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概观

2021-09-03 05:03程立显
党政干部学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资格

[摘  要]同罗尔斯齐名的20世纪著名哲学家诺齐克,将公正原则分为三大类型,即“结果状态”公正、“模式”公正和“历史”公正,而他的理论取向则属于“历史公正”范畴。“历史公正”表明,是人们的既往状态和行为,赋予人们“应得”某事某物的“资格”或权利;社会分配的公正与否,不取决于最终分配结果所赖以产生的模式,而取决于是否尊重人们的历史“资格”权利。历史“资格”公正论蕴含三条“最佳公正原则”,即“原始获得原则”“转移原则”和“矫正原则”。诺齐克继承了近代思想家洛克等人的“有限政府”论,认为政府的角色只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依法仲裁者而非经济成果的分配者,政府职责仅在于确保公民的基本道德权利免遭暴力或欺诈等的侵害。因此,他断言公正社会的政府就是基于古典自由主义的“最小政府”,极力倡导“小政府”主义的社会公正之道。

[关键词]诺齐克;“资格”公正论;公正原则三大类型;三条“最佳公正原则”

[中图分类号]B82-06;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6-0004-11

一、引言:20世纪下半叶的公正论浪潮

20世纪上半叶,自功利主义鼻祖边沁起风行西方世界百余年的古典功利主义,正式让位于由摩尔(1873—1958)的划时代作品《伦理学原理》(1903)所开创的元伦理学。诸如直觉主义、情感主义、语言分析等元伦理学学派纷纷登场,占据西方伦理学的主流地位达半个多世纪之久。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的元伦理学学派纷呈的学术大潮中,有关公正的元伦理问题并未得到关注和澄清。到了20世纪下半叶,伴随着现代功利主义的复兴,功利与公正的价值权衡问题再度凸显。于是,对于作为主要道德规范难题之一的公正特别是社会公正的研究,包括相关的元伦理学或公正哲学的研究便日益深入,形成了以罗尔斯及其理论对手诺齐克等哲学大师为主要推手的公正论研究浪潮。在这一浪潮的推动下,以罗尔斯的《公正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和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Anarchy,State,and Utopia,1974)的双峰并峙为标志,由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开创的绵延两千多年的公正哲学研究,进入了理论日益成熟、学派精彩纷呈的新时期。至此,古希腊时代“什么是公正”的永恒伦理难题,明显地转换为“什么是社会公正”的社会伦理主题。人们看到,无论是罗尔斯诉诸其“无知之幕”假说的契约公正论(justice as fairness of contract based on the veil of ignorance),还是诺齐克的奠基于私人占有权的“资格”公正论(justice as entitlement),抑或德沃金的“权利”公正论(justice as rights),无一不是对如何实现社会制度之首要价值——公正——的理论建构,无一不以人类社会的制度公正或社会公正为毂的。

就社会制度的公正问题而言,将公正概念运用于规范或评价社会制度,致力于设计公正的社会制度,是肇始于柏拉图《理想国》的西方伦理学的悠久传统。到了20世纪下半叶,“社会公正”论题,几乎取代了广义的“公正”话题,成为伦理学家关注的焦点。举例来说,美国著名伦理学家弗兰肯纳(1908—1994)在1963年出版的《伦理学》中主张“规范问题是伦理学的中心问题,而公正问题则是中心的中心”[1]。他的混合道义论伦理学,将源自功利原则的善行原则和旨在平等对待的公正原则视为一切道德体系的“绝对原则”或“自明原则”,其核心要求是分配公正,其基本标准是平等对待,亦即实现诸如权利平等、机会均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的“规则平等”或“起点平等”。[1]毫无疑义,作为弗兰肯纳伦理学的“绝对原则”的分配公正,就是要求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对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应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分配。再比如,1966年,美国基督教伦理学家约瑟夫·弗莱彻(1905—1991)在《境遇伦理学》中指出,社会公正不公正的基础,存在于支持一切社会关系和文化的社会结构之中,我们所需要的是新的制度——健全的社会不仅仅是价值和观念问题。[2]这就是说,一个健全健康的社会不仅要解决价值观念问题,更要确立起新的公正制度。[2]五年之后的1971年,罗尔斯推出了专论社会制度问题的《公正论》(亦译《正义论》),明确提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的著名论断,因而声誉鹊起,成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可以反對而不可漠视”的政治哲学家和伦理学家。[3]

罗尔斯以近代启蒙思想家洛克(1632—1704)、卢梭(1712—1778)的社会契约论和康德(1724—1804)的义务伦理学为理论基础,创立了基于“无知之幕”假说的新自由主义公正论体系,旨在以康德主义的契约论公正模式应对现代功利主义的挑战,为西方世界由“大政府”主导的“福利资本主义”提供道德辩护。然而,时隔不久,被奉为新自由主义理论旗帜的罗尔斯的契约公正论,便遭遇了保守主义理论旗手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的强劲挑战。

