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化”的日常生活实践机制和路径

2021-08-09 01:41王春光
社会科学研究 2021年4期

〔摘要〕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一经提出,便受到学术界的热切关注,有学者对此开始专门探讨,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但是,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出的社会背景以及建设路径,目前还缺乏深度的研究。本文借用马克斯·韦伯的“共同体化”概念,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社会基础以及实施路径和机制上展开一些讨论,认为在共同体基础薄弱的情况下,需要通过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并内化为其内在的组成部分,才能达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也就是说,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共同体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并转变成他们的日常生活内在活动中展开的。为此,本文还对日常生活化实践的具体路径做了初步讨论。

〔关键词〕 社会治理共同体;共同体化;社会治理主体;日常生活实践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1)04-0001-10

〔作者简介〕王春光,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社会学学院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732。

自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之后,相关研究纷纷展开,尤其是碰上2020年新冠疫情带来的社会危机和风险,社会治理及其共同体的作用和价值更受到社会各方(尤其是政府官员和研究者)重视。那么,人们毕竟会问这样一些问题:社会治理共同体为什么在当下被提出来而以前怎么没有人想到呢?国家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个概念有何深层的治理涵义?现实是否真的存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如果真的存在社会治理共同体,那为什么还需要建设?是不是说明现在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还不能达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和人人享有的标准呢?党在重要会议上提出一个新概念的时候,通常有两种意涵:一种是这个概念在现实中有所体现,但是没有达至理想状态;另一种是它仅仅是一种理论设想,需要通过各种实践行动才能变成现实。不管怎样,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说明是有明显的未来指向的。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至少包含两层涵义:第一,现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并不符合党的要求,还要继续通过建设才能达成要求;第二,现在还缺乏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样的组织,因此需要建设这样的共同体。这两种情况实际上都存在,那么,“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就是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化”的过程,既使不完善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更趋于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共享的共同体,又在没有存在这样的共同体的地方构筑社会治理共同体,但是这个过程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也就是说这个“共同体化”是不断趋向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共享的共同体的过程。尽管共同体的定义各有不同,但是,共同体存在于日常生活之中,并表现为日常生活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治理“共同体化”实际上就是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实现并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所以这里则用“日常生活化”来说明“共同体化”的具体实践路径。

一、社会共同体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化”问题

“共同体化”是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最先提出来的。“‘共同体化应该称之为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而且只有当社会行为的调节,在个别的情况或者一般的情况下或者纯粹的类型中——建立在主观感觉到参加者们(情绪上或者传统上)的共同属性上。”①译文有点拗口,明确地说,“共同体化”就是参加者在一定的情境中逐渐认识到彼此之间的一些共性,然后慢慢影响他们的行为以及相互关系的过程。韦伯进一步指出,“社会化”是与“共同体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韦伯的这对概念,与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这对概念在涵义上有一些相仿,也存在些许差别。在韦伯看来,在“共同体化”的认知、行为和关系的变化中存在滕尼斯所说的感情友好亲和的变化,但是充斥着内部的矛盾、冲突和斗争,并不完全是和谐、欢乐的过程。而“社会化”追求的是价值合乎理性或者目的合乎理性的利益关系,尽管也存在一定的感情关系,但不是“共同体化”中的共同属性主观体认等。所以,韦伯的“共同体化”更能体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真实情况,既不可避免出现一些矛盾、冲突,但是总体上是会达成共同属性主观体认以及由此带来的行为和关系趋于彼此亲和的状况。正如鲍曼所说的,共同体是一个温暖、温馨、舒适、人人相互依靠的地方,是人们编织出来的,当然是可以追求的,但是在现实中这种生活状态已经弱化了。②反过来说,社会化更多的是人们实现价值理性和目的理性的社会关系,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就是从这里去寻求所谓的共同属性主观体认和相互依托关系的生活状态,即将“共同体化”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呈现出来,并变成日常生活实践之内在构成。③

具体地说,社会治理的“共同体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社会治理,让社会关系从“社会化”转变为“共同体化”,按滕尼斯对共同体的理解,就是在陌生的社会中构筑出亲和友善、相互依归的生活状态和关系。在韦伯和滕尼斯等古典社会学家看来,进入工业化时代,就难有社会共同体了,原先的共同体消失了或者弱化了。就像我们当前讨论中国乡村社会那样,因为人口流动、并村撤村,乡村原有的熟人关系在淡化,有人称之为“半熟人社会”④,还有人用“无主体熟人社会”来表述⑤,还有人视其为“个体化”“原子化”变迁。⑥当然相比城市社会,乡村的共同体还是比较明显,只是相对于乡村过去而言出现了所谓的半熟人。城市社会的“陌生化”是普遍的,不少社区居民彼此不认识,甚至相鄰而居的家庭彼此不熟,少有往来,因此,虽然用“社区”这一概念来表达城市居民的居住范围以及社会形态,但是这一社区与滕尼斯的共同体已经大不相同了。那么,社会治理的“共同体化”,就是说明无论在已经陌生化的城市还是在出现“半陌生化”、个体化或原子化、无主体的乡村社会,重新构筑共同体,这是一个过程,不能产生一蹴而就、立竿见影的效果。所以,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就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化”的过程。

