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RCEP实施视域下我国原产地声明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以广州、深圳关区出口企业为样本

2021-09-14 03:22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规则研究课题组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核准原产地出口商

自贸协定原产地声明规则研究课题组

历经8年谈判,RCEP于2020年11月15日签署,全球最大自贸区正式起航,覆盖中日韩、新西兰、澳大利亚和东盟等经济体。作为海关三大关税技术之一的原产地规则在保障FTA顺利落地实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海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RCEP关税减让和原产地规则实施准备工作,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十四五”时期外贸高质量发展,已于2021年4月15日完成RCEP国内核准程序。作为优惠原产地证明形式,原产地声明与原产地证书是判定进出口货物是否具有FTA区域原产资格、确定企业能否享受区域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凭证。美欧等发达国家广泛应用的原产地声明不仅包括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还包括进出口商、生产商原产地声明。当前,我国FTA法律文本以规定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为主,在声明应用普及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差距。本文通过法律文本比较、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等方式就RCEP实施视域下我国原产地声明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进行研究,旨在对标国际标准,剖析问题与挑战,助力原产地领域重要的贸易便利化举措顺利实施,服务我国原产地管理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

一、FTA原产地声明制度概述

(一)原产地声明的概念界定

根据《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专项附约K第二章(RKC,SA K)规定,原产地证明文件通常可分为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声明(Declaration of Origin)与经认证的原产地声明(Certified Declaration of Origin),其中原产地证书是由经授权机构或组织签发、证明证书项下货物原产于特定国家的特定表格(文本),原产地声明是由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或者其他合格人士在商业发票或其他货物相关文件上作出的关于货物原产地的适当声明。由此看来,原产地声明与原产地证书均为国际上通行的判定货物原产国的证明形式,但属于不同的优惠贸易原产地认证体系类型(详见表1),二者区别主要在于签发主体、文件载体不同,即前者由企业自主在商业单据上开具,后者由政府当局(如海关)、经授权机构或组织签发。

表1 优惠贸易原产地认证体系类型(1)WCO Origin Compendium,“Procedural Aspects-Certification of Origin /Proofs of Origin”,http://www.wcoomd.org/-/media/wco/public/global/pdf/topics/origin/instruments-and-tools/guidelines/origin_compendium.pdf?db=web,2021-4-14 last visited.

(二)原产地声明的主要类型

按开具自主声明的企业主体的不同,原产地声明可分为出口商、进口商、生产商、供应商原产地声明(2)吴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规则比较研究》,山东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等。以出口商原产地声明为例,欧共体-瑞士FTA规定“出口国海关可以授权任何经常从事本协定下产品出口的出口商(以下简称‘经核准的出口商’)开具发票声明或者EUD-MED发票声明”。(3)[意]斯特凡诺·伊那马:《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译,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年版,第464-465页。原产地声明在美欧等发达经济体FTA中应用较为广泛,详细规定原产地声明条款的美国早期签署实施的代表性FTA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美国-韩国FTA、美国-秘鲁FTA、美国-智利FTA等(详见表2),使用的原产地声明类型不尽相同。国际上规定供应商原产地声明的FTA较少,欧共体-摩洛哥FTA规定该声明类型开具主体为该FTA项下长期持续供货的供应商。由此看来,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在签署及实施的不同FTA中会结合不同缔约方需求、本国实际情况及发展阶段使用不同原产地声明类型。

表2 部分美国早期签署实施的规定原产地声明条款的FTA(4)WTO,“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Database-United States of America-RTAs in Force”, http://rtais.wto.org/UI/PublicSearchByMemberResult.aspx?MemberCode=840&lang=1&redirect=1, 2021-4-15 last visited.

