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市场化视角下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研究

2021-11-24 10:48段禄峰
关键词:经营权经营土地

段禄峰,魏 明

(西安邮电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一、引言

“土地是财富之母”,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载体。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对内实行平均主义、对外进行排斥的制度安排。改革开放前,由于非农经济发展滞后,大量人口聚集于农业生产,人多地少的“内卷化”经营方式是乡村普遍贫困的根本原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力发展,但受制于土地经营规模较小,在农产品交易和生产资料购买中付出高额交易成本,无法获取规模效益和市场分工剩余[1],依然是生存逻辑而非市场利润,是平均主义而非效率优先[2],小农生产模式成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3]。由于打工收入远高于一般意义上的农业经营,小规模兼业农户缺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农业现代化滞后于工业化、信息化与城镇化,成为“四化”协同发展的短板。城镇化推动“乡土中国”迈向“城市中国”,拉开了中国人民跨越贫困陷阱的大幕。“田园牧歌”“恬静安逸”“自由自在”的传统农耕生活将成为童年的浪漫记忆。

关于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规模经营影响因素[4-6]、土地规模经营模式[7-8]、土地规模经营绩效[9-10]等方面;焦点是经营面积与生产效率之间究竟是“规模报酬递增”,还是“规模报酬递减”[11-14]。虽然学界在农业土地所有权归公归私问题,即在实施国有永佃制[15-16]、土地私有制[17-18]还是保持集体所有制[19-21]上有争议,但在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上基本达成共识,认为适度规模经营能够吸引各界精英按照经济规律参与农业生产,能够克服规模不经济、劳动监督和度量困难等问题,进而全面提升农业效益和整体社会福利[22-24]。

20世纪80年代,在严格政策管制下中国出现了农地自发流转现象,大量乡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从事非农产业,把力不能逮的承包土地通过收取少量租金或免费方式流转给乡邻,这是初级农地使用权市场的雏形。历朝历代对土地私有制的批评主要集中于土地买卖市场,部分学者认为土地市场导致土地集中,进而出现大量无地少地贫民,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威胁。但在非农产业发展占据主导地位的当代,农业收入所占比重愈来愈小,使得千百年来推崇的“均田制”不再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尺度,通过土地市场提高留村普通农户的经营规模,让农民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已成为“三农”政策的重要考量。当前,我国实施的“三权分置”政策,即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呈现并行、分离状态,以便土地经营权流转到高效农业经营主体手中。市场机制开始主导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断获得法律和政策支持。土地市场既包括土地所有权买卖市场,也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仍然坚持乡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的现实语境下,本研究涉及的农地市场仅指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是促进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还是阻碍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乡村振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背景下需进行深入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二、土地经营权市场化促进农业效率提升

(一)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经济学原理

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帕累托改进,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改革开放后,农民从单一种田到从事各种非农活动,逐步由“同质化”贫困群体向“异质化”阶层分化。较小的土地经营规模,使部分劳动、农业机械等生产要素处于闲置状态。机械化、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改变了农业生产边界,农业经营者的耕作能力扩展了数倍,渴望土地成片和规模经营,农业发展逐渐由提高土地生产率向提高劳动生产率转变。

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理论源于西方经济学规模经营原理,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和自然条件下,适度扩大农业经营主体的耕作面积,使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配置达到理想状态,以便获得最佳的微观经济效益。随着土地这种生产要素投入的持续增加,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一样也会经历规模经济递增、不变、递减三个阶段,由规模经济向规模不经济转变(如图1)。

图1 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原理

假如土地经营权不能流转,拥有不同承包地的每个农户经营面积固定不变,其他生产要素(如劳动、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可以变动,则其短期生产函数为:

(1)

其中Q为农业产量;V为可变生产要素总和;R为不可变动生产要素,即土地面积;C为生产成本,则其短期生产平均成本曲线SAC如图1所示,其中SAC1—SAC5分别代表五种不同的土地经营面积。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决定短期平均成本曲线的变动趋势。假定土地经营面积不变,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增加,它所带来的边际产量先是递增,达到最大值后再递减。由于边际成本与边际产量为倒数关系,则边际成本曲线呈现先递减后递增的U型变动趋势。平均成本受边际成本影响,其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变化一致,也呈现先递减后递增的U型变动特征。如SAC1曲线,在产量达到Q0之前,其平均成本不断变小;达到Q0之后,其平均成本不断变大。