二、诺齐克的生平与学术成就

当年勇于挑战国际学术权威的青年才俊罗伯特·诺齐克(1938—2002)比罗尔斯(1921—2002)年轻17岁,和后者同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1974年,在罗尔斯的《公正论》面世仅仅三年之后,时年36岁的诺齐克便推出了名著《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该书出版后的第二年,他便荣获美国国家图书奖,一跃成为和罗尔斯齐名的美国哲学家,成为现当代英语国家哲学界的重要人物之一。同罗尔斯的《公正论》一样,诺齐克的这部成名作也被视为20世纪70年代最为重要的公正论硕果。有学者指出,在诺齐克的许多重要论著中,通过伦理学、法哲学和经济理论的一体化而形成的深刻的政治哲学观,关于社会分配公正的新理论及其构造的社会乌托邦模式,最为引人注目。人们普遍认为,诺齐克作为17世纪古典自由主义者格劳修斯(Hugo Grotius,1583—1645)和洛克(John Locke)的20世纪传承人,是二战以来最重要的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他对现当代公正理论的卓越贡献,及其挑战罗尔斯理论所激发的学术争鸣的深远意义,加上他在政治哲学、决策论和知识论等众多领域的突出贡献,使其成为四十多年来国际哲学界最为关注的哲学家之一。

1938年11月16日,诺齐克出生于美国纽约布鲁克林区的一个犹太人家庭,其父是来自俄罗斯的犹太人企业家。1987年,诺齐克与美国当代著名诗人吉尔特鲁德·施纳肯伯格(Gjertrud Schnackenberg,1953— )结婚。诺齐克先后就读于哥伦比亚大学、牛津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毕业后任教于哈佛大学哲学系,被聘为哲学系的亚瑟·金斯利·波特(Arthur Kingsley Porter)哲学教授,并于1981—1984年出任哲学系主任。因其“不仅对于当代哲学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其观念超越了其所在学科且产生了真实而深刻的学术影响”,诺齐克于1998年获得约瑟夫·佩里格雷诺(Joseph Pellegrino)“大学教授”荣誉职务,成为哈佛大学自1935年创设该职务后的第18位获此殊荣者。依照惯例,这一荣誉职务专门授予在跨学科领域作出开拓性贡献的最杰出学者。2002年1月23日凌晨,诺齐克在同癌症顽强抗争七年之后辞世。正如他生前的卓越贡献所预示的那样,诺齐克逝世后当之无愧地备享哀荣,当年曾有多家世界性媒体对此做了大幅报道。一代哲人诺齐克的英年早逝,激起国际学术界对他的全部著述和公正思想的持续至今的研究热潮。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他的成名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对公正理论的杰出贡献,诺齐克在1989年出版的《生命之检验》(The Examined Life)中曾宣称他已经抛弃了那本书的自由意志主义观点。他称当年自己的观点其实“相当不适当”。然而,十多年后的2001年,在他生命的最后岁月,他在接受访问时又特别澄清,虽然《生命之检验》一书表明他已经不再抱持像以前那样非常坚定的自由意志主义立场了,但指控他脱离了(或叛变了!)自由意志主义的谣言也未免太过夸张了。由此可见,诺齐克不改初衷,始终坚守自由意志主义立场,只不过其晚期立场较之前有所缓和而已。顺便指出,这里提到的《生命之检验》一书,广泛地探讨了爱情、死亡、信仰、现实以及生命意义等哲学问题。

诺齐克出版于1981年的《哲学解释》(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s)一书,曾获颁PBK学会(Phi Beta Kappa Society)的爱默生奖。该书对知识、自由意志、个人认同、价值观的本质和生命意义等哲学概念都提出了新的观点,构建了一种新的知识论体系。他试图避免以证成(justification)作为获取知识的必需途径,这一论点后来在哲学界有很大影响。1989年的《被省察的人生:哲学沉思》(The Examined Life:Philosophical Meditations)、1990年的《个人选择的规范理论》(The Normative Theory of Individual Choice),均為颇有影响的伦理学著作。1993年,他在《理性的本质》(The Nature of Rationality)中呈现了一套实践理性的理论,试图对刻板的传统决策论加以哲学美化。1997年,诺齐克汇编了自己的论文集《苏格拉底的困惑》(Socratic Puzzles),该书探讨了艾因·兰德(Ayn Rand,1905—1982,著名的俄裔美国哲学家)、奥地利经济学派乃至动物权利等议题。2001年,诺齐克在同病魔抗争中完成了最后一本著作《恒常:客观世界的结构》(Invariances:The Structure of the Objective World),在哲学的必然性和道德价值领域,提出了他对物理学和生物学乃至客观能力诸问题的看法。

哈佛大学前校长(1991—2001)路德斯坦(Neil L.Rudenstine,1935— )曾高度评价说,诺齐克是他所见到的最为渊博、锐利和敏捷的头脑之一,对于严肃话题或趣谈都有纯粹的兴趣;当诺齐克加入心智、脑科学和行为科学的研究项目中时,就立刻“入侵”了生物科学的领域,并“吞噬”着神经元科学。纵观诺齐克的著述可见,他将主流的分析哲学方法运用于探讨自由社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极其成功地实现了学术探讨与政治关怀的有机结合。他还经常应用普世教会主义方法论,探讨极具思辨性的哲学难题,条分缕析,刨根问底,然后将自己的答案提供给读者去思考和评判。他在广泛的哲学领域的思辨创作中,常常引证其他诸多领域(例如经济学、物理学、进化生物学)的事实和论据,以增强其哲学论辩的生动性与说服力。诺齐克的非凡学者生涯和创新型学者品格,他的一系列重大学术成就和思想遗产,特别是他的保守主义公正理论,在西方伦理学和政治哲学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

三、从“差别原则”看诺齐克、罗尔斯公正论的异同

前面提到,诺齐克以罗尔斯公正论的挑战者身份登上学术舞台,随即成为罗尔斯的最强劲对手。那么,他们二人究竟理论分歧何在?有无理论共识?

