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概念语义分析的直觉还原原则

2021-09-08 10:49朱弘睿
党政干部学刊 2021年7期
关键词:还原直觉

朱弘睿

[摘  要]价值概念是反映对象价值内容的概念,价值的特性决定了定义价值概念时要面对并谨慎处理一切与之相关的描述性概念、规范性概念与伦理概念,以保证其具有准确性和一义性。为此,需要找到一种有效的方法对价值论中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如何明确价值概念的指称对象决定了定义是否有意义以及是否清晰。选择直觉作为把握价值概念的标准,与认知论中以指称作为处理认知概念的标准相对应,确立解释价值概念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价值概念的定义应当符合语义分析的直觉还原原则进行了论证,并通过对“判断”与“需要”这两个重要概念的还原,进一步说明了直觉还原原则在确保价值概念方面清晰而确切的有效作用,从而避免因概念含混所引发的争议,实现对价值概念所指称对象的把握。

[关键词]价值概念;指称;直觉;还原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7-0023-08

在价值问题的哲学研究中经常使用价值概念,而通过下定义的方法揭示这类概念的内涵则是一项重要的理论工作。学者们在定义价值概念时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直接采用某些哲学家就相同概念给出的定义;二是根据日常的语言习惯与理解对概念做出相应的描述。但不论是哪一种定义方式,都存在着可能的缺陷,从而导致在展开问题研究之前,在对概念的理解方面遇到共同的争议,即概念的定义本身是否清晰。不论是因概念解释的模糊所导致的理解差异,还是因概念内涵的解释方式与研究方法的分离与脱节,都会给价值问题的深入研究带来麻烦。因此,对于价值论概念定义的规范研究便是一项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和对待的工作。更为重要的是,价值问题研究的对象往往不是物理世界的认知对象,而是人的情感、观念、思维以及关系活动中的产物。因此,明确与之相关的价值概念的具体内涵,从而弄清它们的指称对象,寻找一种合适的定义方式来保证这些概念解释的确定性与可靠性,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尝试以直觉作为把握价值概念的标准,与认知论中以指称作为处理认知概念的标准相对应,确立解释价值概念的一般规范。

一、问题来源:价值概念的意义确定性

1.什么是价值概念

价值概念指的是其反映的对象具有价值内容的概念。价值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1]53。其中,“主体,指的是对象性行为中作为行为者的人;客体,是指这一对象性关系中的对象”[1]30。而主体尺度则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作为主体的人的自身结构、规定性和规律,包括主体的需要、目的性及其现实能力等”[1]50。据此可以进一步地认为,价值概念包括三种基本类型。(1)根据客体对于主体尺度的符合程度形成的,用以表征客体对于主体的实际意义即价值事实的描述性概念,如伟大/渺小、高尚/平庸、文雅/粗俗、漂亮/丑陋、健康/虚弱、资源/废物等等。其中,价值事实指的是“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运动所形成的一種客观的、不依赖于评价者主观意识的存在状态,它既是客体对主体的实际意义,又是一种‘客观的事实”[1]161。(2)对于具有不同后果的可选择对象的认知、评价以及行为形成应该或是不应该等具有或暗含祈使意义或要求的规范性概念,譬如正义、义务、民主、诚信等鼓励或要求人们产生某些特定行为与活动的概念。“在哲学上,规范性概念通常是以规范命题、规范判断或者规范事实、属性与关系的形式体现出来。一般情况下,我们接触最多的是规范性陈述,规范性陈述关乎事情/事物应该如何或应该如何去评价它们。例如,哪些事情/事物是好的或坏的;哪些行动是对的或错的”[2]。(3)在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并不明确指向物理对象的伦理概念。除这些伦理概念基本的价值判断所产生的概念外,还包括反映人的价值心理(如各种情感、意志)、伦理关系与社会道德行为、活动的概念以及由这些概念衍生出来的用以描述人类特有的观念与现象的复杂伦理概念,如诚实/说谎、喜欢/厌恶、快乐/忧愁、幸福(感)、偷窃、欺骗、背约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以往的价值论研究并不会对价值概念的描述性与规范性做出明确的区分,从而使得一个评价的内容不论是否具有规范性的要求,都被看作是对于价值事实的表达,但是根据价值概念的内涵以及使用目的的不同,有必要对其做描述性与规范性区分,以避免某些难以解决的理论矛盾和冲突,如由“是”过渡到“应该”的逻辑难题,以及价值事实能否只作为一类特殊的事实被反映出来等。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与科学研究中,把三种类型的价值概念区别开来以及以此为基础将它们联系起来是十分必要的,正如有学者指出:“规范的要求通常与实证的(即描述性、解释性或假定)相反,实证的一般主张事实陈述,试图描述事实。规范性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它们不仅关乎我们的语言,也关乎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不仅关乎我们对于世界的认知,也关乎我们对发生于世界中的事实的信念及其证成和推理;不仅涉及外在于我们的规则、制度、道德、法律和风俗,也涉及内在于我们的态度、情感和动机;等等”[2]。至于价值概念能否单纯地表征一种价值事实,是否都蕴含着某种规范性要求,从而都可以被还原为规范性概念,这些复杂的难题我们在这里不做研究和讨论。