(三)原产地声明的规则体系

原产地声明规则是FTA原产地证明文件的“选择性要素”,即并非所有FTA均同时规定了原产地声明与原产地证书两种或多种证明形式。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中国签署及实施的FTA来看,原产地声明规则普遍规定在原产地程序(程序性判定)章节,部分FTA原产地声明的文本作为附件形式公布(详见表3)。FTA原产地声明的规则体系涵盖开具主体、格式文本、法律责任、资格认定等诸多要素。如上文所述,原产地声明开具主体主要包括出口商、进口商、生产商、供应商或者其他当事人。原产地声明一般不具有统一格式文本,但一般具有和原产地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且一般由企业承担守法首要责任,企业是否需经资格认定、声明保存机构及期限、声明有效期限等由FTA成员方协商明确。

表3 部分美欧、中国签署及实施FTA原产地声明规则章节设置

(四)原产地声明的主要模式

国际上FTA原产地规则主要模式可分为北美模式、泛欧模式和印度洋模式。(5)厉力:《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0-125页。而原产地声明的主要模式亦可划分为以上三种模式。其中,北美模式(即北美自贸区原产地声明规则模式)和泛欧模式(即欧盟原产地声明规则模式)为当前原产地声明的主流模式,两种模式在声明开具主体资格认定、声明保存机构及期限、声明有效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别。实施使用印度洋模式(即亚非洲自贸区原产地声明规则模式,如东盟自贸区)的国家(地区)较少,且该模式的特征与发展或多或少受到北美和泛欧模式影响。

二、我国FTA原产地声明规则概述与比较分析

(一)我国FTA原产地声明规则概述

我国原产地证明文件形式的选择主要以海关与中国贸促会以及地方分会签发原产地证书为主,原产地声明尚未大规模推广实施。目前,我国引入原产地声明的FTA主要有中国-冰岛、中国-瑞士、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毛里求斯、RCEP和中国-新西兰升级版共计6个FTA,其中已实施使用原产地声明的为中国-冰岛、中国-瑞士和中国-毛里求斯FTA。我国原产地声明规则模式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在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进口商基于其在中国海关所作原产地预裁定基础上的原产地声明;二是中国-新西兰、中国-澳大利亚FTA现有模式即境外出口商、生产商基于中国海关预裁定/行政裁定的原产地声明,而在已签署但尚未实施的中国-新西兰FTA升级版中,在现有模式下增加了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三是中国-冰岛、中国-瑞士、中国-毛里求斯FTA和RCEP项下经核准出口商自主声明模式(详见表4)。

表4 中国已签署的引入原产地声明条款的FTA(6)作者根据中国自贸区服务网公布的FTA法律文本自行整理。

(二)RCEP与我国其他FTA原产地声明的比较分析

在原产地证明形式的选择上,RCEP与我国其他引入原产地声明的FTA均规定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声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原产地声明开具主体的选择上,RCEP原产地声明的开具主体包括经核准出口商与无需经核准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与我国已实施原产地声明的FTA不同的是,根据RCEP法律文本第三章第16条,RCEP不同缔约方将在10年内或者10~20年内才会实施出口商或生产商原产地声明制度,也即实施推广原产地声明需经过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到无需经核准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原产地声明两个过程。

(三)我国与美欧已实施FTA原产地声明的比较分析

在原产地证明形式的选择上,我国FTA法律文本早期以规定原产地证书为主,原产地声明出现较晚,而北美模式FTA原产地声明早在1994年就规定在NAFTA法律文本中,且该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的实施使用率比原产地证书更高;在原产地声明开具主体的选择上,我国FTA和泛欧模式FTA倾向于经核准出口商,即申请开具主体资格的企业需先经过签证机构(一般为出口国海关)的核准或认证,而北美模式部分FTA规定开具主体为生产商或出口商、部分FTA为出口商或进口商,大部分FTA对开具主体的选择较为宽松且无需先经过签证机构核准或认证。

