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物证法律定位及运用思考

2021-10-12 10:54杨磊
锦绣·下旬刊 2021年10期

杨磊

摘要:电子技术在当今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多的使用了电子设备。如今在很多的社会纠纷案例中,电子证据也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提起,同时在司法的实践中也体现出了电子物证对揭示案件的本来面目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 《证据法》有提到电子物证主要是指视听资料,但是在相关联性的认定上还有很多不足,电子物证本身有着易伪造的特点,所以这就给司法机关在对电子物证的采纳过程提高了难度。通过分析我国电子物证的法律定位来阐述目前我国电子物证的使用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办法来完善电子物证的使用,以确保电子物证在使用过程中的完整及合法性。

关键词:电子物证 法律定位 运用思考

引言

随着我国信息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让人们的生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人们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来工作和生活。在司法的实践中,传统化的证据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也在发生着变化,所以电子物证也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因为在人们的生活中新的信息沟通技术慢慢取代了之前的纸质化办公和书信往来等方式。这是传统化的证据形式所不能比拟的。但是电子物证的取证虽然容易但是在辨别真伪方面也增加了很大的难度,本文将通过分析电子物证的特点来分析其的使用。

一、电子物证的具体特点和法律定位

电子物证和传统化的证据相对比有这样的特征,首先是电子证据的无形性。电子证据跟传统的书证和物证等一些客观存在的证据有所不同,电子物证是计算机的数据由不被人所感知的二进制的系统来组成的。在提供证据时文件和实物证据等都是通过计算来转化的。其次是电子物证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跟传统的物理和书面证据单一的性质相比,电子物证是通过计算机来表现,这样使证据内容更加的清晰、直观、生动,可以系统而完整的体现出代表性的事实证据,以及其在形成过程中是电子物证的数据转换,人们利用显示器来阅读所呈现出的电子信息。最后,电子物证易被复制。用数据的形式存在的物证,跟传统的物理和书面证据相比,原件和复件难以区别,甚至可以是一模一样,这也是电子物证的一个独有特点。另外,电子物证在传递方式上没有局限性。一般情况下,传统的证据只能通过物理的空间进行传递,比如物证的搬动、书证的转移等,这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电子化的证据就没有这样的困惑,它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的传播,不局限于时间和地点。这就提高了电子证据在使用过程中的高效性。

在提出新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一种证据和视听材料可一样使用的民事诉讼的法律条文发布之前,把电子物证纳入到视听证据的分类是目前司法界的常用做法,但是新出的民事诉讼对电子物证的证明、认证规则、证据的证明定义并不明确,就导致了在民事诉讼中无法去根据视听的材料对电子物证进行交叉审查和证明[1]。

二、电子物证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

电子物证在实际的司法运用中,首先就是因为技术人员能力的局限容易造成证据丢失的现象。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案件调查中,因为调查人员缺乏专业的电脑网络知识,容易用错误方法进行下载或者是保存电子物证内容。如果丢失了关键部分的证据内容会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又因为电子数据的内容往往是揭示案件的关键要素,案件的侦破过程中缺乏电子证据是目前电子物证在实际的运用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其次是缺乏标准的操作流程,从而导致同样的电子物证在申请结果上不一致。有关电子物证证明的解释和交叉审查和鉴定方面,由于缺乏确定性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我国在民事诉讼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存在不同的解释,以至于影响电子物证在使用中会出现,同一份电子物证会出现不同的申请结果。这样极大地影响着法官对案件的判断,这也是目前电子物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最后,电子物证缺乏统一的存储介质,目前在司法的实践中主要的证据形式是电子邮件、微信或QQ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

三、完善电子物证的法律程序和运用

提高电子物证在证据中的证明力。电子物证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它本身有着客观和相关性,从而具有了揭示案件事实的存在价值。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时,为了能让法官更精准的掌握和理解案件证据的形式,我们应保证电子物证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这是因为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和审查决定着证据在和有待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联系。且电子物证的原始编码很难做到直接在存储的介质中进行感知,而是一种复制的形式。所以在搜集电子物证的时候,将作为证据的电子物证提供与法官,我们就应该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获取,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以杜绝非法电子物证的存在。

规范电子物证的获取程序,目前,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由于缺乏对电子物证明确的立法和规定,以及规范的取证程序,而电子物证大部分都是由检察院和公安来取得的。在不具备专业的知识指导下,调查人员就难以取得合法、完整、充分的电子物证。因为电子物证的特殊性,数据非常容易被篡改和伪造。一些非法机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获取电子证据,从而导致电子物证的关键数据容易丢失,尤其是在刑事的诉讼侦查过程中,这样非常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审查和判断。所以,我们就更应该努力完善司法机关获取电子证据的程序。首先,要提高侦查部门技术人员在搜集和保存电子物证时的专业能力。因为电子物证不易被发现、容易被隐藏,如果调查人员没有专业的技术就很难获得全面的电子物证数据。因此在技术人员搜集及保存证据的时候,一定要规范其的技术行为和水平,以便于更有效的确保电子物证还具有其完整性,确保整个调查的程序和手段的合法性。然后,在搜集电子证据的时候,需要有两名及以上的调查人员在场,整个的搜集和保存过程要遵循当前的诉讼规则,并用照片和截屏录像等来搜集证据[2]。

结语:

随着网络不断的发展,电子证据在眾多的诉讼案件中被当做案例的关键性证据进行提交。因为电子证据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在案件诉讼的证据种类中就应有其独立的法律定位。但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立法相对滞后性,导致作为一个新的证据种类——电子证据,没有能被很好的利用以此帮助法律的健全和进步。我们应该根据电子证据的实际运用情况来完善电子证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合法程序。从而让电子物证可以在法律诉讼中得以彰显它的作用,从而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1]朱振德,袁昕.电子物证法律定位及运用思考[J].法制博览,2020(06):157-158.

[2]秦磊.浅析电子物证法律定位及运用[J].法制博览,2016(29):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