2.价值概念的指称问题

价值的特性决定了给价值概念下定义要面对并谨慎处理一切与之相关的描述性概念、规范性概念与伦理概念,以保证其确切而可靠,即给出的定义要直接地指向现实的具体内容,最终要达到这样的效果——读者不会再对定义的内容里面所用到的概念产生疑问或者不确定的猜想。也就是说,给价值概念下定义,要明确其指称。价值概念的解释和理解常常遇到指称问题。价值概念的指称问题,首先是价值概念能不能指出在现实中与之相对应的具体形式或表现,它们可以是某种行为或者某种现象;其次是如果价值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与之相对应的事物,那么该如何把它们表达出来,让人通过定义的内容,把握概念描述了何种事实,而且使每个阅读了这一定义的人的理解都是一致的。在当今有关价值、伦理、道德等问题的研究以及现实生活中,价值概念的指称问题仍是一个带给人们很大困惑的问题。

概念的指称问题曾引起一些哲学家的关注,尤其是一些分析哲学家,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卡尔纳普(Carnap)的有关思想。卡尔纳普在《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消除形而上学》一文中,通过对词的意义与命题陈述的分析,指出以往形而上学概念缺乏确切指称,命题不能符合陈述规范与逻辑要求的问题,并基于谓词逻辑的基础开始建立一套严格的认识论命题的规范。他认为,以往的形而上学概念都是缺乏实际的指称对象的,因为我们很难从现实的物理世界中找出这些概念确切所指的究竟是什么,而基于此所形成的陈述与命题也往往无法分析其确切意义。由此他断言:“形而上学的确有其内容,只不过不是理论方面的内容。形而上学的(假)陈述并不是用来描述事态的,既不描述存在的事态(如果那样,它们就是真陈述了),也不描述不存在的事态(如果那样,它们至少是假陈述)。它们是用来表达一个人对人生的总态度的。”[3]他将这些形而上学学者称作是缺乏艺术天赋的艺术家。这些形而上学学者通过形而上学这种错误的形式来表达自己本应该通过艺术形式来表达的感情与意志,结果只是“创造出一种对知识既无贡献、对人生态度的表现又不相宜的结构”[3]。此外,他对尼采有着不同于其他形而上学家的“赞誉”。他认为,这位“具有最高的艺术天才的形而上学家”避免了将形而上学与艺术混淆的错误,因为“我们在那里发现了对特殊艺术现象的历史分析,对道德的历史、心理分析……他最强烈地表达了别人用形而上学或伦理学表达的东西,他并未选择使人误入歧途的理论形式,而公开地选择了艺术的形式,诗的形式”[3]。