长期平均成本曲线LAC是无数条短期平均成本曲线的包络线。在这条包络线上,连续变化的每个产量水平都存在LAC曲线和一条SAC曲线的切点。LAC曲线表示长期内农业经营主体在每一产量水平上可以选择的最优生产规模,即通过市场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扩大或减少经营面积来实现最小的平均成本。规模经济与规模不经济原理决定了农业生产的LAC曲线也呈现先降后升的U型变动趋势。在经营面积较小阶段,随着土地面积的扩张,农业经营主体的长期平均成本由于生产规模扩大而下降,表现为规模经济;当土地面积扩张到一定程度,即达到产量Q1所对应的面积后,继续扩张面积会使经济效益下降,表现为规模不经济,农业经营主体的长期平均成本不降反升。

在外部条件既定前提下,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存在一个最优点,但多少面积才算“适度”并没有统一标准,取决于当地的经济状况、自然基础、技术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情况,基本共识是发达地区比落后地区少、山区比平原少、南方比北方少。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相对的动态概念,随着科学技术水平提升、生产要素价格下降、交通运输条件改善等,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将持续扩大,表现为外在经济,LAC曲线向下移动到LAC1曲线位置,在产量Q2达到长期平均成本最小,反之亦然(如图1)。由于土地缺乏供给弹性及空间不可移动性,经营主体的土地规模很难达到长期平均成本最低点所对应的面积,因此对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对应一个相对合理的面积区间而不是一个最优点更合意。

(二)“均田制”不再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标准

对传统农业社会的批评多数集中于土地市场。一般而言,历代王朝初期土地分配较为平均,也可称之为“均田制”,但土地长期的“自由买卖”使土地过度集中于少数富人手中,进而出现大量无地、少地贫民,导致王朝末期出现“富者阡陌连田,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对社会稳定构成巨大威胁。土地兼并集中造成的饥荒、起义和战争导致王朝的兴衰更迭,使经济发展陷入停滞→恢复→繁荣→再停滞的周而复始状态,社会生产力发展长期处于低水平徘徊态势,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王朝的兴衰更迭为此提供了例证。传统农业社会的生产技术相对简单,个人的劳动生产率水平相差无几,对土地交易限制导致的“均田制”经营模式的农业效率损失并不显著,加上非农就业机会缺乏,绝大多数人口只能依靠土地生存,对土地占有规模进行限制有利于社会公平和人口繁衍生息。

解放战争时期,“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极大地激发了乡村底层农民的革命热情,支持中国共产党夺取国家政权。而人多地少的国情,又使得“均田制”成为改革开放之初的制度安排。由于非农就业机会稀缺,农民的边际劳动成本几乎为零,通过增加劳动来弥补经营“插花条田”的不便,进而增加产出成为理性选择。随着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的日新月异,不同个体之间的劳动能力差距越拉越大,对个体生产资料拥有量的限制不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劳动报酬与社会工资差距不断拉大,已不能满足乡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多数青壮年农民主动或被动外出打工,非农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均田制”下的小块土地已不再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标准,农业土地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弊端日益凸显。

(三)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有利于家庭农场的形成

市场不会导致土地兼并,权力才会导致土地兼并。在多数情境下,私有产权并不具备对抗国家和权贵意志的能力,出现“权力侵害权利”问题,因此土地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所有权归属问题,而是约束政府权力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在相同土地所有制下,农民可以拥有不同的土地产权,进而改变行为约束条件,并产生不同的经济激励效果,改革开放前后我国农业发展绩效的变化对比提供了典型例证。只要将土地的使用、收益和转让权界定清楚,土地的所有权将不再重要[25]。市场机制具有边际产出拉平效应,使土地经营权从低效使用者向高效使用者转移,经营权流出者专心从事其他非农活动,努力追寻城市梦想;经营权流入者增加长期投资,并通过经营权抵押获得低成本贷款。市场机制能够增进土地交易双方的经济福利,实现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由于农业合作社、公司+农户制等在农业生产环节依然是家庭性的,现阶段我国农业土地经营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一是小农经营模式,即依靠家庭成员经营从集体承包的有限土地。小农保守、抵制市场竞争与变革,分散经营导致地界纠纷过多、机械化水平低下。二是雇佣型大农场模式,即工商企业从农户或村集体购买土地经营权,招募农业工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大农场拥有分工带来的专业化和规模经济优势,但成员也有偷懒的激励,并不能通过“狠斗私字一闪念”的理性教育来解决。三是家庭农场模式,即小农户以自家劳动力所能耕作的范围为限,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增加耕作面积。家庭农场代表着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合意方式,而所谓的“专业大户”“种植大户”也理应归属于家庭农场范畴。