根本分歧在于“差别原则”  从哲学立场上看,诺齐克是个自由意志论者,信奉不受政府或他人干预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因而主张“最小政府”的保守主义价值观;罗尔斯是个福利自由主义者或福利资本主义者,总体上主张财富是社会财富而非个人财富,信奉“大政府”的新自由主义价值观。这一根本分歧,集中体现为诺齐克对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对立态度。

罗尔斯的契约公正论既尊重个人自由,又注重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倡导有条件的平等主义。他的“原初状态”假说,令契约当事人在“无知之幕”遮蔽下共同确定人人都会同意的公正原则,由此推导出“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合理的机会均等原则”和有条件不平等的“差别原则”,可称之为罗尔斯的公正三原则。前两条原则着力宣扬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家一贯倡导的自由至上、权利平等、机会均等理念,这是西方宪政民主政体下的社会价值共识,也是诺齐克、罗尔斯二人的共同理念。他们的争论焦点在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差别应予以适当安排,使之有助于最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换句话说,他的“差别原则”要求“平等分配一切经济利益和服务,除非某种不平等分配旨在发挥每个人的优势或潜力,或者至少有助于改善最弱势群体的生活境遇”[3]。这就是所谓“最大—最小”原则(maximin principle,即“最大”限度地照顾穷人,以确保“最小”程度的社会不平等),罗尔斯视之为实现公正的利益再分配的根本指针。质言之,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将允许通过政府干预以实现分配公正。正是罗尔斯的这一论点,遭到诺齐克的坚决反对。

在诺齐克看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似乎将一些人用作实现另一些人目的的手段,因而违反了康德的“实践命令”标准。他认为,“差别原则”所支持的以富人的财富来帮助穷人的主张,并不比牺牲穷人以帮助富人的功利主义方案来得“公正”。[4]46诺齐克完全拒绝将任何实质上的平均主义等同于公正的要求,反对罗尔斯的这一主张,即: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无权占有自己的创造物。与此相反,诺齐克认为,公正应该成为自由选择和自由交易的产物,而任何有关分配平等的要求,必将违反个人自由。因此,按照诺齐克的理论,公正的核心要求是自由而不是平等。

诺齐克和罗尔斯对于“差别原则”的对立态度,导致他们对政府在社会公正方面的角色定位截然相反。罗尔斯声称,公正要求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应该有利于最弱势的社会群体,而要实现这一“公正”目标,就要建立起相当强有力的国家政府。正是基于这一主张,罗尔斯提出了类似于现代民主政体“福利国家”的公正制度方案。罗尔斯的“强有力政府”或“大政府”主张,为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论证“最小政府”(minimal state)的选择方案提供了活动舞台。[5]153同罗尔斯的立场正好相反,诺齐克极力主张最小政府且只有最小政府才是正当合理的国家机构,因而推崇“政府有限作用”论。[5]52-53他认为,除了最小政府的有限功能,凡要求政府机构促成分配公正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道德基础的。任何基于模式化财富分配的公正理论都内在地蕴含某种不公正性,因为它实质上是对个人的强制,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侵犯。即使这种理论不会伤害到其他任何人,它也剥夺了相关公民行使个人选择权的自由。因此,他倡导具备最低限度功能的最小政府,主张政府行为的正當合理性全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或资格。诺齐克主张,任何公正理论必须确保人们不被强制的权利,并且不应当提出旨在通过制度安排“模式化”社会分配的论点,例如通过社会主义国家或非纯正的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制度安排,允许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对个人按照自由市场法则所获得的财富实施再分配。按照此类政府强制“模式”,富人们将被以累进制高税率课税,以满足政府给予穷人福利开支和失业救助的需要。[6]247而诺齐克的“资格”权利论,则以其独特方式界定了诸如“公正”“权利”“国家”或“政府”等概念,提供了取代功利主义理论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明确方案,旨在为私人企业和最小政府的当代辩护者提供理论支持。

诺齐克认为,对于任何财富物资的分配,只要被分配物来源正当,并且分配方式符合成人间自愿交易标准,那么,无论被分配物的数量或价值如何巨大,它都属于公正分配。这一论点的主要论据依然是康德的“实践命令”,即个人在哲学上应被视为“目的”而不仅仅是一种“手段”,倘若对人们的合理收入实施强制分配,那便会错误地导致人们将此用作获取财富的手段。这一论点同上述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明显对立,后者认为,任何分配公正都必须至少照顾到最弱势群体的利益,因而这必然要诉诸政府的某些强制干预以实现这一目标。

那么,如何评价诺齐克对于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评和异议呢?在这个问题上,有论者的下述评论看起来较为客观公允,有助于人们既理解诺齐克的偏颇,也承认他与罗尔斯之间确有共识。

公平地说,在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应用于具体事务时,批评家们似乎令其负荷过重了。毕竟,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应用背景,是针对应该作出矫正不平等的公共政策或决定的情况。它不是直接就具体的、小规模实例而言的。更重要的是,罗尔斯并不赞成“一切财富均应共享”的社会主义观点。他仅仅主张社会必须帮助最弱势群体的成员,这绝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平等份额的东西。换言之,罗尔斯的公正概念并未将公平分配等同于平等分配。个人对自己所获得的任何东西都拥有公正的声索权,只要它们是依照公平合理的社会政策所获得的。[7]77

