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访谈或口述类成果署名类型的分解与规范

2021-08-04 10:48张蕾
出版广角 2021年12期
关键词:署名权被访者著作权法

【关  键  词】学术期刊;访谈或口述;署名规范

【作者单位】张蕾,成都大学期刊中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1.12.014

近年来,学术期刊以访谈或口述为名的成果发文量越来越多,其中既包括关于访谈或口述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也包括大量的访谈录和口述史。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明确规定了口述作品受到保护,但并未对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享有人予以明确界定。署名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也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因此,学术期刊刊载口述或访谈类成果的署名规范也应是出版者和研究者关注的必要内容。

一、现有相关研究欠缺

随着学术期刊访谈或口述类成果数量越来越多,其类型与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关于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争议或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如口述传记《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1],但关于访谈或口述类成果著作权的研究却并不多见。笔者在中国知网中分别以篇名包含“访谈”“口述”和“署名”“著作权”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相关文章共計21篇,其中有18篇是立足于图书馆或档案管理的使用需要进行探讨,基于出版者角度的相关研究仅有3篇。

已有研究中,李文玉认为,学术访谈录是访谈录的一种,受访人一般是学界之人或某一领域的专家,是由问答双方围绕学术问题进行互动共同创作完成的文稿”[2]。其主张编辑部应统一撰稿规范,受访人和采访人共同署名,且以受访人为第一作者署名。孙咏梅则认为,对于确实参与合作的各方,应按著作权法规定分别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保护[3]。袁志赟和张佳欣也提出,访谈类作品需要区别对待,合作者应当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享有不同的著作权保护[4]。由于访谈或口述类成果都是由访谈者撰写,访谈者自然要署名,但是对于被访者或口述人是否署名,以及署名顺序则缺乏严格统一的规范。学术期刊作为学术成果的传播平台,理应秉承严谨、公正的学术传统,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成果的署名进行规范,并形成行业共识。

二、访谈或口述类成果署名类型与差异

为了清晰地反映当前学术期刊刊载访谈或口述类成果的署名情况,同时力求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可信度,文中数据以中国知网收录的SCI、EI、中文核心和CSSCI来源期刊作为样本采集范围。由于学术期刊刊文方式通常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因此,下文以2020年为样本采集时限,采用数据统计法和样本分析法加以论述。

1.成果统计总量与分类

笔者以篇名含有“访谈”或“口述”关键词进行搜索,共得到307条结果,其中符合要求的样本有297篇,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学术论文类,主要针对访谈信息或口述内容展开研究,有些成果并不直接引用访谈或口述内容,有些成果则直接引用被访者或口述者的陈述。因此,此类成果可再细分为研究型和引用型。

二是访谈录或口述史类,采取问答式记录,由访谈者撰写,但撰写方式有明显差别。有的访谈者对被访者除了进行详细介绍或提出问题,还与被访者交流较多,且有自己的观点表达;有的访谈者仅对被访者进行基本介绍和提问引导,文章主体全部为被访者的陈述。因而,此类成果又可分为讨论型和提问型。在提问型中还出现了单位署名的情况,虽然并不多见,但也单独列出。

进行以上类型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分辨署名权的归属以及署名的先后顺序,以下将按这四种类型成果的署名情况进行统计。

2.学术论文型访谈或口述类成果署名类型对比

在学术论文类访谈或口述成果中,被访者大多来自某一特定范围且数量较多,但在统计的158篇论文中,仅有1篇以被访者署名,访谈者并未署名。有些在文中出现被访者姓名,有些则以字母代替,甚至仅根据研究需要对访谈对象做出分类。这些学术论文中,研究型有142篇,均只有访谈者署名,被访者未署名;引用型有15篇,只有访谈者署名,被访者未署名。

由于以学术论文形式刊载的访谈或口述类成果基本为访谈者搜集整理大量原始资料后创作完成,特别是研究型论文的内容和观点基本是作者原创的,原始访谈内容均未在文中呈现,因此访谈者署名合情合理。但引用型成果中大量引用了原始访谈内容,被访者却没有署名,最多只在文中提到被访者姓名。对于论文类的这些成果,所有学术期刊署名情况一致,均认可访谈者独享著作权。

3.访谈录或口述史类成果署名类型对比

统计结果中,访谈录或口述史共有139篇,其中讨论型50篇,提问型89篇。讨论型中,26篇被访者署名在前,访谈者署名在后;24篇访谈者署名在前,对应的被访者有5篇署名在后,19篇未署名。提问型中,52篇被访者署名在前,访谈者署名在后,1篇访谈者未署名;35篇访谈者署名在前,1篇被访者署名在后,34篇被访者未署名。提问型中有2篇出现了单位署名,1篇访谈单位署名在前,1篇访谈单位署名在后。

由于访谈录和口述史的情况较为复杂,无论是讨论型还是提问型,访谈者都有署名,但表现出不同的署名形式。讨论型访谈者署名在前和署名在后的数量相差无几,各占讨论型的48%和52%;提问型则是被访者署名在前明显多于署名在后,分别占60%和1%;被访者无署名的在提问型中数量也较多,占比达39%;访谈单位署名较为少见。由此可见,学术期刊对此类成果的署名权归属认识较为模糊,缺乏统一或公认的行业规范。

三、访谈或口述类成果署名的类型分解

1.署名权的归属

(1)应以对原始访谈内容的使用方式与程度确定署名权的归属

通过对采集样本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笔者发现,以学术论文形式撰写的访谈或口述类成果,无论是否引用原始访谈内容都只有访谈者署名,而没有被访者署名。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属于作者”。可见,无论是出版者还是访谈者与被访者,对该类成果署名权的归属并无争议,均认可文章内容和观点为访谈者原创,访谈者可作为成果的独享者,独享著作权保护。

