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大矫治工作机制研究

2021-11-26 00:10范力文陈焱光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服刑服刑人员手环

范力文 陈焱光

(湖北大学,湖北 武汉 420062)

社区矫正指的是被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其自己居住地就近的社区进行服刑并接受司法监管的一项刑罚执行方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服刑,以开放式的社区行刑方式来管理服刑人员,使服刑人员不与社会脱节,缩短服刑人员与正常生活的距离[1]。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行至今,已经逐步深入全国各地。在降低国家行刑成本、减轻监狱关押负荷、帮助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湖北省当阳市社区矫正工作从2007年交由司法所管理,当阳市玉阳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一直面临五大难点:一是社区矫正人员多。从2008年至2019年2月,司法所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46人,占全市总接收矫正人员的23%;二是基础设施差。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但每月达7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无集中学习场地、无公益劳动场所;三是集中矫正活动难组织。由于玉阳司法所管辖面积大,矫正人员多、分布广、成分复杂,加上基础设施差,很难集中进行思想汇报、法制教育、公益劳动等矫正活动;四是司法所人员少,年龄大,任务重。全所只有3名中央政法编制工作人员,平均年龄45岁,司法所不仅要承担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基本职能工作,还要完成街道办事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五是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少。在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时,经常遇到这样那样的服刑人员,不懂法律,对社区矫正制度更是知之甚少,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向其解释法律法规,甚至还有服刑人员不认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因此,有必要对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大矫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改进和研究。笔者根据当阳市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整合社会资源,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度

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服刑[3]。这决定了数量有限的社区矫正局内的工作人员难以完成复杂多样的矫正工作,更多的是需要加大吸收社会人士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在一定程度上,是否能够对社会力量的有效吸收和利用成为社区矫正工作成功的关键。但从实务运作来看,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化的程度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远未能达到社区矫正所期望的要求。

《社区矫正法》规定,一个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等进行社会化管理,但对于这些人员的分工并没有具体说明。为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更好的监管和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我们不妨从三个方面做起:一是实现家庭接纳。在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开展走访,让家属充分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意义,使其接受并参与矫正工作,理顺社区服刑人员情绪,端正态度。同时及时帮助出现家庭矛盾纠纷的社区服刑人员,改善他们与家人的关系。二是实现社会接受。司法所与派出所、村干部、志愿者等矫正小组成员积极配合,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使社区服刑人员参与到所在村秸秆禁烧、美丽乡村建设等活动中,鼓励他们发挥手艺、特长,多参加社区服务,为群众做力所能及的事情,让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中。三是实现心理、行为双矫正。司法所在日常监督中,严格按规章制度规范监管程序,同时在矫正方案实施过程中,根据服刑人员的行为和心理活动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和心理矫治的过程,正确引导他们排解不良情绪,从而确立学法、守法、遵法意识,确保服刑人员在矫正期实现心理和行为双矫正。四是增加激励机制。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发现,由于我国现有的《社矫法》只是单纯的鼓励并没有对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激励措施,导致社会群体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热情并不高,为此,可考虑根据参与到帮教志愿者的身份给予激励措施,对于实习大学生,可给予大学生志愿者证书或学分奖励;对于年纪较大的志愿者,可参考献血志愿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相关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参与者,可按照参与帮助服刑人员的数量,颁发相关的证书作为绩效考核加分项;对于企业,可以根据其参与情况,给予相关政策优惠,还可以定期安排服刑人员志愿服务等作为奖励。

二、更新硬件设备,加强信息化监管力度

社区矫正虽然是以开放式的社区行刑方式来处置服刑人员,但并不意味着服刑人员可以随意活动。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其居住地,以保证司法所能够准确无误地进行监管。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很多地方都采用了司法e通定位手机来对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监管,通过观看定位手机的活动轨迹,可以了解服刑人员的位置信息,并及时与之联系。但定位手机交给服刑人员后,难免会出现话费超支、忘记充电、手机丢失或交由他人保管等现象。

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的监管办法,定位手环的投入使用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主要体现在:(一)外形酷似电子表。电子定位手环外形如同电子手表,供社区矫正人员专门佩戴的定位手环能实时发出位置信息,实现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有效的震慑和约束。(二)不影响正常生活。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随身佩戴电子手环。当服刑人员超出活动范围时,系统会发出警告[2]。同时在电子地图上也会显示越界时间及地点。定位手环的启用,实现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区域监控和跟踪管理,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实时警告和应急处置。(三)可以实时通话。进行实时通话时,不需要电话卡的插入,不需要交纳任何通信费,因此也就不必担心因欠费而无法接通。综上三点,通过手环能有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三、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执法强制权力

虽然《社矫法》的出台带来了一些利好的消息,但与《实施办法》相比仍能看出一些条文过于宽泛笼统,相关法律框架并不完善,给司法行政工作带来被动。刑罚是一项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刑事政策,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一种,理应具备严肃性和权威性,用法律制度约束服刑人员的行为,使社区服刑人员真正认罪悔罪赎罪,预防再犯罪。另外,当阳市玉阳司法所常年在册人数65人及以上,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司法所监管压力非常大,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服刑人员定期报到、对其进行谈话及走访上,加之有些服刑人员只是在本辖区租住,人员流动性大,“双八”制度没有相应的场地,只能流于形式,从而使很多服刑人员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重视。与监禁性刑罚相比,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但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服刑人员犯罪分子的本质,因此不能忽视监督管理为第一要务。

一是丰富惩罚手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于违反《社矫法》的社区服刑人员除了警告没有其他任何威胁,且只有社区服刑人员达到三次警告才可以申请收监执行,那么就存在社区服刑人员抱有侥幸心理,在刑期快要结束之时不按规定执行,由于达不到三次警告处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对其无可奈何。二是明确教育学习内容。根据之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需达到“8小时教育学习和8小时劳动”,但是办法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和劳动的内容,社区服刑人员众多、学历参差不齐,再加上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刑期时间长短不一,有的服刑人员还在上班,很难组织社区服刑人员每月统一学习劳动。三是明确社区矫正涉及组织机构分工。当前,当阳市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开展主体为公检法司等部门,而其他涉及部门在这方面所提供的支持少之又少,同时由于部门间联系较弱,尚未形成协调联动机制。

四、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避免了去监狱服刑而产生的家庭、感情等问题,有助于维持家庭的稳定[3]。通过构建社会化大矫治工作机制,不仅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制定帮教措施,维护正常的家庭功能,还可以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完成各项社区服刑任务,完成自我悔过与恢复,并对自己的人生产生新的认识,懂得积极回报社会,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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