分歧之外的理论共识  正如《公正问题》一书的作者M.W.杰克逊所说,诺齐克、罗尔斯二人在公正理论方面的上述根本分歧并非质的差异,仅仅是量的不同,或者说仅仅是“自由主义”(liberal)和“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的差异而已。[8]42无论看起来多么对立,他们二人终究属于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左右两极,当然有其共同点或相似点。例如,他们都提倡义务论的公正理论,因而都不同意目的论的功利主义公正观:罗尔斯指控功利主义抹杀了个人之间的差别,将所有人都抽象为一个不偏不倚的旁观者[9]27,而诺齐克也认为功利主义忽略了个人的独立性[5]33。显然,诺齐克和罗尔斯都尊重个人的权利和理性,因而遵从了康德的“实践命令”。再例如,他们都将分配公正视为纯粹的程序公正问题,尽管在此基础上各自阐发的结果公正的概念完全不同。在实践中,他们同功利主义者一样,都赞成资本主义“自由市场”交换和私人产权的形式,尽管他们各自倡导表面对立的公正基本理论。一方面,罗尔斯似乎捍卫民主资本主义,虽然他声称其公正原则既适用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但他确实基本上认同资本主义制度。他相信,只要可以认为最少受益者真正受益于市场制度,那就不会发生严重的不公正现象。根据所谓“滴漏”理论(“trickle down”theory),资本主义经济的顶端得益者的利益总会“滴漏”为社会底端人口的某些好处。按照罗尔斯的理论,这使得资本主义可以成为基本公正的经济制度。另一方面,诺齐克则基于私人产权理论,坚决而明确地支持资本主义市场交换制度,认为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符合他所论证的交易公正。在他看来,在一个组织系统内的任何财富分配,只要是适当的市场交易的结果,便都是公正的;而罗尔斯关于为了保护穷人而对此加以必要限制的主张,则是毫无道理的。由此不难看出,诺齐克、罗尔斯二人貌似对立的公正理论,其实都是旨在维护现代资本主义和宪政民主制度的道德理论。它们都奠基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正”之类社会价值共识,因而本质上同属自由主义思想阵营。

然而,尽管他们同样坚持“自由至上,权利平等”的价值理念,但作为右派保守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或自由意志论者,诺齐克认为社会财富是个人财富的总和,因而力图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自由以创造个人财富,这就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消除政府或其他个人或组织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而作为左派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或福利资本主义者,罗尔斯认为社会财富是全社会的财富,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合作创造了这些财富,正因为有了共同商定的社会合作的基本规则,任何个人才有可能获得自己所持有的财富。[10]129-130

同属自由主义阵营的保守主义“右派”与自由主义“左派”的不同主张,从道德理论上说,很大程度上源自他们在“自由至上”的共同理念下对“权利”和“公正”概念的不同解读。

四、权利和公正的本质

“权利”是一切关于“公正”的道德理论的核心概念。这是因为,“权利是最根本的道德珍品。权利使我们用自己的双脚站立,‘用自己的眼光打量别人,在最基本的方面感觉到每个人的平等性。时刻想到自己是个权利拥有者,这绝非过度的却是适当的自豪,并且具有最低限度的自尊,这是配得上其他人的爱与尊敬的必要前提。相反,缺乏视自我为权利拥有者的观念,就会丧失人之尊严的重要元素。若没有这种观念,我们就不会认为自己有资格接受这样的待遇:‘不是被仅仅作为手段,同时也被作为目的”[10]129。

诺齐克和罗尔斯等许多当代哲学家一样,都运用康德思想为权利概念奠定牢固基础。“人人皆有不可侵犯的道德权利”,是他们关于“权利”概念的基本共识。同罗尔斯一样,诺齐克也希望从康德的原则出发,尊重个人的权利和理性。他尤其赞同康德的“目的—手段”论:“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5]31每个人本身就是目的,拥有某些“自然”权利。这意味着对行为要有所限制,要遵守道德权利的“附带强制”(side-constraints):绝不允许侵犯人权的任何行为。[5]28-29他极力主张:个人权利不可剥夺,任何他人或群体都不得做出违反人们的个人权利之事。因此,在诺齐克看来,一套有限的“准绝对权利”(near absolute rights)构成了道德和公正的基础。在道德和公正的话语领域,这套近乎绝对的个人权利不受政府权力的任何制约,只受他人的同等道德权利的制约。这就是说,未经权利拥有者的自由同意,任何政府权力都不得逾越个人权利的边界。诺齐克的这些观点,同罗尔斯公正三原则的头两条“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合理的机会均等原则”的要求,显然十分吻合。

然而,与罗尔斯不同的是,诺齐克所说的权利,主要是反对干涉的“消极”权利,而不是索求福利的“积极”权利。在这些基本的消极权利中,有一项不被杀害或殴打的权利,表明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为他人利益而被“牺牲”。因此,人权的不可侵犯性或神圣性所带来的对行为的强制,就是禁止侵犯他人的行为。[5]33在诺齐克所认可的作为基本人权的少量“积极”权利中,有所谓获得和转移财产的权利。诺齐克虽未全面阐述公平的获得和转移理论,但总体上说,他似乎赞同有关私有制和市场交换的基本假设,即认同基于这一假设的财富获得和转移的公正性。他还明确地假定了人的某些天赋人权,例如,社会性先在的生命权、自由权、对个人劳动产品和自愿契约结果的拥有和支配权,进而将他的公正论奠基于这一实质上未经证明的天赋人权假设之上。