第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就是在社会治理主体之间构筑出相互支持、友善与和谐的日常生活关系状态。⑦也就是说,通过参与社会治理,各个主体从原来的不熟悉、不交往、没有感情的关系状态转变为交往密切、彼此熟稔、感情友好的日常生活关系或者一群人。这样的共同体建设是指社会治理者的“共同体化”过程。那么关键是如何界定社会治理者。虽然说社会治理主体是多元的,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作为主体参与,因此,这样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显然会将一些本应作为主体的社会治理对象未囊括进来。尤其在跨出村庄和社区范围,在更大的范围如在市域、县域层面乃至乡镇范围搞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更有可能难以将治理对象转变为社会治理主体。

不论是哪类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不是一定能达成滕尼斯所谓的日常生活共同体状况呢?实际上,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社会流动,日常生活共同体理想变得越来越难实现。当然,共同体的概念并不一定就是滕尼斯所认为的那样,在后来的学科知识谱系中,共同体的涵义有了明显的变化,衍生出各种各样的界定。实际上滕尼斯也认为共同体具有多样性,如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等不同类型的共同体,它们基本上存在于日常生活实践之中。⑧而目前世界上各种各样的共同体,比如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学术共同体、信仰共同体、贸易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民族共同体、区域共同体等等,实际上已经脱离了滕尼斯对共同体的日常生活性界定,而有越来越多的工具理性涵义,在韦伯看来,也就是“共同体化”中融入了“社会化”关系。

但是不管怎样,在我们看来,共同体首先应该是一种生活方式或习惯,“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⑨在这样的关系中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按照共同体内部的规则、习惯、习俗等来行动,至少彼此有过长期的交往、相互比较认可甚至默契等,而社会则不相同,就如滕尼斯所说的,“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⑩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就是要将那种暂时、表面的共同生活转变为持久的并真正的共同生活的过程,即“共同体化”的日常生活实践。那么,问题是能做到这样的“共同体化”吗?将陌生的生活转变为彼此熟悉的日常生活的“共同体化”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国家是想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那么,是否有相应的机制使得原来陌生的、表面的、暂时的社会关系转变为持久的、相互亲密、彼此认同的关系呢?国家用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三句话来描述要建设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有研究者把“人人有责”视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动力机制,把“人人尽责”视为行动机制,而将“人人享有”归为可持续机制。B11但是,怎么让人们觉得有责任参与社会治理呢?同样,如何让人们行动起来?在行动后如何让人们有获得感和共享感?对这些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就国家提出的这三句话而言,我们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并不限于是社会治理者的共同体,应该是指社会共同体,也就是说通过社会治理实践,将原先停留在“社会”层面的关系转变为“共同体”层面的关系,即人们日常生活共同体,更多的是基层社区共同体,因为在更大层面不可能建设社会共同体,原因在于人数太多、范围太大,所以人与人之间在日常生活实践中难以达成亲密的交往以及形成强有力的彼此认同,那么在这样的范围内谈社会治理共同体,只能是指社会治理者共同体。由此推之,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首先是指治理者共同体。所以,在后面的讨论中,本文更偏重于在社区层面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可能性问题探讨,也就是基层社区共同体在社会治理中得以建设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得以建设的路径机制问题。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时代背景和实践

回到实践,这里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国家为什么在2018年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这个实践命题?社会治理为什么需要建设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什么样的实践基础和条件?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我国社会治理做简单的回溯和讨论。

在过去40年改革开放实践过程中,社会治理以各种名称、方式展开,当时虽然不叫“社会治理”,但行使的实质上就是“社会治理”。当然,有研究认为社会治理不同于社会管理,更重视多元主体平等参与,更重视自下而上的参与,但是,也要看到,社会治理包含社会管理的内容,即自上而下的干预和服务,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也属于社会治理的一种形式,而且在很长时期内一直是一种主导型的社会治理形式。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还没有出现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这样的概念,只有管理的概念,而且这个概念主要应用于经济领域尤其是企业,在社会领域,讨论最多的是基层民主建设,即1990年代国家在城市推行社区建设,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再就是如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和其他服务问题。所以,在这个时期,社会管理或治理主要围绕着经济建设和发展展开。有关研究也紧扣这一点,在城市,“单位-社区研究”成为相关治理研究的热点和重点B12,而在农村,村民自治尤其是村民选举成为当时治理研究的热点。在政策层面,当时还没有系统的社会治理或管理的设计和建设。这个时期的治理研究与当时推行的改革直接关联,因为那时的改革主要立足于破除原先的一些制度和政策障碍,但是在重建上还缺乏成熟的设想和理论支持,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这样的观念基本上没有成形。