三、广州、深圳关区接受调研出口企业FTA原产地声明与原产地证书应用现状分析

出口企业是FTA原产地政策直接受益者,在货物出口时会根据FTA规定与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原产地证明形式。通过了解出口货物原产地声明与原产地证书企业应用情况,可以掌握企业是否知晓原产地声明、原产地声明使用频率、大规模实施推广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企业可能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信息。因此本文通过问卷调研等方式,从企业、行业、产品、协定等多个不同维度,对近三年以来广州、深圳关区805家出口企业原产地声明应用现状进行分析。

(一)按企业性质与海关信用等级(7)根据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分析,接受调研出口企业以私营和外资经济企业居多、生产贸易商和贸易商为主,大多为一般信用与一般认证企业

从经济类型来看,接受调研企业以私营经济(396家,占49.19%)和外资经济(其中外商投资187家,占23.23%;港澳台投资98家,占12.17%)企业居多,二者合计占比高达84.59%,经进一步跟进调研发现大部分属于中小微企业。属于“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主要为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共29家,占比3.6%。

图1 经济类型

从经营类型来看,接受调研企业以生产贸易商(468家,58.14%)和贸易商(228家,28.32%)为主,二者合计占比高达86.46%。属于“其他”经营类型的企业包括报关公司、市场采购企业、有出口权的贴牌工厂、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共28家,占比3.48%。

图2 经营类型

从海关信用等级来看,接受调研企业大多为一般信用企业(341家,42.36%)与一般认证企业(315家,39.13%),二者合计占比高达81.49%。高级认证企业仅有149家,占比18.51%;失信企业为0家,占比为0%。

图3 海关信用等级

(二)按企业所属行业与产品出口目的地分析,接受调研出口企业以机电、轻纺等行业居多,原产地证明项下产品主要出口至东盟、欧盟、美国等地

从所属行业来看,接受调研企业所属行业数量位居前列的主要为机电(即机械、电子,共256家,合计占比31.8%)、轻纺(即纺织、服装、鞋帽,共162家,合计占比20.12%)、塑料(99家,占比12.3%)、金属(96家,占比11.93%)等。“其他”行业289家,占比35.9%,主要包括玩具、食品、家具、陶瓷、建材、五金、医疗器械等。

图4 所属行业

从产品出口目的地来看,接受调研企业开具原产地声明或申办原产地证书项下产品主要出口至东盟(487家,占比60.5%)、欧盟(424家,占比52.67%)、美国(392家,占比48.7%)、澳大利亚(315家,占比39.13%)、韩国(251家,31.18%)、日本(217家,占比26.96%)等。主要出口至“其他”目的地113家,占比14.04%,主要包括印度、孟加拉、南非、罗马尼亚、波兰等东南亚、非洲与中东欧国家。

图5 产品出口目的地

(三)按证明形式选择与企业考虑因素分析,接受调研出口企业选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占少数、选择申办原产地证书的占大多数,考虑因素包含多个方面

从证明形式选择来看,接受调研企业出口货物主要选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占极少数(5家,0.62%),出口货物向海关申办原产地证书的占绝大多数(74.04%),向中国贸促会及地方分会申办原产地证书的占9.19%,开具声明与申办证书兼有以申办证书为主的占11.68%。“其他”形式指暂未开具声明且未申办证书的情况(4.47%);同时,在FTA声明选择方面,未开具过原产地声明的企业有151家,占比18.76%,在开具过原产地声明的企业中,开具中国-瑞士FTA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有147家,占比18.26%。

图6 证明形式选择

从企业考虑因素来看,接受调研企业较少开具原产地声明的原因主要包括“海关等签证机构信用高、服务好、出证快,申办原产地证书货物出口更有保障”(451家,占比56.02%)、“原产地声明在中国自贸协定中出现晚于原产地证书,已习惯于申办原产地证书”(252家,占比31.3%)、“中国-东盟等常用自贸协定不支持开具原产地声明,只能选择申办原产地证书”(164家,20.37%)等。“其他”原因主要为“根据客户要求办产地证,目前暂未接到开具原产地声明的需求”(共130家,合计占比16.15%)。