在诺齐克看来,政府的合法性就在于确保人们的基本道德权利,诸如不被他人伤害的权利、自由选择和自由行动的权利、私人财产的持有权利等,并确保这些权利在受到侵犯后得到补偿。对于罗尔斯认为有必要诉诸社会政策以确保分配公正的任何状况,诺齐克均拒绝让政府为“分配公正”而发挥任何作用。按照诺齐克的理论,如前所述,公正是自由选择和自由交易的结果,因而公正的核心是自由而非平等。于是,诺齐克将公正限定于个人自由交易的“交换”领域。与功利主义者和罗尔斯不同,诺齐克认为,公正的要义不在于“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不在于保护最弱势群体,而在于“公平交易”。除了通过个人交易而获取财富,无论是社会整体,还是任何个人或族群,都没有要求政府分配物品(distribution of goods)的权利。在诺齐克看来,只要不违反自由选择的交易规则,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富裕得多的现象,即所谓“贫富差距”或“贫富悬殊”,也许是“不幸”的,却并非“不公平”。他认为,罗尔斯和功利主义者都误解了公正的本质。他写道:

“分配公正”不是个中性术语。一提起“分配”一詞,多数人认为一定是由某个部门或机制按照某条原则或标准向人们分发财产物品之类。在这一分配占有份额的过程中,可能会潜藏着错误。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应当进行再分配?是否应当对已经分配过(尽管分配得很糟糕)的东西再次分配?这至少是个开放性问题。然而,我们的身份不是分到一份蛋糕的孩子,眼巴巴地瞧着分配者突然在最后一瞬间要加以调整,以便纠正他粗心出错的切分。[5]149

因此,诺齐克坚决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所指向的“分配公正”。他断言:“不存在任何分配中枢,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操控任何资源并决定如何在相关成员间进行施舍或分配。”[5]149在他看来,在民主宪政和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角色只能是经济活动的依法仲裁者,绝不能充当经济成果的分配者。

诺齐克对“权利”和“公正”概念的上述解读,构成了其历史“资格”公正论的道德基础。

五、公正原则的类型与历史“资格”论

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将所有的公正原则分为三大类型,即“结果状态”公正(“end-state”justice)、“模式”公正(“patterned”justice)和“历史”公正(“historical”justice)。按照他的结果状态公正原则,分配的公正与否将仅仅取决于分配境遇的某些结构性特征,例如取决于分配所产生的功利价值,或取决于它所实现的平等程度。诺齐克的模式公正原则,指的是那种规定人们的所有物或财产将决定于“某个自然维度”或“某些自然维度融合”的原则。他说:“人们提出的每一条分配公正原则几乎都是模式化的:按道德价值分配,按需分配,按边际产品分配,按努力分配;按上述各面向的加权重量进行分配;如此等等。”[5]153然而,他所倡导的“资格”权利原则,既不是结果状态公正,也不是模式公正,而是历史公正。倘若某项公正原则使得分配的公正与否取决于这一分配当初的获得方式或来源渠道,诺齐克便将其归类为“历史公正”。[5]153根据历史公正原则,毋庸置疑,“人们的既往状态和行为,将会产生对于某事某物的不同的‘资格即不同的‘应得权利”[5]155。值得注意的是,公正原则会要求人们的所有物对应于其道德价值,而其道德价值则取决于其既往行为。这种原则就是诺齐克所主张的历史公正原则,但它同结果状态原则显然具有许多共同点。[11]108

那么,诺齐克为何拒绝结果状态公正和模式公正的原则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他这样表述一条基本原则:凡诉诸公正的手段在公正的境况下所获得的一切皆为公正所得。[5]150假定人们原有的一笔财富或原初的财物分配是公正所得,例如每个人都拥有最初获得的均等配给物。然后,便可允许人们自由地选择相互交换或馈赠各自的所有物。他举例说,假定大家都爱看被称为“篮球皇帝”的NBA传奇中锋张伯伦(W.Chamberlain,1936—1999)打球,为了享受看他打球的乐趣,每个人都心甘情愿地为他的每场球赛付费1美元。[5]161-162显然,付费1美元看一场球的交易本身无疑是公平的。然而,假以时日,各人所拥有的本来均等的财富肯定就不再均等了——这位“篮球皇帝”会比其他人富裕得太多太多。可是,诺齐克认为这种财富差异是公平的,因为这些财富是在最初的公正状态下通过公平合理的手段获得的。在他看来,倘若企图依据某个结果目标或模式(例如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财富再行分配,则必定会侵犯人们既往的自由选择。诺齐克说:“如果没有对人们生活的持续干预,任何结果状态的或分配模式的公正原则都不可能得以持续实施。”[5]163实际上,他拒绝一切按照某个选定的“结果状态”(例如所有物的平等、最弱势人群境况的改善)或按照诸如“按需分配”“按功绩分配”等公式的维度来分配财富的模式公正原则,因为此类原则只看最后的分配结果如何,却不考虑借以实现这种分配的方式方法如何。

因此,诺齐克坚持认为,分配的公正与否不取决于最终分配结果的产生模式,而取决于是否尊重“资格”这种权利,由此构建了他的基于非模式原则的“资格”公正论。这种公正的“资格”概念体现为三大组成部分,即诺齐克所认定的三条合理的“最佳公正原则”——原始获得原则(a principle of original acquisition)、转移原则(a principle of transfer)和矫正原则(a 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他声称,它们是仅有的三条分配公正原则,因而不存在任何独立于获得、转移和矫正程序的公正分配模式。诺齐克的核心信条是:任何由于合理获得所有物的合理转移而形成的财富都是公正的;没有任何理由期待或要求此类财富符合任何自然模式。[11]109那么,对于那些违背公正获得和转移原则的不义之财,例如由偷窃、欺骗、奴役等腐败行为所造成的现存不公正,应该如何处置呢?按照诺齐克的公正理论,那就得诉诸对不公正的矫正原则,努力矫正现存的不公正现象,努力恢复财产公正。