我们不得不承认卡尔纳普对于以往形而上学和伦理学概念和命题的论断所批判的问题确实存在,而他所建立的命题规范也具有理解的合理性和严谨性。但他这种粗暴的批判方式,也仍然会导致其他的问题:我们所面对的现实,不仅仅是涉及指称实际物理对象的物质世界,同样还关涉人的情感、心理活动、行为动机、道德规范以及社会关系这些与人的实际行动与社会行为密切相关的要素。科学研究和人类的知识体系不仅关心对客观物理世界及其规律的认识,人自身的思维与情感活动以及这种活动的基础与来源也是它们渴望认识的对象。如果说休谟是用一把美工刀划分出了事实与价值的区别并勾勒出它们之间的鸿沟的话,那么卡尔纳普就是用一把锤子敲碎了除事实之外的所有对象。这显然是不符合我们对于知识的要求的,否则对于人的思维与活动我们能做到的只有表达与行动。但是,在卡尔纳普这里,关于要如此表达与行动的原因与机理不仅无法得到更为深层的解释,甚至连进行这种解释与研究的资格都被卡尔纳普剥夺了。就像普朗克用经典力学的研究方式敲开了量子力学的大门一样,当代的研究者们希望在卡尔纳普那些确实合理的规范之下去重新研究并明确形而上学与伦理学中的相关概念与问题,当代西方伦理学对于规范性概念与规范性问题的研究便是这种希望的产物。

既然研究者们已经承认了卡尔纳普批判的有效性及其对于命题要求的合理性,那么在考虑规范性概念的相关问题时,首先要关注的便是它是否具有可靠性以及这种可靠性的来源是什么。所谓规范性概念的可靠性,指的是规范性概念所指的对象能够确定且保证使用者和读者对这一对象的理解和认知是一致的;而对于规范性概念可靠性的来源问题,则一般讨论的是规范性概念与客观物理世界的关系,以及其本身能否具有这种客观性的问题。对于价值概念的指称问题而言,首先需要研究的是价值概念的可靠性,即探讨如何保证价值概念所表达的内容是确切的和一义的。

二、问题解决:基于直觉的还原方法原则

1.直觉在价值概念中的指称作用

要给价值概念下一个确定且可靠的定义,关键在于能够明确这一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是什么。然而,与卡尔纳普为了判断任意语词有意义的充要条件所列出的四条陈述①不同,这种定义的困难在于:价值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往往不是确定的物理对象,而是蕴含在思想与情感之中的东西,我们很难用有限的实体或科学成果来规定出这些概念所指称的对象究竟是什么,但它们却确实来自我们的经验标准与认知活动中;我们可以用它们与人相关的某些行为表现、表达方式或社会现象,通过价值概念做出某種合适的陈述,但却无法断言这种陈述是完全确定且在个人的理解层面是完全一致的,比如我们可以说一个人的行为是精明或是冲动盲目的,也可以说一个人表现出了迷茫或绝望的状态,再或者是某种社会现象体现出了人与人之间某种关系或是某种共识等,这些在自然语言中常见的陈述都来自我们对人的思维与情感的经验判断——它们描述了人的某种状态,但却不像描述物理状态那般确切而可靠。因此,贸然对其进行粗略的定义很容易造成认知上的含混与理解上的差异。如果想要避免这种概念上的混乱所导致的对讨论对象不一致的争议,就必须找到一种与指称实际物理对象即依靠有限实体来确定自身概念的方法相比具有同等可靠性与说服力的经验标准,而直觉便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对于直觉这种独特的思维活动,哲学上似乎不乏对其进行概念解释并根据某一种理解建立的研究方法或学说。在元伦理学的问题探讨中,摩尔采纳“直觉就是不必进行推理论证便可以直接觉知”[4]的解释构建了直觉主义的研究方法,即“认为人们能够非推理地直接认知一些道德判断真实性的理论”[5]628。而在认识论的研究中,同样也存在一种以直觉为基础的陈述方式来表征我们的某种认知能力,即对于事实和认知对象的初步判断与把握。甚至在科学研究当中,对一些重要数学猜想与物理假设的产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归结于某种直觉的思维能力的作用。但无论是哪一个领域的哪一种解释,都无法将直觉这种思维能力完全解释清楚并构建出一套可以应用的直觉研究方法。考虑到对直觉的概念解释所涉及的问题领域过于广泛,以及缺乏有效且可靠的材料去证明我们的直觉能力能够处理譬如元伦理概念的本性、道德律令、事物本质和科学假说等此类复杂的观念与问题,我们只能从一些基本的心理活动与情绪入手,来对直觉在日常活动与自然语言中可能产生的作用加以解释,并据此去满足基于直觉能力对价值概念与规范性概念进行理解和把握的应用要求。