社会管理真正出现在党的文件中还是进入21世纪之后的事。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社会管理这个概念,把它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来对待:“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B13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提出社会建设,并把社会管理作为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来对待,而社会管理的功能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与此同时,该报告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B14因此,社会管理从提出开始,其功能基本上被界定为服务社会稳定或安定。这说明当时的现实是社会稳定需要着力去维护,或者说社会稳定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因此,在政府的职能分工上,社会管理成了政法系统的一项重要职能。

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去看,提倡社会管理,在治理上是一大进步,尤其是把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作为社会管理的方式,在理论上有利于夯实社会稳定的社会基础,但是问题在于,“社会”在哪儿以及其协同的积极性有没有?同样,公众的积极性有没有?他们的协同性和参与性有什么样的机制和方式?这些问题都是社会管理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必须要解决的。但是,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还是要解决“社会”缺位的问题,所以社会建设又是做好社会管理的基础,也就是说要通过建设“社会”,才能为社会管理提供协同的主体。不少地方由于缺乏“社會”的培育,在公众参与方面不能有效调动公众积极性的情况下,将社会管理做成了社会维稳,或者说把社会维稳当作社会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中央的要求和想法。中央提出社会管理,是要改变和改良过去的社会维稳过于依赖政府的现象,或者更确切地说,就是过于依赖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构的强制力,带来公众的一些消极看法甚至不满,反而在一些方面出现“维稳维稳、越维越不稳”的社会怪圈。如斯维稳显然是不可持续的。真正可持续的维稳要有“社会”协同和公众的参与,不能让他们置身事外,否则,维稳缺乏群众基础。

但是,“社会”是什么,社会在哪里呢?当各地政府真正开始关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时候,突然发现找不到“社会”:社区居委会虽然说是自治组织,但是它们更多的是为政府服务,在动员和联系居民的时候显得力不从心;村委会也由于各种原因与村民的关系出现疏远,不少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变得紧张,出现“过疏化”的问题。B15有的地方政府在提出“三社联动”的社会治理创新,但是,找不到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还不知道社会工作是干什么的。所以,在构筑社会管理新格局的时候,“社会”显得非常弱。因此,社会建设成为社会治理的首要工作,其中培育和孵化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成为各地推进社会管理首先要做的事情,以至于2011年11月8日,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和组织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把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当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并明确提出到2015年培养200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2020年培养300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这样的目标。B16

事实上,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确实取得明显的进展,似乎形成竞相“斗艳”的局面,各地争先开展社会建设“竞赛”(锦标赛),各种所谓的“模式”纷纷亮相,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数量有了明显增长。2019年,全国共有7.3万人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2.1万人通过社会工作师考试。截至 2019年底,全国持证社会工作者共计53.4万人,其中社会工作师12.8万人, 助理社会工作师 40.5万人。2012年全国社会组织49.9万个,而截至2019年底,则增加到 86.6万个,净增了36.7万个。B17但是,从这里也可以看到,持证社会工作者仅占300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六分之一多一点,当然,这300万的数量不仅仅包括持证社会工作者,还包括大量没有资格或證件但从事社会工作的人,有的省市称他们为社区社会工作者。同时,我国社会组织的数量不够多,经济地位比较低,筹资能力弱,服务能力差等等。如果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来衡量“社会”的发育水平,那么,这样的“社会”显然还没有达到作为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要求。

滕尼斯把“社会”理解为“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是与共同体相对而言的,在传统时代,实际上只有共同体,而不存在社会。B18杨开道在《农村社会学》一书中把农村社会的早期状态叫村落社会(Rural Community),这里的村落社会之“社会”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社会,而是共同体或社区。B19对于社会是什么,社会学界其实到现在还没有达成共识。B20尽管如此,社会学经常把社会作为一个理所当然的概念来接受和使用。相比于共同体,社会中的成员不但数量多、分布广、范围大、流动性明显,彼此或者有一些联系,但是彼此并不亲密、不稳固,甚至根本没有联系,所以,社会是一个关系松散、流动性大、相互不亲密甚至不熟悉的生活状态。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又是怎样的状况?我们经常听到的是社会分化问题、诚信问题、流动问题、公益问题等等。在这样的情境中如何推进社会治理?事实告诉我们,没有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无从谈起。我们通过亲身实践,对此有更深刻的体验和认识。