在诺齐克的三条“最佳公正原则”中,矫正原则最能体现诺齐克“资格”公正论的积极意义。在当代世界所有开展反腐败斗争或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或地区,矫正原则集中表达了广大民众惩治贪腐、消除不公或实现“转型正义”的迫切愿望,因而具有特别重大的社会实践意义。

六、“最小政府”与社会公正

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最终归结为前面提到的“最小政府”概念,它又被形象地称为“守夜人政府”(night-watch man state)。他借助這一概念,力图复兴源自洛克、斯宾塞等伟大思想家的一贯主张:“其功能被限定于防范暴力、盗窃、欺诈、毁约等狭小范围的最小政府是正当合理的,而最小政府同权利一样鼓舞人心。”[11]1基于历史“资格”的公正观是诺齐克论证其公正社会之有限政府论(即政府的有限功能论)的主要道德论据。

前已提及,为了保护人权,“禁止对他人的侵犯行为”是对所有人的行为的限制和约束。这种禁止提出了关于政府角色的有趣问题。如果政府成为强制施行公正的角色,那么,它似乎就突破了对侵犯行为的限制。[5]51无政府主义者宣称任何政府都会侵犯个人权利,对任何政府都持质疑和敌视态度。针对这一指责,诺齐克认为,“最小政府”将会通过不侵犯个人权利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而存在。[5]19-20既然“最小政府”是通过基于最小原则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而得以呈现,且杜绝任何不道德花招,那么,同无政府主义者的论断相反,“最小政府”便是合理合法的存在。

正如“守夜人政府”一词所隐喻的那样,诺齐克的“最小政府”就是一种保护性机构——身处自然状态的人们付费给最小政府,以求得“守夜人”的保护,从而免遭殴打、强奸、抢劫之类犯罪行为的伤害。诺齐克似乎充分证明,政府机构的委托人要将自己对于侵害自身权利之行为的惩罚权转交给政府机构代为行使;而在每一个地理区域,将有一个保护性协会或协会联盟占主导地位。在诺齐克看来,“最小政府”是可能具有正当性的作用范围最大的政府,而任何作用范围更大的政府则必定会侵犯人们的权利。“最小政府”会允许人们在不侵犯相关人权利的总体构架内自由地建立乌托邦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关心我们,尊重我们的权利。它允许我们……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实现自己的目标……并且得到其他享有同样尊严的人们的自愿合作和帮助”[5]334。由此可见,诺齐克的“最小政府”为一个值得为之奋斗的理想——乌托邦——提供了社会构架。

综上所述,诺齐克的公正理论的要点在于,正当合理的政府就是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最小政府”或“守夜人政府”,其职责仅限于保护公民免遭暴力侵害和欺诈等,让公民们自由地实现个人生活规划。这种政府是为公民不受干涉的“消极”权利及其相关的补偿与知情原则而产生的,而非基于公民索要政府资助的“积极”权利而产生,它既不明示也不暗示这种“积极”权利。因此,诺齐克坚持认为,“最小政府”不是再分配性政府;对财富和利益的再分配原则不能证明“最小政府”的行为之正当性,只有补偿原则(通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才能予以证明。[5]118-119由此可见,诺齐克所倡导的“最小政府”,绝无理由依照功利主义原则或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施政,绝无理由攫取一些人的财富以援助另一些人。

诺齐克的“最小政府”论表明,他对再分配性税收断然采取抵制态度。有评论家指出,诺齐克的首要关切在于证明,任何人一旦公正地获得了能力、才能或财产(含房地产等),那么,任何人(包括政府)为了帮助其他人而剥夺其上述任何财产或征用其上述任何能力,都是不公正的。因此,旨在再分配和社会福利的纳税制度是不公正的,它无异于强加给纳税人的强迫劳动,不可原谅地侵犯了纳税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努力和财产的个人支配权,以及不被强迫工作的个人权利。[12]186说到底,诺齐克的社会公正思想的基本论点是:只有当政府以保护公民权利和资格为职责而不以分配公正为目标时,其决策和行为才是合理正当的。在他看来,公正不是由政府“分配”来的,公正取决于财富的正当获得和合理转移;政府只有当它对不公正的行为和现象实施矫正之时,才有理由介入分配公正问题。

在诺齐克看来,罗尔斯理论的致命缺陷在于,它同保守主义的强烈的个人权利理论不相适应。西方社会的保守派成员坚持认为,“所有人都对其挣得的和继承的财富拥有权利,除非本人愿意,否则,他们不应该被迫同其他社会成员分享自己的财富。许多富人会自愿地将自己的财富分给穷人或下层社会,而政府则让其享受慈善减税,以激励这种做法”[10]130。一言以蔽之,人们无论如何不应被迫缴纳政府的强制性税收,不应被迫将自己挣得或继承的财富分予他人。诺齐克认为,根据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任何政府和法律均不得违反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内的一切天赋人权;而罗尔斯要通过大政府的转移支付,即向最富有者征税以增补穷人的收入,以实现财富再分配,这就有可能侵犯个人财产权。由此可见,同罗尔斯的“大政府”主张恰好相反,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力图证明,在当今世界,旨在捍卫民主政治下的自由资本主义的“小政府”主义才是通往社会公正之道。