那么,这种直觉在我们处理日常的价值概念时究竟如何发挥作用?或许一个简单的类比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在基本的计算机语言中,以C语言为例,存在一种重要的数据调用概念——指针。对于存放多个数据或是复杂数据的地址而言,如果想要使用这些地址中的数据,就需要记住这些地址的编号并在每次使用它们时将这些编号罗列出来。对于一个庞大的C语言程序而言,这种做法显然是复杂和繁琐的,并且由于不同类型的数据所占用的存储空间数量不同(一个存储空间对应一个地址,当数据量较大时就需要占用多个存储空间,即需要多个地址来表示这串数据),要清楚而且准确记住所有数据占用的是哪些地址也是十分困难的,因此需要使用指针来帮助我们调用这些数据。指针本身虽然也会占用存储空间,但所有指针占用的空间都是相同的,因为它们存放的数据仅仅是地址编号。当确定了一个指针存放的地址编号是什么时,便能够方便地调用这个指针所指向的地址以及地址里面所存放的数据,这时候只需要再对这个地址用一个方便我们理解的语词来进行表示,就能够通过仅仅使用这个语词来表达其所指向的数据内容。计算机语言中的指针本身也是一种代码,但因为这个代码已经被其所指向的地址与内容所明确定义,因而可以作为指向其他代码与数据的有效工具。与之相似的,日常中所使用的直觉这一概念也具有此种作用。这一概念本身虽然也表示我们的某种心理状态,但这种心理状态可以被明确定义为人对于其他心理状态与非物理对象的把握,即用以表示人的感觉直观在非物理层面的经验能力,就像用指针来指示单用地址难以准确详细表达的数据内容一样,我们通过直觉来指称这些难以用描述物理对象的概念来表达的诸如情感、思维、观念以及关系等此类与人的活动相关的非物理现象,并用某个语词来表达直觉到的内容,以方便调用或指示所直觉到的对象。因此,这些语词便成为了用以表达直觉对象内容的概念。

2.基本直觉与复杂直觉

当然,如果仅仅依靠上述直觉所具有的作用给价值概念下定义,仍然不能解决价值概念的含混与理解差异的问题,因为对于众多的非物理对象而言,人的直觉把握本身也是具有差异性的。我们不能断言一个人对于一种情感状态的表达以及对于这种现象所赋予的语词就一定与另一个人是相同的,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个人对于表达一种非物理对象所使用的语词恰好是另一个人用以表达另外一种情感状态而使用的语词这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的两个人如果进行讨论的话,就会产生一种十分滑稽的现象:他们看似是在针对同一概念讨论着某种问题,但实际上他们使用这一概念时所指称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他们的讨论也不会有任何实质上的进展与结果,甚至连通过讨论使他们互相理解都很难做到。然而,这种滑稽的现象在哲学问题的讨论之中尤为常见,这正是在形而上学与伦理学研究中从问题开始之初就始终伴随着的巨大阻力与困難。因此,要想在讨论价值论问题时不至于受这个难题过多的困扰,就必须进一步对这种基于直觉的前提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或要求。

