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车,发生事故谁担责

2021-11-25 04:00文_刘
工友 2021年8期
关键词:抚慰金公序良驾驶者

文_刘 洋

案例回放:

2019年8月的一天,张某驾驶的私家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及张某车辆搭载的朋友王某某受伤,其中王某某不治身亡。因张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交通部门确定张某、李某承担同等责任,乘车人无责任。王某某近亲属后起诉要求张某、李某等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与王某某之间为“好意同乘”关系,故判决对王某某近亲属向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其他损失依法赔偿。张某不服,上诉提出“好意同乘”应减轻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好意同乘”的情谊行为并非否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同时张某无故意或重大过错,应减轻责任。最终,改判张某减少20%的赔偿。

法条:

《民法典》第1217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评析:

《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在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好意同乘”责任问题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关于无过错驾驶者是否减责的标准不一。此案二审改判体现了对民法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坚守与适用——“好意同乘”中无重大过错的驾驶方应减轻赔偿责任;同时也是对侵权法保护无过错方立法本义和原则的维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免费搭乘车辆、互助共享交通资源等风尚兴起,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这类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总比亦在增加。

其主要原因在于:驾驶者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在熟人搭乘情况下,因话题投机,聊天攀谈不断,导致注意力不够集中,从而发生不同程度的交通违章情况。同时,车辆所有人和驾驶者缺乏保障车上人员安全的意识和措施。由于盲目自信,或保险观念滞后,抑或成本考虑,超过一半的车辆未对车上人员投保相关保险。

《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条款,是对上述社会问题的有力回应,充分体现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为助人者减轻后顾之忧,同时也能够促进驾驶者更加审慎地驾驶车辆,保障同乘人的生命安全,更好地维系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则。

在此需要提醒,车辆驾驶者应时刻绷紧安全弦。任何车辆驾驶者在车辆驾驶过程中都应集中注意力,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则。乘车人也应尽量自觉地与驾驶员减少交流。应尽量多为车辆投保相应险种,这样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一定程度减轻车主负担,同时也使同乘人员的损害赔偿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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