工业生产集中在同一车间,劳动者服从于固定时刻和等级权威,易于监督与考核。农业生产受制于温度、湿度、光照等细微生态环境变化,难以有效分工和专业化,要求劳动者必须具有极强的责任心和耐心,对环境变化做出及时反应。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业工人,其责任和贡献依靠现有技术依然难以有效度量,生产季节性和空间开放性导致监督和考核成本巨大。建立在血缘、亲缘关系上的家庭成员利益目标一致,能够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进而降低农业经营的生产、计量、监督和管理成本。伴随着农业合作运动的兴起和公共部门涉农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大农场具有的并不明显的规模优势逐渐消解,加上劳动监工和成果量化困难,以自家劳动力所能耕作范围为限的家庭农场比工商企业雇佣型大农场更有效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土地将从“劳动过密化”的小农户及监督成本过高的工商企业雇佣型大农场向家庭中型农场转移,推动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帕累托改进,提升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率。

三、市场化视角下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

(一)土地成为政治资产

土地缺乏供给弹性,存在稀缺性和增值性,不仅是一种经济资产,更是一种政治资本,土地制度内生于经济、政治与意识形态中。战争时期,通过重新分配地权获取民众支持成为革命家的政治考量;而和平年代,通过占有土地提升社会地位又成为资本拥有者的时代风尚。大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影响政府决策部门使自己享有不当利益,以便更好地应对政策风险或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冲击;而中小土地所有者却被排斥在制度红利之外,导致国家意志和集体行动难以有效实施。

一些政府官员出于对政绩的追求,偏好大规模的土地经营,制订扶持雇佣型大农场的政策,如免费修建农业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扶持和产品销售优惠政策、对额定土地规模经营进行财政补贴等。在当代社会,投资非农产业往往比投资农业获得更多的比较收益,但我国一些工商企业却热衷于经营农业土地,不乏沽名钓誉者通过官商勾结获取社会地位,或通过影响力变更土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搞新时期的“圈地运动”。

(二)市场机制失灵

尽管公平竞争有助于经济发展,但公平竞争的制度安排需要严格的条件,市场歧视更像是一种常态。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市场出清时土地边界产出相等,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最高。但市场失灵会放大资本优势,土地经营权价格并不能按照农业生产利润来衡量。政府对农业土地规模经营进行财政补贴,涉农企业参与农业经营大幅提高了农地流转价格,因而受到多数农户欢迎,但也间接湮灭了普通农户通过市场来扩大经营规模的希望,边缘化的小农沦为土地和廉价劳动力的供给者,失去了攀上中产阶层的历史机遇。土地经营权市场化促进了土地集中,使流转土地过度集中于大农场,瓦解了城乡人口、空间演进的自然秩序[26]。

农户增加农业经营面积,面临资金短缺、农业风险高等多重制约。相对于大农场,信贷市场失灵使小农户失去了在农业劳动上的监督和计量优势。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分散小额贷款方式增加了服务成本和借贷风险,银行更愿意把资金贷给雇佣型大农场,多数小农户通过民间非正规渠道获得高利息借款。此外,由于农业生产的天然弱质性和农产品销售的市场风险性,小农户并不具备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如果不能对农业投资进行保险,多数小农户只能从事低风险、低收益、低投资的种植业。不公平的政策导向,导致小农户经营效益下降,难以通过土地市场增加土地经营面积,中型化的家庭农场难以有效形成。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安全运行的“稳定器”。当农村没有社会保障或社会保障程度较低时,拥有小块土地就是难以外出打工贫困农户生存下去的希望,农地承包权也被赋予了本不该有的失业、养老乃至生存的保障功能。因此,限制土地市场、防止土地过于集中对国家治理来说是次优选择。事实上,在传统农业社会,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会对土地交易进行限制。