要解决个人直觉之间的差异性问题,首先要考察这种差异在现实中主要体现于哪些情况之中。当在日常语言中使用价值概念时,我们对于这些概念的把握总是来自自身直觉在以往的体验经历中所形成的经验。这种体验不仅受感觉器官与神经刺激的影响,也与我们所处的文化环境和日常习惯相关。根据影响体验的因素不同,可以将体验活动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只由人的感觉器官与神经刺激对于物理信号进行处理时所产生的反应而形成的体验;另一类是在第一类体验的基础之上,依靠人的文化环境和日常习惯进行判断而形成的体验。对于第一类体验,似乎必须承认每个人在这一层面上的体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许多学者将这种一致归结于动物本能,形成了自然倾向论。而心理学对情绪体验的研究结果表明,“情绪首先是一种独立于认知加工的心理过程”,这种情绪“有其自身发生学上的机制,并不必然为社会规范所约束”[6]。因为情绪的上述特征,我们能够对由情绪引发的面部表情与身体反应做出直接且一致的辨别,进而合理地使用这些基本的物理信号并准确地把握它们所传递的信息。视崖上所做的关于婴儿的社会参照行为的心理学实验[7]57-86的结果,不仅表明1岁婴儿可以对母亲的愉快与恐惧表情做出区分与反应,并且证实这种基本的情感体验对行为决策也具有调节作用。不论是哲学的自然倾向论还是心理学对于情感体验的研究,都说明了这类体验在不同个体之间是基本一致的。而基于这种体验所形成的直觉,也同样能够保证对其理解与把握的一致性从而避免含混与差异的问题,我们可以将这一类直觉称作基本直觉。至于另外一类体验,由于环境与文化差异、教育与习惯不同以及每个人对这些因素的认知与信息的处理有所区别,导致了这类体验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也会有所差异。比如,当我们对两个处于完全不同文化环境的人讲同一个笑话时,他们对于这个笑话的体验是不同的:对于与讲述者具有相同文化环境的人而言,这个笑话可能是有趣的;但对于与讲述者处于不同文化环境的人而言,这个笑话就很可能不可笑。尽管这类体验的主要区别在于外部因素的影响,但它们仍然要以第一类体验作为基础才能够形成。在这样的一个体验活动中,我们无法只依靠自身的感官反应与神经刺激来对体验对象做出反应,因而需要对与之相关的外部因素进行适当的认识加工,但最终的目的是要让我们的第一类体验能够对其做出合理的反应与表现。正如在讲笑话的这个例子中所看到的,不论听者对这个笑话有怎样的体验,他的最终表现都会回到是否感到有趣这一体验上来,并且我们也能够对这种体验的最终表现有确定的判断与把握。对于基于后一类体验所形成的直觉,由于作为其经验来源的体验更为复杂,人们在描述这种直觉时也就往往会使用一些更为复杂的概念,因此我们将其称作复杂直觉。

3.价值概念的还原原则

在区分了基本直觉和复杂直觉之后,我们再回到与这些直觉相关的价值概念上来进行讨论。对于基本直觉,所涉及的都是可以直接指称我们的基本情绪与基础心理活动的概念,并且我们也能够对这些概念所关联的表现形式有确定且一致的把握;对于复杂直觉,我们则常常会借助价值论与规范性问题研究中用以描述复杂现象的概念来与之对应,这也就导致了对于这些概念理解与陈述上的差异。根据上述讨论,我们可以确定基本直觉与复杂直觉之间存在的内部关系,并进一步通过这种内部关系来对与直觉相关的概念做出如下断言:对于任何一个基本直觉而言,我们对描述它的概念都能够有清晰、确定且统一的理解与判断。在此基础上,当面对任意复杂直觉时,我们都可以将其所使用的概念还原为与之相关的、描述基本直觉的概念,这种还原需要符合以下陈述:(1)被还原的复杂直觉应说明其所参考的主要外部因素,可能涉及环境条件、社会规定以及文化习惯等会对我们就非物理对象的判断产生认知影响的因素;(2)被还原的复杂直觉能够明确指向作为其表达目的的一个或多个基本直觉;(3)在通过还原得到基本直觉后,对于描述这些基本直觉所使用的概念,必须满足其所指称的基本情绪和基础心理活动与这些概念有确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且人们对于这种对应关系不存在争议。

至此,我们就确立了对于价值概念定义的规范原则与还原方法。为了进一步地说明这种定义规范的使用方式与作用,我们以“判断”与“需要”这两个概念为例进行分析,以期得到更为直观与实际的理解。

