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处理

2021-07-26 02:33黎昊岩
中国民商 2021年6期
关键词:新形式会计处理增值税

黎昊岩

摘 要: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新形势下,企业该如何核算国家的税收优惠,通过对新旧制度中税收核算的特点分析,找到企业对于增值税减免税的正确会计处理方式。此次研究选用的是文献研究法,通过对相应文献的查找,为文章的分析提供一些理论基础。通过文章的分析得知,企业对于国家的各种税收优惠核算应该根据税种、性质、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处理,保障企业能够正确的享受各种税收优惠的权益。

关键词:新形式;企业;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处理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对于国家优惠税收的处理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着不同,而且对于国家给与的各种税收优惠,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税种以及不同所属期间的税收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因此,本文此次研究的内容对于企业在新制度中如何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具有理论性意义,对推动新制度的实施具有现实意义。

一、《企业会计制度》中税收的核算的特点

(一)增值税

在《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中,对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采取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方式,而对于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时,则采用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方式。但需要区分的是,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直接减免以及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要作为企业当年(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计算,而先征后退和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则计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或退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总额中。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如果“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被计入当年度的减免税,那么企业应采取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账务处理方式,而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则作为把这些税收计入前年度的减免税中的账务处理方式。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税收中,则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综上所述,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这类免征税款而言,无论是被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还是不作账务处理,都是在企业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中体现出来的。而在被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就不会出现在当年度的利润中,这是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必须要注意的。

(三)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中,对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而言,采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管理费用”这种形式作为当年度的减免税进行账务处理,而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种形式则作为以前年度的减免税进行处理。同样,对于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综上所述,如果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类税款而言,如果是作为当年度的利润(即本年利润),则计入“管理费用”,或者是不作账务处理以将免征的税款体现出来,而在被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就不会出现在增加当年度的利润中体现,这一点是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必须要注意的。

(四)所得税

在《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中,如果企业享受国家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减免政策时,企业应先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对企业进行返还,然后企业对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进行冲减,这时采用的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方式。而对于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 的税款直接将税前利润变成税后利润,则不需要作账务处理。也就是说,企业最终是以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或者是不作账务处理的形式作为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但是当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那么减免税额则要直接记入“资本公积”,这是企业必须要明确的一点。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税收的处理方式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关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处理方式与《企业会计制度》既存在着不同的地方,又存在着相同的地方,从以下三个方面可以具体说明。

(一)简化会计处理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企业按照对于“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制度收到的税收返还款是政府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企业的一种补助政策,而且该补助与企业的收益相关,是被计入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中的。因此,采取的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方式,并且被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中。另外,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是没有不同情形区分的,都是按照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统一标准进行处理,这是企业需要注意的一点。显而易见,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企业享受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税款的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但是,有一点是企业需要注意的,在新会计准则中,对于按照销售量和补助定额来计算的政府补助,是通过权责发生制来确认的。这足以说明在新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简化,在这方面相比较《企业会计制度》是有着非常大的变化的,也是新准则中很明显的一个特点。

(二)对于直接减征、免征等情况的处理

除了“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优惠形式外,还有直接减征、免征和增加计税抵扣额及抵免部分税额等不同的税收优惠形式,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是不属于政府补助的。那么,对于此类税收优惠的处理,除了进行按比例计算减征幅度或免征额度、计算增加的计税抵扣额及计算抵免部分的税额这些必要的处理外,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不做计提和交纳相关税款的帐务处理。不过企业必须要明确一点,对于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仍然要采取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方式,不同的只是由《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补贴收入”科目变为“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对于计征所得税的处理

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关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统统被列入企业当年度(或处理年度)的计税所得额,照章计交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减免及返还的所得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减免及返还的税款。因此,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中都将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统一纳入企业计税所得额作计交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但不包括减免及返还的所得税及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减免及返还的税款。由此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享受减免及返还所得税的账务处理规定是相同的。而关于企业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和不作账务处理的税款,都是以增加企业的税后留利的形式体现出来。不过在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将减免的所得税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因此,企业必须要准确掌握新准则中的规定,保证在新形势下能够对各种税收优惠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马祥.增值税税率简并的效应分析——以出版行业为例[J].税务研究,2018,(04):121-123

[3]張新松.增值税免税项目的税收与会计处理探析[J].税务研究,2018,(04):11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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