“农保”与“城保”的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加深了多数农民的生活顾虑和“恋农情结”。现有“农保”尚不能为农民提供生存保障,生存伦理而不是经济理性决定了“亦城亦乡”“半工半农”“代际分工”的生存方式,土地成为农民规避市场风险的“缓冲器”,返乡务农是其城市梦想破灭后的唯一退路。多数农户不愿放弃土地,给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权退出带来粘滞效应和高昂交易成本,使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难以有效推进。不敢流转土地的农民,无法携带更多资产进入城市,间接湮灭了市场搏击的勇气,加剧了创业和未来生活的艰辛,而留守农村的老人、妇女、儿童更难以承担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重任,许多农民工耗尽毕生储蓄兴建奢华却无人居住的乡下住宅,造成极大的土地资源浪费和乡村规划治理难度。

四、促进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建议

(一)引领农业土地有序流转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根本宗旨,农业土地集体所有是意识形态的必然要求。提高在村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是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并通过抓阄、远近好坏搭配分配承包的过小“插花条田”,通过提高劳均耕作面积降低劳动效率损失,而不是实现土地国有永佃或私有化。土地制度改革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出村,为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微观基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农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而农民进城又导致农业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空间分离。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可有效化解土地“碎片化”、农业“兼业化”和农民“老年化”问题,避免农业掠夺式经营的短视行为。

土地经营权作为“新型商品”,对交易主体而言其价值预期尚处于摸索阶段。涉农工商企业与村集体、农户签署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一般较长,由于种植粮食作物收益较低,更倾向于经营果蔬、养殖等高附加值产业。也有一些雇佣型大农场为了套取财政补贴,配合政府打造“明星工程”“献礼工程”,官商勾结搞房地产、乡村旅游开发等;或因盲目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导致项目失败、合同中止,严重威胁农民利益、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27]。雇佣型大农场往往通过资本替代劳动方式来解决监工困难,使就业弹性不断下降,在城市非农产业尚不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时,过多的无业人口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诸如休闲农业、观光农业、高端农产品等商品农业的发展空间有限,即使乡村消费转型升级可以实现,农业利润也会被资本下乡、科技进步所分解,多数农民难以获得充分就业机会,更不能从雇佣型大农场中分享较多利益。日本、韩国等均限制企业和市民占有耕地,实行“农地归农民”的经营模式,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高度有序发展[28]。因此,雇佣型大农场只能适当探索,而不能成为未来农业发展的主导业态。

政府要充分考虑农民意愿,通过构建土地经营权流转大数据管理系统和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服务,减少土地经营权交易成本,取消对大农场规模经营的财政补贴,把握土地供给弹性,释放竞争型经济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在边际产出较高的农户之间流转。国家层面要完善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划清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边界,稳定农业长期投资预期,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远利益和弱势农户议价公平性,防范社会资本对农村土地制度、农村秩序稳定、承包农户利益的侵蚀和破坏[29]。土地具有稀缺性和资产性特征,一些进城农民虽已在城市安居乐业,却仍保留家乡土地,享受各种农业补贴、优惠。国家应探索土地承包权退出补偿机制,为进城农民增加购买住房或就业创业资本,终结仅够糊口的小农经济。针对工商企业雇佣型大农场土地经营造成的“非农化”风险,地方政府要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禁房地产开发、工业扩张和恶意囤地行为,要引导工商企业从事农业产前、产后服务,做高质量农产品加工与养殖业、高投入经济作物生产和园艺栽培、荒地及荒山开发等,向农业输入现代经营模式和生产要素,而不是替代普通农户的农业生产环节。

(二)完善家庭农场经营模式

农产品市场是买方市场,农资市场是卖方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国际粮食冲击等,使小农没有拒绝中间商出价的自由,易遭受“抬级压价”盘剥和市场预期错位,“谷贱伤农”与“农资价格上涨”现象重复上演,在作物种植选择上更趋向保守。农产品生产与加工、销售环节的脱节,导致小农只能获得农业产业链上的生产增值收益,因此部分小农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乡邻,增加乡邻耕种面积使家庭农场成为可能,自己外出打工并获得不菲的非农收入,成为外出与留守人员的双赢选择。

