环境罪,判刑事拘留并处以相应罚款。

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吴青分享了近20个固废危废处理事故,大多事故都起于微末。不少企业的固有理念已经跟不上新固废法的发展,并且酿成了苦果。“自家厂房想怎么堆就怎么堆”,后果便是碰上雨水,固废危废中有害物质渗入土壤、污染江河。“副产品与本公司无关”,可如果第三方无经营固废之资质若处理不当,擅自掩埋、倾倒固废危废,亦会导致原公司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有刑事犯罪之危险。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固废危废处理是有色金属企业运行中极小的一环,但处理不当却能引起连锁后果,主要包括不能享受环境保护税免征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绿色工厂”称号被撤销等,也将对企业贷款、上市融资造成阻碍。

新法新规新要求

新固废法在哪些方面会对有色金属行业产生影响,吴青做了系统梳理,首要便是强化了对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相关要求。

“有色金属行业固废危废的再利用,在整个行业都很普遍,但同样也是问题多发区域。”吴青介绍道。新固废法对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新增了9项,其中包括综合利用固废应符合相关标准,加强固废利用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维护,转移固废出省利用需备案,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应依法及时公开,鼓励采取先进工艺综合利用固废等相关要求。“这9个方面的内容恰恰是有色金属行业原先在固废危废的利用方面出问题比较多或者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此外,新固废法在清洁生产审核、办理排污许可证、建立危废台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方面也提出了细致具体的要求。

“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是新固废法施行的十大亮点之一。处罚幅度大幅提高、处罚责任直接追究至个人,新固废法由此织密了环境保护的铁笼。从2016年与2020年法律责任中罚款金额对比来看,新固废法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最高可罚至500万元。“现在对企业的行政处罚,100万元已经是常态。”吴青补充道。

不仅如此,新固废法对人员个人处罚的范围和力度也有所加重,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总而言之,新固废法下的有色金属企业,法定义务多、法律责任重、刑事责任风险加大,因此,企业必须按照新固废法尽快完善合规管理制度。

由此,吴青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建议企业启动合规调查,尤其是固废危废专项合规调查。“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推行‘合规不起诉’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合规管理做得好,将来一旦发生了刑事案件的话,企业可以申请不起诉。”二是建议企业着重关注副产品的固废危废处理问题。有色金属行业的副产品是问题高发区域,新固废法已更新了不少涉及此的规定,企业应及时学习,并据此更新环境管理,否则将面临处罚。

“接受处罚”还是“积极维权”

吴青对2020年有色金属行业行政处罚,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刑事案件进行了系统的收集和梳理,涉事共100多起,其中行政处罚约占60%,刑事案件约占20%。

一方面,企业对固废危废的不当处理会受到执法部门重罚,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使处罚现状雪上加霜。吴青指出:“在有色金属企业涉固废危废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存在执法问题。”执法人员同样也是学习者,需要面对新旧固废法交替以及现实应用的复杂状况,因此,在执行时也会碰到法律适用错误、处罚实施主体不适格、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企业如果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复议等,或许可以争取不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但吴青同样指出,在2020年的案例中,约60%以上的企业均放弃了听证复议这个环节。

吴青在报告中举了个例子,来宾市某冶炼公司因未如实申报危废信息面临行政处罚。之后该公司对此进行陈述申辩并提出了三点,一是公司主观上无故意瞒报或虚报行为,二是公司已完成了相关整改措施,形成危废管理台账长效管理机制,三是环保处罚对公司社会形象、企业信誉均造成较大影响,也影响企业融资、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工作。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因此酌情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之意义,在“教”不在“罚”,只要企业未酿成大错并及时补救完善环境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会充分理解企业经营难处并相应调整处罚力度。

总结来看,有色金属企业处理固废危废应慎之又慎,如若违反相关规定,应迅速整改,完善环境管理。另一方面,企业在汲取经验教训的同时,也应牢记自身并不处于完全被动局面,应最大程度争取自身利益,尽量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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