图7 企业考虑因素

(四)按证明使用频率与效果分析,接受调研出口企业原产地声明开具频率普遍低于原产地证书申办频率,开具声明后顺利清关未受到核查的概率较高

从证书使用效率来看,接受调研企业近三年原产地声明使用情况以“暂未开具过”与“平均每年开具1-200份”占绝大多数(共699家,合计占比86.84%),原产地证书以“平均每年申办1-200份”“平均每年申办201-400份”与“平均每年申办1001份以上”居多(共648家,合计占比80.33%),总体上原产地证书使用效率要高于原产地声明。

图8 原产地声明开具频率

图9 原产地证书申办频率

从证明使用效果来看,接受调研企业近三年原产地声明开具后收到原产地核查的频率中“暂未收到”所占比例(667家,占比82.86%)高于原产地证书申办后收到原产地退证查询的频率中“暂未收到”所占比例(534家,占比66.34%)16个百分点,企业开具声明后顺利清关未收到核查的概率普遍比申办证书后顺利清关未收到退证查询的概率要更高,使用效果更好。

图10 申办原产地证书后收到退证查询概率

图11 开具原产地声明后收到核查概率

四、出口企业FTA原产地声明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通过上文问卷调研分析可以看出,在原产地证明形式选择方面,接受调研的广州、深圳关区出口企业已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不多、开具频率较低,更多企业倾向于向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地方分会申办原产地证书、申办频率较高。结合问卷调研中企业原产地证明形式选择的考虑因素等情况以及后续跟进调研了解,出口企业FTA原产地声明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入实施原产地声明规则的FTA不多,原产地声明模式未形成成熟系统的管理体系

一是引入实施原产地声明规则的FTA并不多,大部分企业未习惯开具原产地声明。调研问卷显示,“原产地声明在中国自贸协定中出现晚于原产地证书,已习惯于申办原产地证书”(252家,占比31.3%)影响了出口企业对原产地声明的选择。实际上,由于受我国较早商谈签署、采取传统原产地证书模式、具有示范意义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在我国已签署的20个FTA中,普遍采用的是原产地证书形式,仅有6个FTA规定了原产地声明条款,大部分企业选择向签证机构申办原产地证书。二是原产地声明模式未形成成熟系统的管理体系,企业可选择的声明类型有限。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实施使用原产地声明制度较早、管理经验较为成熟丰富不同,我国FTA原产地声明实施使用起步较晚,目前处于探索实施阶段,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系统的全方位、高水平的原产地声明管理体系。

(二)中国-东盟等企业常用FTA不支持开具原产地声明,已实施FTA声明准入门槛较高

一是中国-东盟等企业常用FTA不支持开具原产地声明,企业可选择的证明形式有限。调研问卷显示,企业反映“中国-东盟等常用自贸协定不支持开具原产地声明,只能选择申办原产地证书”(164家,20.37%)影响了其开具原产地声明的选择。事实上,原产地声明制度对一国的企业贸易合规程度、海关监管水平等条件要求较高,早期商谈中国-东盟等大型FTA时我国对原产地声明规则未有成熟清晰的概念,加之区域企业资信参差不齐、海关监管难度较大,因此并未引入并支持开具原产地声明。二是已实施FTA原产地声明准入门槛较高,政策红利中小微企业覆盖面不足。调研问卷显示,企业大多为一般信用企业(341家,42.36%)与一般认证企业(315家,39.13%),中小微企业占相当一部分比例;“原产地声明对企业资质要求和准入门槛较高,不符合开具原产地声明条件”因素影响了中小微企业选择开具原产地声明。目前已实施使用原产地声明的中国-瑞士和中国-毛里求斯FTA项下的经核准出口商资格认定相关规定均要求企业的信用等级必须是海关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原产地声明较高的准入门槛影响了企业的受惠面,不利于最大限度释放原产地声明制度红利。