关于家庭农场经营面积问题,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土地流转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注重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从中国人多地少、农村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自然基础、农业技术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等),防止脱离实际的追求超大规模经营倾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当前土地经营面积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为宜。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平均农户经营面积只有9.69亩,如果经营面积扩大10至15倍,则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应在96.9至145.4亩之间。从农民收入与城镇职工相等角度来计算家庭农场的经营面积,则有:

(1)

(2)

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 359元。假设一个三口之家农场,经营一亩农地的纯收入为1 000元,则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应为127.1亩。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面积”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家庭农场基于家庭成员性别、年龄、体能、技能等方面的差异所形成的劳动分工,能够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自身优势,满足农业生产周期中不同时段、不同环节的劳动需求差异。农业技术多为中性技术,专业分工和规模经营带来的效益递增并不显著。改革开放前,土地既是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也是农民收入的唯一源泉,农民处于高度“同质化”的贫穷状态。市场经济通过“优胜劣汰”“用脚投票”等方式促进农民分化和土地集中,原居农民转变为城市工人、农业工人、自由职业者等,细碎化的土地不断向种田能手集中,家庭农场逐步形成。不同于小农经营者的家庭收入主要来自于非农打工,家庭农场敏感于市场信息并熟悉游戏规则,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成为实现农业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进而向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迈进的理想模式。

家庭农场经营面积相对较大,平整土地、水利设施建设、机械购买等需要大量前期投资。另外,现代农业技术多数来自实验室,较少来自农民的实践探索,而农业技术又多数具有非排他性,家庭农场以及雇佣型大农场既缺乏创新能力、更缺乏创新动力。国家要建立面向中小农户的低息贷款补贴机制、农业经营风险防范机制,赋予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权能。由于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及正外部性,政府应推进“插花条田”连片整理,加快路、闸、桥、涵、渠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训,无偿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支持和电子商务知识,造就一批懂生产、会经营的现代家庭农场主。通过市场激励与政策引领,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并逐步拓宽服务范围,促进农业分工与专业化发展,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如农机租赁服务公司提供农机租赁或上田服务,农业合作社提供内部融资或联合从事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出售及农资购买活动,农业科技协会提供节水灌溉、测土施肥、灾害防控、基因育种、育秧插秧等技术。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土地经营权市场化的充分实现,是以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弱化乃至完全丧失为前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严峻的国际、国内政治生态环境,迫使我国走向以重化工业为主导的工业化道路,国家通过“统购统销”制度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抑农保工”牺牲了农业效率和社会公平,一代代农民只能依靠贫瘠的土地讨生活,把最好的粮食交给国家。迄今为止,对城市市民绝无反对声音的社会保障,对乡村农民却更像是一种施舍,还遭遇了各种非议和困难。“农保”与“城保”的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加深了农民的生活顾虑,农民保守、害怕竞争、缺少理性,向后倾斜的供给曲线、蛛网模型等成为指证农民愚昧无知的理论思想。

农业经营存在正外部性,创造惠及城乡人民的“生态溢出效益”凸显了公共物品属性;工业化推动农业比较收益收窄,农业经济效益远低于非农产业。国家理应通过“农地转非”增值收益、土地流转税收或财政转移支付为农民购买失地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逐步剥离附着在土地上的社会保障职能,消除农民流转土地后的生活顾虑,稳定农村秩序。嬗变的过程充满利益博弈和文化碰撞,伴随着迷茫、失落和超越的艰辛,由于生产资料价格及用工成本的上涨,新型职业农民依然难以过上与城市普遍市民相媲美的生活。美国农民收入约50%来自政府补贴、德国农民为40%、我国农民仅为3%[30],如何让农民过上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西方国家已在农业领域普遍实行退休金、退业养老津贴制度,促进年迈农民把土地转让给年轻人。我国要逐步增加农业补贴力度,积极探索农业退休养老制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人口自由迁徙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不同职业劳动者权益上的平等。