七、批评、评价和展望

批评意见  “资格”权利公正论的要义在于:除了获得、转移和矫正的公正程序,不存在任何公正分配的模式。诺齐克的这一核心观点,长期以来一直是有关自由主义公正观的哲学争论的中心话题,一直受到其他社会公正思想流派的批评。各种批评意见既针对诺齐克的元伦理学观点(例如关于他的难以挑战的自然权利观和自由交易观),又针对他的规范伦理学观点(例如关于征税制度)。在所有批评意见中,马克思主义是诺齐克的主要对立面。显而易见,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反对诺齐克的自然权利概念和个人主义思想,认为后者忽视了人的相互依赖性和社会差异性。澳大利亚哲学家、现代功利主义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1946— )客观地指出,诺齐克的乌托邦观点难以应对马克思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根本批评:人们会做出选择,但他们只能在给定的历史条件下做出选择,给定的历史条件深刻影响着人们的选择;我们不能仅仅赋予人们在历史条件限制之下的“自由”选择权,让人们据此管理自己的生活,却在改善人们做出选择的历史背景方面撒手不管、无所作为。

辛格认为,《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的内在论证似乎无可挑剔,但诺齐克反对社会再分配的结论在道德上毕竟是不光彩、不人道的。他认为诺齐克理论有三点错误。第一,整个理论的出发点是瑕疵颇多的个人主义人权理论。第二,要将现有财产历史性地溯源至无主状态下的原初获得物,这种想法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而做不到这一点,这一理论便会坍塌。“将一切财产统统回归到一切皆无主的原初状态”这一主张,表面上合情合理,但事实上难以兑现。例如,张三看起来是合理地继承了父辈的价值连城之财,但他父辈的财富也是“公正”地获得的吗?即便其父辈的获得有其“公正”来源,这个来源的“公正”性又如何呢?按照诺齐克的理论,似乎应该如此不断地追问下去,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空想。第三,既然如此,诺齐克的理论就必须认可现存的任意专断的无数财富所得。于是,人們就不得不怀疑其理论是否还称得上“公正理论”了。在辛格看来,诺齐克的公正概念,由于拒绝使用税收等政府强制手段来援助穷人,势必会容忍无限度的结果不平等。他批评说,其必然后果就会“像古罗马人曾经的那样,一边有人大吃大喝,然后呕吐,然后再大吃大喝;一边是大门口台阶上倒毙的饥饿孩童。而按照‘资格权利论,此类现象仍然处于公正范围”[6]292。这就是说,中国古人一直谴责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社会现象,按照“资格”权利论,竟然被视为“公正”!毫无疑义,这是诺齐克的公正理论易受诟病的最大软肋。

历史反复证明,诺齐克关于不受任何干预的自由交换的主张,在实践中很可能导致极其不幸的后果:某个特定的个人(或小集团)有可能逐步控制极大比例的社会财富,从而有能力运用庞大财力攫取不成比例的政治权力,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最终彻底毁灭社会公正。孤立地看,任何通过自愿交换所累积起来的这种不可接受的财富结果本身,无论如何都不应该遭受非难和批判。然而,即便如此,也不应该由此推断说,通过干预此种交换(加以禁止或向从中得利最多的人们征税)以防范极端可怕的财富累积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该说,这种对自由的干预,对于防范任何因财富和权力的过度集中而给自由造成的更大伤害是十分必要的。如若主观设想由一系列公正行为累积而成的结果必定是公正的,即以为“对局部来说是对的东西,对总体而言也必然是对的”,那就会落入所谓“合成谬误”(fallacy of composition)的陷阱。[13]50特别是在经济学领域,微观上对的东西,在宏观上可能是十分错误的;反之,宏观上对的东西,在微观上也可能是十分错误的。

此外,美国基督教伦理学家理查德·尼布尔(Reinhold Niebuhr,1894—1962)批评诺齐克过于信任“自由”市场交易体系而罔顾这一事实:人们总是力求在交易中占有不公平的便宜,由此滋生利益分配的不公,从而形成历史不公正。[4]91面对历史不公正及其导致的物质与教育起点的系统性不平等,面对现实世界的总体上隐患甚多的交易安排(由此引起人们对一些企业家拥有巨量财富的严重质疑),美国著名宪法学者阿克曼(B.A.Ackerman,1943— )嘲讽说:“权利不是长在树上的各种果实,一俟成熟后便由看不见的手去采摘。”[14]5相反,权利是服务于人的目的的人类结构,怎能完全听任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运作呢?

行文至此,我们不禁联想起2020年底的美国总统大选。其间,一班高科技巨头的肆意操弄和胡作非为,完全证实了上述合理担忧的现实性;善良的人们史无前例地见证了“极端的财富累积”可能毁灭社会公正的可怕后果。看起来,无论是罗尔斯救助穷人的“制度公正”,还是诺齐克针对富人的“矫正公正”,似乎都无力避免和对抗如此残酷的社会现实。对此,美国建国先贤约翰·亚当斯(1735—1826)早有预警:没有任何政府有能力应对不受道德与宗教信仰约束的人类,贪婪、野心、复仇、鲁莽将会破坏我们最坚强的宪法核心;美国宪法只为有道德、有宗教信仰的人们而制定,完全不适用于对其他任何人的治理。正是有鉴于即便民主政制亦难以遏制的信仰迷失和道德沦丧的不公正恶果,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西方伦理学,在功利主义复兴、规范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蓬勃发展的同时,源自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强势回归,紧盯传统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塑造人的优良品德,坚定人的道德信仰,培养“智慧、勇敢、节制和公正”的完善的人!