2013年我们在某县调研,当地主管领导找到我们说,(当时)该县正在推进城乡建设和工业化发展,撤并了一大半村庄,而合并或新建的村庄和社区不仅存在就业问题,而且也存在不少难解的管理问题,请我们帮助寻找解决办法。我们对此并不是很有把握,因为我们缺实践经验,不知道村民或居民能否配合,有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可依靠等等。但是,我们应承下来,在当地一个问题最多、矛盾最突出的城郊社区开展社会治理试验和探索。这个社区由两个不同村庄拆散后各有一半村民安置在一起。我们首先碰到的最大困难是缺少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当时那里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不知道社会工作者是什么,甚至连这个名称都没有听说过。在我们干预的社区,居民与居委会干部关系很糟糕,信任很差,居民见干部就是抱怨乃至吵架。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居委会干部和街道干部来实现与居民的有效合作。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寻找社会组织作为介入社区治理的机制和载体,但是当地又不存在相应的社会组织,于是,我们只好自己着手培育新的社会组织,借助于它与居民开展交往、沟通,以赢得居民的信任和配合。这是个临时注册的社会工作机构,聘请在社工界从事社会工作二十多年的老朋友做督导,向社会招聘了5位工作人员,令人尴尬的是有2位工作不到3个月就离职不干了,去报考社区居委会干部。庆幸的是留下来3位积极投身社区建设和治理。一开始他们被当作居委会干部,也很不受欢迎,但是,他们凭借耐心,与老年居民开展谈心,渐渐地被居民认可为社会工作者,而不是居委会干部。由此,居民对他们的态度转变,开始配合社工的工作,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志愿活动,开始了自组织化。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社区居民找居委会和街道干部吵架的少了,社区内部的垃圾问题、停车问题、路灯问题等等,都由居民自己组织起来解决,而且以前没有的许多集体活动也得以开展,比如春节小区联欢晚会、三八妇女节联欢等等,都轰轰烈烈地举办,整个社区从原来死气沉沉、充斥着怨愤的氛围转变为充满活力、经常喜气洋洋、居民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的新气象。当地政府才认识到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性,连周围社区居委会甚至街道也开始重视社会组织和社工的作用。从此,该县把引入和培育、孵化社会组织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大大地改善了当地基层社会治理。B21

这个实验之所以取得初步成功,原因在于真正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格局。首先是党委领导重视社会建设,培养参与协同的社会主体。如果没有当地县委主管领导找我们去做这个事,我们也不会主动参与实践。其次,政府从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全力支持,并在培育社会组织、招募社工等方面扫除了体制障碍。第三,推进社会治理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社会”,特别是没有社会组织,因此由于居委会“行政化”,在日常管理中干群直接相撞,特别是围绕许多问题,当事双方在缺乏信任的情况下几乎是难以实现协商解决,所以“社会”这个第三方的协同变得尤其重要,乃至是关键的角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最后,由于培育了“社会”的代理者——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通过他们,重建了社区信任,调动了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公共性得到恢复、厚植和彰显,由此反过来改善了干部与居民、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和谐社会有了一定的民众基础,社会治理水平也得到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参与和协同。由此可见,社会建设对社会治理现代化有着关键的作用,而社会建设的目标不仅是要建设“社会”,而且在建设“社会”过程中,重建社会(或者社区)共同体。我们的实践说明,我们在当地要做的就是培育社区共同体,有了社区共同体,基层社会治理的难题、问题都有了解决的社会基础。凡是社会治理做得不好的地方,关键是缺少社会共同体(特别是社区共同体)。这也正是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依据。

三、社会治理格局与共同体建设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社会”背景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这里继续从建设主体角度探讨相关的条件和可能路径。社会治理的一个特点是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或者说多元的参与主体。我国的社会治理格局实际上是延续社会管理格局,略加一些修改,增加了两方面内容:“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其中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是新增加的内容,旨在适应法治国家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形势。在这样的治理格局中,党委、政府、社会、公众都是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而法治则是社会治理要遵循的原则,科技则是社会治理要借助的手段。实际上,市场(特别是企业和公司)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这些主体是否有参与意愿、有没有相应的理念和价值追求、有没有相关的制度要求、是否具备一定的建设能力以及相应的空间、平台和机会?等等,这里将其归结为六大机制:需求机制、价值追求机制、义务责任机制、行动能力机制、空间和机会机制、心理内化机制。

这四个主要的社会治理主体,在参与社会治理上有着自己的需求、价值、责任、能力、机会和心理意识,在这些方面究竟达成什么的关系才能推进社会的“共同体化”从而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党政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上有许多自己的需求,比如降低治理成本,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同时也使得自己所作所为以及出台的政策能真正惠及所有民众,从而提高在群众中的威信(即合法性)。但是,对于稳定、和谐的需求,不同主体会有程度和理解方面的差异以及在安排上存在轻重次序的不同,容易产生错位和纠纷。但是在社会治理角度上,不应该出现这样的错位和纠纷。从党政文件的文本来看,解决办法就在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也就是说把这样的共同體建起来就能满足党政的需求。然而事实存在着一定的吊诡现象:在没有建成之前就有可能出现错位和纠纷,而错位和纠纷反过来会阻碍共同体建设。这也说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是一步到位的,也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建成的,而是一个“共同体化”的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那些错位和纠纷自身就能慢慢地得到解决。这个过程还在其他机制上表现出来,不限于需求机制上。