(四)推动城镇化可持续发展

乡村生活并不浪漫,所谓的“民风淳朴”“田园牧歌”多是浪漫文人的臆想,善良多是弱者面对“关系文化”的自我保护。计划经济时期农民向上流动的能动性被城乡二元结构消解,并最终形成了城乡对峙的紧张关系。由于土地具有替代效应,部分不再热衷于乡村生活的农民勉强从事农业生产,反而导致非农收入减少,因此削减贫困的普适路径就是鼓励乡村人口向城镇迁徙,扩大在村农民的耕地面积,使流出人口能够在城镇安居乐业,留守农民能专业从事农业生产,并获得不少于城镇职工的收入。

阶层利益固化使原居城市市民对进城农民产生排斥,加上自身技能匮乏,多数农民工不得不在非正规市场从事最脏、最累、最危险的间歇性工作,却依然面临被迫退回传统农村生活的困境。农民工多是青年乡村精英,他们志存高远、辛勤工作、合法纳税、精细储蓄,推动了城市繁荣,延迟了城市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城市市民享受着农民工的服务,却想把他们在耄耋之年赶回农村,违背了共同富裕的初心。处于边缘群体的农民与当代社会存在“结构紧张”关系,全国各地以推动农业现代化为名的资本下乡和农民上楼运动反映了这一矛盾问题[31]。多数农民尚未体面进城,却脱离了和土地的有机联系,他们被置于完全的市场风险中。农民工“两栖化”“兼业化”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导致难以计量的离散家庭,土地依然是他们的生计或退路,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城镇化高质量发展难以持续推进。

农民市民化需要知识积淀和政策支撑,产业结构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从业者的知识技能要求越来越高。当前,我国经济遭受中美贸易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加上产业结构转型、工业产能过剩、技术替代劳动等因素,就业弹性不断下降,人口城镇化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地方政府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减少结构性和摩擦性失业,支持农业范畴内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维持城市吸纳能力与农民市民化之间的平衡,解决好农民工跨地区流动、农地征用开发带来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城镇化推动城镇空间扩张,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导致土地价格上涨,农民由于缺失土地发展权能,导致其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32]。政府应把城镇建设用地制度与农民市民化制度结合起来,探索如何把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农民工群体的保障房建设上,进而较快实现“农民工的终结”。多数农民习惯于享受“恬静安逸”的农耕生活,突然被卷入波涛汹涌的城镇化大潮中,常感到疲惫、迷茫和焦虑不安。城市不应是封闭的孤岛,市民要有宽阔胸怀和长远眼光,帮助外来人口融入城市生活,形成相互竞争、能力互补、包容共享的城市生态系统。

五、结语

农业发展受政治、经济、人口、科技水平、资源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2019年末我国乡村尚有5.52亿人[33],人地关系高度紧张,隐性失业现象严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日益凸显,表现为生产要素成本上升、基础设施供给不足、产品供需矛盾突出、农民家庭增收乏力、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等[34]。老一辈农民倍感孤独和悲伤,一边哀叹青年出走、房舍遭弃,一边又希望子孙去城市从事非农职业。科技水平和资源禀赋决定生产组织形式,“自我剥削”的小农经济并不能让农民过上富足生活,雇佣型大农场监督成本高且缺乏就业弹性,中国农业能否避免马尔萨斯—李嘉图危机,取决于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能否平稳有序进行。

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是“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既定选择,旨在激活农地财产价值、清除农地流转障碍、释放农地融资功能、避免经营主体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带来的“规模不经济”问题[35]。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贯彻实施,农地逐渐由生产资料转变为农民财产权,加快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民阶层分化[36]。建立高效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并加以约束和监管,实现“内卷化”的小农经营向土地集中和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构建以家庭农场为主导的农业土地经营模式,将安置劳动力与提高单位面积产出相结合,致力于终止只能温饱而不能致富的小农经济,可有效避免城乡经济失调,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财富的公平分配,促进农民社会福利增加,符合产权激励的内在要求。作为主要生产要素的土地,通常缺乏供给弹性,加之其不可移动性,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应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将随着劳动力机会成本的提高而持续拓展。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收入,从近期看应参照打工家庭收入,从长期看应参照城镇居民家庭收入[37]。政府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地制定家庭农场面积和发展政策,避免经营主体盲目扩大土地规模而带来的“规模不经济”问题[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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