(三)部分企业对声明法律效力、使用效果等了解不足,声明宣传培训广度力度有待优化

一是部分企业对原产地声明法律效力、使用效果等了解不足。调研问卷显示,共130家企业(占比16.15%)反映“担忧原产地声明是否与原产地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货物出口使用这两种证明形式是否能享受同等待遇”因素影响了其选择开具原产地声明。实际上,如上文所述,我国已签署实施的已引入原产地声明规则的FTA以及未实施的RCEP法律文本均在国际法层面明确了原产地声明与原产地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从调研问卷情况来看企业开具声明后顺利清关未收到核查的概率普遍比申办证书后顺利清关未收到退证查询的概率要更高,使用效果更好。二是原产地声明宣传培训广度有待优化。调研问卷显示,认为“原产地声明宣传报道很少,未听说或者很少听说过原产地声明”因素影响了其选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有161家,占比20%;同时关于海关实施推广原产地声明制度的问题与建议部分,企业反馈“工厂和客户尚不了解原产地声明”“希望提供具体的制度宣讲和培训”“前期请先广泛宣传,让企业清楚原产地声明的申请门槛与方法,并给予使用过渡期”等,针对工厂、客户、其他企业的宣传培训覆盖面有待拓宽。

五、中国加入RCEP以及大规模实施推广原产地声明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面临的机遇挑战

(一)为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外贸发展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依托“人口红利”“以量取胜”的传统优势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求,出口企业、货物、产业“高质量”已成为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加入RCEP以及大规模实施推广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区域企业贸易合规成本、提高货物通关时效;另一方面,有助于吸引企业提升信用水平获得原产地声明开具资质,进一步提升产品出口竞争力;同时,有助于引导企业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布局,促进低价值链产业转型升级、高价值链产业扩大规模,最终从保障出口企业、货物、产业等多方面的“高质量”为推动中国外贸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二)对国内法治体系的健全提出更高要求

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RCEP法律文本,正式成为RCEP成员方;2021年4月15日,中国完成RCEP国内批准程序,基本做好了RCEP实施准备。中国加入RCEP,既反应了我国融入国际经贸的巨大进步,也将对我国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深远影响。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是欧盟成员方等发达经济体在原产地管理领域的立法创新与实践,更是信用管理理念体系在原产地管理领域的拓展与延伸。海关大规模推广实施RCEP等FTA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制度,对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审核、开具声明流程、权利与义务、注销与续展等方面的管理办法的透明度、严谨性、灵活度和国内信用管理等配套法治体系的健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给海关监管与服务模式带来更大变革

传统海关监管与服务模式下,企业以申办原产地证书为主,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申报平台向海关提交出口原产地证书申请,经海关审核通过后通过针式打印机套打出证书后前往海关现场签证点签字盖章或者直接通过自助打印机打出证书后将证书正本邮寄给客户,海关在审核证书时即可对企业进行监管,并提供原产地热线以及现场政务窗口服务便利企业申领证书。但海关实施推广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制度后,由于中日未签订双边FTA、RCEP经核准出口商准入门槛较高符合条件的企业数量有限,货物对日出口量以及RCEP原产地证书签发量可能会呈正向增长,现场海关签证工作短期可能会面临更大压力。但随着原产地声明普及应用范围更广泛、更多企业选择该证明形式,以及原产地智能审核全面铺开、RCEP成员方之间出口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电子联网合作的深入推进,RCEP原产地证书签发量可能会相应减少、企业可能会更多选择开具原产地声明,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声明内容将无需经过海关审核,海关监管与服务模式可能将进一步朝着“前推后移”的方向转变。

