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相关问题研究

2021-09-10 23:13徐丽楠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8期
关键词:侵权隐私权个人信息

徐丽楠

摘要:信息化快速发展,各种短信获取验证码,扫描二维码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很容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漏,随之而来的便是隐私权受损。这些事件的发生使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提上日程,目前我国立法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本文将从隐私权的内涵,要件,侵权类型进行展开探讨。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侵权

一、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内涵

目前关于隐私权内涵包含三种学说:1、信息说:即关于隐私方面的信息才是隐私的本质。私人账户存款不属于隐私,但其账户存款的信息属于隐私,这是早期学者思想。其看重“信息”方面内容。2、私人领域说:即个人隐私权与社会公共的利益无关联,隐私权使属于与个人相关的,无需他人或者公共知晓与干预的权利。是私人领域之内的所产物。3、生活安宁说:该学说的内容将前两个学说进行融合,属于相对折中的观点。其认为隐私权包含两个方面,具体为私密方面和不受干涉方面。即个人的私密生活与信息不受他人干涉。

(二)隐私权特征

隐私权也与其他人格权利相同,其具有一定的特征标准。1、隐私权具有保有性,个体对于自身的隐私生活享有所有权,可以任意支配其权利。2、维护性特征,即法律不允许对他人隐私进行侵犯,法律保护隐私权权利的行使。当事人有权利维护自身的隐私权不受侵犯。3、利用性特征,个体可以利用隐私权来满足社会需求,因为其具有所有权,可以对隐私权内容进行利用支配。但前提是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

(三)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是指姓名、年龄、经历、职业等一系列可以识别出特定人的身份特征信息。其范围相较于隐私权更加广泛。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为了进一步辨别侵权范围,将二者进行区分。

1、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价值取向存在区别。具体而言,隐私权俗语消极性权利,具有排他性,他人无权利窥探权利人隐私信息。但伴随着时代发展,个人信息权可以通过积极支配和使用获取相应回报,而不是从属于消极性能之中。

2、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权利的内容存在不同之处,隐私权的行使权利目的在于保护隐私信息,防止他人窥探,维持一个封闭隐私安宁的私人领域。而个人信息权是保障其个人的各种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利用。一个在于保护私密性,一个在于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3、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有一定区别。隐私权是侧重保护精神层面的权利,侵害隐私权是以损害了权利人的精神为主要要件。但是时代发展,个人信息权上赋予更多的财产性权益,其属性更加偏向于财产性能。

二、当今时代下的隐私权

隐私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衍生出多种类型,可以将其具体分为:网络环境隐私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等等,下面笔者将对新时代下的具有代表性的隐私权内容进行简要阐述。

(一)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

网络环境同样存在很多矛盾之处,而对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包含网络账号被盗取,网络个人信息被窃取,遭受网络人肉搜索等。与此同时,网络环境的言论自由也与隐私权存在一定的冲突。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侵权行为也有一定独有特点。首先,侵权的手段高端化,网络兴起,侵权的手段也随之变化,例如:破解摄像头进行偷拍,监控网络后台破解网络账户,随手拍摄他人隐私后进行分享等。其次,侵权的方式多样化,具体包括利用网络迅速传播侵权信息,利用舆论散播,泄露不雅信息等。

伴随着网络自身的便携性,强大的传播性而来的便是侵权力度巨大,由于信息传播的迅速与便捷,一条侵权信息可以在几分中内做到家喻户晓,其侵权的损害程度也可想而知,其后果也极其严重,因此如何正确的使用网络,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具体指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例如:作家,科学家,演员等。在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人物的言行可以转瞬间遍布各大网站,但是由于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病不存在与我国法律之中,其相关立法也同样不够完善。而媒体行业过度的窥探公众人物的隐私不仅给公众人物造成一定精神损害,也容易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因此对于此方面的法律完善的确有待提升。

三、隐私权侵权类型

通过了解隐私权具体的侵权方式可以更加明确的保护自身的隐私权,所以笔者对隐私权具体侵权的类型进行如下分类:

(一)擅自收集、公布他人个人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姓名、年龄、住址、财产状况等与自身密不可分的个人信息。还包括窥探他人社会关系情况等。

(二)监视监听

通過非法手段跟踪、监听监视他人生活,或者侵入住宅等干扰他人正常安宁生活的一系列行为

(三)私自接触他人物品

对于私自读取他人信件,日记等私密性较强的文件,或者将其内容公开于众均属于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四)通过网络进行侵权

网络上通过人肉搜索、侵入账户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盗取个人账户等方式实施侵权行为。

四、隐私权现状及法律完善

(一)我国隐私权现状

我国关于隐私权立法经过数十年的探索,终于于2017年在《民法总则》中将隐私权与生命权、姓名权等一系列权利并入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之中,隐私权也通过此法律条文确定了其民事权利地位。

(二)法律完善

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虽然在不断进步与完善,但是随着社会与网络飞速发展,隐私权的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保护自身隐私权也成为了当代人较为重视的举措之一。所以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还需进一步完善与细化。

首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法律将隐私权内容、构成要件、侵权要件进行细化地规范。将细致的法律规定代替单纯的精神层面与原则性的法律保护。

其次,可以加强政府部门对隐私权侵权的监督力度,使潜在的罪犯收到震慑,从而达到有效的制约力度。

最后,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的宣传,使人们对自我隐私的保护意思加强,不轻易泄露自己个人信息。

结语

当今时代在各种层面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跟多潜在隐患。对于隐私权的侵权亦是如此。如何做到有效的抑制此类侵权案件的发生,保证公民隐私权的安全性是需要我们在未来不断探索的问题之一。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细致,通过本文以期能为未来的隐私权法律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马特,隐私权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李梦晗,媒体报道中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6(06):71-74.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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