三、实际应用:对于“判断”与“需要”两个重要概念的还原

1.对于“判断”概念的还原

首先,对于“判断”这一概念所指的心理活动,似乎并不存在什么争议,这主要归功于休谟及其以后的哲学研究者们对“判断”这一概念所做出的明确区分与在对其研究的过程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正如休谟在其关于判断问题中所陈述的,我们的判断存在两种普遍的形式: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其中事实判断主要是我们出于认知要求所做出的判断,表现为对于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属性等做出判断,对与对象构成对应关系以方便指称的语词以及用以描述对象的实际状况与属性的语词加以定义。而当对对象的实际状况与属性有了明确的认知以后,我们会进一步根据它们与人的关系做出某些在认知目的与自然属性范畴之外的判断。这种判断往往伴随着某些用以描述对象附加属性的语词的产生与使用,且要想对这些语词有明确的定义与把握,就必须以人为主词或者说以人为基础来讨论它们。一旦这些描述附加属性的语词离开了人这一主词或基础来被单独使用,它们就会变得毫无意义,甚至将问题导向某些形而上学的误区之中,好与坏、美与丑、对与错、应该与不应该等这类语词都是如此。对于对与错这对语词而言,乍看会觉得它们的使用是一种特殊的情况,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认知领域或事实判断中,对于命题与判断的正确性判断所使用的范畴不是对与错而是真与假,其判断标准来自命题、判断与事实是否符合;而对与错往往用于对人的某种行为或价值判断本身的判断,其判断来源主要是与人的要求以及人所确立的判别标准是否符合,因此它们的含义同样是与人密切相关的。通过这些语词构成的判断,便是我们所熟知的价值判断或者规范性判断。

不管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实际上都是对“判断”这一心理活动的内涵与活动结果加以分析所得到的定义。这些分析有助于我们对“判断”所指向的心理或者思维活动有更为确定且一致的把握。因此,当有人提及或听到“判断”这一语词时,我们直觉上所能指向的活动一定与上述概念的描述相一致且不再存在任何特殊的情况,这样,“判断”也就能够作为指称基本直觉所指对象的概念而不存在使用争议了。

2.对于“需要”的概念还原

与“判断”不同,对于“需要”这一概念而言,似乎很难简单地承认其所指向的心理活动是一种可以通过基本直觉来把握的对象。对“需要”这一概念的理解总是会延伸至这个概念所指向的对象上去,而根据需要的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区分出物质需要、心理需要、社会需要、安全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等等。这些都在表明“需要”这个概念的复杂性。事实上,我们能够感觉到它所蕴含的不仅仅是其所指的活动及其可能的对象与内容,还包括各種关乎道德要求、人生境界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内容。

如果抛开“需要”这个概念所指向的实际活动本身来分析其内涵的话,情况显然要复杂许多。因为“需要”与“判断”相比,并不像后者那样在活动本身与活动的内涵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对“判断”所指向的活动的内涵的理解来确切把握这一活动本身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但对于“需要”这一概念而言,如果只考察其所指活动的内涵,就会转向对需要的对象或者内容的研究之中而并非是对这一活动本身的考察,这样就会使这个概念完全指向了其他的问题而隐藏了其原本的功能——指向某一确定的心理活动本身。这就好比当提到“说话”或是“看”这样的一个活动时,我们总是会去关心说了怎样的话或是看到了什么东西,但却不会去刻意考虑这些动作本身或者它们发生的物理机制是怎样的,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了。因为这些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太过司空见惯,对于其动作本身而言,我们不需要过多的认知处理便能够充分地接受和理解这些活动,而对于其发生的物理机制而言,除非在特定的语境下去讨论——比如在科学研究的环境之下,我们才会去关心能够定义这一活动的物理机制和原理究竟是什么。我们之所以在需要的内涵层面能够做出如此丰富的研究,是因为它蕴含着其概念本身能够指向一个简单的心理活动这样的前提,即其所指向的活动本身实际上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心理活动,它能够被我们的基本直觉简单而直接地把握,以至于常常忽略这种活动本身是怎样的;而对于其发生机制来说,也不必过多在意,因为这是心理学家要去关心的工作。