(四)为企业出口享惠带来更多机遇与挑战

出口企业是FTA原产地政策的直接受益者,大规模实施推广RCEP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制度将对我国企业出口享惠带来直接影响。调研问卷显示,总体来看企业认为大规模实施推广RCEP声明制度带来的机遇要大于挑战。具体而言,在机遇方面,419家企业(占比60.99%)强调将会有更多的原产地证明形式供其选择,405家企业(占比50.31%)认为长期来看将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货物通关时效,270家企业(占比33.54%)认为将通过自身信用资质的提升获得出口更大优势与竞争力;在挑战方面,294家企业(占比36.52%)担心因开具声明将无需份份经海关审核,申报信息可能出错影响货物出口通关享惠;186家企业(占比23.11%)提出其专职原产地工作的职工较少,兼职职工流动性大,对原产地声明等规则不熟悉;169家企业(占比20.99%)认为声明对企业资质要求和门槛较高,提升信用资质前期投入成本较大。在“其他”(98家企业,占比12.17%)方面,部分企业提出“是机遇还是挑战需看客户接受程度”“我司对RCEP原产地声明未充足了解,暂不能准确判定大规模实施推广此举措对我司的短期或长期影响”等,极少数企业担心开具声明后“遇到问题得不到及时咨询渠道和有效解决”等。

图12 企业认为实施推广RCEP原产地声明将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六、RCEP实施视域下我国原产地声明体系构建与完善的建议

大规模实施推广RCEP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制度有助于降低区域企业贸易合规成本、提高货物通关时效、提升企业信用资质与产品出口竞争力,推动“十四五”时期外贸高质量发展。调研问卷显示,关于RCEP实施视域下我国原产地声明体系构建与完善,不少(219家)企业提出了相应建议,包括“建议降低声明门槛,以鼓励薄弱的小微企业努力奋进,跟更多国家签署协定”“建议即使大规模实施推广声明,也保留传统的出证形式”“建议申请资格以及开具声明能够实现全程线上操作,捆绑出口报关单信息,实现信息自动流转”“希望海关提供关于声明制度的宣讲和培训,提供简洁模板”“希望海关及时解答企业在开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例如建立对企服务群、开通专业热线”等。结合调研问卷情况与工作实际,本文从立法等多角度对RCEP实施视域下我国原产地声明体系构建与完善提出相应建议:

(一)坚持FTA原产地声明规则实施管理与谈判升级并重,统筹拓宽声明模式,加快推进声明规则国内立法转化

一是坚持FTA声明规则实施管理与谈判升级并重。以RCEP为例,一方面,做好RCEP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制度的实施管理,包括系统搭建测试、海关后续管理等;另一方面,在RCEP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大规模实施推广后,各关区通过问卷调研与数据分析等方式定期汇总企业对声明使用情况的反馈、问题与建议,梳理筛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后作为RCEP原产地声明规则谈判升级的重要参考,助力我国原产地声明制度尽快形成完善全面的立法体系。二是统筹拓宽原产地声明模式。建议推动当前各FTA项下各种模式的原产地声明的有效利用,以RCEP为例,在实施初期,对于RCEP成员方中企业合规情况好、海关监管能力强的发达国家,可采用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便利出口企业享惠;其余国家采用基于预裁定的原产地声明,从进口角度防控原产地瞒骗风险。在实施后期,分阶段其他形式的原产地声明,实现更大范围的“管得住、放得开”,推动我国原产地声明体系的加快构建与逐步完善。三是加快推进原产地声明国内立法转化,出台声明实施管理统一规定。建议通过出台原产地声明管理办法以及海关公告等形式,对原产地声明类型、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海关监管等内容予以明确,服务构建我国原产地声明实施管理体系,为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资格、开具原产地声明形成清晰的指引,并根据实施管理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及时修订完善。

(二)积极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开展FTA谈判,推进中国-东盟等企业常用FTA引入声明规则,适当放宽声明门槛