同样,在价值追求上,四个社会治理主体既有相似的方面,也有一些差异,特别在侧重点上有差别。从党政角度来说,公平、效率、和谐和民主是其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所持的价值,但是在实施中,不同时间和不同空间会有所侧重,有时候会更强调公平,有时候更强调效率或者和谐,也会提出民主。优先强调某个价值或某些价值,意味着其他价值处于服从位置,在现实中会从有关体制、政策、投入上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党政主体在不同价值追求之间表现出一定的非均衡性。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在理论上则需要把自主、民主作为优先价值来实施,因为这与共同体的自主性和公共性这两个主要属性密切关联。如果党政主体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进行过多干预,就有可能伤害共同体的自主性和公共性。然而,共同体建设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正如上面所说的,它是一个“共同体化”过程,也就是说,共同体还没有形成,或者说,其自主性和公共性还没有形成,那么是否需要党政去做一些干预呢?如果需要干预,那如何干预既能促进共同体属性的滋长又不会损害其属性?这确实是个复杂的二难悖论。成都的社区治理和社区营造也许对破解这个悖论提供了一些经验支持,甚至找到了出口路径。

成都在基层社会治理上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断实践,在推进“共同体化”上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对其他地方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成都党政部门并不是一开始就找到了自己的角色和价值定位,而是经历摸索、调整、改进、提升等过程,才找到比较合理的价值定位、义务责任和有效的行动能力,转化为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和行动方式,这是成都社区治理和营造之所以达成效果的关键原因。刚开始,成都先扩大社区规模,但后来发现社区人口太多,不利于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于是转向划小社区,在社区内部又细分社区治理单位,提出院落治理和小微治理,在社区内部形成多层次治理体系(社区、院落或楼栋、单元等)。治理单元划小的最大好处是,治理对象数量减少,就可以减少动员成本,降低动员难度,弱化居民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增加他们之间的交往频次,容易推进他们“共同体化”。在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化”上,成都市党政扮演三种角色:政策和制度的设计者、财政支持者和监督评估者。成都党政意识到在基层社会治理上应该扮演的角色是“还权、赋能、归位”。早在2010年成都市就着手完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出台了《成都市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从社区剥离行政职能,将治理单元划小,即“小单元治理”,将自治权还归社区和社区组织,市区、城区两级政府拨出专项财政资金,设立“社区公共服务专项基金”,为社区自治提供财政支持。B22与此同时,成都市为基层社区治理构筑系统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形成一套由第三方组成的评估机制。

从成都的实践中可以看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负责”是关键,但是,这样的职责不是指包办一切或者事无巨细地统领一切,而是建立在不同治理主体的明确和合理的分工之上:党做党的事,就是理念引领和决策;政府做政府的事,就是把党的理念和决策落实到具体政策、体制构建、财政资源配置和评估监督上,其他治理工作就交给其他主体来执行。

如果明确了党政的角色,那么下面则重点讨论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表现、角色和作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角是居民和他们的组织,如果没有居民和相应的社会组织参与,共同体建设无从谈起,特别是当前社会越来越趋于原子化和个体化的背景下,如何调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从而使得社会从行政区划转变为社区共同体,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成都在社区治理的动员上并不完全去行政化,而是做到行政到位:政府设立社区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后来改为社区发展资金,这是政府应尽的责任,而且在资金使用上改变了过去的项目下拨做法,而采用社区和居民主动申报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旨在调动和培养社区和居民的主动性,有了这笔资金,居民就开始关心自己所在的社区、院落究竟怎样使用这笔钱,产生了公共意识。同时,大部分社区居民对参与社区治理,并不是很主动,处于被动状态,甚至有不少人喜欢搭便车,坐享其成。为此,成都市区政府采取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并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方式,引进一些社会组织进入社区,开展社区治理的组织、动员等工作。而社区该去“行政化”的就得去行政化,成都对社区工作站进行改造,转变为社区社会组织,并鼓励居民自己组织社会组织,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政府乃至社区两委尽可能放手让社会组织去组织和动员居民,甚至让居民自己组织起来,使居民感受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自己管理和自己去做的主体性意识。

在基层治理中讨论最多的一个问题是社区和村庄治理“行政化”。随着公共服务下沉以及国家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村社治理“行政化”呈不可避免态势,但是,过度“行政化”会减少居民参与自治的机会,缩小其自治空间,结果损害居民村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一味地“行政化”和一味地“去行政化”都不利于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如何拿捏好“行政化”与“去行政化”的关系,也就是处理好政府与社区、居民的关系问题。基层社区和村庄对“行政化”是有需求的,从成都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至少有这样三方面需求:政策和制度需求、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需求、财政支持需求。所以,政府为了满足这些需求,就不可避免地要把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行政单位来管理,出现了“行政化”。但是将村委会和居委会“过度行政化”,至少会导致两种结果:一種是使得居委会干部和村干部越来越“官僚化”,只听从政府的指令,把完成政府的要求作为本职工作,没有时间和兴趣从事自治工作,与居民村民的关系越来越疏远。另一种结果是,居民和村民把社区和村庄的所有公共事务都视为政府的事情(等同于公共服务),出现“去责任化”和“去义务化”,有事就去找干部、找政府。在这样的背景下,居民和村民就缺乏参与社区或村庄治理的积极性和动力。针对“过度行政化”,不少地方采取了一些“去行政化”的措施和做法,产生了一些好的效果,但是可持续性问题却得不到有效解决。

