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性公司法模式与司法体系的关系分析

2021-07-22 19:07蒋捷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21期

蒋捷

摘 要:美国特拉华州(Delaware)是公司注册的圣地,其专业化的商事法院为解决公司法律争端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司法体系与授权性公司法之间的有效配合,在公司的顺畅运转与企业纠纷的高效解决方面形成了强大指导功能。

关键词:商事法院;特拉华州公司法;授权性商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1.060

授权性公司法模式对司法体系有很高的要求。效率是司法的目标之一,但是授权性公司法对司法系统的效率有更高的要求。授权性公司法中存在大量授权性规范,当事人可以排除这些规则,制定适合自己需要的规则。因此,在强制性公司法模式下,不同的公司会呈现出趋同性的特点,而在授权性公司法下,不同的公司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同时,授权性公司法模式对司法体系的公正性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授权性公司法赋予了公司与公司的参与者更大的自由,授权性公司法模式之下的纠纷解决,司法体系也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对于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是发挥出授权性公司法的功能的基础条件。

1 特拉华州商事法院

特拉华州被誉为“全球公司之都”,财星杂志所列的全美五百大公司,超过60%的企业在特拉华州设立,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者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机构上市的公司则约有半数在特拉华州设立。特拉华州在公司注册登记市场上已经持续了百年以上的领先地位。

特拉华州商业法院架构提供了高效率与专业的裁判体系。特拉华州宪法保留了区别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历史,由高等法院管辖普通法、衡法法院管辖衡平法。在2003年,衡平法院的审判权扩张至包括对于“科技争议的裁决”。只要当争议由一家特拉华商业主体所为契约而生即可;即使该契约争议主张的内容,纯属金钱赔偿,也属于商业法院的管辖范围。2003年修法的主旨,主要在于使特拉华州能在响应一直变化的商业需要的竞争中保持领先。对于高等法院及衡平法院裁判不服,均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六名法官组成即决判决(Summary Proceedings)庭处理商业纷争。这些法官个别受理分案,进行快捷之证据开示及声请程序。依次衡平法院在商业事件上的专业,这个特别庭可补充高等法院的不足,“提供能快速解决商业纷争且学有专精的法官”。后又成立复杂商业诉讼委员会(Complex Business Litigation Committee)筹设高等法院设立独立商业法庭。

在特拉华州,迟来的正义就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的法谚不是陈词滥调。特拉华州司法体系对于所有案件的决定都比较迅速。虽然在衡平法院及最高法院的商业诉讼已经有其规律并且适时处理的方式,但在特殊紧急情况时,法院会加速处理。衡平法院向来以迅速处理重大公司法案件及判决详尽而著名。极为复杂的公司法案件,衡平法院在60天之内裁判,并非难事。同样的,最高法院亦会迅速裁判。不仅公司法案件,最高法院内部运作程序要求所有案件,均须在言词辩论后或者上诉状提出后的90天作出判决。在2007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自受理案件时起,至判决时为止,平均需要37.8天。最高法院及衡平法院判决所建立判决先例,具有可预测性而符合企业从事商业行为的需求。自1899年以来,特拉华州所发表的上千份判决,几乎就公司法的每一个条文均予以阐释,别无其他州可与之比拟,多数特拉华州企业不会进入诉讼程序。因为法院的判决是如此的清晰并且具有很好的操作性,使得从事交易安排的专业人士,通常可以合法地规划与进行交易而避免诉讼。特拉华州对于日本法规及判例法关于董事受托人责任亦有影响。在日本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法院认为大和银行的董事应负担7亿7千5百万日元的赔偿,因为他们未察觉一笔未经授权的交易,造成公司近15亿元损失及罚款。董事违反义务乃因其未善尽监督员工的不法行为,这是借鉴特拉华州Caremark案监督义务。日本在1950年将董事忠实义务纳入法典,上述法条被形容为直接继受美国法,且源自于特拉华州法院一些令人尊敬的判决精义。上述法条公布施行后的十年间很少被适用,但在这之后,韩国和中国陆续移植日本法上的忠实义务,使得特拉华州对于国际公司法学的影响更加深远。

法院及有关司法体系对授权性公司法的适用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强力和有效的司法体系是民主与经济的重要因素,包括及时审理案件、司法资源的可使用性、公平救济的结果和可预见性等。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应当能够及时解决法律上的纠纷,这是一个司法效率的问题。可使用性是指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应当被公众平等的用来解决纠纷。也就是说,社会公众能够得到均等的司法救济。而可预见性在英美法中,是关于以地先例的需要,当存在已经确立的先例时并且他们确信法院将遵守这些先例时,投资者将会变得更有信心。在大陆法系,可预见性是指成文法的清晰和稳定。

在授权性公司法模式下,法院不应当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司法机构,因为对于公司内部事务,只要董事的行为符合商业判断规则,司法机构就应当予以尊重。商业判断规则是指,只要董事会基于合理信息、善意和诚实所作出的合理决议,即使事后在公司的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的或者是有害的,也无须由董事负责。但是,“即使司法文告和案例法原則表明法官对干预公司事务是小心谨慎的,这并不意味着法院总是站在旁边”。授权性公司法模式对法院的需求更主要地体现在效率和判决的质量方面。衡量法院好坏有很多不同的标准。有一些客观性的标准,比如结案率和选择法院而不是其他仲裁机构等。也有一些主观方面的标准,比如当事人在收到判决后所表示的满意程度,律师、学者、法官对法院的评价,以及管辖范围内居民对法院判决结果的认同程度等。

对于成功的法院的判断标准,本文认为应当从判决的质量、效率和正当程序三个方面来考察。判决的质量包括三个要素:准确度、精确度、一致性(accuracy,precision and coherence)。准确度是指法律被适用而产生的客观的正确结果的程度。这种程度可以用当事人的事实与法律的契合程度来表示。而且,一个准确的裁判结果应当是充分反映了立法思想的裁判结果裁判的准确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法院的判决经常不准确,那么法治就成了没有意义的概念。精确度有时会与准确度混淆,因为二者在很多场合是同义的。但是,精确度是指判决的可重复性,也即法院在相同案件中作出相同判决和程度。精确度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法律应当同等对待相同的诉讼当事人。另外,法律应当被认为是稳定的和可以预见的,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很好地遵守法律。精确的判决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也有很大的价值,因为在理论上,如果当事人根据以前的裁判,可以自己预见他们的纠纷结果,则他们可能不太经常要求司法干预(判决的精确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并且容易获得,因为英美法系法官需要遵守先例。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作为判决依据,法官对条文的理解存在不一致,容易造成判决的精确度不高。同案不同判的出现,将会损害法律的安定性。因此,判决的精确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是法官应当追求的一个目标。中国法院现存实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追求判决精确度的一种制度。)一致性是判决质量的最后一方面。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主旨,也就是该法要试图实现的公共政策目标。一致性要求法院的判决将公共政策的目标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