因此,当面对“需要”这个概念时,现在已经看到了至少三种不同的使用或理解方式:第一种是对于“需要”这一概念所指向的心理活动的发生机制的理解,这种概念的定义只有在心理学与科学研究这种特定的语境下才会使用。第二种是对于这一活动所面对的对象与活动内容的讨论,这种使用方式是在以往研究中最常见的,它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却不是概念本身的问题,而是由概念所指活动衍生出的概念之外的问题。这种问题的研究实际上与伦理学中对于行为的研究属于同种范畴,但却常常被混淆在元伦理学的问题探讨中,反而在社会学研究中它的问题定位更为合理,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8]不论这个理论的可靠性与正确性如何,我们对马斯洛在问题定位上的把握是不存在异议的。第三种理解,便是“需要”这一概念所指向的实际心理活动,这是这一概念原本的使用方式,也是在使用这个概念时首先应该要明确把握的。不论需要的对象是什么,我们对某一对象产生需求时的心理活动都是一致的。如果要对这种活动的确切表现形式做出说明的话,那就是当我们向某个人指向某个对象时,这个人总是能明确地告诉我们他是否需要被提及的对象,甚至对需要的程度也可以做出大致的解释:这样的一个心理活动便是“需要”这一概念能够指向的确切的活动,且这种活动是我们的基本直觉能够把握的对象。因此,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也不应该再出现争议。

建立价值概念语义分析的直觉还原原则,根本目的在于解决价值问题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对于概念解释的指称混乱与内涵模糊问题,避免因对概念的理解不明确所引发的理论争议与隔阂。尽管以直觉作为价值概念的指称标准或许并非是最终与最合理的选择,而以此为基础所建立的还原原则也或许并非是完全可靠且不存在任何缺陷的,但根据上述具有经验与事实基础的论证以及其在某些价值概念层面的实际应用,我们至少能够确定的是:通过此种尝试可以证明价值概念确实具有物理层面之外的明确的指称对象,并且可以依靠某种合理的分析原则与解释方法对其所指的对象做出确切的理解与把握。使用以直觉为标准的还原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对价值概念的所是与所指做出更加清晰的理解与把握。至于对直觉本身的理解争议与理论研究的深入分析与考察,以及讨论除直觉之外是否存在更为合适的处理价值概念的指称标准,则是有助于验证价值概念的直觉还原原则的合理性而需要我们进一步展开的研究工作。此外,对于还原原则内容的整理与优化,和这种还原原则在价值论问题中的实际适用范围与具体应用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也同样有待更为全面与严谨的考察与论证。因此,本文只是以引出和介绍价值概念的指称问题为目标,完成了对于价值概念语义分析体系构建的初步工作,而要想使这一问题得到更为系统与深刻的研究和解决,目前的工作与成果还远远不足,需要不断地推敲与完善。

注释:

①这四条陈述来自:令a为任何词,S(a)为出现这个词的基本句子。那么a有意义的充要条件就可以用下面每一个陈述表示出来;这些表述归根结底说的是同一件事:1.已知a的经验标准。2.已知规定了S(a)可以从一些什么记录句子推出来。3.S(a)的真值条件确定了。4.已知S(a)的证实方法。参见:Rudolph Carnap. The elimination of metaphysics through logical analysis of language[J].Erkenntnis,1932,(2):60-81.

參考文献:

[1]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刘松青.什么是规范性?[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07-24(2).

[3]Rudolph Carnap.The elimination of metaphysics through logical analysis of language[J].Erkenntnis,1932,(2):60-81.

[4]亨利·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M].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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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孟昭兰.体验是情绪的心理实体——个体情绪发展的理论探讨[M].应用心理学,2000,(2):48-52.

[7]Klinnert.M,Campos.J.Emotion as behavior regulators:Social reference in infancy[C]//Emotions in Early Development:Vol Ⅱ Emotions:Theory,Research and Experience.New York:Academic Press, 1983.

[8]A.H.Maslow.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1943)[J].Psychological Review,1943,50(4):370-396.

责任编辑  姚黎君  丛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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