“政社互动、三社联动”诞生于江苏太仓,后来被民政部认可,并在全国推广,其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去行政化”,让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回归自治,即成都所倡导的“归位”。曾经有一段时间,不少地方政府在推行“三社联动”的时候,力图划清与社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制作了责任清单、购买清单等等。但是,这些清单并没有起到解决政社边界不清问题的作用,因为一方面它们是政府单方面制定的,缺乏村民和村干部的参与,另一方面在所谓购买村委会和居委会服务上没有市场价格,而是政府“一口价”,也就是政府给多少钱,居委会就得接受多少钱,不存在讨价还价的空间,只有服从。虽然比以前居委会村委会给政府办事而得不到任何报偿好很多,但是,这也是一种不服从也得服从的变相“行政化”表现,而不是归位还权的“去行政化”。实际上社区和村落的“行政化”至少有这样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在社区和村落治理上有参与的需要和责任,也就是有行政功能延伸到社区和村落;二是社区和村落也需要行政支持,正如上面已经讨论过的,所以,社区和村落治理的“行政化”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只是以前对此的认识不够,总认为“行政化”不符合社会治理要求,事实上“行政化”体现的是政府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主体。但是,“过度去行政化”也难以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政策、制度和财力物力的支持,因此,其治理表现不尽人意。所以,“行政化”与“去行政化”之间应该有清晰的边界,否则的话,就会出现“过度行政化”,即行政力量取代社会力量、政府主体取代其他治理主体,因此就无法激起其他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也无法培育后者参与治理的能力。

目前基层社会治理中面临的问题是“过度行政化”容易,而“去行政化”难。当我们认识到党政在基层社会治理的角色、地位和作用边界后,那么,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动员其他社会主体尤其是居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研究者认为,价值性与工具性是现代共同体的两个重要特征。B23虽然价值性是共同体更高层次的特征,也是社会治理最终要追求的,但是,工具性首先是社会治理所倚重的,然后再进一步追求价值性。现实中,我们看到的社会治理共同建设路径基本上是工具性的,主要有几种:专业型、精英型和民主参与型。现在专业人士参与社区治理,已经是一种被普遍认可的现象。这里的专业人士通常包括社会工作者、社区规划师、建筑师、艺术家、创意师及其他有一技之长人员,他们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多种方式解决社区和村庄面临的问题,以此调动居民(含村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专业人士大多会组建专业社会组织,有自己的工作团队,政府会以项目方式购买专业社会组织的服务,由专业人士带领其工作团队到社区开展社会治理和服务,以此解决居民的参与机会、参与能力和参与兴趣问题。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具有政府所缺乏的组织和动员优势:首先是作为第三方,具有相对中立的优势,容易赢得居民的信任;其次是专业技术优势,不论在动员、组织还是解决发展问题方面,可以给居民提供有效的方案和经验;再次,他们有更多的时间与居民打交道的优势;最后,他们还有很强的价值取向。当然,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专业人士和社会组织都能具备所有这些优势,确实有一些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士也会放弃自己的价值取向,一味去获取自己的利益,但总体上他们的作用和价值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政府的重视,确立了他们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

