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背景下粮食主产区农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展望

2021-08-31 07:57王大凯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7期
关键词:分置主产区三权

王大凯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 新乡 453000)

1 引言

自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深化农地制度改革、完善三权分置制度以来,“三权分置”改革也在不断的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激发了农民的活力,实现劳动的价值,而三权分置则是激发土地的活力,实现土地的价值[1]。

粮食安全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我国的13个粮食主产区2018年粮食产量占全国的78.69%。粮食主产区的农业高质量发展水平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整体的农业高质量发展水平[2]。因此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探讨粮食主产区农地流转的现状,对未来“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践和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具有现实意义。

2 粮食主产区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2.1 农地流转的规模稳步增长

十三五期间,我国粮食主产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增长较为明显(表一),如经营100-200亩土地的农户为97.9万户,较2015年增长22.7%;经营20亩以上的农户较2015年增长25.5%,增长速度较快;截止至2018年,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数为23 313.6万户,占整体的85.2%,较2015年增长了1.6%;经营100亩以下土地的农户较2015年都实现了正增长,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这一点也可以通过未经营耕地的农户数来说明,2018年,未经营耕地的农户较2015年增长了29.8%,说明了部分农户退出农业经营,将手中的土地都流转了出去,全心投入非农就业[3]。

我国粮食主产区耕地流转面积较2015年都有增长(见表1),其中,黑龙江省耕地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重高达57.2%,居于第一位;江苏省和安徽省排名二、三位,分别为55%和46.6%,与其他粮食主产区省份相比,其流转比例较高;作为小麦和玉米的传统主产区的山东和河南,人地比例不平衡,其土地流转比例相对较低,但其耕地流转的面积分别为3 466.1万亩和3 946.1万亩,在粮食主产区中位于前列。内蒙古、吉林和辽宁流转的比例和流转的面积都比较低,在粮食主产区省份中排在后三位(见表2)。

表1 2018年我国农户经营耕地的规模情况

表2 2018我国粮食主产区省份耕地流转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排名

2.2 农地流转的主流方式存在差异

我国粮食主产区的耕地流转方式存在差异(见表3),各个省份都是以出租为主。尤其对于东三省以及内蒙古省份而言,其耕地面积也都比较集中,以出租的方式流转出的面积较大,占比90.7%、81.6%、91.8%和91.5%;对于人均耕地较少的中原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而言,出租的比例都在75%左右。由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省份农户全心投入非农产业的比例较高,农户的产权意识和股份意识较好,其股份合作和耕地入股合作社的土地流转方式占比较高,以江苏为例,其两种方式占比达到了约24%,在粮食主产区省份中位居第一。

表3 粮食主产区农户土地流转的方式

2.3 农地流转的对象仍以农户为主

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对象方面(见表4),约65%的农地流入到了农户手中;在流转入专业合作社方面,各个省份的规模也都有增长,特别是黑龙江、安徽和河南,面积分别为1 257.1万亩、1 022.2万亩和1 003.8万亩;在流转入企业的面积方面,山东省、内蒙古省和河南省所占比例较高,分别为474.2万亩、459.3万亩和382.7万亩;传统的人口大省如河南和山东,在流转对象的各个方面上,基本都处于领先地位。

3 总结与展望

粮食主产区的农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在不断增长,且长江中下游地区省份的耕地流转比例要高于中原地区,但北部地区的吉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省的土地流转的面积占承包地的比例较小,通过研究发现,这些地区人均承包耕地面积较大,其耕地流转的意愿不高,随着“三权分置”的实践,未来粮食主产区的农地流转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出租、转让和互换的农地流转方式仍占据主导地位,股份合作、耕地入股合作社以及其他方式的流转仅占耕地流转总面积的10%左右,新型的、附加值高的流转方式还没有广泛的展开,随着产权意识和市场意识的发展,股份合作和耕地入股的流转方式所占比重将会不断提升;农地流转的对象仍是以农户为主,且签订流转合同的比重较低;流转入合作社和企业的总量虽然相对较少,但其规模却在不断扩大,未来粮食主产区的农地流转对象将会更加的多元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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