研究型显然完全由访谈者原创,而引用型则应考虑原始访谈内容的使用占全文的比重,以及对论文完整性是否产生重要影响。参照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即使访谈者出于科研需要,如在论文中引用被访者原始访谈内容多达一半或一半以上,若删减势必严重破坏论文的结构,使结论或观点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显然已不符合“少量复制”这一标准。新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研究型因为访谈内容并未出现在文中,因而被访者不属于参加创作。而引用型因为文中引用了较多篇幅的原始访谈内容,甚至已成为论文的主体部分,被访者虽然没有直接撰写,但访谈者记录下的内容与观点也是被访者的智力成果,被访者理应作为合作作者,享有文章的部分署名权,通过确认署名权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保护。

(2)访谈录或口述史的被访者应享有署名权

访谈录和口述史成果因为是直接将访谈过程和内容全程记录,访谈者通常是撰写者,所以享有署名权无可厚非。但除对被访者的生平或成就进行简单介绍外,大多成果重在记录和整理被访者的谈话内容,而不是对访谈内容进行研究与深度加工,所以被访者的陈述才是访谈录或口述史的主体。

现实中,被访者的署名权却常常被忽视,相当一部分出版者、访谈者和被访者都未意识到这一点,仍然只以访谈者为作者署名,无论是讨论型还是提问型成果都忽略了众多被访者应享有的署名权。作为内容的重要贡献者,被访者当然是作品的重要合作者,应与访谈者一起成为共同作者,共享署名权。部分访谈录或口述史成果是使用单位提供的录音、录像等设备,由单位计划或组织完成的,访谈人多为该单位工作人员,为了表明该成果属于“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的职务作品,访谈单位也可署名[5]。

2.署名顺序差异

署名顺序体现了对一定范围内不同作者精神权利大小差异的不同保护,尤其是学术期刊刊载的成果,业内人士习惯于从署名顺序上判断各个作者的贡献程度,因此,署名顺序具有更深层次的精神内涵。虽然相关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对署名顺序的保护,但却可以通过行业惯例的方式判断署名位置是否妥当并加以规范统一,从而保护作者的权利,充分体现对作者人格的尊重。

(1)可根据合作者的贡献度确定署名顺序

学术论文类访谈和口述成果中,研究型完全属于访谈者原创,署名权单独归属访谈者,不涉及署名排序。引用型访谈和口述成果虽然引用了大量被访者的谈话内容作为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还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论文。作为论文的撰写者,访谈者需要耗费不少时间、精力进行整理并加以分析研究,才能形成具有独立性的原创智力成果。在明确被访者的署名权后,访谈者对论文最终形成的贡献度明显高于被访者,因此访谈者即撰写者应署名在前,被访者署名在后。

(2)以合作者意愿或访谈参与度确定署名顺序

访谈录或口述史类成果大多是对知名学者或历史记忆传承人的访谈实录,无论是讨论型还是提问型,访谈双方事前都需查阅资料,充分准备,才能确保访谈的成功。

讨论型不仅需要访谈者提出问题引导被访者,还需要访谈者具有与被访者相近的专业背景,能够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与被访者形成思想的碰撞,针对被访者的每一次回答进行热烈的讨论。某些讨论型访谈被访者还不止一位,需要访谈者付出更多的心力,如果缺少了访谈者与被访者的交流互动,整个访谈内容就会显得枯燥乏味。因此,在这样的访谈中,无论是访谈者还是被访者都提供了自己原创的智力成果,也无法区分孰轻孰重。此时,“访谈作品因其创作方式的特殊性,其性质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采访者与被采访者在创作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因素”[6],因而署名顺序应尊重访谈各方参与者的自行约定。

而提问型的访谈者只是根据对被访者的前期了解准备好访谈问题,在访谈过程中对被访者进行引导,基本不做阐述和观点表达,呈现的基本都是被访者的学术思想。此时,被访者的贡献明显大于访谈者,因而理应署名在前,而访谈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署名在后。

四、访谈或口述类成果署名的规范改进

学术期刊刊载访谈和口述类成果,特别是知名学者的访谈和口述类成果,对于打造期刊特色,提高期刊影响力具有较好的传播效应。出版者应严守学术规范,根据访谈和口述类成果的不同类型区分署名权的归属和顺序,明确对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学术期刊作为学术成果的传播平台,更应从出版者的角度统一署名规范,对署名不规范的来稿进行提示,或通过公告等形式明确署名要求,同时通过专题研讨、期刊网站与微信公众号宣传等途径引导作者,使著作权保护深入人心[7]。

无论是访谈者还是被访者,都应充分尊重参与各方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重视署名权归属与署名顺序,保障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在访谈过程中,访谈者不仅应告知合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益及其内容,参与合作的各方也要树立著作权保护观念,以签署协议或法律授权书的形式来确定作者的署名权和署名顺序,同时与学术期刊的出版规范达成一致。

|参考文献|

[1]陈昕彤. 口述传记《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浅析[J]. 现代交际,2020(6):52-53.

[2]李文玉. 學术期刊刊登“访谈录”的作者署名问题研究[J].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85-97.

[3]孙咏梅. 论访谈作品的著作权和报酬权[J]. 中国出版,2011(7):59-61.

[4]袁志赟,张佳欣. 访谈类作品著作权应该归谁[N].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7-11-23.

[5]尹培丽. 口述资料及其著作权问题探究[J]. 图书与情报,2011(3):53-56+84.

[6]李江锋,梁云宝,蒋华. 论访谈作品著作权的归属[J].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13-16.

[7]王玉龙. 口述档案的著作权保护:基于英美口述史法律伦理指南的分析[J]. 浙江档案,2015(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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