另一种模式是精英动员和主导社会治理。他们都是本社区和村庄的权威人士,或者是从本社区和村庄出去又返回的人士(各地所说的乡贤就属于此类人士)。他们的特点是:已经是某方面的成功者,掌握一定的资源,热心公共事务,拥有一定的道德威望和权威,还具备组织和动员能力,等等。他们既是政府在推进社会治理上要寻找的所谓助手或重要支持力量,又是居民所依赖的对象,尤其是在农村,村民都渴望自己村庄出现这样的能人把村庄治理好,并带领他们致富。精英型治理模式在农村尤为明显,绝大多数富村都有这样的精英人士发挥作用,最有名的数江苏华西村、陕西袁家村、山西大寨、北京韩村河、四川战旗村、浙江余村和何斯路村等等。精英型治理潜藏着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村民在参与上过度依赖精英,而精英也会出现独断专行的作为,从而损害村民的主动性甚至主体性,在这种情况下,当精英到了退出历史的时候,往往会存在无人接替的问题,有的村庄干脆由精英的子女来接替,存在家族垄断村庄权力的问题,这与社会治理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民主型治理通常被视为最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国家倡导的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就是要建设民主型治理的共同体。各地推行以社区和村庄为主的基层社会治理都会设计所谓协商民主的治理机制。我国的村民组织法和居民组织法都规定自治是村社组织的基本属性,要求在社区和村落中推行民主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以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四自我”和“四民主”的民主自治原则。在实施中,各地有自己的具体做法,也有不同的效果。但是,如何动员和确保民众参与民主治理,又是一个难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而各地也在展开探索,采用的方式千差万别。有的地方采用项目制方式动员居民或村民参与到民主治理中。北京市西城区实施的“民生工作民意立项”就是典型。西城区政府根据民众参与程度,将民生项目分为三类:民意征求型、民需申报型、民情推动型。民意征求型指政府要做但需要征求民众意见的项目,比如棚户区改造项目、道路修建项目等,实际上这些项目都在政府的计划之内,只是履行征求意见,让项目推进更好地得到民众支持。而民需申报型项目指政府想做、民众提出申请获得批准的项目,比如老楼加挂电梯,这类项目的关键点还是需要一定比例的民众能否在申报项目上达成利益和认识一致,这就需要一定的民主协商。民情推动型指民众想做、政府能做但没有纳入计划的项目,这类项目的一个关键点是民众有很高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以及民主治理的能力和氛围。“民生工作民意立项”政策设计的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以与居民利益相关的项目来激发社区居民的民主治理积极性,但是这个意图并不能得到有效实现,这里的原因很多,其中比较关键的有两点:一是居民的利益高度分化,难以用一个项目来凝聚和动员他们;二是居民缺乏民主协商的价值、意识和能力,在他们看来,民主协商不是他们的事情,而是政府的事情,似乎是政府要办的事情,因此这些项目就没有真正地激发出他们参与的内心动力。这个案例说明,仅仅靠项目还是不能激发民众的积极性和内心动力,还得借助于其他一些机制,比如社会组织介入、精英动员、实践训练、能力培训等,然后将民主治理逐渐演变成民众的生活习惯和方式,只有达成这个水平,那么民主治理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才能获得真正的成功。

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日常生活化”

不论怎样界定,不论是什么样的治理主体以及具备怎样的条件,所建设的共同体应该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脱离日常生活的显然不是共同体;不嵌入和不通过日常生活实践,共同体也难以建设起来。社会治理只有与民众的生活契合起来,才能真正激发起民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才会培育成他们的共同体意识、感情、归属感以及互动模式。所以,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共同体化”也就是“日常生活化”过程。

反观各地轰轰烈烈推出各种各样社会治理创新的做法,就会发现它们大多是热闹一阵,从终点回到原点,甚至还不如原点,创新没有达成持久效果,没有让居民有一种共同体归属,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创新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没有什么紧密的关联,没有嵌入到他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之中,更没有成为他们日常生活实践的内在部分,也就是说没有经历“日常生活化”。最明显的是许多治理创新都以项目为牵引实施,而这些项目的设定和实施也并没有征求民众的意见,很多是拍脑袋、想当然的决定,比如农村书屋、阅览室、数字影院等,表面上似乎是民众所需要的,实际上项目完成后也就成了摆设:许多书屋和阅览室有书没人,甚至连书都没有;还有的项目虽然也是很有用途,比如老楼外挂电梯,但是项目竣工了,也就意味着治理完成了,居民就各忙各的去了,没有培养成日常参与公共事务和治理的习惯,当然也有可能是缺乏持续参与的机会和空间。这里背后的原因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居民参与是有限的,特别是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民主协商制度,因此,也就没有让居民享受到协商民主的好处,甚至相反的情况是在所谓的协商中出现“形式主义”或者没有有效化解协商中出现的矛盾,于是反过来损害了居民对协商民主的信任。比如,有的城市实施老楼外挂电梯项目就是这样的情况。按政策规定,安装电梯,事先要征得整栋楼居民100%的同意才行。有的小区干部很能干,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确实也获得了100%居民的同意,但是事实上,这100%并不是真的都同意了,有一些居民是嘴上没有说不同意,实际上是不同意的。因此,不少居民认为,这种民主治理是假的,是形式主义。尽管电梯也安装好了,但是,居民并没有因此养成民主治理的日常生活习惯,项目结束了,他们对后面的公共事务也没有保持持续的兴趣和参与,更谈不上增进彼此的交往。

社会治理“日常生活化”的具体表现应该是这样:首先是习惯化,凡是社区和村庄的事情,居民第一时间就会想到自己需要参与,成为一种习惯;其次是协商化,凡是社区和村庄内部发生的问题和矛盾,居民也会第一时间诉诸于民主协商来解决,不会私下去找关系摆平,更不会只想着找领导来解决;第三是能力化,养成协商民主治理的能力和技巧,比如如何与不同意见的人进行讨论和交流,不会将不同意见激发为冲突,而能在交流中达成妥协或者求同存异,或者留到以后慢慢解决等等,由此不会将公事问题演变为私事问题,也不会将针对事情的问题演化成针对人身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协商不但不会伤害彼此的关系和感情,反而增强彼此的联系纽带和感情。