一是积极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开展FTA谈判,引入原产地声明规则。美国、欧盟、东盟、韩国、日本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调研问卷显示,接受调研的广州、深圳关区企业开具原产地声明或申办原产地证书项下产品主要出口至东盟(487家,占比60.5%)、欧盟(424家,占比52.67%)、美国(392家,占比48.7%)等国,积极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开展FTA谈判,引入原产地声明规则,有助于我国原产地声明立法体系对标国际标准、拓宽声明应用覆盖面与成熟度。二是推进中国-东盟等企业常用FTA原产地声明规则的谈判升级。在贸易体量较大、企业开具原产地声明需求高且未规定原产地声明规则的中国-东盟、中国-韩国、中国-新加坡、亚太贸易协定等FTA中积极与其他成员方谈判协商引入原产地声明规则,增加支持开具原产地声明的FTA数量,并同步做好国内立法公告转化,给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形式。三是条件成熟时适当放宽RCEP等原产地声明的准入门槛。在积累一定原产地声明实施使用经验、企业整体贸易合规程度与原产地规则掌握水平显著提升等基础上适当放宽RCEP等原产地声明准入门槛,有利于保障声明政策红利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具体而言,一方面建议近期将准入条件由目前的海关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拓展到所有的AEO(8)AEO即“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便利其尽享制度和规则红利;另一方面加大力度推进“企业升级计划”,以货物出口到实施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RCEP等FTA项下国家的企业为培育重点,多措并举加大对AEO企业的培育力度,使更多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生产型企业成为海关的AEO企业,增强其综合竞争力。

(三)优化海关监管与服务模式,搭建全方位声明普及宣传辅导体系,对接AEO认证体系提升声明便利优惠实效

一是优化海关监管与服务模式。一方面,完善经核准出口商“准入-退出”机制,根据相关立法对于出现原产地伪瞒报等情况的企业予以注销资格,纳入信用档案,与境外出口国海关等边境机构实现信用档案“互联互认”,推动实现“守法者处处便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原产地声明执法体系;另一方面,就RCEP实施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产地证书签发量增加的情况提前做好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等准备,强化现场海关人员对RCEP等声明规则的理解掌握以及政务窗口服务能力,以提升海关原产地签证服务质效,适应将来我国原产地声明体系构建与完善带来的新变化;此外,可引入区块链平台,搭建由RCEP成员方海关、进出口贸易商、生产商、物流公司、银行等主体上链,在平台上实时全流程共享指定货物来源及流向等信息,实现原产地声明和其他贸易单证信息的自动比对,保障原产地等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夯实我国原产地声明执法体系构建与完善的“信用基础”。二是搭建全方位原产地声明普及宣传辅导体系。一方面,通过新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FTA声明规则介绍,强化企业业务员的理解掌握,引导企业建立原产地管理档案及内部培训资料;另一方面,建立对企服务群、开通专业热线,了解辖区企业申请以及开具声明意向、存在的困难,详细介绍开具声明能带来的便利实惠,对有意向或正申请声明开具资格的企业进行“一对一”跟踪培育辅导,分阶段推进“企业升级计划”,充分调动企业使用声明积极主动性,构建与完善我国原产地声明的普法体系。三是对接融合AEO认证体系提升声明便利优惠实效。同时具备经核准出口商与AEO认证资格能够为企业出口享惠带来叠加便利,而高资信是企业获得以上两类资格认证的共同前提。为推动我国更多企业能享受到以上两类资格认证带来的便利优惠待遇,建议首先推动已引入原产地声明规则的FTA如RCEP成员方之间实现AEO互认;其次对原产地声明认定体系和AEO认证体系进行适当修订,使得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在业务优先办理、信任监管、免担保、联合激励、通关现场查验频率、事后原产地核查(调查)概率等方面享受与AEO对应的高级认证企业叠加的便利优惠待遇,以在规则修订方面推动我国声明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助推企业管理升级、贸易升级、享惠升级,服务“十四五”时期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

七、结语

RCEP实施视域下,我国FTA原产地声明制度对企业信用资质水平、原产地声明等规则的理解掌握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海关应进一步提升自身能力建设、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顶层设计、加快推动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等国内立法出台实施,搭建优化原产地管理系统平台,强化RCEP等FTA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等方面的政策宣讲服务,辅导培育“高资信”企业、帮扶广大中小微企业,合力构建与完善我国原产地声明的立法、普法、执法等体系,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十四五”时期外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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