总体评价  同罗尔斯一样,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尽管遭到自由主义阵营内外各个思想流派的激烈批评,但同罗尔斯的契约公正论一起,四十多年来一直被广泛视为西方哲学界在社会公正研究领域的卓越成就。在罗尔斯的《公正论》出版仅仅三年之后,诺齐克的著作便如罗尔斯的著作一样受到热烈追捧。这一现象鲜明地昭示了诺齐克的“资格”公正论的影响和魅力。罗尔斯的《公正论》部分地旨在修复当代意识形态范例——分配自由主义——的被削弱了的基础,而分配自由主义又是西方福利国家和混合经济的理论支撑。“罗尔斯理论最大的优点是,它似乎适合于美国之类民主国家的自由资本主义结构的理想。它考虑到个人自由,但也考虑到在所有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财富”,“它在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同每个人的利益之间努力寻求平衡”。[10]130而诺齐克的著作则打击了现代西方福利社会及其东方极权主义对手的思想基础。[11]2他高扬古典自由主义的旗帜,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作为其政治哲学和公正理论的立足点。诺齐克的政治哲学强调,在国家功能和个人权利之间,个人权利居于更为优先的地位;国家是由人格平等的个人所构成,它在社会成员之间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去强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任何个人财富的转移只能基于自愿原则,否则,甚至怀有最大善意的动机也会导致最为卑鄙的恶行。不难看出,罗尔斯的“大政府”观和诺齐克的“小政府”说貌似对立却并非水火不容。它们是自由主义光谱的左右两极,相反相成,互补共存。他们各自倡导的公正原则各有其片面性和不切实际的“乌托邦”性,同时各有其真理性,各有其针对的利益冲突和社会场域,各有其对抗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正的道德引领功能。

仅就诺齐克的公正理论而言,首先,他强调公正的历史性,此点确有重要意义。公正确实既同目的状态有关,也同“资格”权利有关。功利主义关心整体的幸福,而罗尔斯关心最弱势者的苦境,这两者都可能是公正理论的必要组成部分;但这种公正理论又必须回应源自人的活动和行为的权利主张和资格。这正是诺齐克的理论探索的要义所在。而且,在当今世界,对于获得物和交易(国内交易和国际贸易)方面的不公正问题的强烈关注,有力地支持了诺齐克的通过公平交易获得财富的基本公正观念。其次,诺齐克理论中肯地揭示了自由与平等二者可能不相容的问题。如果说自由是首要价值,那么,平等就可能不得不加以牺牲;如果要坚持平等,那就有可能违反自由。诺齐克深刻地认识到权衡自由和平等两者关系的重要性,作出了深具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理论探索,其结论同罗尔斯理论殊途同归,“在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同每个人的利益之间努力寻求平衡”[10]130。

一点展望  20世纪以来人类追求社会公正的历史大潮,是罗尔斯和诺齐克的相互竞争的公正理论激起国际学术界长期关注的主因。这一历史大潮如今愈益势不可挡。正是在全人类迫切向往社会公正的历史背景下,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美国纽约大学教授内格尔(Thomas Nagel,1937— )在20世纪末预判说,罗尔斯、诺齐克二人必将是一百年后仍会受到关注的20世纪下半叶的哲学大师,他们的公正论著作一百年后仍将被广泛阅读。我国著名伦理学家周辅成(1911—2009)生前在展望新世纪伦理学时写道:“一个没有社会公正的社会,比一个没有仁爱、没有理性的社会更为冷酷、黑暗和可怕。……新世纪的伦理学,不能只是‘爱人之学‘利他之学,还应当成为‘社会公正之学。”[10]480无论如何,世界各国人民对社会公正的渴望和追求,永不停歇;国际学术界对公正哲学的理论探索,永无止境。值得期待的是,国外学者的重大探索成果,特别是诺齐克、罗尔斯等公正论大家的思想遗产,必将在中国“社会公正之学”的发展进程中,得到我国学术界和更多读者的广泛关注,发挥其“他山之石”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程立显.弗兰肯纳的混合道义论公正观[J].党政干部学刊,2020,(10):10-16.

[2]程立显.弗莱彻的“爱即公正”论述评[J].党政干部学刊,2020,(4):4-15.

[3]程立显.罗尔斯的契约公正论概观[J].党政干部学刊,2021,(2):18-30.

[4]K.Lebacqz.Six Theories of Justice[M].Minneapolis,Minn:Augsburg,1986.

[5]R.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M].New York:Basic Books,1974.

[6]Tom L.Beauchamp,William T.Blackstone,Joel Feinberg.Philosophy and the Human Condition[M].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89.

[7]Vincent Barry.Applying Ethics:A Text with Readings[M].California:Pearson,1980.

[8]M.W.Jackson.Matters of Justice[M].London:Routledge,1986.

[9]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M].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Press,1971.

[10][美]雅克·蒂洛,基思·克拉斯曼.倫理学与生活[M].程立显,刘建,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20.

[11]Jeffrey Paul.Reading Nozick:Essays on Anarchy,State,and Utopia[M].Oxford:Oxford Univ.Press,1982.

[12]John Finnis.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M].Oxford:Oxford Univ.Press,1988.

[13]G.A.Cohen.Karl Marxs Theory of History:A Defence[M].Oxford:Oxford Univ.Press,1978.

[14]B.A.Ackerman.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M].New Haven:Yale Univ.Press,1980.

责任编辑  姚黎君  魏亚男

猜你喜欢
资格
资格、应得还是权利?——评诺奇克的资格正义
多彩滑水道
2023年,这四类考生拥有保送资格
【趣数】初级侦探资格测试
第二道 川菜资格人
带薪年休假资格与是否试用期无关
科举考试的投考资格——从2016年高考全国Ⅱ卷文综第25题说起
川菜资格人
没资格 发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