不论是习惯、意识还是能力和技巧,并不是一下子产生的,而只能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慢慢形成,即“日常生活化”。社会治理要成为民众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實践内容,首先得激发民众对社会治理的需求,也就是社会治理不但要解决民众面临的日常生活困难、问题,而且还会不断增进他们的生活福祉。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是党政领导干部要把解决民众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增进他们生活福祉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养成尊重民众民主参与、协商的治理习惯,更要具备推进民主协商的能力和技巧养成。所以,从这个层次看,社会治理“日常生活化”不仅仅是对民众而言的,而且更是针对其他治理主体提出来的,特别是作为优势主体的党政领导干部,更要将社会治理“日常生活化”。当然,仅仅靠自觉是不够的,更关键的是创建一套社会治理“日常生活化”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社会治理“日常生活化”的制度和政策体系至少具备这样几种功能:一个是保障功能,不但从行政上确保民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权力、表达权力和共享权力,而且还要给予相应的资源支持和保障。但是,目前的问题往往是政府给予资源支持的同时会以各种方式去干预基层社会治理,这在购买社工机构和社工服务上体现很明显。所以,在今后的制度和政策创新上着力解决的是这个问题,防止行政过度干预基层社会治理。另一个是联系和整合功能,也就是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政策,让散在社会上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社会资源乃至经济资源等整合起来,至少让其流动和联系起来,从而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效的支持。最后一个功能是规范功能,即为基层社会治理行为提供法律、专业指南,或者购买这方面服务,使得各个社会治理主体知道如何行为,有规可循,避免或防止一些极端行为的干扰和破坏。

五、结语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可以说是在社会治理实践基础上提出的,是对社会治理实践的进一步深化,是社会治理实践需要的反映。更确切地说,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有两层涵义:一是社会治理如果不借助于共同体,就难以取得预期效果,也就是说,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要借助于共同体才能得以实现;二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就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两层涵义似乎是矛盾的:一方面说没有共同体,就难以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另一方面说社会治理现代化要建设共同体。从静态上看,这就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问题。事实上,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现有的讨论往往是从静态上去讨论这个问题,实际上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并不是说共同体是现成的,否则就不需要去建设了,同时也不是说共同体是最终目标,实际上在建设过程中就会产生一些共同体要素或者属性,比如交往频密起来、彼此熟悉起来等,因此,本文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个“共同体化”的过程,这个共同体化就是指共同体要素和属性的积累和生成过程。

这个“共同体化”借用自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在他看来,在“社会”状态,人与人的关系疏远了,那是“社会化”,与此相对的是“共同体化”,即将疏远的人际关系回归紧密的交往关系。那么按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共同体实际上就是一种紧密的日常生活形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体化”只能发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最终体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即通过日常生活实践来建设,并内化为日常生活实践的内在组成部分,从而才能形成“人人负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局面。在日常生活实践中,社会各个治理主体都扮演着自己应该扮演的角色,这里着重讨论了党政作为重要的社会治理主体,在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应该扮演制度和政策供给、资源投入和监督的“行政化”角色,同时要防止过度干预、过度参与的“过度行政化”,在体制机制上为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提供参与的空间和机会,因此需要适当的“去行政化”。所有这些都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得以呈现和展开。这就是本文所倡导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日常生活实践机制和路径。

①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70页。

② 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序言,第1-8页。

③ 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5页;王思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与社会工作的促进作用》,《社会工作》2020年第2期;朱健刚:《疫情催生韧性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4期。

④ 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夏支平:《熟人社会还是半熟人社会?——乡村人际关系变迁的思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⑤ 吴重庆:《无主体熟人社会》,《开放时代》2002年第1期。

⑥ 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 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237-261页。

⑦ B11 B23 王思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与社会工作的促进作用》,《社会工作》2020年第2期。

⑧ ⑨ ⑩ B18 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第54页。

B12 田毅鹏、胡水:《单位共同体变迁与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建》,《社会建设》2015年第2期。

B13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國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http://www.most.gov.cn/jgdj/xxyd/zlzx/200905/t20090518_69741.htm,2021年4月23日。

B14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http://www.most.gov.cn/yw/200710/t20071026_56736.htm,2021年4月23日。

B15 田毅鹏:《村落过疏化与乡村公共性的重建》,《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6期。

B16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2011年11月8日,http://www.gov.cn/gzdt/2011-11/08/content_1988417.htm,2021年4月23日。

B17 《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9月8日,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21年4月23日。

B19 杨开道:《农村社会学》,上海:世界书局,1929年,第8-9页。

B20 诺贝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翟三江、陆兴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3-23页。

B21 李强等:《协商自治·社区治理——学者参与社区实验的案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9-35页。

B22 明亮、李春燕、王苹:《提升社区精细化治理水平研究——以成都市社区治理实践为例》,《晋阳学刊》2016年第6期。

(责任编辑:何 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