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执法中的意义

2021-11-24 11:18矫天瑜
法制博览 2021年22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机关

矫天瑜

(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吉林 长春 130062)

原《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通过,在实施期间于2009年、2017年先后仅作了个别条文的修订,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修订并通过,并于同年7月15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行政处罚法》历经二十多年的第一次大幅度变动,对于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一、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界定

(一)新《行政处罚法》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行政决定不予执行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一种制裁手段,从而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进行。但原《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并未作出清晰界定,直接导致行政执法的主体相对杂乱、设定种类时常滥用和行政执法的程序具有随意性大等问题。所以经过此次修订,在《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内容中的第二条将行政处罚定义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新《行政处罚法》的法律特征

经过对新《行政处罚法》概念的以上阐述,能够分析出新《行政处罚法》应当具有四种法律特征。具体包括:其一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决意”行为,其二行政处罚属于侵益性行为,其三行政处罚是裁决性行为,其四行政处罚属于结果行为。因为行政处罚是起到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惩治行政相对人违法,保证行政决意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或者为履行该行政决意而采取的执行措施,维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正常秩序的作用,在行政立法时直接赋予行政处罚具有相关法律特征。

二、新《行政处罚法》对原《行政处罚法》存在问题的回应

根据当时的国内环境,出台原《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程序法治化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奠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必须依法行政,遵守相关行政程序法治基础。但同时在二十几年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和不足。所以此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主要回应原《行政处罚法》的相关问题,整体上可以分为对原《行政处罚法》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进行补充和修订两大部分。

(一)新《行政处罚法》对原《行政处罚法》实体方面问题的回应

《行政处罚法》的此次修订主要针对《行政处罚法》的实体方面的不足部分进行完善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行政处罚种类的完善。多年行政执法以来,学术界普遍认为原《行政处罚法》规定遗漏了应当囊括而未囊括在内的行政行为,体现出行政处罚不具有全面性,不周延性,其中遗漏的行政行为包括取消或限制从业资格等。针对此问题,在《行政处罚法》修订条文的第九条中,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使行政机关在实际执法中有法可依[1]。二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完善。根据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指出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同时也反映出对行政拘留、给予两次以上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是否能够二次处罚尚未有明确规定。而《行政处罚法》在修订过程中,其在第二十九条增加规定指出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三是行政处罚实施权进行重心下沉,因为根据现行处罚法的第二十条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并未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实施权的资格。针对能在基层化解的相关执法相关问题却束手无策。但在此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内容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期间应当定期组织评估,体现出执法重心下沉,将矛盾化解于基层,但前提条件是赋予行政处罚实施权的基层组织能够有效承接确实有执法的迫切需要。

(二)新《行政处罚法》对原《行政处罚法》程序方面问题的回应

《行政处罚法》的此次修订主要针对原《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方面的不足部分进行补充和扩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因为原《行政处罚法》实施过程中,地方普遍认为该规定对地方性法规的限制过于严格,不利于行政机关在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鉴于此,针对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设定权,此次《行政处罚法》在修订过程中专门对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设定权方面进行了规定。二是完善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根据原《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听证笔录的规定仅仅是记录过程,属于一种形式需要,而实质上并没有任何约束力。在《行政处罚法》此次修订过程中,其中在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后,应当以听证笔录为遵循。三是强化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因为回避制度在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仅仅进行了简略规定,不利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而在此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对该规定进行了补充,表示与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应当回避,甚至细化到即使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如果对案件的公正产生影响也应当回避,表现出“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立法精神[2]。

三、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意义

(一)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的立法意义

修订并通过的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具体是指两个方面,一方面,针对上文提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对原《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种类、下沉行政处罚实施权和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等方面进行的回应,相对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也随即进行立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直接对于保持法律体系的整体、协调和统一具有积极的立法意义。另一方面,此次经过修订《行政处罚法》,扩大了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限,此次修订的立法意义响应了党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也确立了在城市管理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对于完善行政法治体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的执法意义

修订并通过的新《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意义也体现在行政执法层面。具体是指两个方面,一方面针对上文提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对原《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的完善和行政处罚的正当程序的强化进行的回应,在行政执法中对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方面进行深入贯彻,不仅能够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当代行政理念具有重大意义。比如当行政机关明确实施行政处罚在适用法律时,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针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进行行政处罚,当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在其主观上并无过错的情形下,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决定。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果能够通过《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进行巩固。《行政处罚法》修订前,对于行政处罚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巩固改革成果,而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的内容对于该内容进行了回应,使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既有力度又显温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更具有深远意义。

四、结束语

《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将多项成果法定化,积累了宝贵经验,促进了行政处罚制度进步,同时《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落实了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改革要求,也响应了党中央的重大改革决策部署,适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能够适应新时代法治发展形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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